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公司通知(实用18篇)
时间:2021-09-03 赵老师教案网并购公司通知(实用18篇)。
◉ 并购公司通知
2015年环保部要求环评改制以来,小小环评圈再不能平静,资本大鳄鱼贯而入,一场场并购大戏轮番上演。其中有华丽转型,有产业链整合,有资本买断,也有行业洗牌。下面我们就来盘点一下近两年值得一提的公开并购案例。
1.中咨华宇收购国环建邦,组建环评业联合舰队
【并购方】北京华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并购方】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资格证号A1045,已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17名。注册类别为甲级交通运输,社会服务。乙级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
【并购金额】6000万元
【事件回顾】中金环境2016年年报披露,2016年11月,子公司华帆科技公司收购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环建邦100%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000万元。国环建邦是环评机构改制前国内具有甲级资质的三家民营环评机构之一,其拥有多类别环评资质及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与中咨华宇环评业务具有协同性,且资质与级别相当,有利于推进中咨华宇环评服务网络的建设,扩大环评业务市占率。
北京华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咨华宇全资子公司,这次收购对于中咨华宇增加环评类别、壮大技术团队和市场规模以及协同管理等方面均有所助益。
【并购效果】根据公开资料,国环建邦2016年11月30日至年底,营业收入为1165万元,净利润约184万元。
【风险因素】存在收购后整合不理想的风险。
2.南方泵业收购中咨华宇,打造全产业链环境医院
【并购方】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300145)
【被并购方】北京中咨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资格证号A1051,已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33名。注册类别为甲级输变电及广电通讯,交通运输,建材火电,化工石化医药。乙级社会服务,轻工纺织化纤。
【并购金额】11.442亿元
【事件回顾】2015年12月28日晚间公告,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股东郭少山、朱安敏所持有的中咨华宇30%的股权,交易金额为21,600万元。2016年3月30日,公司继续按照92,820万元的对价收购股东郭少山、朱安敏所持有的中咨华宇公司剩余的70%股权。两次收购总价共计114420万元。南方泵业收购中咨华宇和另一家环保企业金山环保后,更名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取两家公司的'首字“中”和“金”字),体现了公司转型大环保服务企业的决心。与此同时,中咨华宇董事长郭少山成为中金环境新一任的总经理。
2016年度,中咨华宇整体实现营业收入36136万元,约占金山环境总体收入的13%,圆满完成了年初制定的经营目标。
【并购效果】2016年中咨华宇的经营业绩超预期,显示并购效果理想。
【风险因素】2016年中咨华宇因报告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环保部处以限期整改6个月,对业绩可能造成影响。
3.鑫安利收购中环联新,安评+环评,做综合第三方
【并购方】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1209)
【被并购方】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环评资格证号A1058,已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43名。注册类别为甲级交通运输,社会服务,建材火电,采掘,化工石化医药。乙级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
【并购金额】3640万元(整体估值5200万元)
【事件回顾】2016 年 8 月 9 日,鑫安利发布公告称:公司与控股股东杨耀党共同出资收购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70%股权,其中公司出资 1314 万元收购中环联新 25.27%股权,杨耀党出资 2326 万元收购中环联新25.27%股权。鑫安利与控制人分别出资购买中环联新股权是为了规避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规定。
【并购效果】2016年度中环联新营业收入为2317万元,净利润21万元。
【风险因素】母公司对环评行业不熟悉,存在整合不顺利的风险。
4.博世科收购广西环科院环评业务,搭建“一站式”环境治理服务平台
【并购方】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22)
【被并购方】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环评业务前身为广西环科院环评业务)
环评资格证号A2902,已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43名。注册类别为甲级社会服务,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建材火电,冶金机电。乙级化工石化医药,轻工纺织化纤。
【并购金额】3024万元
【事件回顾】2016年5月5日,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24万代价通过子公司博环环境接收广西环科院环保有限公司环评业务,获得环评甲级资质,进入轻资产高利润率的环评市场。成功扩大了公司业务范围,未来借助上市公司平台优势,环评板块业绩值得期待。接收环评业务资质以后,公司以博环环境为核心,在广州设立分公司,并在湖南、云南、兰州、北海、梧州、玉林、柳州 等地设立办事处,环评工程师由原来的 23 人增加至 43 人,不断扩充人才队伍,大力拓展全国范围环评业务,未来将成为公司另一利润增长点。同时,通过环境评价能力和环境治理能力协同发展和优势互补,也将对公司订单获取、产业链继续深化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并购效果】2016年度博环环境营业收入为290万元,净利润-364万元。
【风险因素】博环环境前身广西环科院环评市场占有率不高,存在并购后市场拓展不顺利的风险。
◉ 并购公司通知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秉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收购乙方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股权事宜,对本协议的条款及内容,双方均表示认可并自愿遵守。
1、甲方的___项目需要乙方的技术支持,甲乙双方须合作完成该项目后,本协议中关于股权收购的条款才生效。
2、项目完成标准:以甲方与客户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为准;若合同中未约定项目标准,则以国家标准为准;若没有国家标准,则以行业标准为准;若没有行业标准,则以能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准。
3、在完成项目后,甲乙双方须于_____日内履行完毕本协议中关于股权收购的相关事宜。
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成立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人民币,统一信用代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股东为_____一人,持有_____%股权。
本次收购的`标的股权,为乙方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51%的股权,乙方同意以本协议所确定的条件及价格转让标的股权,甲方同意以本协议所约定的条件及价格受让标的股权。
1、股权转让价格:________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收购乙方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_____%的股权。
2、支付方式:________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收购款,乙方的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
3、支付时间: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项目完成后10日内,甲方须将收购款汇入乙方的收款账户内。
1、乙方收到甲方的收购款10日内,须到东莞市工商局将其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甲方。
2、在工商变更过程中,甲乙双方要相互配合,不得故意拖延变更或制造阻碍。
1、收购完成后,甲方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51%的股权,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成为甲方的参股子公司。
2、收购完成后,乙方仍管理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业务、生产、人员调配等,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有监督、建议的权利,对于重大事项,双方协商确定。
3、收购完成后,甲乙双方依照对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1、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
2、除上述违约金外,因违约方违约对守约方造成损害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虽非不可抗力,仍视为本协议当事人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况,因而与不可抗力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或因有权批准机关的审批等,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则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况下,通知方应在通知中说明解除协议的理由,并同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或有权批准机关未通过审批的依据。
双方若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对未约定事项,双方可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盖章)乙方:________ (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并购公司通知
引导语: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和资本环境的日益完善,一些上市公司在境内外频繁实施并购活动。
在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2002—2006年每年度中国十大并购事件榜单中,可以看到一股全球化的力量正在引导和推动中国企业的全球化进程。2002年9月,中国网通8000万美元收购亚洲环球电讯,2003年2月京东方3.8亿美元收购韩国HYDIS的TFT-LCD,2004年12月,联想集团以6.5亿美元及价值6亿美元股票拿下IBM的PC业务,2005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公司收购哈萨克斯坦PK石油公司,2006年更为激烈,中国蓝星相继收购法国安迪苏集团和罗迪亚公司有机硅及硫化物业务。清科最新推出的《中国上市公司并购绩效专题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05——2009年间,共发生565起上市公司并购事件,平均每起并购案的并购金额为2.22亿元。2009年,在国家及政府相关政策及并购贷款的扶持下,并购事件创下新高达212起,是2005年的5倍。5年,565起,1172亿元——这一组数据预示着中国上市公司并购活动正走向高潮。
由此看来,并购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我国企业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都扮演着及其重要的角色。因此,对完善我国上市并购融资问题的探讨也变得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上市公司并购融资的概述
(一)并购融资的定义
并购融资是指并购企业为了兼并或收购目标企业而进行的融资活动。具体来说,是指并购企业为顺利完成并购,对并购双方的资本结构进行规划,通过资本市场或运用财务杠杆融通资金的行为。
(二)我国上市公司并购融资的方式
通常,并购企业需要巨额资金,企业必须选择一定的筹资方式进行筹资。根据融资所获得资金的来源,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可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种。并购中,融资方式的选择与并购支付方式直接相关,不同的支付方式下,其融资方式也有所不同。
1.现金支付方式下的融资
在现金支付方式下,并购方需要筹集大量资金,涉及的融资方式如下:
(1)内部资金
内部资金来源于并购方的自有资金和资产性资金等形式。这里的资产性资金是以资产为基础的融资工具,主要形式有售后回租和资产拍卖等。资产拍卖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并购方通过出售或拍卖自己的资产而进行融资,另一种是在并购完成后,通过出售或拍卖目标企业的有关资产,进行战略重组而获得的资金。内部融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并留存在企业内部可供使用的“免费”资金,资金成本低。但是内部供给的资金金额有限,很难满足企业并购所需大额资金。
(2)外部资金
外部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从企业外部筹集所需的资金的融资方法,外部融资根据资金的性质又分为债务融资、权益融资和卖方融资。
①债务融资。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为取得所需资金通过对外举债方式而获得资金的方法。债务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发行公司债券。
相对于权益性融资来说,第一债务融资不会稀释股权,第二不会威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第三债务融资还具有财务杠杆效益。但是债务融资具有还本付息的刚性约束,具有很高的财务风险,风险控制不好会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在债务融资方式中,银行贷款
是我国企业并购时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贷款的资本成本低,其他融资渠道不畅或融资成本太高。所以,如果不考虑卖方筹资的方式,银行贷款是并购方大量筹资时最容易采用的一种方式。
②权益融资。权益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可转换证券,如普通股、优先股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权益性融资具有资金可供长期使用,也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但是权益融资容易稀释股权,威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而且用税后收益来支付投资者利润,融资成本比较高。
③卖方融资。卖方融资是指目标企业允许并购方延期支付一部分并购价款,从而使并购方获得暂缓支付现金的条件。显然,分期付款或延迟支付都属于卖方融资的具体形式。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也属于并购的支付方式。
2.杠杆收购下的融资
杠杆并购是指并购方以目标企业的资产作抵押,通过大量举债(约占收购价格的50%-70%)融资收购目标企业的一种并购行为。在杠杆并购方式下,需要并购方投入少量的自有资金,一般这部分资金只占总收购价款的10%-20%,其余资金则来自借款。因此,杠杆收购还具有高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的特征。杠杆收购融资不同于其它负债融资方式,杠杆收购融资主要依靠目标公司被并购后产生的经营收益或者出售部分资产进行偿还负债,而其它负债融资主要由并购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其他资产偿还。对于缺乏大量并购资金的企业来说,杠杆收购融资可以借助于外部融资,通过达到“双赢”促成企业完成并购。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成果
近几年,关于我国企业融资结构研究的文献相当丰富,众多学者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进行了实证研究。黄少安、张岗分析认为中国上市公司融资顺序一般表现为:股权融资、短期债务融资、长期债务融资,不符合西方“优序融资理论”。这种现象是由于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偏低造成的。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课题组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特点表现为:其一,所有者权益比重高,超过50%; 其二, 偏爱股权融资。加权外部融资比重为61% ,比对外融资比重最高的日本还高56%。而且,更依赖股权融资而不是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占外部融资的73%。陆正飞、高强对其选择的391家样本企业问卷调查,约3/4样本企业偏好股权融资。汪辉认为,相对股权融资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比重不大,债务融资净额仅占总资产的2% - 3%。
2.国外研究成果
西方并购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论和操作程序,在并购融资工具、中介服务和法律规范等方面都比较完善,因此,借鉴其经验可以使我们少走很多弯路。西方关于并购融资的理论有MM定理、代理成本理论、信号传递理论、Pecking Order理论和公司控制权理论等,并购融资工具包括内部融资、金融机构贷款(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商业票据、企业债券、股票、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杠杆收购、管理层收购、员工持股计划和卖方融资等。施蒂格勒(G. J. Stigler)经过研究认为: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适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Dodd, Ruback(1977)、Bradley(1980)经过实证研究表明,即使公司收购活动最终并未取得成功,目标公司的股票在收购活动中也会被重新提高估价。针对这种效应 Desia,Kim(1983)提出了信息与信号假说。
二、我国上市公司并购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并购融资的方式单一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将并购融资的主要方式集中在银行贷款和可转换证券这两种方式上。融资方式单一式,是我国上市公司并购融资市场的首要问题。
我国金融市场的融资工具虽已比较齐全,相对于国外的主要融资渠道也都存在,但是在具体到并购时,可选用的融资方式就十分有限了。从西方来看,具体形式有周转性贷款(指各种短期筹资方式)、长期贷款、私人贷款等。这里的私人贷款是指一些资金雄厚的个人投资者和投资机构所提供的并购资金。按照我国《贷款通则》规定,周转性贷款被严格限制,此类资金不能用于并购,只能解决临时性的生产资金需求;另外,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不得进行借贷活动,因此私人贷款被严格禁止,从而无法将其用于并购。这就使得利用贷款的进行融资只能选择银行贷款。银行借贷融资的特点是利息固定,到期需还本付息。但是,银行借贷融资的条件审查比较严格,若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即使企业资金再缺乏也很难获得贷款。另外,一旦企业无力还贷,则可能使企业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可转换证券由于在发行之初可为投资者提供固定报酬,这等于投资于单纯的公司债或优先股。当公司资本报酬率上升、公司普遍股上市时,投资者又获得了自由交换普通股的权利。故从投资者的角度看,转换溢价是值得支付的,他们乐于接受收益较低的这种可转换证券。但是,可转换证券的不足却不容忽视。比如当股票市值暴涨而且大大高于普通股的转换价格时,发行可转换证券反而使企业蒙受了财务损失,当普通股市价未像预期的那样上涨时,可转换证券的转换无法实现,这时又极可能断绝企业获得新的长期资金的任何来源等等。
因此,将融资集中在银行贷款和发行可转换证券这两种方式上,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融资成本刚性化和融资风险增加。
(二)我国上市公司并购融资呈现逆向选择
上市公司在并购融资过程中必须面对企业融资方式和顺序的选择这一项重要决策。根据融资优序理论,企业融资时的选择顺序应遵循先内部融资,后债务融资,最后股权融资的原则。但是,从我国上市公司并购融资的实际情况看,企业融资却呈现着一种并购融资逆向选择性,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忽视内源融资、相对偏好股权融资、轻视债务融资的状况。
(三)我国政府对上市公司并购融资的干预
就我国而言,上市公司中的国有产权比重较大,很多并购活动是由政府策划安排的,并购融资中遇到的困难也往往是要靠政府出面解决。但政府的效用函数不仅包括国有资本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还包括着社会的稳定、就业、政治声誉等一些非经济方面的要求;同时政府只提供资金的支持,对并购后的整合却并不关注,这样容易造成并购企业的融资能力下降,融资成本上升,还严重影响着并购企业的后续融资安排。
(四)我国上市公司并购融资中不规范操作现象严重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有先天性缺陷,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完全不同的定价机制导致非流通股的价格远远低于二级证券市场上流通股的价格,产生套利的机会,加上国有企业改革和“国退民进”的大趋势,一些企业便打着并购重组的旗子乘机渔利,行掏空国有资产之实,制造出一桩桩内幕交易、虚假重组的案例。例如,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增发募集资金进行的收购活动多是关联公司之间的非实质性收购,增发融资成为“圈钱”的途径,收购行为成为操纵利润的工具。
(五)我国中介机构发挥的作用还甚微
“中介机构是为并购双方提供融资、咨询、信息等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第三方当事人,主要包括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兼并事务所等非金融机构。1”中介机构在企业海外上市并购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主要有:积极寻找和筛选并购对象,项目估值,设计并购方案实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类中介机构纷纷建立,但是在上市公司并购中的参与程度还是非常有限。例如,1陈守忠、沈丽,《浅议我国并购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中国机电工业》,2009,1
我国的投资银行发展至今,在企业并购业务上的开展还是不够,而其利润的来源也主要集中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上。
(六)企业并购存在盲目性,导致并购融资的盲目性
企业并购之所以备受欢迎,主要是因为他能满足企业某些方面的要求,达到其预期的目标。不言而喻,一次并购最直接的目的是得到目标企业的资产,实现销售和市场份额的扩大,即企业追求的是购并后的效益和回报,希望“1+1>2”甚至“2+2>5”。正因为并购能够给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好处,因此近些年来,企业并购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综合起来考察可以发现,企业并购的原始动因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追求利润和赢得竞争优势。但是,就我国目前企业并状况来看,不少对企业并购的目的存在误区,那就是急功近利。不少企业投资者谈到并购上门第一句话就是“我的钱能增值多少”或“可以给我多高的收益”。殊不知并购不是投机,更不是不考虑风险的赚大钱。可见,在此错误的并购动机引导下的并购融资一定是盲目的,欠考虑风险和收益的。
三、优化我国上市公司并购融资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对并购所需资金的筹集设置了重重阻碍,这样不仅影响了正常并购地进行,同时导致许多企业为了并购融资而不得不进行违法操作,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因此,尽快对现有法规进行适当修订,放松对上市公司并购融资业务的政策管制,使企业正常并购所必需的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化,是我国立法部门应该关注的重中之重。
1. 逐步放松周转性贷款不得用于并购的限制
建议我国立法机构放松贷款限制,在并购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负债比例合理且经营前景广阔的情况下,国家可以考虑允许周转性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向企业提供并购融资支持,构建系统的私人贷款档案,建立健全周转性贷款监督体制,对贷款实施封闭管理,专户专用。
2. 解除企业债券不得用于并购融资的限制
根据国外经验,证券融资中企业债券结构比重的发展趋势是:债券融资比重上升,股票融资比重下降,企业债券融资在并购融资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在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一方式的限制非常严格,与西方情况恰恰相反。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集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实际上,该条款限制了为股权并购而发行企业债券的融资行为。也因此,在并购中债券融资需要越来越紧迫的情况下,国家在相关法规中放松对企业债券用途的限制,降低发债的门槛,成为现阶段发展我国债券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
3. 完善换股并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操作细则
2006年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只是在法律上对换股并购的融资方式给予了明确和支持,有关具体操作细则方面还有待在今后的法规办法中予以规范和明确。
(二)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为并购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推动发行制度向注册制演进。保荐制相对于我国前期的证券发行制度,是一种效率很高的制度,但它也存在很多问题。保荐人过大的权利和责任和中国券商目前的执业水平不相匹配。也就是说,如果保荐人不能很好的承担这些责任,市场效率就很难提高,因此,在完善和发展保荐制的基础上,可以在适当时期引入注册制这种国际证券市场股票发行常用的方法。注册制也称申报制或登记制,是指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按法律的规定向证券发行主管机关提交与发行有关的文件,在一定的期限内,主管机关未提出异议的,其证券发行注册即发生效力的一种证券发信审核制度。注册制是培育市场机制的必要条件,是市场化运作的内在要求。注册制有助于形成市场定价机制,同时也有助于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自身的作用。
2.改变不合理的资本市场结构,提高市场效率。比如发展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组建并购投资基金等。
3.发展金融创新,鼓励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
4.积极稳妥地发展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信托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将来,要逐步创造投资的环境,加强投资理念的重塑,尤其要注重新的理财观念的倡导。
(三)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推进股份的全流通
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出了问题,其中股权分置问题表现最为突出。股权分置是指从流动性差异角度将上市公司的股权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分置严重损害了中国资本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使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缺乏一个具有共同利益趋向的制度平台。
由于股权分置时代的资本市场不具备资产定价的功能,它就必然发展成为一个单纯炒作和投机的市场,即使是并购行为也被打上了明显的投机性烙印。资本市场缺乏资产定价的功能,使得并购行为缺乏最基本的财务标准。于是乎,开展股权分置改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迫在眉睫。
(四)健全银行治理机制,促进银贷融资的顺利开展
健全我国银行治理机制,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具体来说,可以从增强商业银行风险识别的能力,加强信贷风险的组织建设,努力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推行员工等级工资制等方面去做。
2.扩大投资银行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投资银行在西方企业并购中,作为财务顾问起到了很好的媒介作用。而我国直接融资市场起步晚,规模小,间接融资市场仍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主体。作为直接融资市场的重要角色,投资银行尚未完全发展。因此我国开展企业并购,应加大力度充分发挥投资银行的中介作用,充分利用其资本实力、信用优势和信息资源,为企业并购开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推进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1)解决投资银行的资金不足问题。我国投资银行应定性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并允许其在资本市场上通过发行股份筹集和扩张资本金;同时,应建立以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所为基础、证券融资专业公司为核心、多种证券融资工具相配合、接受监管的证券融资体系,允许投资银行参与到这样的融资体系中,以解决投资银行调剂头寸的需要。
(2)加强并购专业人才的培养。由于企业并购属于智力密集型工作,并购市场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企业并购的成功与否,建设高质量的专业人才队伍是企业并购顺利完成的必备条件。与国外的并购市场上的操作人员相比,国内我国并购市场上的操作人员大多数是以前的证券发行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和专业素质,部分从业人员专业水平较低,无论是操作手法还是思维模式都难以满足并购业务发展的需求。因此,专业人才的培养对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开展显得特别重要。优选一批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对上市公司并购业务感兴趣的精英员工,进行融资投资等金融经济专业知识的强化培训,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并购业务,同时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又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融资企业提供并购咨询媒介服务。
鉴于国外投资银行大量涌入中国开办并购融资业务,国内投资银行应与境外机构积极合作,引进国际经验建立和完善金融并购专业人员自律性的行业标准、职业道德;创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以规范中国并购融资业的发展,全面提升专业人员服务素质。当前,应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加强对目前投资银行在岗从业人员的培训。第二,建立并执行标准。
(3)加强风险管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系统风险极大,投资银行面临较大的风险压力。所以要强化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形成一整套有效的约束机制来规范投资银行参与企业并购的行为。
3.加强投资银行外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建设,除了投资银行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也在并购参与活动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五)提高企业投资者素质,端正并购目的
目前很多企业投资者的并购观念急功近利,只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企业并购往往是不同企业管理者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追逐权利、建立自己的企业帝国的手段,从而背离了企业并购的真正意义和作用。投资者应明确并购是否能够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然后再做是否进行并购的决策,再进行融资。1.企业并购能否促使企业扩大经营的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从而在成本、价格、现金流、产品、管理诸方面更有效地展开竞争。2.企业并购是否能够加速和优化资本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行多角化经营,实现竞争优势的转移。3.企业并购是否有利于降低企业运行的各种显成本和隐成本,保持持续创新,获得同行业的竞争优势。4.企业并购是否有利于降低企业进入新行业、新市场的成本,有利于强化市场体系,拓展资本运营空间,实现资本的迅速增值。5.企业并购是否有利于培养高层次的企业经营人才,促进企业家阶层的成长。6.企业并购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新的融资渠道和新的经验理念。7.企业并购是否符合企业的成长阶段,是否适合企业的战略发展需要。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起步较晚, 融资方式较单一,融资技术较落后, 这有着深层次的历史根源和一系列现实问题。要发展我国的上市公司并购融资, 除了要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推进股份的全流通,提高资本运营能力, 增强对外融资实力等微观层面的努力, 还应该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银行治理机制,为并购企业融资创造一个优越的宏观环境, 以突破公司并购中的融资瓶颈, 促进上市公司并购活动的顺利完成, 实现企业的规模效益, 全面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实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愿共同发起______公司并购。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协议签约双方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公司名称, 组织形式, 公司规模, 注册地点, 成立时间, 投资人出资要求, 出资方式, 投资区域, 投资限制, 1、 投资于单个项目股权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 2、 投资于单个项目股权的比例,不超过该企业股权的30%; 3、 除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外,不投资已上市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或其他衍生 产品; 4、 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不得对外举债; 6、 不得对外提供贷款或担保业务; 7、 不得将合伙企业财产用于捐赠或赞助 基金管理人(GP), 基金管理人组织架构, 1、 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持股比例为甲方持股60%,乙方持股40%,负 责公司的投融管退等工作。 2、 基金管理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2 名。 3、 董事长由甲方委派人员担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乙方委派,财务负责人由甲方委派。 4、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名,由甲、乙双方各委派一名。 5、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视实际业务需要由双方共同委派。 资金托管,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实施资金专户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流向。 基金投资决策机制, 1、 由基金管理公司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 由7名委员组成,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2名,有限合伙人代表委派1人。商会可委派1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项目的投决会。(只作为列席代表,不做决策) 2、 项目投资审核由超过1/2及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3、 重大投资事项(单笔投资额超过基金总额的7%)需经全体投委会委员一致 通过方为有效。 投资退出,通过股权转让、项目转让、企业回购、并购、IPO、上市公司增发并购等途径退出。 管理费及收益分配, 1、 管理费用, 2、 收益分配,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等同于基金存续年限。如双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了合伙协议后,双方及其他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以公司合伙协议为准。 一、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均负有为本协议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外出示本协议及处理本协议时涉及对方的相关资料。但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二、 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请至北京仲裁委员会,并依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 附则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协议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北京签订,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关于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投资的案例分析 一、 股权并购的税负分析 股权并购涉及转让方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和双方的印花税。为方便讨论,我们假设股权转让方为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方要缴纳的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 (一) 企业所得税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转让股权应按以下公式确认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股权转让收益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损失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股权转让方为境外实体,转股收益应当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转让方转让的是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持股95%以上的企业,则转让方应分享的目标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转让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重复征税,转让收入应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实务中,转让其他企业在转让之前往往都是先进行分红处理就是为了少交企业所得税) (二) 印花税 股权转让双方均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科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股权转让以外,股权并购还包括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在增资情况下,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原股东均无须缴纳印花税,但目标公司应就增资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 资产并购的税负分析 在资产并购情况下,目标公司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外,还需要根据被转让资产的性质、转让价款的高低等分别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由于资产并购时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类似于前述股权并购,因此对这两种税不再赘述。 (一) 营业税 如果被转让的资产涉及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目标公司应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即目标公司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为5%。 在一般情况下,营业税不允许抵扣,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转让的不动产为转让方先前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则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土地部门首次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即土地出让金不得从营业额中抵扣。 (二) 增值税 除不动产外,资产并购涉及的其他有形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和存货。投资人进行资产并购的目的是获取目标公司资产的利润创造能力,而存货并不具备利润创造能力,所以不是资产并购的关注点,因此本文只讨论资产并购过程中固定资产转让时的增值税问题。 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固定资产转让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就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不符合这三项条件的,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 土地增值税 如果资产并购涉及不动产,转让时转让方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并不直接对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征税,而是要对收入额减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增值额)计算征税。税法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费用;(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此项加计扣除项目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 (四) 契税 如果资产并购涉及不动产,转让时受让方应缴纳契税,税率幅度为3%~5%,具体税率取决于当地的规定 。 (五)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分别适用镇)和1%(其他地区)的税率。此外,对于缴纳“三税”的纳税人,还应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缴纳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三、资产投资税务分析 (一) 营业税 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二)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形:1.旧设备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2.材料投资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 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如果A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则该项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 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财税 [2008]175号文件,不动产投资到全资子公司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内部划转行为”不征税契税。潘继杰税务筹划专家点评:财税【2008】175号文件已废止,大家操作是要特别留意。 (五) 印花税 被投资公司应当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六)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七)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四、 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税负比较 (一) 非房地产领域的税负比较 股权并购只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而资产并购除这两种税外,往往还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尽管很多时候股权并购的税负的确要小于资产并购,但也不尽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假设目标公司为一个制造业企业,由另一家国内企业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主要是厂房和若干机器设备,并拥有一项独创的专利,该专利是其赢利的重要保证。现有投资人打算并购该企业,可以选择采取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但总的交易价格相同,均为1亿元。已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厂房的评估价值为3000万元,其中土地价值2000万元,地上建筑价值1000万元。机器设备和专利的评估价值分别为2000万元和5000万元。公司当初购买土地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合计1000万元,厂房由目标公司直接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截至并购日,厂房连同其土地的折余价值为2000万元。机器设备于2008年12月31日前购置,原购置价格为4000万元,截至并购日,折余价值为2000万元。目标公司位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地区之外,假设并购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并购发生时目标公司无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下面分别计算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时的税负: 1.股权并购 如果投资人以1亿元的价格从原股东处受让股权,则双方各自缴纳的印花税分别为5万元(1亿元×0.5‰=5万元)元,原股东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1亿元-5000万元-5万元)×25%=1248.75万元]。因此,股权并购双方的总税负为1258.75万元。 2.资产并购 如果投资人分别按照机器设备和专利,则税负如下: (1)营业税:转让厂房和专利时,目标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金额为400万元(3000万元×5%+5000万元×5%=400万元); (2)增值税:转让机器设备时,目标公司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为38.46万元(2000万元/(1+4%)×4%×50%=38.46万元①); (3)土地增值税:转让厂房时,目标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为250.05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②-1000万元③-150万元④-15万元⑤-1.5万元⑥)×30%=250.05万元); (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目标公司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时,需要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为43.85万元((400万元+38.46万元)×(7%⑦+3%)=43.85万元); (机器设备和专利买卖合同分别缴纳印花税,总金额为1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0.5‰×2=10万元]; (6)企业所得税:假设目标公司在资产并购发生时不处于减免税期,也不存在亏损,因此需要就资产转让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628.16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万元)×50%⑧-400万元-38.46万元⑨-250.05万元-43.85万元-5万元)×25%=628.16万元⑩); (7)契税:转让厂房时,受让方应当缴纳契税,金额为90万元(3000万元×3% =90万元)。总税负为1460.52万。 3.资产投资 如果目标公司分别把厂房、机器设备和专利按照2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价格出资,则税负如下: (1)营业税:免; (2)增值税:转让机器设备时,目标公司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为38.46万元(2000万元/(1+4%)×4%×50%=38.46万元①); (3)土地增值税:免; (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目标公司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时,需要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为3.85万元(38.46万元×(7%⑦+3%)=3.85万元); (5)印花税: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总金额为1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0.5‰×2=10万元]; (6)企业所得税:假设目标公司在资产并购发生时不处于减免税期,也不存在亏损,因此需要就资产转让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628.16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万元)×50%⑧-38.46万元⑨-3.85万元-5万元)×25%=800.67万元⑩); (7)契税:受让方应当缴纳契税,金额为90万元(3000万元×3% =90万元)。如果是全资子公司则免。总税负为942.98万元或者852.98万元。 综上,资产投资双方的总税负最低,低于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总税负。尽管如上述例子所显示的那样,很多时候资产投资要小于股权并购,股权并购小于资产并购,但也不尽然。例如,如果我们将前面假设的所有数据都缩小到原来的1/10,我们就会发现不一样的结果。另外,上述税负仅是交易过程涉及的税负,如果考虑到后续的税务负担,如股权并购所有资产原计税基础之间的溢价不能进行税前扣除,资产并购和投资则可以,而资产投资还需要补交土地增值税。 (二) 房地产领域的税负比较 由于资产结构单一(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开发建设的物业),并购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发生的税负与一般企业相比有其特殊性。下面我们通过实例来分析比较对房地产企业进行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在税负上的区别。 假设目标公司为一个房地产企业,由另一家企业全资控股。原股东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共计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为简化计算,我们假设房地产开发费用(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零,目标公司、原股东及投资人均为内资居民企业。 1.股权并购 假设投资人以2000万元的价格从原股东处受让股权,则双方各自缴纳的印花税分别为1万元(2000万元×0.5‰=1万元),原股东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49.75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1万元)×25%=249.75万元)。股权并购时双方的税负总计251.75万元。 2.资产并购 如果投资人以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目标公司开发建设的目标物业,则税负如下: (1)营业税:转让物业时,目标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金额为100万元(2000万元×5%=100万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目标公司缴纳营业税时,需要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为10万元(100万元×7% +100万元×3%=10万元); (3)印花税:双方应当就物业转让合同分别缴纳印花税,总金额为2万元(2000万元×0.5‰×2=2万元); (4)土地增值税:转让目标物业时,目标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为210.05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100万元 -10万元-1万元-1000万元×20% )×40%-(10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1万元+1000万元×20%)×5% =210.05万元); (5)企业所得税:假设目标公司在资产并购发生时不处于减免税期,也不存在亏损,因此需要就物业转让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169.74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1万元-210.05万元)×25%=169.74万元); (6)契税:转让目标物业时,受让方应当缴纳契税,金额为60万元(2000万元×3% =60万元)。资产并购的总税负为551.79万元。 3.资产投资 如果目标公司把开发建设的目标物业2000万元作价出资,则税负如下: (1)营业税:免;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无; (3)印花税:双方应当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分别缴纳印花税,总金额为2万元(2000万元×0.5‰×2=2万元); (4)土地增值税:转让目标物业时,目标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为210.05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100万元 -10万元-1万元-1000万元×20% )×40%-(10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1万元+1000万元×20%)×5% =210.05万元); (5)企业所得税:假设目标公司在资产并购发生时不处于减免税期,也不存在亏损,因此需要就物业转让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197.24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1万元-210.05万元)×25%=197.24万元); (6)契税:受让方应当缴纳契税,金额为60万元(2000万元×3% =60万元),全资子公司则免。 综上,资产并购时双方的税负共计469.29万元或者409.29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对物业的持有一般是暂时的,最终将出售目标物业以实现盈利。因此,除了并购时发生的税负外,还应考虑并购完成后再出售目标物业时发生的税负。下面我们继续以实例说明。 3.未来出售目标物业时发生的税负 (1) 股权并购后出售目标物业。 投资人支付的股权收购价款不能作为取得成本入账,从而提高目标物业的计税基础,即未来出售目标物业时,股权购买价款与股权并购时目标物业的原计税基础之间的溢价不能进行税前扣除,计税基础仍为目标公司的开发成本1000万元。假设股权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目标物业,则税负如下: ①营业税:未来出售物业时,目标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金额为150万元(3000万元×5%=150万元); 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目标公司缴纳营业税时,需要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为15万元(150万元×7%+150万元×3%=15万元); ③印花税:目标公司应当就物业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金额为1.5万元(3000万元×0.5‰=1.5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未来出售物业时,目标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为611.78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15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00万元×20%)×50%-(1000万元+15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00万元×20%)×15%=611.78万元); ⑤企业所得税:假设目标公司在未来出售目标物业时不处于减免税期,也不存在亏损,因此需要就出售物业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305.43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150万元-15万元-1.5万元-611.775万元)×25%=305.43万元); 因此,股权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出售目标物业的总税负为1083.71万元。 (2) 资产并购后再出售目标物业。 投资人支付的物业购买价款可以作为取得成本入账,从而提高目标物业的计税基础,计税基础提高至2000万元。 同样,假设资产并购完成后,投资人对目标物业未做进一步投入,而是以3000万元的价格再出售目标物业,则税负如下: ①营业税:未来出售物业时,投资人应当缴纳营业税,金额为5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5%=50万元); 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投资人缴纳营业税时,需要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为5万元(50万元×7%+50万元×3%=5万元); ③印花税:投资人应当就物业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金额为1.5万元(3000万元× 0.5‰=1.5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未来出售物业时,投资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为283.05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50万元-5万元-1.5万元)×30%=283.05万元); ⑤企业所得税:假设目标公司在未来出售目标物业时不处于减免税期,也不存在亏损,因此需要就出售物业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165.11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50万元-5万元-1.5万元-283.05万元)×25%=165.11万元); 因此,资产并购完成后,投资人再出售目标物业的总税负为504.66万元。 (2) 资产投资后再出售目标物业。 资产投资后再出售目标物业税负与资产并购相同。 综上,若只考虑并购交易当时,股权并购的税负(251.75万元)将小于资产投资的税负(469.29万元或者409.29万元)和资产并购的税负(551.79万元)。但是,若将并购完成后出售目标物业时将发生的税负考虑在内,在交易价格相同的前提下,股权并购的总税负(1335.46万元)高于资产并购的总税负(1056.45万元)和资产投资的税负(973.95万元和913.9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情况会比本文的假设复杂得多,交易价格会对应纳税额产生非常显著的影响。因此,在某个交易中,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的总税负孰轻孰重,仍需根据实际数据计算后才能做出判断。 注释: ①之所以要将200万元除以(1+4%),是因为转让价格200万元为含税价款,需要还原成不含税价格。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③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 ④转让厂房时发生的营业税。 ⑤转让厂房时发生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⑥转让厂房时发生的印花税。 ⑦假设厂房处于市区。 ⑧对于专利转让,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⑨转让旧设备的所缴纳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因此可以作为成本扣减企业所得税。 ⑩就机器设备转让而言,由于其转让价款等于账面折余价值,因此目标公司既无收益也无损益,无须就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设当地契税税率为3%。计税基础一般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内准予税前扣除;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计税基础则为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其中,固定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后的金额。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存在折旧。 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即假设数据中的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 为简化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过程,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不同比率确定应纳税额:(1)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小于等于5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30%;(2)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大于50%小于等于10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3)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大于100%小于等于20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大于20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假设当地契税税率为3%。目标物业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在计算营业税时仍不存在可以税前扣除的购置原价。 针对当年、及并购后两年内的绩效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计算机网络互联网行业公司绩效经历了一个起伏的阶段,并购当年业绩出现大幅下降的现象,并购后第一年绩效迅速增长,并购后第二年较并购当年绩效有改善,较上一年绩效呈下降趋势。 作为现代化的产物,互联网这个新兴产业的发展时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互联网经济对资本市场结构的改革也形成了重大影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George·J·Stigler的文章提到:“可以说,在美国,几乎全部大规模企业都是依靠兼并、收购这样的方式发展壮大的。”然而,并购行为能否达到真正改善企业状况,提升长期绩效呢?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一、文献综述 一般来说,并购绩效分析主要选取两种方法。其一,事件研究法,通过观测股票的价格波动来研究并购行为带来股东价值的变动,是研究并购短期绩效变化的常用方法。其二,会计研究法,通过对比财务指标及其组合,对绩效的进行中长期观测,分析上市公司并购绩效。国内大批学者对此展开过研究,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冯根福、吴林江(何小锋(2015)[3]等用因子分析法对2003—2008 年沪深股上市公司的并购事件为研究样本进行分析, 对比并购前三年与并购后五年的绩效表现,得出结论:长期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并购行为是无效率的,未能达到资源融合与价值提升的效果。 二、研究方法的选择 为客观地对互联网行业的长期并购绩效做出评价,本文选取会计研究法,即因子分析法,对实证分析。因子分析法(Factor Analysis)是用少数因子表示多个指标之间的联系,将密切相关的财务指标分为一类,形成公因子,以少数公因子反映出原始数据的信息。作者使用SPSS谷歌等,更多传统企业都在向互联网行业靠拢,实现产业融合,创造了一个行业细分越发模糊的新型互联网行业。作者对于目标公司的选取,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群体。 本文的研究数据是通过国泰安CSMAR数据库、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网易财经、新浪财经四个途径获取。运用因子分析法,根据各指标对总体的贡献程度,构造出新的因子,得出综合得分函数。通过比较样本在不同年间的综合得分,反映互联网行业并购绩效的变动情况。考虑到该行业的特点,本文将从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管理能力四方面对数据展开研究,选取十个财务指标,包括:速动比率、流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回报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 三、实证分析过程 (一)标准化数据的`适用性检验 根据2012-2015年的财务指标数据建立相关矩阵R, 依次使用和KMO检验与巴特利特球体检验。从下表发现,KMO值均大于0.5,这说明相关矩阵均通过检验,适合作因子分析。(见表1) (二)公因子数量的确定及命名 一般认为,旋转后因子载荷的绝对值越大,其解释变量时越重要,本文将变量总值的方差百分比大于 净资产收益率贡献度最高,因此命名为盈利能力因子;第二公因子对营业收入增长率、总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贡献度最高,命名为成长能力因子;同理,第三公因子命名为资产管理能力因子。第四公因子命名为偿债能力因子,分别对其他年度的公因子进行命名。(见表2) (三)计算因子得分,构建综合得分函数 利用软件,对原始财务数据进行因子分析,选择回归法估算出因子得分系数矩阵,将因子得分带入财务指标数据,计算综合得分。方差贡献率是衡量公共因子重要性的指标,它的值越大说明公共因子对总绩效的影响越大。根据总方差解释图 (受篇幅限制,该数据图表与各因子得分表略),得出2012-2015年的综合绩效得分函数。其中,Ft-1是指并购前一年,以此类推。将不同年间的综合的分数对比,得表3: Ft-1 =(23.618×F1 +23.397×F2 +21.446×F3 +20.602×F4)÷89.062 Ft =(30.404×F1 +21.749×F2 +20.173×F3 +15.645×F4)÷87.970 Ft+1 =(22.119×F1 +21.409×F2 +21.188×F3 +20.915×F4)÷85.632 Ft+2 =(25.247×F1 +25.140×F2 +24.249×F3 +12.320×F4)÷86.956 (四)结果分析 由上表可看出,第二年比并购当年绩效有回升,其中第一年的绩效优于第二年。将所有公司的总得分求均值,发现并购后第一年的绩效弥补了上一年的损失,有了显著改善。(见图1)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运用因子分析法对20家互联网行业上市公司的并购绩效差量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并购企业经历了一个起伏的阶段,并购当年绩效较上一年明显下降,并购后第一年绩效得以提升,下一年的绩效又呈下降趋势。短期来看,并购方业绩得到了改善,但这种改善是否长期有效,还需要通过未来的财务数据进一步分析。因此,公司并购行为往往需要收购方与被收购方长时间进行融合。尤其是在互联网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行业内,业务的相关性与互补性都深刻影响着并购双方的绩效。 例如,百度与91无线存在着很强的业务互补性。通过收购91,百度巩固并加强了其移动互联网入口商家的重要地位, 建立了移动互联网搜索和应用商店两大强势入口,满足了用户在搜索和软件下载方面的需求。 并购,是有效扩大企业规模的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纵观我国短暂的并购历史,可以看出国内大多企业,仍处于并购的摸索阶段,规模效应并不明显,尤其是规模小的企业,其并购绩效仍要经受市场和时间的进一步检验。同时,企业间的不兼容现象也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增值过程。所以,在作出并购决策前,应做好可行性分析,充分考虑到行业环境的变化和并购带来的高风险。 五、研究的局限性 本文选取最新发布的数据,对国内互联网行业的并购绩效展开分析。在参考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尤其指互联网行业,提出了建议。然而,本文的局限性在于分析并购的时间间隔较短,无法对并购后三到五年长期的绩效变动进行考察,说服力稍有欠缺。另外,尽管研究所用的财务指标数据是经过多家机构选取的,由于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数据的隐蔽性,无法反映出企业全部信息,因此数据会对研究结论产生一定影响。 股权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是投资公司通过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并购的核心法律文件。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也不尽相同,这里我们根据经验对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讨论。 一、前言部分 前言部分也是协议的开宗明义部分,多载明出让方为将其拥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提示 前言部分的功能在于阐明投资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合同功能,这有利于读者正确理解合同的条款,也有利于发生争议时救济投资公司的合同利益。 二、词语定义 这部分内容的目的是固定协议中使用的某些词语的含义,防止歧解乱用。从实务中看,需要确定含意的词语大致有, 1.出让方,是指在本协议中依本协议的约定出卖其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XX。 2.受让方,是指在本协议中依本协议的约定向出让方购买股权的XX。 3.双方,在本协议中双方是指出让方和受让方。 4.一方,在本协议中一方是单指出让方或受让方。 5.股权,股权指股东依其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各项权利。 6.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是指XX公司。股权转让生效后,目标公司将变更为受让方拥有百分之XX股权的公司。 7.中国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权机关颁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8.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有权机关颁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正在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财务会计制度。 9.中国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正在执行的有关税收和税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单行条例。 10.披露:是指出让方就与本协议项下交易内容有关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特别是对受让方不利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向受让方履行的全面告知义务的行为。出让方的披露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隐瞒和遗漏,出让方的披露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11.隐瞒,是指出让方在披露过程中对其明知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故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不如实履行告知的义务的行为。 12.遗漏,是指出让方对其应当知晓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由于其不知晓而未披露,或虽然知晓但因其疏忽或其他非故意原因未披露的情形。 13.赔偿,是指签署本协议的双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在标的或价款之外的给付义务。 14.公司权力机关,是指签署本协议的双方依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批准本公司签署本协议,进行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机构。 15.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是指确定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时日,自该日起转让股权在目标公司的利益转归受让方享有,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为XXXX年X月X日。 16.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决策权、人事权(包括对董事长、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撤换)以及印鉴、账目、资产等移交的时日(一般情况下本条款仅对绝对控股的并购适用)。 17.目标公司的法定账目,是指完整保存于目标公司的、根据中国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对目标公司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有效记载和核算的财务账册和会计凭证。 18.目标公司或然负债,是指由于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的原因,在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后使目标公司遭受的负债,而该等负债未列明于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前的法定账目中也未经双方作账外负债确认的,以及该等负债虽在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前的法定账目中列明,但负债的数额大于账目中列明的数额的,其大于的部分。 提示 股权并购协议经常是跨国合同,交易双方的语言不同,文化、法律背景不同,加之股权转让协议涉及的学科、部门、专业多,为防止因双方对某些词语的理解不同,更防止某一方出于自身利益故意歧解,对某些词语的含意在协议中加以固定是非常必要的。至于哪些词语需要解释其含意,只能根据协议的内容、双方的文化、法律背景决定。 三、交易双方、目标公司和交易标的 此条款的功能在于确定交易主体和交易标的的承载者——目标公司。 1.出让方。实务中如果出让方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自然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或护照的号码等信息。如果出让股权的自然人是多人的,可以列表作为协议的附件。同时明确在本协议中,所有在本协议项下出让股权的自然人统一称为出让方。如果出让方为法人,应当写明法人的全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企业类型等信息。 2.受让方。应当写明投资公司的全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企业类型等信息。 3.目标公司。实务中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目标公司的如下信息,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 4.目标公司的分公司。在有些情况下目标公司设立有分公司,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分公司为目标公司组成部分,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载明分公司的如下信息,分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码、住所、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5.目标公司的子公司。在许多情况下,目标公司都有对外投资,对于这些投资除属于债权类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外,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载明它们的如下信息,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目标公司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6.交易标的。在本合同项下出让方出让、受让方受让的股权为占目标公司交易基准日全部注册资本百分之XX的股权,以及依照该股权股东应当享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未分配利润及股东各项财产权、表决权、人事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益。 提示 (1)股权包括股东依据出资额和公司章程拥有的财产权、参与决策权、知情权、人事权和诉讼权。财产权又包括利润分配权、股权出让权、特定情况下请求公司收购股份权、股权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继承权等。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东拥有的这些权利必须一并转让。 (2)在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以前目标公司已经通过决议派发的股息红利应当登记在属于公司负债的应付股利账户,该等属于负债的应付股利原则上不能转让,仍应当支付给出让方。凡是在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没有分配的利润一概与股权一并转让,必须在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完成后向新股东分配。 (3)除非出让股权的股东尚未完成出资,或者已经确定有出资违约责任(迟延出资或出资不符合约定)或者出资不足责任(非货币出资虚高作价),否则股东不对目标公司承担什么既定的责任。所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勿需载明受让方对目标公司获得权利的同时还承担什么责任。 四、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此条款的功能在于明确出让方为进行交易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在因出让方违反承诺与保证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受让方获得赔偿奠定基础。该条款对于促进出让方如实披露,规范操作,对于防避投资公司的并购风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务中该条款多以“出让方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向受让方承诺与保证如下,受让方正是基于出让方的这些承诺与保证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的”开款明义。该条款的内容大致有, 1.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依法成立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目标公司的成立是完全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进行的,目标公司除取得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获得营业的资格外,还进行了有效的税务登记、企业代码登记等,并逐年通过年检; 2.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历次分立、合并、改制、改组等均依法有效进行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所经历的分立、合并、改制和重组均是依法进行的,其行为合法有效不可逆转,且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或未尽事项; 3.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存在违法经营和偷税、漏税、逃税情况,不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强令关闭的情况; 4.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会计账目、凭证、报表等均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且真实、全面、准确,账物相符,坏账和报废资产均已作核销处理; 5.出让方关于转让股权无瑕疵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向目标公司的出资乃至对目标公司股权的获得完全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操作的,并进行了有效的验资,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存在任何未尽责任和争议,不存在出资违约责任和出资不足责任; 6.出让方关于出让股权的行为有效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对股权的出让已按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其他股东同意,并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也取得目标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7.出让方关于转让股权未设立质押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出让的股权没有设立任何质押和他人权利,出让方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转让权; 8.出让方关于出让股权已经履行内部批准程序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项下转让股权,已经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企业内部批准手续,并获得企业权力机构的有效授权; 9.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资产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凡为目标公司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所有的资产全部列于披露给受让方的目标公司的各项资产明细表中,凡列于披露给受让方的各项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全部为目标公司所有,且不存在产权争议; 10.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负债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凡目标公司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负债,均已列明于披露给受让方的目标公司的账目和负债明细表之中,凡负债数额尚未确定的,出让方均以如实披露给受让方,双方已经对其将产生的目标公司负债数额进行了确认。凡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出让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受让方履行赔偿义务; 11.出让方关于不损害受让方利益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保证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交付日止,目标公司不会减少注册资本、不会低价转让资产、不会赠与资产、不会无偿放弃自己的权益、不会无偿扩大自己的义务、不会分派股息和红利、不会作出有损受让方利益的安排和行为; 12.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不出让知识产权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保证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交付日止,目标公司不会出让自己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不会出让自己的用电指标、用水指标、排污指标和各种政府许可,不会出售自己的业务、销售网络、销售协议、已经发放的促销品、宣传广告等。并且根据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保护其拥有的各种商业秘密和经济信息; 13.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不会恶意订立合同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保证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交付日止,目标公司不会恶意签署有损受让方或目标公司利益的任何合同、协议、契约,确需签署的标的额在XX万元以上的合同,出让方将促使目标公司事先通知受让方; 14.出让方关于冻结员工职务和薪资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保证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交付日止,目标公司不会提升员工的职务,也不会对外招聘管理干部,不会变更已有的劳动合同增加员工的薪资,不会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增加员工数量; 15.兜底条款。其内容大致为,除上述承诺与保证外,出让方还承诺和保证除在本协议或有关文件中披露给受让方的对受让方可能不利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外,交易股权及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受让方不利或可能不利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出让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是不可撤销的。 提示 出让方是卖方,必须保证自己交付的标的是无瑕疵的,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受让方会要求出让方作出大量的承诺与保证。从实践经验看,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条款越多越好,对受让方越有利。因此,投资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当根据客观情况的需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多地增加出让方承诺与保证条款。 五、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是对应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的一个条款,表明受让方已经由其权力机构批准订立本协议受让股权。实务中多以“受让方向出让方承诺与保证如下”开款明义,其内容大致有, 1.受让方关于有权受让股权的承诺与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让方有资格购买出让方在本协议中出让的股权; 2.受让方关于依约支付转股价款的承诺与保证。受让方具有购买出让方在本协议中转让的股权的能力,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按期如数支付转股价款; 3.受让方关于签署本协议受让股权行为有效的承诺与保证。受让方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项下购买出让方的股权,已经得到本公司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 提示 在一般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条款较少。这主要是由交易双方的地位所决定的,受让方是买方,支付的是货币,货币为王。受让方即使只承诺按时支付价款一条就已经足够了。 六、出让方应尽的披露责任 出让方应尽的披露责任条款的功能主要是将并购意向协议中关于出让披露事项的内容引入合同,从而使出让方的披露责任转化为合同义务,进而为投资公司因出让方不尽责披露而生的损失的索赔奠定基础。实务中该条款多以“出让方保证已经按照如下约定向受让方履行了披露义务”,或者“出让方保证其对披露义务的履行完全符合如下约定”,“受让方正是基于对出让方的披露的信任才受让股权并同意股权转让价格的”开款明义,其内容大致有, 1.原则规定, (1)披露是出让方单方对受让方应尽的义务,特别是可能导致受让方或目标公司不利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出让方更应该全面如实披露; (2)出让方不得隐瞒和遗漏应当披露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隐瞒或者遗漏的视为出让方未披露; (3)披露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发生的期间为目标公司成立至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但以该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的影响尚未消除或其结果尚未发生和尚未处理的为限; (4)自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至目标公司交付日这一期间目标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对受让方和目标公司不利的事项,出让方有义务将事件及有关情况在开始交付前书面通知受让方; (5)受让方正是基于对出让方的披露的信任,才订立本协议受让出让方出让的股权的,才同意本协议约定的转让股权的价格的; (6)出让方在此明确如果出让方违反本协议本章关于披露原则的约定和关于披露内容的陈述,或者基于本协议或本协议以前交易双方有关出让方披露的约定或出让方关于披露的承诺,以及根据公允原则出让方应当履行的披露义务,出让方愿意根据本协议对受让方进行赔偿。 2.披露的内容, 出让方在此明确其已经完成披露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并且有关披露的内容不存在隐瞒、遗漏和误导,保证真实、可靠, (1)合同,目标公司已生效但未履行完毕或未尚履行的各种合同、协议和契约或性质相同的文件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 (2)债务,不管是否列于目标公司的财务账目上,不管是以货币还是以劳务或物品或其他为给付内容,包括拖欠的税款和应付股东的款项,包括目标公司依其销售协议或有关销售政策应当支付给经销商、消费者的折扣、折让和奖励等目标公司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各种债务,已经全部列表提交给受让方。对原因已经生成但结果尚未确定的债务,出让方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不会使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 (3)责任,不管是目标公司或其员工故意或过失所为,凡是应由目标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不管履行责任的内容、方法、期限和数量是否已经确定,只要引起责任的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而责任并未有效解除的,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4)处罚,不管是目标公司或其员工故意或过失所为,只要可能引起行政处罚的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不管处罚权利人是否立案或是否下达处罚决定书,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 (5)诉讼,不管目标公司为原告、被告或共同被告、第三人,只要有关诉案已经立案而未能合法有效地结案的,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6)他人权利,不管目标公司主动所为或被动承受,只要已经发生目标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留质,以及权利质押、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或资产和账户被查封、扣押和冻结以及负有协助执行义务,而未有效解除的,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7)改制取得,目标公司通过改制、分立、合并取得的资产以及该等资产是否设置有抵押或限制转让等的情况,已经全部向受让方如实披露; (8)股东未尽义务和特别权利,凡目标公司的股东依公司章程、协议规定应尽而未尽的义务和将继续享有的特别权利,包括独家供货权、独家经营权、共同使用权等等,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9)他人财产,凡建在目标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不动产或机器设备,其产权为他人所有或有他人权益的已经向受让方披露,凡目标公司为生产和经营所需长期使用他人的财产也已经向受让方披露; (10)特别义务,目标公司对其它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诸如供电、供水、供汽、通过、出租、出借资产等义务的,不管是否有协议,只要具有持续性就已经向受让方披露; (11)特别权利,凡是政府提供给目标公司的特别权利,或者目标公司对其它单位享有的特别权利,只要该权利是持续着的,就已经向受让方披露; (12)员工和劳动合同,员工总数及有关待遇、劳动合同、工资、员工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以及目标公司离休、退休、预退、工伤、停薪留职等特别员工的名单和公司的负担情况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 (13)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和财务报表,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在建工程明细表、知识产权资产明细表、土地使用权明细表、存货明细考、债权明细表、负债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及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已经披露给出让方; (14)除上述外,根据披露原则出让方应当披露的其它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已经披露给出让方。 提示 从公司并购的实践经验看,单单依靠出让方的保证是不足的。换句话说,不能只听出让方怎么说,还要实地看看,看看财产的现状,看看财务账目是否例规并且准确,看看合同是怎么写的,核实一下,计算一下,这就要求出让方进行尽责披露。从实践经验看,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出让方应尽的披露责任越多越好、越细越好。这是因为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的披露和承诺保证一样,都是受让方要求出让方进行赔偿的逻辑前提。规定得越多越细,受让方一旦遭受损失,向出让方索赔的理由就越充分。 七、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投资公司的最大风险就是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所致的损失。从实务中看,引起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情况多种多样,有因为出让方有意隐瞒目标公司负债或责任的;有因为目标公司管理不善,因不知情而未披露的;有因怀有侥幸心理认为不能被追究而未披露的等等。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所致受让方损失的赔偿责任,对投资公司防避并购风险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这里说的出让方的赔偿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是特指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致受让方损失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只有出让方才负有的单方责任,而且该责任受股东有限责任的规限一般以股权转让价格为限,而违约责任是由于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所致的责任,是双方均负有的责任,且不受股权转让价格的限制。从实务中看,该条款的内容大致如下, 1.目标公司或然负债。是指由于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的原因(事件、情况、行为、协议、合同等),在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后使目标公司遭受的负债,而该等负债未列明于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的法定账目或负债明细表之中,也未经双方作账外负债确认的;或该等负债虽在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的法定账目或负债明细表中列明,但负债的数额大于账目或负债明细表中列明的数额的,其大于的部分。 2.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出让方按如下约定向受让方履行赔偿义务, (1)本章所约定的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对受让方的赔偿责任独立于本协议第XX章约定的出让方的违约责任,是出让方在违约责任以外的一项赔偿责任; (2)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对受让方的赔偿责任的数额,按目标公司遭受的或然负债额乘以本协议项下出让方转让的股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计得; (3)按上款约定出让方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累计不足人民币XX万元时,免除赔偿责任;累计达到人民币XX万元时,由出让方按上款规定的赔偿额全额赔偿(从实务中看,受让方多会根据标的额的大小确定一个赔偿责任豁免额,这不仅体现双方的合作诚意,受让方对出让方微小过失的谅解,还在于对诉讼成本的考虑,过小的索赔额不抵诉讼成本的支出); (4)在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情况出现时,受让方应当促使目标公司书面通知出让方,如果出让方要求以目标公司的名义行使抗辩权,受让方将促使目标公司给予必要的协助,无论出让方是否行使抗辩权或抗辩的结果如何,只要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出让方均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5)受让方保证目标公司不会主动履行或然负债,但遭受抵消权、法律强制执行或出于出让方利益的除外(在实务中出让方多要求受让方促使目标公司承担不和解义务,以防止目标公司在前边结账,出让方跟在后边埋单); (6)出让方应当在目标公司支付或然负债后XX日内向受让方履行赔偿责任(注意虽然或然负债是目标公司支付的,但出让方的赔偿义务却应当向受让方履行,而不应当向目标公司履行); (7)出让方对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保证赔偿期限为从股权转让基准日起XX个月;但因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和偷、逃、漏税款或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其他或然负债的保证赔偿期限为10年,超过该等期限目标公司再遭受或然负债的出让方不再向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8)出让方对受让方因自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赔偿额不得超过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购买股权的价格; (9)构成出让方的XX位股权出让人,对本协议项下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对受让方的赔偿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在依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前目标公司发生或然负债的,受让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让方的赔偿比例计得出让方的赔偿额,并从应当支付给出让方的转股价款中扣收,但在扣收前应当书面通知出让方。 提示 (1)关于出让对受让方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赔偿责任的期限问题,在实务中多参照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进行处理。所以对一般或然负债的保证赔偿期限可以为24个月或26个月,这是因为这些负债的债权人向目标公司的追索受到一般诉讼时效的限制,而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起二年之内。诉讼时效一过只要目标公司坚持不和解的原则,受让方就不会因目标公司支付了或然负债而遭受损失,所以约定24个月以上的保证赔偿期限对受让方是有保障的。但是也有例外,这就是因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受担保人追及而产生的或然负债,以及因目标公司偷、逃税款和其他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或然负债。这些或然负债的诉讼时效或者受主债务期限的制约,主债不到期担保人不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及或者不受时效的限制,所以目标公司无法用一般诉讼进行抗辩,需要约定较长的保证赔偿期限。对这类目标公司或然负债引起的赔偿责任,多约定为十年以上。从实务中看,对于保证赔偿期限,受让方总是希望越长越好,出让方总是希望越短越好,没有统一的规制,唯以谈判结果而定。 (2)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比例)要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计算,这是因为目标公司遭受的或然负债会使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减少,未出让股权的股东自负其相应的部分,出让股权的股东也应当负担与其股份相应的部分,只是由于其将股权转让给了受让方,使本来应当由其承担的损失转嫁到了受让方,故应当由其对受让方进行赔偿,但是赔偿的数额应当是依其出让股份应当承担的部分,所以在计算赔偿额时应当用目标公司遭受的或然负债额乘以转让的股权比例。 (3)如果出让方由数名自然人组成,特别是股权比较分散的情况下,即使出让方发生赔偿责任,受让方也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对此最好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或者单独订立协议约定各出让方之间互负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再要求提供一个有能力的法人单位,对出让方的赔偿责任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就更好了。从实务中看,对自然人的债权比较难于实现,如果有一个法人单位提供担保,这样实现起来就容易得多了。 (4)为了顺利获得赔偿,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除要求出让方对其赔偿责任提供担保外,还可以约定迟延支付少部分转股价款和抵消权。这就是将少部分转股价款留待一般或然负债赔偿保证期限结束后再支付,而在支付前出让方发生目标公司或然负债赔偿责任的,受让方有权主张抵消,从应付股权转让价款中扣收赔偿款。 (5)关于保证获得赔偿的问题,实务中还有一种作法就是安排出让方将拟出让的全部股权分两次转让,先行出让大部分,使投资公司获得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一两年之后再出让剩余的小部分。在受让大部分股权时约定出让方用剩余股权为其或然负债赔偿责任担保,就是用出让方对目标公司的股权对其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对受让方的赔偿责任提供质押担保。 八、股权转让基准日 股权转让基准日也称为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走评估程序的股权计价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为同一日。确定股权转让基准日的意义在于它是股权交易双方在目标公司利益和责任的分水岭,基准日以前的转让股权在目标公司的利益和责任归出让方,基准日以后的转让股权对目标公司的利益和责任归受让方。在实务中该条款要明确载明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XXXX年X月X日。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确定股权转让基准日的功能还在于,一是自股权转让基准日起目标公司将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转让或处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土地使权、销售网络等特有资源;二是双方可能约定自该日起目标公司进入双方的共同监管期,在监管期间受让方可能向目标公司派入观察员,为目标公司的重大行为背书。也可能约定自该日起目标公司订立什么样的合同应当经受让方同意。 九、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条款,在实务中,这个条款谈判的时间虽然最长,但写起来却非常简单,往往就一条。不过在有些案例中,由于各种原因使披露和调查进行的不够充分,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情况尚不够了解,特别是对其流动资产和短期负债的情况不能掌握,使得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价格条款增加了许多关于调整价格的内容。下边我们就以增加调整内容的股权转让价格条款为例,看看这个条款应当包括的内容。 1.关于股权转让的预约价格。在本协议项下,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受让方转让股权的预约价格为人民币XXX元。 这个价格为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所列转让股权享有的各项所有者权益的对价。 提示 预约价格是根据出让方提供的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载明的股东权益确定的,如果经过核实出让方提供的资产负债表真实,预约价格就不会调整,如果经过核实资产负债表上载明的股东权益发生了变化,那么预约转股价格就需要调整。由此可见,采用预约价格的价格体例对受让方防避并购价格风险大有好处,特别是对出让方对目标公司的披露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更是非常有必要。 2.关于股权转让价格的调整。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将派专业人员对目标公司的财务账目和资产进行稽核和查验,并根据稽核和查验的结果对上述1所规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调整。对目标公司财务账目和资产的稽核和查验以及对股权转让价格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对目标公司违背本协议X款出让方承诺的有关项目致目标公司财产减少或所有者权益减少的,按照减少的数额调减目标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2)对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资产根据目标公司该等资产的明细表进行查验,对实际数量不足明细表载明数量的,参照已有部分的单价调减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3)对目标公司取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货币资金,稽核其实际形态,对欠据、借条等非货币形态的,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准则进行处理,调整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4)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应付账款,根据协议和业务情况确定其有效性,对坏账部分作损失处理,调减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5)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除上述(3)、(4)以外的各项流动资产,根据中国企业财务会计准则进行稽核,调整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6)根据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存货总值和出让方披露的存货明细表,对存货的价格、数量、可用性进行稽核,对不能使用的、过保质期的、主机报废的备品备件、不再上市的包装物作报废处理,调减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7)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各项负债,根据中国企业财务会计准则、有关协议和国家政策对各种借款和欠款的数额、利息、滞纳金、罚金是否确认记账进行稽核;对各种税款是否缴纳或确认记账及发生的滞纳金、罚金进行稽核;对应付经销商的返利、奖金、折扣是否支付或预提进行稽核;对员工的年终奖金、其他奖金、福利费是否预提进行稽核;对职工的各项保险是否按期缴纳进行稽核;对其他负债项目进行稽核。并根据稽核的结果调整目标公司的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8)对目标公司财务账上的各种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调整目标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根据上述(1)至(8)项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所有者权益调整的结果,凡是调整后的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少于出让方披露的该日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按照如下比例调整股权转让价格, 调整后的股权转让价格=预约股权转让价格-转股基准日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额×(预约股权转让价格÷转股基准日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额)。 调整后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交易双方最终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 3.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交易双方以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最终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4.稽核和查验的时间安排。自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开始稽核和査验工作,稽核和查验应当在两周内完成。 提示 (1)关于查验稽核人的问题,实务中有双方共同派出专业人士组成查验稽核组进行查验稽核的,也有双方共同委托中立的中介事务所进行查验稽核的。不管由谁来进行查验稽核,都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单独协议中加以约定,只有这样查验稽核的结果对双方才有约束力。 (2)关于查验稽核安排的时点问题。从实践经验看,把查验稽核安排在对目标公司交割前的,对受让方不利,因为这样出让方会在协商中表现强硬,而受让方会因急于接收目标公司而作让步。把查验稽核安排在对目标公司交割完成之后对受让方比较有利,一是目标公司已经由受让方管理,查验稽核更容易顺利地进行,且容易发现隐藏的问题;二是目标公司已经移交由受让方管理,受让方不急于确定价款,会在协商中更主动。 (3)在实务中除采用确定价格和上述预约价格的以外,还有采取三项资产(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固定总值(含溢价),长期负债确定,查验稽核流动资产和短期负债最终确定转股价格的。这种方法的要领和做法与上述预约价格的方法差不多,就是双方协商确定三项资产的总值(其中含溢价)和长期负债额不作调整,然后根据对流动资产和负债的查验稽核确定目标公司的股东权益,根据确定的目标公司的股东权益和转让股权的比例计算得出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这种确定价格的方法与预约价格的方法一样,都是对付披露不足的好方法。 十、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条款的功能在于确定受让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对于股权交易双方防避并购风险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实务中看,付款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称为对等付款;一种称为监管账户付款。对等付款是指双方权利对权利、义务对义务,其条款的内容大致如下, 1.第一批付款。在本协议签署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目标公司变更登记的各项文件、手续齐全,且已经完成向工商登记机关申报后的XX日之内,受让方按照股权转让价格的百分之XX向出让方支付第一批股权转让价款。 提示 如果是外资并购一般安排在并购协议经中国政府批准生效之后,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之前。如果是采用预约价格或者三项资产总值减长期负债总额的,按照预约价格支付第一批付款。 2.第二批付款。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目标公司的变更申请,目标公司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后的XX日之内,受让方按照股权转让价格的百分之XX向出让方支付第二批股权转让价款。 提示 如果采取预约价格的定价方法,第二批付款应当约定在工商变更完成且双方签署转让股权计价协议后XX日之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至股权转让价款的百分之XX。在实务中这种约定既能弥补预约价格的不足,又能使并购方在查验稽核确定股权价格的过程中处于主动的地位。另外注意这里说的是付至股权转让价格的百分之XX,实际是双方新近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乘以百分之XX,再减去第一批付款已经支付的部分。 3.第三批付款。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目标公司的变更申请,目标公司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且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后的XX月之内,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提示,从实务中看,为防避并购风险和顺利取得或然负债的赔偿,投资公司一定要力争滞留一部分价款在自己的手中。 4.出让方的收款地址。受让方的开户银行为XX,收款账户为XXXX。 5.外币折箅。如果受让方以美元向出让方支付转股价款,按汇出前一营业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价折算。 6.受让方的扣收权利。在受让方按上述约定向出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前,如果依本协议关于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约定出让方的赔偿责任已经发生,或者依本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出让方的赔偿责任已经发生,受让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转股价款中扣收,且在扣收前应当书面通知出让方。 7.税收。本协议项下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纳税义务,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由纳税义务人自行承担。如果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一方对另一方应缴的税款负有代扣代缴权利(义务)的,该方将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提示 (1)关于采用监管账户方式付款。采用监管账户付款是指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前,受让方和出让方与委托银行订立监管账户协议,开立双方共同监管的专门账户,受让方按照约定将基本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格或股权转让预约价格的款项存入监管账户。在有关协议中约定受让方存入账户的金额、币种、前提条件或期限、受让方主动放款的条件和期限、出让方向银行请求付款的条件、银行决定放款的条件和期限等。这种安排首先起到一种交易能力对等明示的作用,出让方用于交易的股权已经向受让方明示,受让方也对等的将支付能力明示给出让方;其次起到一种保证付款的作用,在交易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后,即使受让方不支付价款,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委托银行也能根据约定向出让方释放款项。在实务中采用监管账户的,多在股权转让协议的价款支付条款中概括地说明这种付款方式的基本原则以及定向委托的银行、委托银行的费用、存款利息的归属等问题,然后指引到具体的监管账户协议,并将出让方、受让方、委托银行签署的监管账户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 (2)还有一种付款方法就是银行信用付款。这种方式就是由股权受让方向出让方提供银行信用。实务中受让方需要寻求一家投资银行对并购的支持,一般情况下银行会介入并购谈判,并为受让方的并购提供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当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银行就可以为受让方的并购提供担保。在有银行为受让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出让方就不会怀疑受让方的支付能力,付款过程就变得容易得多。 十一、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 从企业并购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投资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后都成为控制目标公司的股东,因此,在实务中大多需要履行有关目标公司管理权的移交程序。从实务中看,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收益权的取得比较容易,而对管理权的取得则相对复杂得多。股权转让协议中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条款就是为投资公司如期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设的。这个条款的内容大致包括, 1.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多数约定在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经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完成后的X天之内,双方择定时日为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双方完成目标公司管理权的移交。 2.权力移交。至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目标公司原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享有的决策权、管理权、人事权以及其他一切权利停止。此前已经作出但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决议、决定、批示、安排等,需经由受让方加人后重新成立或选举、委派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执行或继续执行。 3.董事、监事和高管辞职。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受让方委派的管理班子,目标公司的原董事长、董事、监事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目标公司递交从即日起辞去其在目标公司担当职务的辞职函,并保证不向目标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4.印鉴移交或更换。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账目、档案等进行移交,双方共同将目标公司的原印章销毁或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同时起用由受让方安排刻制的目标公司新印章,更换银行、税务专用印章。 5.营业执照和政府许可证件的移交。在目标公司管理权移交日,双方将对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进出口许可证,以及政府核发的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特种经营许可证等进行査验和移交。 6.对银行账户及存款进行査验和移交。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双方对目标公司的各银行账户及存款进行査核和交割。 提示 第一、公司并购不同于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是以对目标公司的控制为其基本特征的。所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一般应当约定对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对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是投资公司实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前提。 第二、从公司并购的实践看,一般不好约定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的具体时日,只能约定一个期间,比如受让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之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或者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五个工作日之内,由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在这个期间之内择定具体的时日。 第三、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的更换及工作的交接;各种公章、专用章的更换等。在许多情况下,即使目标公司的名称没有变更(在有些情况下,本来应当变更目标公司的名称,但是受时间的限制,不得不暂时使用原名称,待并购完成后再行变更),也最好更换目标公司的各种印章,这对分清用印责任大者帮助。 十二、目标公司管理枚交割前的有关事项 为了尽早完成本协议项下的股权交易,交易双方在此确认将尽早分别或共同完成下述事项,并遵守下述约定, 1.分别向对方提供有关本公司批准本协议项下交易的股东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 2.签署或者提供为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所需的一切表格、证照、文件、资料、证明等; 3.完成目标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具备申请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的条件; 4.指派专人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工作,目标公司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维持目标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受让方派驻的观察员协同工作; 6.保证目标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团队不会做出有损目标公司或不利于股权转让或不利于受让方的决议、决定、契约、安排、计划等; 7.目标公司发生任何非正常的情况或者对受让方不利的情况,出让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受让方; 8.出让方安排目标公司对其财产投保至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后的20个工作日以后。 提示 本章主要是约定在本协议签署后至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及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完成之间双方应当履行的事项和义务。这段时间有两项重要事项需要投资公司特别加以注意,一是目标公司管理的过渡,虽然我们在协议中将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约定在某一日完成,但是在实务中这会有一个过程,有些事项是立时完咸的,有些事项可能需要一个逐渐的过程;二是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完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完成工商登记的变更,受让方对受让股权的拥有才能得到法律上的肯定,只有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的变更登记,投资公司才好行使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 十三、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变更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只有当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及备案工作完成,才可视为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完成,因此,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载明关于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变更的有关条款。该条款的内容大致包括, 1.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 2.各方应当提交的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文件提交的最晚期限; 3.承办的责任人; 4.承办过程的其他事项。 十四、员工和竞业限制 这个条款的内容一般会包括以下各项, 1.载明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基准日的员工总数; 2.出让方对员工负有的特别责任; 3.受让方对员工负有的责任; 4.为保护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对员工竞业限制的约定(过渡期采取的补救措施); 5.关于目标公司以前改制过程中员工补偿金的相关问题; 6.关于目标公司对离、退休员工的责任问题; 7.关于员工的其他问题。 提示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有关劳动合同以外的事项以及双方对员工的责任等应当在本章中载明。 十五、不竞争 不竞争是出让方对受让方承担的一项特殊义务。从实务中看受让方一般都会要求出让方承担不竞争的义务,但出让方能否接受则只能依谈判情况而定。所谓不竞争是指股权出让方在多长时间之内,在多大的空间之内,不从事、不参与从事与目标公司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和业务。 十六、终止交易 终止条款主要是为保护受让方的利益所设。一般会约定在目标公司交割之前发生不可抗力、目标公司重大资产损失使受让方无法实现本协议的目的,或者目标公司所在地法律发生变更修改使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成为不可能的,受让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出让方解除本协议终止交易。 十七、保密 保密条款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基于对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出让股权一方在出让股权后不得传播、利用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二是基于交易双方或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原因,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在披露前不得泄漏本协议的内容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事项。 在有些情况下双方也约定对股权变更信息披露的时间及内容,以便作到协同披露。 十八、费用 为签署本协议所进行的谈判、协商、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事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股权交易双方分别承担。 十九、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也是股权转让协议的重要条款,但是在实务中应当注意违约责任条款与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出让方赔偿责任条款的区别。前者是因出让方对目标公司的披露不足,使目标公司遭受了交易双方在评估目标公司计价基准日股东权益时未被考虑的负债,从而使受让方因目标公司计价基准日股东权益的减少而遭受了损失,出让方负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而后者则是因一方违反本协议时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1.关于违约责任。本章规定的违约责任独立于本协议第七章约定的出让方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而对受让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2.出让方违约责任, (1)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第四章言明的承诺与保证的某一项或数项,致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无效,或给受让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2)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第六章约定的披露义务的一项或数项致受让方损失的,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损失,但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致受让方的损失由出让方按照本协议第七章的约定赔偿; (3)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章的约定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损失; (4)出让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赔偿; (5)构成出让方的XX位股权出让人,对本协议项下出让方的违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让方由数人构成适用本款)。 提示 如果出让方是自然人,最好比照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要求各出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出让方寻求一家有能力的法人对其违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受让方违约责任, (1)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第五章承诺与保证的一项或数项,致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无效,或给出让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出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2)受让方不按本协议第十章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按欠付金额的日万分之X计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 (3)受让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给出让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让方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赔偿出让方的损失; (4)出让方对受让方违约责任的追索享有连带请求权。 二十、适用法律 1.本协议的签署、生效、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但本协议有明文约定且该规定不违反中国法律的从其约定。 2.涉及到目标公司的资产、法定账目的事宜本协议未作规定的,双方在中国财务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提示 凡是目标公司在中国的,其股权交易必适中国法律。 二十一、争议的解决 1.在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分歧或争议,应在遵守本协议原则和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尽量争取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2.但前述规定并不排除任何一方在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情况下,享有直接向下述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权利(或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3.任何一方申请仲裁必须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由该会依其规则仲裁。仲裁庭将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双方各选一名,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履行。 二十二、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由事故发生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事故详情的证明文件。双方将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协商是否解除协议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二十三、其他约定 这是一个杂项条款的口袋,根据需要设立其内容。比如,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此前双方签署意向书、意向协议、框架协议、备忘录、纪要、记录等凡是内容与本协议冲突或不一致的其内容一概废止。 2.本协议的附件包括,XXXX。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的效力等同。 3.股东借款及处理方法。 4.XXXX。 提示 股东货款是股东借给目标公司的款项。如果股权出让方对目标公司有股东借款,就需要双方协商处理,以求消灭出让方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关系。股东借款是债权不是股权,它与一般借贷关系的区别在于它与股权关系相伴,因此,当出让方转让股权的时候就需要解除相关的债权关系。从实务中看,股权出让方股东借款的处理大致有如下方法,(1)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将股东借款(债权)一并转让,不过应当单独作价,且一般不会有溢价。转让后股权舞让方代位股权出让方成为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这需要在股权转让之外履行一个债权转让程序,不过一般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一个指引条款。由目标公司在出让方转让股权的同时将贷款偿还给股权出让方。采这种方法的前提是目标公司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二十四、通知 1.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正本形式做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传真方式做出,但应随后附以书面正本确认。 2.出让方发出通知和接收通知的人均为, 单位, 姓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发给出让方的任何通知只需发送给出让方的接收通知人,且只要该接收通知人收到,视为出让方(或全体股权出让人)收到;出让方发送给受让方的通知均由出让方的通知人发送给受让方,出让方通知人发出的通知视为出让方(或全体股权出让人)发出的通知。 3.受让方发出通知人和接收通知人为, 单位, 姓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出让方发给受让方的任何通知只需发送给受让方的接收通知人,只要该接收通知人收到视为受让方收到;受让方发送给出让方的通知均由受让方的发出通知人送给出让方。 二十五、签署和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或双方加盖公章为有效签署,经有效签署生效。 提示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签署生效的形式要件,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可以由委托代表人签署(提交授权书);可以直接加盖公章。三种方式都是有效签署。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生效的形式要件,就只有约定要件成就协议方始生效。比如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那就必须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不能由其他人签署且双方都加盖公章后才生效。再比如协议约定本协议经双方授权谈判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交易双方(或一方)报本公司权力机关批准,自双方都接到对方的通知和公司权力机构批准交易的决议正本之日起,本协议生效。但是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的次日起届满XX,仍有一方未接到对方的通知和批准决议的,本协议自动废止。总之,交易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经协商一致约定协议的生效条件,并且一旦约定,就只有条件成就协议方才生效。 (2)如果属于外商并购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有关股权转让协议需要报经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生效。 (3)如果有关股权转让涉及经营者集中并且达到申报的标准,从稳要考虑双方也应当约定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在经过中国反垄断审查机关审查后生效或者履行。 二十六、附则 1.本协议用中文一种文字写成,一式X份,效力等同。出让方和受让方各执X份,其余报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 2.本协议于XXXX年X月X日在中国XX市签署。 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也不会完全相同,以上的讨论仅供读者在实务中参考。 第二节增资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 由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从而实现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控制,也是股权并购的一种操作模式。对目标公司的投资之所以归类为股权并购,是因为增资的情况下,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交易的内涵仍是股东对目标公司拥有的权益。由于都是对目标公司权益的交易,所以增资并购协议的内容与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有许多相同之处,本节我们在第一节的基础上对增资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进行讨论。 ―、前言部分 前言部分也是协议开宗明义部分,多载明“XX公司为向XX公司投资,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时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二、词语定义 除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有关的词语定义外,可能需要增加如下词语定义, 1.增资方,是指签署本协议,依据本协议向目标公司投资,并取得目标公司股权的一方; 2.出资方式,是指增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用什么财产向目标公司投资; 3.出资期限,是指增资方在本协议项下向目标公司出资的期限; 4.评估,是指由目标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增资方用于向目标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价格是本协议双方议定出资资产价格的基础; 5.验资,是指目标公司委托有资格的机构对增资方的出资进行验定; 6.出资证书,是目标公司核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向目标公司出资及股东身份的证明文件。 三、协议双方和目标公司 1.目标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或目标公司。实务中与投资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的可以是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目标公司的股东代表(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目标公司(如上市公司),由股东代表或目标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的,其协议必须经目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增资方。实务中应当写明投资公司的全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公司类型、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信息。 3.目标公司。实务中应当载明目标公司的如下信息,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四、目标公司股东的承诺与保证 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虽然投资公司不是向出让股权的原股东支付转股价款,而是向目标公司出资,但是所形成的交易关系却是目标公司股东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因此对投资公司作出承诺与保证的应当是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因违反承诺与保证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是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除参考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承诺与保证的条款外,目标公司股东的承诺还应当考虑如下条款, 1.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无瑕疵的保证。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向目标公司的出资以及对目标公司股权的获得完全是依中国法律、法规操作的,并进行了有效的验资,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存在何未尽责任和争议; 2.关于为吸收增资目标公司内部批准程序的承诺。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项吸收增资方对公司的增资,已经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成企业内部的批准手续,并获得企业权力机构的有效授权。 提示 当协议非为目标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下,有关承诺与保证在目标公司权力机关批准增资协议的时候,视同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增资协议中载明的承诺与保证。 五、增资方承诺 增资方承诺是对应目标公司股东承诺的一个条款,表明增资方已由其权力机构批准订立本协议向目标公司增资。实务中多以“增资方承诺并保证如下”开款明义,其内容大致有, 1.关于有权对目标公司增资的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增资方有资格向目标公司增资; 2.关于依约缴付增资款的承诺。增资方拥有依照本协议向目标公司增资的能力,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按期如数缴付全部出资; 3.关于签署本协议行为有效的保证。增资方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项下向目标公司増资,已经得到本公司权力机构的批准和授权。 六、目标公司股东应尽的披露责任 (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内容)。 七、增资计价基准日 增资计价的基准日,实际上就是在哪一日目标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来计算曾资方的出资额,走评估程序的增资计价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为同一日。在实务中该条款应当明确载明增资基准日为XXXX年X月X日。 八、目标公司股东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 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投资公司的最大风险也是目标公司的或然负债。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如果目标公司发生或然负债,说明虚估了原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权益,投资公司相对多支付了对价(增资出资额〉,应当得到赔偿。但是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如果由目标公司承担,等于投资公司用自己的财产赔偿自己,显然不妥。只能由目标公司的原股东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目标公司的原股东虽然没有直接收取增资款项,但是其在目标公司的权益被虚估了,是间接的受益者。 那么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应当按照什么比例对投资公司进行赔偿呢?应当按照增资后投资公司在目标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进行赔偿。比如目标公司发生或然负债100万元,投资公司持有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六十的股权,投资公司就应当获取60万元的赔偿。在增资协议中载明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原股东对投资公司終赔偿责任,对投资公司防避增资并购风险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该条款的内容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内容。 九、增资方的出资额、方式、期限和占股比例 增资并购是以投资公司(包括投资公司已为目标公司股东或非为目标公司股东)向目标公司追加注册资本,从而改变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一种并购模式。因此,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占增资后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问题,必然成为增资并购协议的必备内容。 1.增资方的出资额。增资方向目标公司增资合计人民币XXX万元。 2.增资方的出资方式。增资方以货币向目标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投资公司可以用实物资产出资,也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还可以混合出资)。 3.增资方的出资期限。增资方在本协议签订后XX日内向目标公司缴付全部出资(从法律原则上说增资方也可以分期出资,但由于增资方急于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所以实务中增资并购分期出资的比较少)。 4.增资方出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在增资方全部出资缴付完成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XXXX万元,其中增资方出资XXX万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XX。 5.验资和变更登记。在增资方全部出资到位后,目标公司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在验资完成后立即进行目标公司变更登记(或者在投资公司首期出资到位后,目标公司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在验资完成后立即进行目标公司的变更登记)。 十、关于目标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约定 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只有目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投资公司依法登记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时,增资并购的法律程序才算完成。因此,增资并购协议应当载明关于目标公司变更登记的有关约定。该条款的内容可以参考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内容拟就。 十一、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二、保密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三、违约责任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四、适用法律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五、争议和仲裁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六、不可抗力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七、其他约定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八、签署和生效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九、附则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增资并购与股权转让交易的主体、交易的内涵相同,只是交易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因此两种具体操作模式的法律文件的内容基本相同,故股权转让协议的许多条款可以在增资并购协议中使用。当然增资并购也与股权转让一样,个案的情形不同,有关协议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疑难问题讨论 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由谁对投资公司因目标公司的或然负债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投资公司有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而受到损失的可能。比如根据目标公司股东的披露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200万元,总债总额100万,股东权益100万元。据此在投资公司占股百分之五十的情况下,应当向目标公司增资100万元,使目标公司的股东权益增加至200万元。可是增资后发现目标公司遭受了40万元的或然负债,使权益减少至160万元,表明投资公司多出资了40万元(损失了40万元)。可见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与股权转让一样,投资公司是有可能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债务而遭受损失的。 其次,在投资公司因目标公司的或然负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赔偿呢?如果由目标公司来承担,这时的目标公司,投资公司已经占股百分之五十,由目标公司赔偿等于让投资公司自己赔偿自己,显然不行。所以只能由目标公司的原股东来赔偿。那么,由目标公司的原股东来赔偿是否公平呢?这要看目标公司的原股东是否受益,如果受益就公平,如果不受益就不公平。那么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受益没有呢?显然是受益了,因为在目标公司虚增股东权益的情况下,投资公司的额外出资为股东在公司的资产,归股东间接所有。目标公司的原股东是目标公司虚报权益的受益者,投资公司的损失理应由其赔偿。 再次,如何计算目标公司对投资公司的赔偿额呢?可以使用如下公式计算, 赔偿额=目标公司或然负债额×新老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持肽比例。 比如在上例中目标公司或然负债(40万元)×新老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5/5)=赔偿额(40万元)。再比如,目标公司或然负债(40万元),新老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7/3),求得赔偿额为93万元。由此可见,在或然负债一定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越高,赔偿的金额就越大。 第三节合并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 在本书的第七章我们曾经讨论过公司合并分为简单合并和复杂合并两种,由于简单合并中合并前后公司的股东和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相同,所以简单合并不适用于以并购为目的的公司合并。复杂合并中合并前后公司的股东和股东的持股比例都不相同,因此,复杂合并适用于以公司并购为目的的合并。下面我们在前两节的基础上讨论合并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 ―、前言部分 前言部分为协议的开宗明义部分,多载明“为实现XX公司与XX公司合并,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二、词语定义 合并并购的词语定义条款可以参考第一节的有关内容,但是如下两个词语除外, 1.合并,是指XX公司与XX公司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合并为一个独立的公司的行为。 2.合并计价基准,是指根据截止该日时XX公司股东和XX公司股东对本公司拥有的权益额,计算并确定合并后各股东拥有的股权比例,合并基准日为XXXX年X月X日。 三、参加合并的各公司 参加合并的公司必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本条款的功能在于明确有哪些公司参加合并,以及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情况如何。实务中不仅要载明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名称,还要载明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登记信息。该条款一般以参加合并的公司为开款明义,然后分别载明各公司的情况。 1.。XX公司。载明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等信息。 2.XX公司。载明信息与上相同。 3.XX公司。载明信息与上相同。 四、签署本协议的各方 实务中签署合并协议的可以是参加合并的公司的全体股东(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参加合并的公司的股东代表(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参加合并的公司(如上市公司),由股东代表或参加合并的公司签署合并协议的,其协议必须经本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五、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互相的承诺与保证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出让方要就自己或得和出让股权的合法性以及目标公司的合法、守法等向受让方作出承诺与保证,但是在合并并购的情况下,交易不再是一方支付货币另一方交付股权,而是双方以股权对股权,相当于以物易物,故不再由一方向另一方作出承诺与保证,而是双方彼此互相作出承诺和保证。至于说合并并购本条款的内容则与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相词,只是开款明义应当使用“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彼此互相承诺如下”。 六、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 在合并并购的情况下也存在或然负债的问题,这时的或然负债是指是因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在合并计价基准日以前的原因引起的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在计价基准日以后或合并后承担的给付义务,且该给付义务未登记在参加合并的公司的财务账上,或虽登记在账上但支付的数额大于登记的数额的大于部分。 关于合并并购情况因或然负债引起的赔偿的责任人问题,应当由引起或然负债发生的公司的股东以对其他参加合并的公司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则应当以或然负债额乘受偿人在合并后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计得。比如甲乙两公司合并,后因甲公司的原因使合并后的公司遭受100万元的或然负债,而甲公司原股东在合并后的公司占股60%,甲公司的股东应当向乙公司的股东赔偿67万元(100万元×4/6)。在实务中各公司股东之间的赔偿责任可以互相抵消。 除上述区别之外合并并购项下的或然负债及赔偿问题与股权转让并无多大区别,可以参考使用有关条款。实务中可以“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按照如下约定彼此承担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开款明义。 七、合并计价基准日和合并方式 1.合并计价基准日。本协议项下各公司合并的计价基准日为XXXX年X月X日。 2.合并方式。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采取存续合并方式完成合并,即XX公司(一般为投资公司或投资公司控制的公司)存续,其他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解散,其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并入XX公司(或者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采取新设合并方式完成合并,即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解散,同时注册一家名称为XXXX有限公司的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并入新成立的公司)。 八、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情况 1.XX公司,截止合并计价基准日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务清单。 2.XX公司,截止合并计价基准日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务清单。 3.XX公司,截止合并计价基准日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务清单。 九、合并后公司的情况 1.名称,XX公司。 2.地址,XXXX。 3.法定代表人,XXXX。 4.经经营范围,XXXX。 5.注册资本,XXXX。 6.实收资本,XXXX。 7.股东名册及持股比例,XXXX。 十、通知和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未经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的,工商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合并登记。为此,在公司合并协议中,应当对各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工作做出约定。 1.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务必于本协议签署后X日之内,依法完成公司合并的通知和公告工作,并取得相关文书凭据。 2.凡根据债权人要求公司拟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该公司应当在实施前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参加合并的其他公司。 3.凡参加合并的一个公司的债权人同时又是参加合并的另一公司的债务人的,双方可以向其主张抵消,在实施消前债务公司和债权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参加合并的其他公司。 提示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债或者提供担保,故在合并协议中应当对发生有关情况的处理作出约定,好在公司偿还债务不会影响公司的股东权益,不会对合并作价产生什么影响。 十二、公司管理权的交割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三、非存续公司解散 在公司采新设合并的情况下,参加合并的各公司需要解散,在公司采存续合并的情况下,除存续的公司外,其他公司需要解散。在采新设合并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先解散注销,后注册新公司的程序进行;在采存续合并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先解散注销,后变更存续公司的程序进行。有关注销公司登记的工作,应当遵循公告期满,对债权人有关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后,先完税并注销税务登记,后注销企业代码证,然后再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公司登记。合并并购协议应当载明关于公司注销的有关约定,内容包括, 1.注销公司的名称; 2.注销工作开始的前提条件; 3.注销工作的负责人; 4.注销中遇到问题的处理; 5.有关注销文件资料的保管; 6.完成注销工作的期限。 十四、变更或设立登记工作 采吸收合并的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变更登记,采新设合并的需要重新登记设立公司。因此在合并协议中应当载明变更或新设的条款。该条款的内容可参考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并购协议的相关内容。 十五、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员工的安置办法 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从法律原则上说,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员工与原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合并后的公司仍然有效,故此,不应当因公司合并而产生公司员工的安置问题。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公司合并可能会引起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及规模的调整和变更,从而引起经济型裁员、安排员工预先退休、调整员工岗位等情况,这就需要由参加合并者协商一致,并在合并协议中载明相关内容。 十六、参加合并公司管理权的交割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七、保密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八、违约责任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九、适用法律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十、争议和仲裁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十一、不可抗力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十二、其他约定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十三、签署和生效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十四、附则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合并并购是公司股权并购的一种操作模式,从实务中看对复杂合并来说,合并协议的起草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解决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在合并后公司中占有的股份比例,也就是说公司合并中如何确定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合并并购个案的情况不同,协议的内容也必然不尽相同,上述仅为提示而已。 疑难问题讨论 在合并并购的情况下,参加合并的公司的股东是否会因对方公司的或然负债而遭受损失?有关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首先,在合并并购的情况下,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股东都可能因其他参加合并的公司的或然负债而受到损失。比如,甲乙两公司合并,甲公司的权益经双方协商议定为200万元,乙公司的权益经双方协商议定为100万元,合并后甲公司的全体股东拥有公司三分二的股权,乙公司的全体股东拥有公司三分之一的股权。但是在合并后一段时间内甲公司遭受了50万元的或然负债,其实际投人合并的权益不是200万元,而是150万元。可见在合并并购的情况下,参加合并的公司的股东会因为对方公司遭受或然负债而遭受损失。 其次,参加合并的公司的股东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呢?显然与增资并购一样,因为合并后的公司已经有受偿者的股份,故不能由合并后的公司进行赔偿,只能由遭受或然负债的公司的股东赔偿。 再次,如何计算赔偿额呢?应当采取与增资并购计算赔偿额相同的公式,即:赔偿额=或然负债额×受偿人在合并后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赔偿人在合并后公司的持股比例。 最后,在合并并购的情况下,各公司股东之间的或然负债赔偿责任可以互相抵消。 第四节股权并购的附属文件 由于股权并购的内容广泛、过程复杂,从实务中看,绝大多数股权并购协议都会有许多附件。这些附件的存在对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股权并购协议的履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个案的情况不同,股权并购协议附件的情况也不完全相同,但大致应当包括如下附件, 一、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各种资产明细表 这些资产明细表一般会包括, 1.固定资产明细表; 2.土地使用权明细表; 3.知识产权资产明细表; 4.存货资产明细表; 5.债权资产明细表; 6.在建工程资产明细表; 7.长期投资资产明细表; 8.现余及银行存款明细表; 9.其他资产明细表。 股权并购虽非资产并购,但是,(1)资产是股东权益的载体,没有资产就谈不上股东权益,就没有股权可并购;(2)资产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对象,作为目标公司的原管理者应当向新管理者交代清楚目标公司的资产,以便新的管理者进行有效管理;(3)目标公司的资产是股权并购交易双方协商股权价格或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依据,因此将资产明细表作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附件,带有出让方对受让方承诺和保证的性质;(4)虽然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表也能反映目标公司资产的金额,但它只是从价值形态进行反映,不能从实物形态进行反映,所以不能完全满足交易的需要。综上原因,应当将目标公司股权并购计价基准日的资产明细表作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附件。 二、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各种负债明细表 这些负债明细表一般会包括, 1.长期负债明细表; 2.短期银行贷款明细表; 3.应付账款明细表; 4.预收账款明细表; 5.应付工资福利明细表; 6.应付股利明细表 7.应交税金明细表; 8.其它债明细表。 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负债是影响股东权益的重要项目,从财务公式上说,资产减负债就等于股东权益。因此,目标公司的负债明细表必须成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重要附件。另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原因,就是目标公司股权并购计价基准日的负债明细表是确定目标公司或然负债,从而确定出让方对受让方赔偿责任的重要直接证据。正因如此,目标公司股权并购计价基准日的负债明细表必然成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附属性文件。 三、目标公司各种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各种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也是交易双方赖以交易的重要资料,它虽然不可取代资产明细表和负债明细表,但是它会提供更全面的财务信息,所以大多数股权并购协议会将其作为附件使用。 四、股权并购计价基准日目标公司员工明细表 一般需要列明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本企业工作年限、岗位或职务、标准工资等内容。员工明细表有利于受让方接管公司后对员工进行管理,所以多数将员工明细表作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附件。 五、未结诉讼明细表 未结诉讼是指诉讼未果或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将这类案件登记人表对受让方接管公司后有效处理案件及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确定相关责任都有帮助。 六、关于对目标公司进行剥离的协议 在一些情况下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剥离或资产剥离,投资公司才能对目标公司进行并购。除受法律限制必须剥离的外,对目标公司的剥离可以在股权并购前议定,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剥离协议(以股权并购协议的生效为生效条件),在对目标公司交割后再依据已经生效的协议进行剥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将目标公司与剥离资产或股权的受让方订立的转让协议作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附属文件。 七、目标公司或然负债赔偿责任和出让方违约赔偿责任担保协议 在以自然人为赔偿责任人或者赔偿责任人的责任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受偿人一方最好要求对方提供赔偿责任担保,以便有效地防避风险。设立担保需要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协议,有关担保协议应当作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附属文件。从实务中看这些担保的担保方式大致有,第三人保证;财产抵押;股权质押特别是用出让方在目标公司剩余的股权质押;从转让价款中预留保证金等方式。 八、交易双方关于目标公司账外负债的确认协议 有些情况下,在股权并购计价基准日之前引起目标公司负债的原因已经发生,但是负债的数额尚不能准确的计量,故目标公司无法在财务账上登记该等负债。对此,凡是目标公司已经披露的,股权交易双方均应当协商确定债务的数额,并签署相关的协议。有关协议应当作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附件,确定的负债数额应当列载于目标公司股权并购计价基准日负债明细表之中。 九、期权协议 在有些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股东不愿意一次将股权全部出让,原意先出让一部分,以后再出让一部分;而在另一种情况下,由于并购方为了防避并购风险,有意让出让方先保留一部分股权,作为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担保。在这两种情况下,先一种可能会订立期权协议,后一种一定会订立期权协议。所谓期权协议是指预先约定的在固定期限内以固定价格转固定的股权的协议。投资公司并购目标公司是要控制甚至独占目标公司,之所以要求出让方保留部分股权是为了防避风险设立质押,而设立质押的期限一般来说两年就已经足够。所以投资公司在与对方订立股权质押协议的同时,会与其订立期权协议,以便在该等股权完成担保使命后将其收购。因此期权协议也会成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附属文件。 十、关于股东借款的处理协议 股东借款是指股东借给目标公司的钱。在股权出让方对目标公司有股东借款的情况下,在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增资而原股东对目标公司有股东贷款的情况下,均需要有关各方就股东借款事宜签署协议。这些协议应当作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附属文件。 十一、有关交易的其他文件资料 这些资料会包括, 1.交易双方及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 2.交易双方及目标公司权力机构批准交易的决议; 3.各方出具的授权书; 4.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5.出让方的出资证明书; 6.目标公司原章程。 企业在进行并购时,应当根据或本效益分析进行决策。其基本原则是并购净收益一般应当大于零,这样并购才有利可图,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并购净收益的计算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首先、计算并购收益、并购收益应当为并购后新公司整体的价值减去并购前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目标公司)整体价值后的余额。即 并购收益=并购后新公司价值-(并购前并购方价值+并购前被并购方价值) 如,A公司并购B公司,并购前A公司价值为3亿元,B公司价值为1亿元。A公司并购B公司后组成AB公司,AB公司价值为6亿元,则该并购收益为2亿元,计算过程如下, 并购收益=6-(3+1)=2(亿元) 其次,在并购收益的基础上,减去为并购被并购公司而付出的并购溢价(即并购价格减去并购前被并购方价值后的差额)和为并购活动所发生的律师、顾问、谈判等并购费用后的余额,即为并购净收益。其计算公式如下, 并购净收益=并购收益-并购溢价-并购费用 甲方: 乙方:湖北初耕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公司并购一事,协议如下: 一、并购价格:乙方同意甲方出资万元兼并乙方公司全部现有资产(含其在保康拥有全部股权的虎豹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付款时间:合同签字时,甲方付给乙方并购定金万元,乙方将已经取得的政府批文及工程技术资料(见附件《转交明细表》)转交给甲方,甲方必须在一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一个月后,甲方再支付给乙方并购款万元,余款万元在保康虎豹岩水电站主要工程(拦水坝、引水渠、发电厂房)建成、公司法人变更后付清。 三、建设期内对外还是以乙方公司的名义建设施工,有关工程的一切费用支出由甲方负责。同时,甲方应将建设期间内外债权债务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对外所有与工程有关的事务均需征得甲方授权。 四、工程完工后,应甲方要求,乙方协助甲方完善公司法人变更手续。 五、本合同签字生效之后入网、电价、征地、水资源等有关虎豹岩水电站各种手续及费用由甲方负责。本合同签字生效之前发改局、水务局、环保局、土地局、安监局、林业局、文物局、矿产局行政批文和初步设计资料、水土保持、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论证资料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甲方保证按约定支付乙方并购款,乙方保证转交给甲方有关电站审批文件具有真实性。以上协议双方诚信遵守,主动履行,违约依法追究。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以上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后附移交审批文件及工程技术资料明细)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甲方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乙方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一)保密条款 为了防止并购方将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意图外泄,从而对并购双方造成不利影响,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对方同意,应对本意向书的内容保密,且除了并购双方及其雇员、律师、会计师和并购方的贷款方之外,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并购的内容,法律强制公开的除外。 (二)排他协商条款 没有取得并购方同意,目标企业不得与第三方公开或者私下进行并购接触和谈判,否则视为目标企业违约,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费用分摊条款 无论并购是否成功,并购双方都要共同分担因并购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四)提供资料与信息条款 目标企业向并购方提供其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尤其是没有向公众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以便并购方了解目标企业。 (五)终止条款 如果并购双方在年月日无法签订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六)并购标的条款 并购方拟并购的对象是资产/股权、具体的范围和数量,等等。 (七)对价条款 并购方打算给出的对价的性质是:收购价格的数额: (八)进度安排条款后续的并购活动的步骤:; 时间: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意向书的格式 1、开始写双方单位名称,代表人姓名、身份、洽商时间、地点及洽谈的主要事项。 2、主体:写双方的意图冀达到一致认识的条款。 3、各方代表签名、时间。 范例: 意向书 xx厂(甲方)x公司(乙方) 双方于x年x月x日在x地,对建立合资企业事宜进行了初步协商,达成意向如下: 一、甲、乙两方愿以合资或合作的形式建立合资企业,暂定名为xx有限公司。建设期为x年,即从x年-x年全部建成。双方意向书签订后,即向各方有关上级申请批准,批准的时限为x个月,即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完成。然后由x厂办理合资企业开业申请。 二、总投资x万(人民币),折x万(美元)。xx部分投资x万(折x万);xx部分投资x万(折x万)。 甲方投资x万(以工厂现有厂房、水电设施现有设备等折款投入); 乙方投资x万(以折美元投入,购买设备)。 三、利润分配:各方按投资比例或协商比例分配。 四、合资企业生产能力: 五、合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有关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价格由合资企业定。 六、合资年限为x年,即x年x月-x年x月。 七、合资企业其他事宜按《中外合资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双方将在各方上级批准后,再行具体协商有关合资事宜。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作为备忘录,各执一份备查。 xx厂(甲方)x公司(乙方) 代表:代表: x年x月x日 并购的风险有哪些 企业并购后可以产生协同效应,可以合理配置资源,可以减少内部竞争等多方面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优势,但也存在大量风险,尤其财务风险最为突出。 1.融资风险 企业并购通常需要大量资金,如果筹资不当,就会对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财务杠杆产生不利影响,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同时,只有及时足额的筹集到资金才能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 按筹资的方式不同,可分两种情况: ①债务性融资风险,多数企业通过负债筹资的方式一般为长期借款,但是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是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不足,没有进行企业并购的信贷项目,因此,难以得到商业银行支持。另一种负债筹资的方式是发行企业债券,虽然资金成本较低,但筹资时间长,筹资额有限。 ②权益性融资风险,发行普通股是企业筹集大量资金的一种基本方式,而且没有固定利息负担,筹资风险小。但是,股利要从净利润中支付,资金成本高,而且无法享受纳税利益。 2.目标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不实风险 由于并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企业看好的被并购方的资产,在并购完成后有可能存在严重高估,甚至一文不值,从而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并购过程中人的主观性对并购影响很大,并购并不能按市场价值规律来实施。并购本身是一种商品的交换关系,所以需要建立服务于并购的中介组织,降低并购双方的信息成本且对并购行为提供指导和监督。 3.反收购风险 如果企业并购演化成敌意收购,被并购方就会不惜代价设置障碍,从而增加公司收购成本,甚至有可能会导致收购失败。 4.营运风险和安置被收购企业员工风险 企业在完成并购后,可能并不会产生协同效应,并购双方资源难以实现共享互补,甚至会出现规模不经济,整个公司反而可能会被拖累。而且并购方往往会被要求安置被收购企业员工或者支付相关成本,如果公司处理不当,往往会因此而背上沉重的包袱,增加其管理成本和经营成本。 企业并购方案 截至12月31日,江苏省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的企业共计276家,在行业、地域等方面表现出自身的特点。 江苏省上市公司行业分布较为集中,276家中共有209家分布在制造业,占比为75.72%。其余行业中,以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主,其占比均超过2%。 上市公司数量排名前三的城市分别为苏州市、南京市、无锡市,占比分别为27.90%、19.92%、16.30%,苏南地区(苏州、南京、无锡、常州、镇江)总占比达到75%。江苏省上市公司呈现出较高的地区集中度,多分布在苏南地区。 截至2012月31日,江苏省276家上市公司总市值为36690.76亿元,占全国上市公司总市值6.44%;276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78家上市公司选择在深交所上市,占比达64.49%;深交所上市公司总市值为1.22亿元,占省内上市公司总市值的54.81%。江苏上市公司以中小企业为主,平均市值相对较小。 江苏省上市公司证券化率(总市值/地区生产总值)为13.31%,低于浙江省的22.8%,并且5年来总体呈下行趋势,因此江苏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的空间很大。 根据wind资讯数据,自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江苏省上市公司共发生1260次并购重组,交易总额4415.68亿元。其中,20至江苏省内总计发生并购重组501次,而20发生了299次并购重组,2015年发生了460次,及并购重组数据超过前5年总和。从数据来看,江苏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在年之前较为平稳,但2014年以来,受国家政策及企业发展内生需求影响,并购呈“井喷”态势。 1.并购重组促进了江苏上市公司收入和市值的提升。年至今,从事过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平均市值大幅增加,最近一年平均增长61%,至2014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超过30% 。 2.并购重组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起到促进作用。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并购重组能够实现传统产业的整合、结构优化,消化过剩的产能;在微观层面上,并购重组能够实现上市公司的快速成长和竞争力的提升。 3.新兴产业并购活动方兴未艾,未来对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作用值得期待。近年来,江苏省涉及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178次交易中,除传统产业并购新兴产业的20次和新兴产业并购传统产业的35次以外,新兴产业间的并购达123次。 江苏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中,收购方所在地以苏南为主,苏中其次,苏北最少(如图1所示),这与不同地区上市企业数量及地区产业发展水平有关。从标的所属地区来看,苏南标的比例依然最高,跨区域并购不足,苏中、苏北等地区标的企业较少。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江苏具备省内产业转移、协同发展的条件。 公司的并购从行业角度划分,可以将其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以及混合并购。经过调研(如图2所示),111家具有并购经历的江苏上市公司中有71家涉及横向的并购整合,占总数的64%;有39家涉及产业链上下游的整合,其中22家目标企业处于产业链上游,17家处于产业链下游;另外有31家有过与产业无关的混合并购经历。在通过并购实现产业链的纵向整合和跨行业寻找新的增长点等方面,以传统制造业为主的江苏上市公司还需进一步探索。 问卷调查显示,江苏上市公司普遍具有较高的并购意愿,参与调查的240家上市公司中,有202家表示未来有并购意愿,占上市公司总量的84.17%。 并购方案指的是企业为实现战略目标或增加市场份额而进行的收购或合并活动的计划。在当今全球化和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并购作为一种发展策略来获取更多的资源和市场优势。并购方案是一项复杂的决策过程,需要仔细考虑各种因素,并制定出详细的计划以确保成功实施。
公司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以及给公司员工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公司内部招聘xx部xx人员,名额不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二、岗位说明:
定期与客户沟通,赠送礼品,回访项目执行程度跟踪,初步客 户管理和发展新客户,客户所需资料提供,市场及客户信息收集,客户投诉事宜。
三、岗位级别:中级专员
四、岗位要求:
1、热爱本职公司;
2、性格开朗、乐观,有一定的交际能力,良好的沟通表达与协调能力;
3、有一定专业技术者优先;
4、公司意发展xx地方业务,附近地区内员工优先录用。 请有意者与20xx年x月x日前到人力资源部xxx或xxx总经理处报名。
xxx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x年x月x日
公司通知范文相关文章:
1.公司开除员工通知范文
2.公司会议通知范文
3.公司放假通知范文
4.公司停电通知范文
5.2017公司放假通知范文
6.公司春节放假通知范文
7.公司年会通知范文
8.公司假日加班通知范文
9.公司元旦放假通知范文
10.公司五一放假通知范文 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 并购案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课题任务与目的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现在,世界各国都已经普遍地认识到,垄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遏制了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竞争精神,而这种竞争精神才是一个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真正动力。 本文试图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入手了解国内外有关立法、理论研究状况,掌握国内同类问题的具体情况,从中发现有关问题并加以分析、研究。 本文重点研究以下三个问题: (一)我国反垄断法如何界定是否构成垄断,存在的问题 (二)收集案例以了解汇源果汁收购案是否构成垄断。 (三)我国反垄断法今后如何完善,发展。 二、调研资料情况 [1]水华.乐百氏警示:小心外资并购[J].企业文化,xx,12(1):35. [2]戚堇东.垄断的判定及其测度[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xx,12(5):126-127. [3]宋文霞.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xx:32-34. [4]GeorgeClinton.UnitedStatesv.TopcoAssociations[M].Inc.1997:405. [5]陈晓玲.日本反垄断法本土化过程对中国的启示[J].时代经贸,xx,10(3):24-25. [6]钮京晖.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三大问题[J].法人杂志,xx,12(8):33-35. [7]谈亚.谈外资并购中反垄断法的完善[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xx,8(2):103-104. [8]程鸣.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几个问题[J].华中师范大学,xx,12(5):15-17. [9]孙瑞灼.打破玻璃门是《反垄断法》施行的关键[N].中国工商报,xx-07-30(5). [10]吴炯.读懂《反垄断法》[J].中国发展观察,xx,12(4):18-19. [11]姜金笑.强生23亿娶回大宝[J].经营者,xx,21(6):22-24. [12]郭玉志.反垄断三驾马车正式成形[N].中国工商报,xx-08-25(4). [13]陈晓玲.日本反垄断法本土化过程对中国的启示[J].时代经贸,xx,10(3):24-25. [14]盛翔.站在消费者的立场看汇源收购案[N].检察日报,xx-09-10(3). [15]刘春泉.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法律分析[N].上海证券报,xx-09-09(3). 三、实施方案 (一)理论准备 通过上网、图书馆查阅相关文献,对现有国内外有关理论进行全面梳理。概括主要学术观点、学术争论的焦点、了解不同学术观点,全面把握相关理论的发展由来与趋势。 (二)调查与咨询 通过电子邮件、博客设问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的手段,以及定向发送问卷等方法进行有关的学术咨询与调查,在广泛收集资料、文献的同时,争取获得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学术交流 利用假期、课余时间走访学者、专家,深入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际工作部门,与有关工作人员等进行必要的学术观点的探讨与交流。与教师、在校同学进行必要的学术探讨与交流。 (四)撰写论文 在经过充分调研、学术交流的基础上,与指导教师进行广泛地交流,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经初稿、二稿、三稿后,完成论文的撰写。 四、预期结果 1、论文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 (二)各国反垄断法概况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 2、预期结果为 符合规定的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要求的不少于8000字的一篇正式论文。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香港启利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股权之事宜,所涉及的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整体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范围和对象是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流动及长期负债。 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12月31日。 本次评估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令、法规,遵循独立、客观、科学的工作原则和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公开市场原则等有关经济原则,依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有关市场交易资料和现行市场价格标准,并参考资产的历史成本记录,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主要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各项资产进行评估并对各项负债进行核实、采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价值进行估算,最终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评估结论如下: 资产合计账面价值9,444.65万元,调整后账面值9,444.65万元,评估值11,806.53万元,评估增值2,361.88万元,增值率25.01%。 负债合计账面值5,511.52万元,调整后账面值5,511.52万元,评估值5,511.52万元,评估无增减值。 净资产账面价值3,933.13万元,调整后账面值3,933.13万元,评估值6,295.01万元,评估增值2,361.88万元,增值率60.05%。 各类资产评估情况见下表。 A B C D=C-B E=D/B 100%流动资产 1 4,922.09 4,922.09 5,286.78 364.69 7.41长期投资 2 - - - -固定资产 3 4,244.44 4,244.44 4,677.81 433.37 10.21其中:在建工程 4 - - - -建筑物 5 3,388.90 3,388.90 3,756.57 367.67 10.85设备 6 855.54 855.54 921.24 65.70 7.68无形资产 7 278.12 278.12 1,841.94 1,563.82 562.28其中:土地使用权 8 278.12 278.12 1,841.94 1,563.82 562.28其他资产 9 - - - - 资产总计 10 9,444.65 9,444.65 11,806.53 2,361.88 25.01流动负债 11 5,511.52 5,511.52 5,511.52 - -长期负债 12 - - - - 负债总计 13 5,511.52 5,511.52 5,511.52 - - 净资产 14 3,933.13 3,933.13 6,295.01 2,361.88 60.05 本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12月31日至12月30日有效。 本报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上述评估目的使用,评估师的责任是就该项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发表专业意见,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不代表对评估目的所涉及的经济行为的任何判断。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注册资产评估师: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书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 甲方以___________的方式与乙方进行合作开发。 第二条、甲方投资步骤及条件 1、甲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万元,甲、乙双方设立共管账户用于接收甲方投资资金。 2、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首批资金______万元投入共管账户,其中______万元用于收购______,其余______万元用于收购______。 3、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第二批资金______万借给______,用做办理本协议约定土地的契税及办证费用。 4、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第三批资金______万元转给乙方,其中______万元用于收购乙方在______有限公司剩余的______%股权,其余______万元用于收购乙方对______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 第三条、土地拆迁 1、由乙方负责完成本协议项下开发宗地的全部拆迁事宜。 2、______亩的土地拆迁工作应在土地证办理完毕前完成。 3、农宅地块______亩的土地拆迁工作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办证费用支付后______日内拆迁完毕。 第四条、土地证办理 1、由乙方负责完成本协议中开发地块的土地证办理事宜。 2、______亩的土地证应在甲方办证费用到位后______日内办理完毕。 3、农宅地块亩的土地证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办证费用到位后______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规划事宜 乙方负责该宗地及亩______农宅地的一期规划先行通过并办理完规划许可证事宜,确保容积率______。其规划结果如绿化率、车位等应按___________标准实施。 第六条、二期开发事宜 后期地产______平方米作为二期规划开发。原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______万元保证金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对该土地享有优先投资开发权利,协议另行签订。 第七条、债权债务 乙方保证在甲方新任新辰置业有限*司法人代表前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如有债务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资料移交及变更事宜 1、乙方应于甲方首批投入资金______万投入共管账户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______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公司章程修改、股东权益消长、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2、在法人代表变更前,乙方应办理好企业资质、税务登记、编码等企业相关法定手续交甲方验看。 3、乙方办理完毕法人代表和股权变更后,将相关资料完整交付甲方。 4、乙方保证所有财务资料完整,如移交的财务资料不完整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违约事项 1、除非因政府原因或遭遇不可抗力因素,下列任何情况之一项或多项即视为违约: (1)各方未能或拒绝按照本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任何义务 (2)各方无正当理由干涉、阻碍或以其它方式妨碍对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权利。 (3)各方违反约定主张收益。 (4)各方其他违反本协议条款的作为或因其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或既定事实。 2、如发生违约事项,守约方有权立即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发行并要求违约方按照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双方各有违约行为,则根据责任的归属,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3、本协议的违约金为甲方总出资______万元的______%,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有违约,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如违约方的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及其他方面的损害,守约方可进一步向违约方追索。 5、由于任何一方构成违约事项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损失、开支,其中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而承担的任何损失及相关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 第十条、本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本协议发行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议终止履行: (1)本协议项下全部条款已经完全履行完毕。 (2)本协议经双方协议终止。 (3)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相互抵消。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得予以解除: (1)本协议因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约定的目的。 (2)甲乙双方合意解除本协议。 (3)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其他 1、除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甲乙双方书面签订补充协议或新合同确认,否则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2、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往来之电传、电报一经发出,信件在投邮七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到对方。 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非法、无效或不可履行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及纠纷解决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即行生效。 2、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3、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同外,各方应继续发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条款。 4、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四份,其中协议各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尊敬的全体员工: 为庆祝公司今年厂庆,特邀请全体员工参加公司的聚餐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时间:20xx年3月20日(即明天星期三)下午18:00 地点:****酒家213号房间(即去年年底全体员工聚餐的地点) 活动重要,望全体员工准时参加,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员工,请提前告知厂长,或致电告知,谢谢。 *****************公司 20xx-3-19 本文来源://www.zjan56.com/jiaoanziliao/128933.html◉ 并购公司通知
◉ 并购公司通知
◉ 并购公司通知
◉ 并购公司通知
◉ 并购公司通知
◉ 并购公司通知
◉ 并购公司通知
◉ 并购公司通知
作为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企业并购方案在当今商业环境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企业并购是指通过收购、合并或兼并其他企业来扩大自身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战略转型等目标的商业活动。在制定企业并购方案时,专业人士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财务状况、法律风险、市场趋势等,以确保并购能够实现预期目标并创造长期价值。
首先,制定企业并购方案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专业人士会通过审查目标企业的财务报表、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指标来了解其经营状况。在并购过程中,财务状况的评估对于确定合理的收购价值至关重要。只有通过详细分析和评估财务状况,企业才能够判断是否应该继续进行并购。此外,专业人士还会考虑到通过并购实现的财务上的合理效益,如减少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等,以确保并购能够为公司带来更大的价值。
其次,专业人士还需要考虑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购是一项复杂的法律活动,关系到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定。专业人士需要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来评估目标企业的法律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包括审查合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以确保并购不会因法律问题而受到影响。此外,专业人士还会调查目标企业的劳动关系和员工福利,以避免由劳动纠纷引起的法律问题。通过细致的法律尽职调查和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可以降低法律风险,保障并购的顺利进行。
最后,专业人士会对市场趋势和竞争环境进行全面分析。他们会研究行业和市场的发展趋势,了解竞争对手的强弱势,并判断并购是否有助于提升市场竞争力。通过对市场和竞争环境的分析,企业可以确定合适的并购方向和目标企业,并制定相应的整合计划。此外,专业人士还会关注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以预测并购对产业结构和公司发展的影响,并作出相应的调整。
综上所述,制定企业并购方案需要专业人士充分考虑财务状况、法律风险和市场趋势等多个因素。专业人士通过仔细评估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收购价值,并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并购顺利进行。专业人士还会分析市场趋势和竞争环境,确定合适的并购方向和目标企业,并制定整合计划,以实现预期目标并创造长期价值。只有通过专业的分析和决策,企业并购才能够取得成功,为企业带来持续的增长和发展。◉ 并购公司通知
◉ 并购公司通知
首先,一个成功的并购方案必须从战略角度出发,明确企业的目标和动机。企业进行并购的主要目标可能是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竞争能力、实现资源整合、进军新兴市场等。通过明确目标,企业可以确定并购的方向和重点,避免盲目行动。
其次,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和竞争分析,以确定潜在的并购目标和合作伙伴。市场分析可以帮助企业了解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规模和市场份额等重要信息。竞争分析可以帮助企业识别潜在竞争对手,预测市场反应,并确定并购后的竞争优势。基于这些分析结果,企业可以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并购目标,并进行进一步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并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企业需要对潜在的并购目标或合作伙伴进行全面的调查,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法律风险、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通过尽职调查,企业可以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和风险,并为后续谈判和整合做好充分准备。
在谈判阶段,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涉及价格、所有权结构、合同条款等关键细节的谈判策略。这需要企业在考虑到自身利益的同时,充分了解对方的需求和底线,以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在谈判过程中,企业还需要与法律和财务顾问、其他相关方进行合作,确保整个交易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一旦并购交易达成协议,接下来的重要一步是整合。整合是并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也是最容易出错的环节。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整合计划,包括人员安排、财务整合、业务整合等各个方面。同时,企业还要考虑文化融合、品牌整合等问题,以确保并购后的整体效益最大化。
最后,企业需要通过有效的沟通和管理来实施并购方案。并购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方,包括员工、股东、客户等。企业需要与他们保持沟通,并告知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以确保并购方案得到有效执行并产生预期的效果。
总之,一个成功的并购方案需要从战略角度出发,进行市场和竞争分析,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制定明确的谈判策略,进行有效的整合,并通过有效的沟通和管理实施方案。只有在各个方面都做好准备和规划,并购方案才能取得成功,并为企业带来持续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机会。◉ 并购公司通知
◉ 并购公司通知
◉ 并购公司通知
◉ 并购公司通知
◉ 并购公司通知
想了解更多并购公司通知的资讯,请访问:并购公司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