民法通知|民法通知(汇总18篇)
时间:2021-09-17 赵老师教案网民法通知(汇总18篇)。
● 民法通知 ●
查找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执行案号: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执行依据:执行标的(金钱):本金元及利息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予以奖励。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电话:联系人:联系地址:特此公告。
人民法院
年月日
● 民法通知 ●
无权代理,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又未经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理行为有效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的,相对人和代理人各依其过错承担责任。
因本人的原因致善意相对人合理信赖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该行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本人知道他人以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适用前款规定。
代理行为中,相对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必要的审核义务。未尽此义务的,不能认定其合理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
下列情形,不得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一)伪造他人的公章、营业执照、合同书以及授权证书,假冒他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
(二)被代理人公章、营业执照、合同书以及授权证书遗失或者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
(四)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期日是指特定的时点。期间是指一期日与另一期日之间的时段。
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以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至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
以日定期间的,算足该期间之日为最后一日。
以星期、月、年定期间,而以星期、月、年之第一日开始计算的,则以星期六、月终、年末为期间最后一日;不以星期、月、年之第一日开始计算的,则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与开始计算日相当之日的前一日,为期间之最后一日。但在以月、年定期间,而最后之月无与开始计算日相当之日的,则以该月之末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以上述方法算出之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则以法定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得就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张提出抗辩。
义务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下列债权请求权除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以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必要时,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断、中止和不完成的事由由法律规定。
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或者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无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为义务履行提供担保的,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再行提出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以及侵害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
前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在上述期间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不知道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在二十年之后才显现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履行期限未确定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通知履行后,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债务人死亡或者作为债务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定期给付债权之各期给付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定期给付债权中各期给付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各期给付履行期限届满或者条件成就之日起分别计算。
本法所称定期给付债权,是指在特定或者不特定期间内一再发生的,定期给付金钱或者其他标的物的债权。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基于撤销权或解除权的行使而发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基于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的行使而发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撤销权或者解除权依法行使之日起开始计算。
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的行使需要以诉讼或者仲裁的形式进行的,自确定撤销或者解除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基于法律行为无效而发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基于法律行为无效而发生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请求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无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享有的或者向其主张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自其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继承遗产的请求权或者对被继承人的请求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自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法定代理关系存续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或者停止计算。自该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或者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的,最早自该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事由终止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
(二)义务人承认权利人的请求权;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
(四)权利人申请仲裁;
(五)权利人申请支付令;
(六)权利人申请破产或者申报破产债权;
(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
(八)权利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九)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
(十)权利人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十一)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主张抵销;
(十二)其他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事项。
诉讼时效因请求而中断的,自请求履行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自诉讼时效中断时起六个月内,权利人未提起诉讼或者没有与提起诉讼具有同一效力的事项的,因请求而中断的诉讼时效视为未中断。
诉讼时效因起诉而中断的,中断效力自提起诉讼之日发生,在受确定裁判或者以其他方式终结诉讼前,继续中断。
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时,因起诉而中断的诉讼时效视为未中断。如果起诉状已经送达义务人,则诉讼时效在送达时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因与提起诉讼具有同一效力的事项而中断的,中断效力自提起各该程序之日发生,并于各该程序终结前,继续中断。
诉讼时效因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或者将诉讼告知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中断的,在该诉讼终结后六个月内,权利人未提起请求履行或者确认请求权诉讼的,诉讼时效视为未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仅及于中断行为的当事人以及其继承人或者受让人之间。
共有人或者连带债权人之一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其效力及于全体共有人或者连带债权人。债务人对连带债权人之一为承认的,对其他连带债权人同样发生中断效力。
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动产满五年的,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已在登记簿上记载的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的不动产满十年的,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其他物权的取得,准用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规定。
除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的权利归于消灭,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除斥期间是否届满予以审查。
除斥期间自权利发生时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的合理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让义务人信赖其不会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财产权利得适用失权期间,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或有期间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请求权的期间。
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未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出主张的,或有期间届满,当事人不能取得或者不能行使相应请求权。
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取得或者可以行使相应请求权,或有期间停止计算;当事人取得或者可以行使的相应请求权得适用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主张权利存在的,应当就该权利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变更、消灭或者存在限制的,应当就该权利变更、消灭或者受到限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非依法律的明确规定、非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限制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以加害他人或者非法限制竞争为目的行使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权利人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的不便,该他人负有适当容忍的义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征用,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及时、充分、合理的补偿。
权利人为实现其请求权,在情事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有权在实现请求权的必要范围内扣押、毁损义务人之物,或者限制有逃亡嫌疑的义务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制止义务人对有义务容忍的行为进行抵抗。
权利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后,必须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上述行为未获有关国家机关事后认可的,权利人必须立即停止侵害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 民法通知 ●
民法典课件:资料详尽,探索法治之道
导言: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总纲,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一部全面的民法典,其内容繁多而庞杂,为了将其内容准确、生动地传递给学生,民法典课件的设计和编写变得至关重要。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地探讨民法典课件的设计和编写,以期为广大教师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民法典课件的设计原则
民法典课件的设计要遵循内容全面、准确。民法典涵盖了很多方面的法律知识,包括民事权益、婚姻家庭、继承、合同、侵权等等。因此,在设计民法典课件时,要将这些内容都纳入考虑,并根据不同章节的内容进行分类和整理,以便学生能够全面地了解民法典的内涵。
民法典课件的设计需要具备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的特点。民法典的内容通常由法条组成,每一条法条都有其自己的适用范围和内容要点。因此,在设计民法典课件时,要根据法条的逻辑关系进行组织和呈现,使学生能够清晰地了解法条的内容和执法原则。
民法典课件的设计要注重生动形象。民法典的内容通常涉及到许多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术语,这对于学生来说可能较为抽象和难以理解。因此,在设计民法典课件时,要通过举例、图表、动画等形式,使抽象的概念变得具体和易于理解,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记忆效果。
二、民法典课件的编写方法
民法典课件的编写要注重对实际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引用。民法典的内容通常是通过实际案例和典型案例来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因此,在编写民法典课件时,要将典型案例和实际案例纳入其中,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民法典课件的编写要注重对比和对照。民法典的内容通常存在许多相对应和相互制约的规定,这需要进行对比和对照,以便学生能够明确不同法条之间的异同和适用场景。因此,在编写民法典课件时,要将不同法条的内容进行对比和对照,以便学生能够理解其相互关系。
民法典课件的编写要注重综合和实践。民法典的内容通常是多方面的,需要学生综合运用多个法条来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在编写民法典课件时,要注重将不同法条进行合理的组合和应用,以便学生能够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实践应用。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总纲,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民法典课件的设计和编写,作为民法教学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法律素养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设计和编写民法典课件时,要遵循内容全面、准确、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和生动形象的原则,同时注重对实际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引用,对比和对照,以及综合和实践的运用,以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知识,培养其良好的法治思维和法律素养,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贡献。
● 民法通知 ●
不时有学生问我:“老师,民法的内容太多了。您看,教材有六百多页,怎么学呢?”言谈话语间显示出茫然和无奈的神情。民法的难度的确较大,不下一番苦功夫是学不好的。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民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特点。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民法的兴趣,激发他们学习的主动性。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民法教学质量不高。因此,本文就如何做好民法教学展开论述。
关键词:民法;教学;教学方法
为了提高民法教学质量,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结合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效果。对民法教学课程而言,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使用频率很高。民法教学要让学生熟悉基本的民法理论,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提升他们运用民法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做好教师要结合民法课程的特点,改进民法教学方法,实现民法教育目标。因此,本文就如何做好民法教学展开论述。
一、民法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民法教学与法律职业存在脱节的情况,导致很多法律毕业的学生很难达到实际的要求。就目前而言,当前民法教学还存在不少问题,很难满足社会实际的需要。比如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民法教学方法单一,理论教学过多,教师只是重视知识的传授,能够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原理,培养学生良好的洞察力。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学生智能的.发展,不能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因此,在民法教学方法上,要进行改革,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做好民法教学的方法
教学方法能够提高民法教学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提高学生学习民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要做好教学方法改革,激发学生学习民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关系公民的衣食住行,在社会生活中,使用频率很高。民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民法理论博大精深,为了把理论知识落实到实际生活中,要把民法课程教学应用到实际案例,通过具体案例解释法律法规。因此,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把教材中的法律理论知识与社会生活进行实际结合,对社会中发生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和介绍,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提升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热情。
2.重视实践教学在进行民法教学过程中,不仅重视学生的知识传授,还要做好学生的法律职业训练,重视学生的法律实践教育。民法与人们生活关系十分密切。在进行民法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为学生创造实践的机会,让学生充分利用学到的知识解决民事案件。比如,教师可以安排学生在法院进行旁听,进行模拟审判,做好法律咨询工作。教师还要做好模拟法庭教学,针对实际案件,展开模拟法庭辩论大赛,让学生更加关注社会现实的法律问题,让民法教学贴近学生实践生活,培养学生学习民法的学习兴趣,为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打下良好的条件。
3.采用诊所式教学方法为了做好民法教学方法改革,增强学生的洞察能力,提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可以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如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坚持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学生为中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要结合教学实际,通过实际案例让学生结合民法条文找到相应的答案。教师要丰富教学方式,对学生进行启发和引导,发挥学生的主角作用。另外,教师要不断转化教学角色,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比如,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如何与司法机关、当事人打交道等。教师还要充分发挥传统教学法的优势,结合实现诊所式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和效果。
4.提高学生的参与性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采用讨论教学的方式,提高学生的参与性,让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发言,支持学生独立的见解。教师要做好民法教学组织和设计,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启发学生从多个角度看待问题。教师针对不同的情况,要采用合理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掌握民法概念、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
5.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标准就目前而言,在民法教学过程中,学生实际动手能力较差,在很大程度上忽视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教学评价标准不完善。根据现代法律教学评级理论,教师对学生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价,做好教学评价的记录,为改进教学方法提供借鉴和帮助。教师要改变传统的评价方式,由终结性评价开始向过程形成性评价开始转变,由单一的评价方式转为多种评价方式,增强评价的全面性、过程性以及动态性。综上所述,在实际民法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做好教学方法改革,培养学生的学习民法的学习兴趣,增强教学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明确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让学生学好、学透、学活民法,从而培养适应社会发展法律职业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宁清同.民法教学与民法精神的培养[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4).
[2]艾岩卿.关于民法教学的理念与民法精神的培养方法[J].南方论刊,2015(1).
[3]朱继胜.论民法教学中的知识建构[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5).
● 民法通知 ●
一、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模拟试题答案-单选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1.B 2.B 3.A 4.C 5.C 6.D 7.A 8.A 9.B 10.C
11.C 12.B 13.A 14.D 15.C 16.D 17.D 18.B 19.A 20.B
21.C 22.A 23.B 24.D 25.D 26.C 27.A 28.B 29.C 30.B
二、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模拟试题答案-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31.√【解析】民法的性质表现在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32.×【解析】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3.×【解析】根据《民法通则意见》规定,自然人失踪,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而不是当日。
34.√【解析】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与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债权法同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两大基干。
35.√【解析】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当先向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证书,登记造册,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36.×【解析】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公告,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37.×【解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38.√【解析】《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9.√【解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40.×【解析】《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模拟试题答案-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41.(1)命令设立。命令设立是指政府以命令设立法人的方式,这种设立方式多适用于公法人的设立,而在我国,私法人也有适用,如国立财团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等。但这种设立方式不是民法法人的主要设立方式。
(2)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设立人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资本,从而设立法人的方式。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3)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公司的发起人不能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资金,而以法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其余部分资金而设立法人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现定。”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来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但采取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数额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2.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由其性质决定,具有以下特征:
(1)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①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不能通过调整地理位置来克服权利行使上的局限;②这些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③相邻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关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所追求的利益。
(4)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不动产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要求对方为其行使权利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限制的义务。
43.身份权的特征:
(1)身份权是基于特殊身份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而是通过_二定的行为和事实取得和消灭的。
(3)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4)身份权的容体是身份利益。
具体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荣誉权、配偶权。
四、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模拟试题答案-论述题:16分。
44.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包括:
(1)权利神圣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的权利神圣原则。权利神圣原则有如民法的私权神圣理念,包含了权利本位、权利不受侵犯等价值,并表现在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两项基本内容上。权利神圣集中表现在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即民事权利应受法律之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民事主体的权利,民事主体的权利非依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2)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身份平等的原则。身份平等包含以下三层意义:①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③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3)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自治理念的核心体现。它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自愿地参与民事活动,处理自己在市民社会中的事务,不受国家权力或任何第三者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包含以下三层含义:①自我决定。即民事主体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自我决定参与民事活动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自由处置自己的事务。任意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意志的干预;②约定优先。约定优先是指民法规范对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而当事人有约定,或民法规范有规定但当事人另有不同或相反约定时,约定的条款优先于法定的条款而适用;③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后果:自动承担,自负其责。
(4)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已经超出作为一般为人处世准则与商业道德的范畴,成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它至少包含以下四层含义:①民事主体应以忠实、宽宏、体谅之心态,进行民事活动,务求权利义务之对等与平衡,切忌损人利己、谋求不当利益之心理;②应遵循市场经济与商品交易之一般规律,进行民事活动和处分权利时务求各方利益之最大化,并充分尊重他人权利和利益,善意对待与之进行民事活动的其他民事主体,及时、完整地履行自己的义务;③禁止民事主体滥用自己的权利,以个人利益损害社会利益,换言之,民事主体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与限制,当处分自己权利而危及第三人或社会利益时,即构成权利的滥用,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④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以诚实信用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探求当事人进行民事行为时的真意,在立法有遗漏或矛盾时填补法律之漏洞。
(5)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条文规定实为公序良俗原则之依据,其中的“社会公德,,即善良风俗,“社会公共利益”则大体相当于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等;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其中主要表现为生活伦理、商业交往等分面的公认道德规范。公序良俗如同诚实信用原则一样,是内涵极为丰富的开放性的一般条款,既得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遵守之规则,也得为司法机关审理民事纠纷时解释法律和裁判案件之依据。
五、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模拟试题答案-案例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5.(1)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6.(1)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2)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 民法通知 ●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 民法通知 ●
民法学课件民法学是民法的理论体系,它主要研究在民事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学课程包括了民法总论和各个分论的内容,它不仅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课程之一,也是普通公民需要了解的一门重要知识。
一、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建立的一种特定形式。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法律规范。其中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客体是指民事活动中所涉及的物、权、利和价值,而法律规范则是人们对于民事活动进行调整的指引。
二、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权益,它可以分为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个人在民事活动中所拥有的物、权、利和价值等财产方面的权利,而非财产权利则是指在人身、名誉、隐私等方面的权利。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它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各方之间应当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三、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在民事活动中所采取的各种行动或行为。在民事活动中,个人的行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其中单方行为是指只有一方主动采取行动,而另一方则处于被动状态,而双方行为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各方均需采取行动。
四、合同法
合同法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规定了参与民事活动的各方之间应当遵守的协议和承诺。合同法在实践中应用十分广泛,它不仅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合同,也适用于公司、团体等组织机构之间的合同。
五、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指引,它规定在参与民事活动中,一方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道德准则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主要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问题,它要求对于受到侵害的一方进行补偿。
六、继承与赠与法
继承与赠与法是民事法理论中的一部分,它主要规定了遗产继承和赠与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在继承和赠与中,个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需要得到妥善的处理,以避免出现纠纷。
七、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是指在婚姻和家庭的法律关系中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婚姻家庭法适用于调节婚姻关系中财产、子女抚养、离婚等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民法学课程涉及领域广泛,它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课程之一,也是普通公民必须掌握的知识。通过学习民法学课程,可以帮助大家了解民事活动中的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从而更好地维护个人的权益和义务,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 民法通知 ●
见义勇为受伤可获补偿,个人信息、隐私权受保护,公序良俗、绿色发展成“硬法”……打开民法总则草案,处处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身影”。代表委员在审议讨论民法总则草案时表示,民法总则草案通篇贯穿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着中国精神、中国文化、中国特色。
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 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款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本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五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子女;
(四)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第二十八条 监护人可以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第二十九条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应当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第三十条 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第三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和组织包括: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有关人员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
(四)由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的。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该自然人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三十九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另行确定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一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向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或者判决确定的日期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不影响其在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四十七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任何一方不愿意自行恢复的除外;其配偶再婚的,夫妻关系不自行恢复。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四十九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予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十三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四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五十六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五十九条 法人以登记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视为住所。
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六十条 法人在其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其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法人合并、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 民法通知 ●
民法学课件民法是国家最基本的法律体系之一,其覆盖范围广泛,涉及到人民日常生活中的许多领域。在现代社会中,民法的应用和研究越来越重要,因为它关乎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宁。所以,学生在学习民法学课程时需要理解其相关知识和概念,同时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实践技能。
一、民事主体
民法学的重要概念之一是民事主体,它包括人和法人两种形式。人是具有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个体,而法人则指组织、企业等法律实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参与者,保护他们的权益是民法的首要任务。在实践中,民事主体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约定,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基础,它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行为来创造、变更、终止、扩大或限制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行为。民事行为既可以是自然人进行的,也可以是法人进行的,与民事主体的身份和构成有关。在实践中,民事行为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同时要考虑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或事先达成的协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种类繁多,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信用责任和保密责任等。在实践中,民事责任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以便合理应对各种情况和问题。
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程序将自己的诉求提交于司法机关并在官方场所进行公开的辩论活动。民事诉讼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具备一定的司法意识和法律技能,以便能够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合法维权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民法学课程需要学生具备严谨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以便能够应对复杂的民事活动和问题。在学习过程中,学生需要理解和掌握相关的概念和知识,同时也需要学习到实践中的法律技能和方法。实际应用中,民法学课程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至少提高法律素养和意识,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
● 民法通知 ●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发表了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XXX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认同法律、尊崇法律,这就离不开有力有效的宣传教育。党的__以来,XXX反复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在这篇重要讲话中,XXX提出了“三个讲清楚”的明确要求,为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是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比如,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等。正如XXX指出的,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二是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比如,民法典明确平等保护物权的基本原则,吸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最新表述,等等。实施好民法典,“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XXX深刻指出,“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在民法典中,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另一方面,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 民法通知 ●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以下是一路范文网分享的学习民法典,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学习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与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设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四、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要把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学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这1260个条文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响还体现在对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吸收合并上。《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学习民法典
5月28日立法部门以高票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次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主题是切实实施民法典。这体现了党中央对编纂和通过《民法典》的高度重视和实施《民法典》的坚定意志。
《民法典》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民事生活的百科全书和基本典章规范。《民法典》确认、保护和救济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财产权利与合法利益,在调整民事关系的同时也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设定了公权力的边界。有了《民法典》,全面依法治国将更向前迈进一步,人民生活会更美好。
我们要学习好、宣传好《民法典》,为《民法典》的实施贡献力量。
XXX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切实实施民法典”集体学习中的讲话,进一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是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强调,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各级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其教育及宣传意义,完善配套的制度建设,全面有效贯彻执行民法典的规定。
在规范层面上,民法典体现了对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将民法典落于实处,有助于保护私人权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完善国家法制建设,是顺应时代发展,满足社会需求的必然选择。
学习民法典
民法典来源于人民的生活,也用之于人民的生活,它渗透到了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我们生活中的每一次消费保障,每一次的出门旅行,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小到缴纳水电,大到合同签订,用1260个法条对应细致入微的民生关系,每一条都能解释和评定千万件世事,完美的诠释了“在民法慈母的眼里,每一个人都是国家的儿女”。
在学习民法典时,侵权责任编,让我印象十分深刻,近些年来,听过许多不公之事,心中意难平之,高空抛物受伤了谁负责?如果找不到扔东西的人,该找谁赔偿?多年来这些纠纷发生了很多,却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标杆,如今民法典中将这些不确定的,模糊不清的轮廓,明确写入法条中,如“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使“不实施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上升为一项法定义务,而不再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宣示性道德倡议。从倡议到义务不知道多少人民盼望着,民法典的到来,天下大同,人人为公,民法典用限度兼顾人权保障了老百姓的公平,尽的努力维护了社会的正义!
● 民法通知 ●
民法的世界浩如烟海,对于初学民法的人来说,会有一种雾里看花无从入门的感觉,似乎自己摸摸索索碰触到的永远只是冰山的一角。一本书,必须是一把凿开我们心中冰海的利斧,卡夫卡如是说道。
一直以来都从各种渠道耳闻王泽鉴老先生是“黄种人里民法学得最好的”,但是并没有仔细认真地去研读过王泽鉴老先生的“天龙八部”,前不久终于得闲看完了王泽鉴老先生的《民法思维》,尽管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囫囵吞枣,但是与此同时自己心中的冰海慢慢地融化,展现给自己一片民法世界的大汪洋,也在某种程度上重新建构了自己的民法思维。
之前在微博上刷到关于法律的段子大概是这样说的:我判断一个民事案件,凭的不是相关的法律,而是心中朴素的自然正义。段子或许让法律人不屑一顾,但是这个问题也让自己心中不禁一问:“你判断一个民事案件或者说一个案例依据的是什么?出发点是什么?”这个问题在《民法思维》一书中得到了解答。
“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任何一个案件或者案例都离不开这句话,而这也认为是请求权基础的最好的诠释。王泽鉴老先生在他的书中也讲道: “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 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细细品来,王泽鉴老先生在其书中围绕着请求权而展开,抽丝剥茧般将民法世界里错综复杂的关系理清楚,形成不同的请求权类型,最终构建了一个请求权的基础体系。而在这个过程中,看书的人会感觉自己顺着这其中的一根根细细的线摸索到民法的内核,最终妥善地处理好相关的案件或者案例。
在《民法思维》中,王泽鉴老先生认为作为一个法律人,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之外,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己学习民法的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因此其在书中采用了案例分析的方法,并且将历史方法与请求权方法进行了比较,认为请求权方法更加适合实务,更加符合经济原则,也能够保障解决案件或案例的妥当性。
进一步地王泽鉴老先生将请求权大致分为了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2)返还请求权。(3)损害赔偿请求权。(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5)支出费用请求权。(6)不作为请求权等。从而使得在解决的案例的时候可以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解决:(1)契约上请求权;(2)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3)无因管理上请求权;(4)物权关系上请求权;(5)不当得利请求权;(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7)其他请求权。
为了避免纯粹说理的枯燥难懂以及为了能够更加深入地探求这些请求权的基础,书中对每一种请求权一一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于一个案例,通过从请求权的角度切入,将整个的案件事实纳入到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中,从而判断出请求权是否成立,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选择最能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请求权。
尤记得书中写道这样一个案例:”甲有某古玉交乙鉴定,乙死,其子将古玉让售予善意之丁,得价金20万元。“这个案例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角度来说,则甲还须证明丙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但是如果甲从不当得利的角度出发则无须证明,因为不当得利不需要受益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说明了尽管是选择请求权的方式解决问题,不同的思维方式也会有所不同,最终会影响解决民事案件或者案例的经济性和效率。
《民法思维》一书中还有很多待发掘和待思考的东西,王泽鉴老先生在本书中主要探讨的是台湾的民法,而这与中国大陆的法律规范仍存在一定的区别。正如王利明在《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一文中谈到,他认为,目前我国的民法体系还比较杂乱零碎,请求权体系尚不完备,因此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有其限定使用的范围,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案例,不可完全替代其他案例分析方法。但是不管怎么说,《民法思维》一书中请求权基础的方法能够帮助法学者在千丝万缕的法律关系中慢慢捋清事实,并且在这过程中构建自己的法律思维,从而最终把握民法的逻辑体系。
思维方式是很神奇的产物,每个人对于同样的事物出于其惯有的思维方式会有不同的解读。天空中飘着一朵云,文学家如徐志摩可能会写出我是天空中的一片云,偶尔投射在你的波心;画家如渡边宏可能会画出宛如童话般世界的天空;而法律人想的可能是拨开这朵云的背后,这个案例究竟要解决的是什么?
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在民法的世界里,你看到的又是什么?
● 民法通知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民法通知 ●
主题: 民法学的基本理论与职责作为一门决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学科,民法学是指研究公权和私权关系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这门学科对于维护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篇文章中,将深入探讨民法学的基本理论与职责,并阐述其重要性。
民法学的基本理论
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私权关系,广义地说,私权是指个人或组织以直接对物或合法利益的支配权利为本的权利。它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等。民法学的基本理论是包括在这些私权关系中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主体与客体:民法学研究的法律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而法律客体则指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具体物品或虚拟物品之类的法律对象。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某个物品所享有的绝对支配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这是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合同法: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房地产、婚姻家庭、劳动用工等。合同法原则包括公平诚信、自由平等、责任同等、价值转移等。
4.侵权责任:侵权是指在民事交往中,当权利和义务发生冲突时,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侵权责任是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结果性负担。它对于方便受侵权人维护自身的权益、恢复状态各方的损失、并可以对于防止侵权的行为产生利益激励作用。
民法学的职责
1.规范公民的行为
规范公民的行为是民法学的最基本职责。首先,民法法律规则可以防止人们在交往中侵害他人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其次,民法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和平、安全的交往环境,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重要保证。
2.维护公正平等
民法学的目的是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保证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要求公民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自由地行动,但是不允许以权力剥削他人,也不允许合同中更弱方被迫签订。
3.保护人权
保护人权是民法学的重要职责。人权是公民权利的最根本表现形式,在民法法律规则中始终保护人权,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需要尤其加以关注。例如在财产权方面,法律规定财产权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和维护,同时也规定了对于公益事业的 支持等重要法律原则。在人身权方面,例如婚姻和家庭法规定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涉及到民事慕事的内容。
结论
综上所述,民法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法律学科,其基本理论和职责在保证社会经济发展和公民权益维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民法不仅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石,也是增强社会底层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希望通过加强人们对民法理论的学习和了解,可以更好地引导人们在民事交往中的行为,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实现社会各方面的合理利益的有序实现。
● 民法通知 ●
《民法学课件》主题范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而《民法典》作为我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涉及的民事关系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在实践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此,本文将就《民法学课件》这一主题,从《民法典》的内涵到民事法律实践中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民法典》的内涵
《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历程中的一次重大事件,它以普法为目标,强调了民事活动的自由与平等、权利的保护和公正处理的原则,使得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更加规范与健全。《民法典》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等七个部分。这些法律领域覆盖了交易、财产、责任、继承、家庭等方方面面的民事法律内容,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事法律实践中的重点问题
1. 合同法的适用
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合同法也进行了完善和修订。然而,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例如涉及国际贸易、网络购物、房地产交易等领域的合同纠纷。对于这些情况,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2. 侵权法的适用
侵权行为是指在不合法的情况下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等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侵权纠纷也比较常见,例如车辆碰撞、知识产权侵权等。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根据侵权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3. 继承法的适用
继承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到个人的财产分配问题。在实践中,也往往会有一些财产继承纠纷,例如因遗嘱问题造成的纠纷等。此时需要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三、《民法典》的未来发展方向
《民法典》的实施为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依然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改革与完善。未来,我国进一步完善民法典的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2. 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配套地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保证民法的落地。
3. 建立健全案例分析和参考制度,在实践中更好地解决民事法律问题。
4. 加强司法实践与改革,完善民事法律制度。
五、结论
《民法学课件》是我们学习《民法典》的重要工具,通过学习该课件,可以更好地掌握民事法律的基本知识,深入了解法律的内容和精神,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同时,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 民法通知 ●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成为了一个必然趋势。而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民法典课件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工具,在民法典的推广和普及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将以《民法典课件》为标题,详细具体且生动地介绍民法典课件的意义、组成和应用,以及对公民素质提升的影响。
民法典课件对于学习和理解民法典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称,内容十分丰富而繁杂,包括了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合同等多个方面。而民法典课件则将这些内容进行了分类整理,通过图文并茂、条理清晰的方式呈现给学生。这使得学生们可以通过课件迅速了解到各个法律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要点,从而更好地掌握和理解民法典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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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课件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升公民的法律素质。在学习民法典课件的过程中,学生们不仅可以了解到法律的内容和规定,更重要的是能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学生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时能够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理性对待和处理法律纠纷。学生们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也能够培养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使他们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民法典课件》在推广和普及民法典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通过整理、分类和呈现民法典的内容,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提升他们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同时,课件的多样化组成形式和生动的案例分析,也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提高了法律教学效果。相信随着《民法典课件》的进一步完善和普及,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将会不断提升,社会法治意识也将迅速增强。
● 民法通知 ●
1、人权法的若干理论问题,李步云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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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商法原理(1)-民商法总论.人身权法,郭明瑞,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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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侵权法重述:纲要(美国法律重述汉译丛书),亚伯拉罕 泰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8、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美国法律重述汉译丛书),许传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9、侵权行为法比较研究,王军,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0、日本侵权行为法(第2版),于敏,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1、英美侵权行为法案例解析,潘维大,高教出版社2005年版。
22、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王军,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3、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邱聪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4、侵权法论(第3版),杨立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5、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陈聪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黄文平、王则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7、哲学与侵权行为法,[美]波斯特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8、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欧美侵权冲突法比较研究,曾二秀,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9、侵权行为法基础(影印本) ,索尔.莱夫莫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0、洛伊斯的故事:一个改变美国性骚扰立法的里程碑案件,克拉拉.宾厄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 民法通知 ●
作为一名民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需要掌握民法学的基本知识及其理论,理解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为其它法学研究提供基础和借鉴。在学习民法学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范围。民法学是指以私法为基础,通过对个人、家庭、财产等法律关系的研究,阐述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学科。民法学的研究范围主要有三大领域,即财产法、人格权法和婚姻家庭法。
在财产法方面,我们需要掌握民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如物、主体、行为等,研究财产的生产、流转、转移等基本制度,以及承认合法的产权关系。同时,还要学习担保、债权、债务等财产法制度。
在人格权法方面,我们需要掌握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人格权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如人身自由权、人身尊严权、知情权等等。同时,我们还需要研究各种侵犯人格权的情况和对抗手段。
在婚姻家庭法方面,我们需要掌握婚姻法、家庭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了解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和各种维护方法,例如离婚、收养、监护等。
同时,民法学还需要掌握法律解释和适用规则,考虑法律与自由、公正、平等等原则之间的平衡,以及各种公私利益的协调。
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了解最新的国家法律和政策,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各类实际问题,在处理法律纠纷时保持冷静、客观、公正,尊重法律,维护正义,为社会提供贡献。
总之,学习民法学需要学生们全面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适用规则,了解民法学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实际应用,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为社会、企业和个人解决各种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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