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述职报告(收藏15篇)_不动产述职报告
时间:2023-03-03 赵老师教案网不动产述职报告(收藏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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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会议纪要范文
不动产会议纪要范文一
一、关于业务流程再造、与房管交易(抵押)衔接事宜
原则同意房屋交易(抵押)类事项,由区房管局负责前置审批,不动产会议纪要范文。该类事项申请人须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受理后,移交房管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抵押)审核,房管交易窗口出具交易确认单后,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公告发证之日前,区房管局办理的房屋所涉抵押权、查封登记,仍由区房管局办理注销、解封登记;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后,未办理首次登记之前,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名下的房产,查封、解封登记仍由区房管局办理。涉及仅街道、门牌号等地名变更的不动产变更登记一律不收费。
二、关于不动产数据整合、信息共享(发证系统无缝对接工作)事宜
房产数据整合、档案扫描参考歙县的模式,由区国土局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其他数据整合及系统二次开发、购置暂由苍穹公司先行提供服务,最终技术服务商参照市局模式确定。相关工作由招管局予以配合。
信息共享目前解决方案: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平台向房管部门开放(连接内网专线、账号密码),房管部门的业务平台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开放(提供外网网址端口、账号密码、U盾),确保双方实时共享交易(登记)信息。
信息共享下一步解决方案:为了确保登记资料统一性、完整性,由国土局牵头,负责召集苍穹公司、新奕公司,共同商讨数据实时共享共用的建设方案、传输接口研发、统一登记簿册等工作,尽快完成各自数据库接口研发工作,同时根据权籍管理系统标准统一修改、设置各业务系统登记簿册,确保各部门数据正常实时互传共享,数据转换与推送工作做到完整正确、不重不漏。实时共享共用数据库建设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相关工作招管局予以配合。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移交事宜
房产登记历史纸质档案于2016年10月28日前移交不动产登记局,档案资料仍存放在房管局档案室,房管局负责档案整理和查询的两名工作人员一并划归不动产登记局管理,人员工资由区财政负责保障。不动产登记局正式运行后形成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及纸质档案,按档案管理标准,分年度统一移交给区档案局。
四、关于发布《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事宜
为提前做好新老发证工作准备和衔接,区政府决定于10月18日发布《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从10月20日起开始停办房屋、土地登记业务,查封登记仍由原部门受理,并将登记结果反馈到不动产登记局。10月28日起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受理业务,颁发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10月20日前各部门受理登记仍由各部门按原途径办理。10月20日起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各部门引导权利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相关宣传报道工作由宣传部、电视台负责。
五、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心聘用临时人员事宜
为确保10月28日顺利发证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原则同意招聘临时人员10人,请区国土局行文报区政府研定,区人社局、财政局商洽办理。
六、关于经费保障事宜
区国土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时,不动产登记中心经费列入预算,区财政局做好预算。
不动产会议纪要范文二
2016年3月21日,市发改委副主任刘冠军主持召开了我市不动产(土地、房屋)统一登记发证收费有关问题的会议。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会议就有关不动产(土地、房屋)统一登记发证收费按照政策前后衔接,维持现有收费项目标准的原则就相关收费政策执行明确如下:
1、纯土地(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500号)执行。
2、有房有地的办理不动产登记,若以房为主的(容积率大于0.9且用地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登记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924号)执行;若以地为主的,按照《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500号)执行。
3、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不动产权利因土地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924号)执行,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资料《不动产会议纪要范文》。
4、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工本费按《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500号)文件每本30元收取。
二、会议同时明确了不动产(土地、房屋)统一登记发证收费项目的绑定调整由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房产部门做好收费公示及宣传等相关工作;发改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做好协调配合和解释等工作。
参加会议的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冠军、刘建荣、市财政局张红、董凯、市国土局张治平、李玉春、市房产局何丹、肖莉。
不动产会议纪要范文三
016年10月11日,副区长江海在区委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不动产统一登记遗留问题办理专题会议,区国土局许鸿辉、贾国华、郑占,区房管局胡清泉、吉莉,规划局石子明,住建委潘立军,财政局吴义红,档案局许振东,电视台罗建中,招管局鲍满仙参加会议,会议听取了区国土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遗留问题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研定。现纪要如下:
会议指出,根据上级要求,我区10月28日前必须实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发新停旧”,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确保规定时点实现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目标。会议要求,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单位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和“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要求,主动对上衔接,积极稳妥推进全区不动产登记工作。
会议就相关遗留问题的办理研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单位宿舍等老旧小区有房产证,无土地证,土地无权源材料或权源材料不全的问题
对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宿舍,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个人通过房改、集资建房等方式已取得了房产证的,由原单位或单位撤并后接管的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权籍调查和测绘后,采取“公告确权”方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直接给房屋产权人办理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关于开发企业已办理土地使用证,但开发企业已注销或停业,购房人只有房产证无对应的土地证,购房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
为方便群众办理,对开发企业已注销或停业的,因无法收回开发企业原土地证,由市场监管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出具公司注销证明文件后,采取公告确权的方式,除抵押、司法限制外,购房人可单方依据有效身份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对原开发企业未注销且土地权属清晰的,开发商应配合注销相应房屋及土地权属,以方便购房人依法登记。
三、关于房产、土地证载用途不一,导致不能交易抵押的问题
对权利人申请将土地用途改为商业用途的,规划局牵头,明确用途改变的具体意见;区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牵头,对已经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依据国有土地出让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四、关于房屋跨不同类型宗地建设,因土地权属难以确定导致不能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问题
区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会同区规划局,按照最大限度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确定该幢房屋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用地红线在总体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做相应调整。
五、关于银行续贷遇到不能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问题
1.抵押人向银行申请新贷,不动产抵押物必须两证齐全或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否则银行不得受理;2.续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依前述意见解决的,依前述意见办理;3.续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依前述意见依旧不能解决的,区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可以以续贷年限为过渡期,在不换证、抵押登记双方申请人签订风险承诺书的前提下,先行发放抵押登记权属证明,过渡期满仍不能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银行不得续贷,区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不得受理抵押登记申请。
六、关于二手商品房购买人只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没有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现在卖方无法取得联系,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
1.二手商品房的卖方土地证没有办理,还在开发商名下,二手商品房购买人出具确实无法联系到卖方,并且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承诺后,由二手商品房购买人单方提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开发商协助注销相应的土地证。
2.二手商品房的卖主已办理了土地证,土地证已交给二手商品房购买人,二手商品房购买人出具确实无法联系到卖方,并且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承诺后,由二手商品房购买人单方提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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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如本合同转为不定期合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届满后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
9.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返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3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外,乙方返还该房屋时,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经甲方书面验收认可后,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十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0.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一)该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的;
(二)该房屋因不可抗力原因毁损、灭失,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租赁期间被处分的;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书面催告后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一)乙方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的;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
(三)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四)乙方擅自将该房屋用作单位集体宿舍,或者增加居住使用人,违反本市以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等规定的;
(五)乙方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月的;
(七)乙方欠缴应承担的费用累计超过_____________元的;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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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规定,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 5%)×5%
第七条规定,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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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法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调一致,就房屋租赁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所出租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座落于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323号中山大厦B座1单元18层4号 ;建筑面积 186.6 平方米, 居室:4室2厅2卫 ;所在楼层层数/总层数: 18/28。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010072927 ,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孙爱军 □购房人: 孙爱军。 第二条 该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居住、□商业、□其它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该房屋租赁期自20xx年 4 月 15 日至20xx年4月 15日止。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第二日20xx年 4月5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甲方给予乙方10天粉刷搬迁免租期。《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水、电、煤气单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该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对该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3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每月租金为: 6000元/月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月),支付方式:按□月/□/季/□半年/□年支付。付款方式:(□现金/□银行汇款),签约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房租。乙方需提前 15 日向甲方支付下次房租。
(二)押金和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 120xx);押金不能充抵房租;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外,剩余部分甲方应如数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未违约及需赔偿费用,甲方应如数返还给乙方押金。
第五条(甲方责任)
1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 5日不能交房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2.在乙方承租期间,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含自然损耗),甲方负有修缮责任。甲方修缮房屋的,乙方应予以协助,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乙方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天内退还该房屋,同时没收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②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损坏该房屋或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③拖欠租金 积累计达十五日;④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品。 2.该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应支付以下费用:
(√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煤气费、(√ )宽带网络费、(√ )数字电视费、其他费用 。 第七条(合同变更及解除)
1.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 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同。租赁期间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回保证金。乙方退租时,留置不搬的家具杂物任由甲方处置。
2.租赁期满后,若乙方要求续租,须提前 30 日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甲方若无答复,视为不同意续租,乙方应退还房屋;如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应续签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3.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租赁物业被依法拆迁)导致该房屋销毁或灭失而不能继续租赁的,则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实际租期收取租金,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如租赁协议需办理登记,需交的税费由乙方按房租方式支付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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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投资合作合同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投资对象及权利归属1.1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购买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
1.2标的房屋以乙方名义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以乙方名义签订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以乙方名义审税,以乙方名义贷款,以乙方名义办理过户和交房手续等),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1.3标的房屋的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益、所有权等)均平均地归属甲、乙方双方共有。
第二条投资出资额及方式2.1投资总额计人民币元(其中定金人民币元,首付款人民币元,银行贷款人民币元,税费人民币元)。银行还款金额以实际归还数额为准。
2.2上述每一项款项均由甲、乙双方平均支付。
第三条投资利润产生方式通过对上述标的房屋的出租、出售等方式获得利润。
第四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甲、乙双方平均分配利润,平均分担亏损。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5.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转让其投资的,需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
5.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转让其投资的,对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
5.3对方对于转让方的通知在天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对方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投资,且视为其放弃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税费的负担标的房屋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房屋出售时需缴纳的税费、房屋出租所产生的税费等)由甲、乙双方平均负担。因标的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维修费、家具、家电、附属设施购置或更新费用等)均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补充条款本协议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本协议的约定和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准。
第九条通知9.1甲方确认自己的联系地址为,,联系电话为,,电子邮箱为,。
9.2乙方确认自己的联系地址为,,联系电话为,,电子邮箱为,。
9.3甲、乙双方通过EMS、电话(或短信)、电子邮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给对方的通知自任何一种方式达到对方的联系地址、手机、电子邮箱时视为对方收到了通知。
第十条款项往来方式10.1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和本投资有关的款项往来可通过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等)、现金支付等方式。
10.2甲方,
银行卡号为,,开户行为,,户名为,;
甲方支付宝账号为,;
甲方的微信号为,。
10.3乙方,
银行卡号为,,开户行为,,户名为,;
乙方的支付宝账号为,;
乙方的微信号为,。
10.4甲、乙双方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方式将款项转入对方的银行账号视为对方收到了相应的款项。
10.5甲乙双方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对方的,对方出具收据的,视为对方收到了相应的款项。人民币万元以上的付款需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房屋的定金、首付款、税费、银行贷款等)的,每逾期一日需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需向对方赔偿房屋总价(甲、乙双方购买标的房屋的合同总价)的%作为违约金。
11.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隐匿标的房屋的收益的,需按照所隐匿的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将所隐匿金额的%分给对方。
11.3乙方保证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房屋出租、抵押、出售,乙方保证在合作期间标的房屋不被司法查封或者司法拍卖,否则乙方需按照房屋被出售或者司法查封或者司法拍卖时的市场价(如系出售则以出售价为准)的%赔偿给甲方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应尽快将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范围内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附则14.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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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赠与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送达地址:___________
乙方(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送达地址: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不动产赠与乙方,双方经平等协商后,达成如下赠与合同:
一、赠与不动产的基本情况
1.不动产位于:___________ 。
2.不动产基本情况:___________ 。
3.赠与方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赠与方应负责缴清。所有权证明:___________ 。
二、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费用负担
1.乙方无须向赠与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2.首付款______元由赠与方支付,以后的按揭款由_____方承担。
四、赠与物损毁
因赠与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同类财产继续履行或以等价财产继续履行。赠与方一般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赠与物瑕疵
赠与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赠与物的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方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方相同的责任。赠与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同是否附义务
本赠与合同(是、否)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是:___________ 。
七、合同的撤销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亲属;
对甲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甲方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八、违约责任
在签署赠与合同时,应明确赠与方的违约责任,如:若赠与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所赠,受赠方可以要求赠与方限期提供;逾期仍未提供的,受赠方可向赠与方请求交付相当于合同所指价值的货币,约为人民币______元。
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二、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__
签署地点:___________
⏤ 不动产述职报告 ⏤
赠与者: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者: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契约
第一条甲方将后记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对方。
第二条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乙方得继承为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契约书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乙方受赠后记的不动产后,应负抚养甲方夫妻之责。但乙方应自后记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________元于每月________前交付与甲方。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契约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契约时,不得将后记的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根据第二条所述后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中的抚养费。
第八条不动产标示
(1)土地: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_号面积:________亩
(2)建筑物:木造房屋二层,面积:一楼________亩,二楼________亩
上列建筑物正租赁中。
第九条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 不动产述职报告 ⏤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甲乙双方就赠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赠与的不动产情况
坐落于市街小区单元号
房屋面积:平方米
产权证号:
房屋结构:
物业状况:
第二条 甲方会同乙方于年月日进行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 乙方受赠不动产后,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契约:
(1)无法履行前述责任时。
(2)对甲方及其亲属犯下重大罪行。
(3)其他依法可撤销的事由。
第五条 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契约时,不得将受赠的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以下无正文,为附条件的不动产赠与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 不动产述职报告 ⏤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现已自由恋爱,确立关系,并已明确结婚意向,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在无任何逼迫、双方无任何精神不正常现象的情况下,经双方理智平等的协商,就婚前一处房产达成协议如下,
一、婚前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单方名义在按揭住房一套;房屋的详情况如下,
1、住房产权地址位置,
2、房屋户型,
3、房屋建筑面积,
4、购房合同款,
5、购房合同编号,
6、附件一商品房购买合同复印件
7、附件二购房发票复印件
二、由于双方暂时未办理结婚手续,因此购房合同上暂时只有甲方的签署;但对于房产经后的权利归属及其相关责任等事宜,双方一致协商并同意,
1、住房归双方共同所有;财产所有权的分配比例,甲乙双方各占50%;
2、甲方不得私自将此屋进行转让、赠送、抵押、拍卖、租赁、借用等其它用途;
3、婚前贷款由甲方还,此部分作为甲方个人财产;
4、婚后甲乙双方共同具有还贷的义务和责任;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此协议双方无任何争议;
五、本协议经____________见证。
甲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不动产述职报告 ⏤
20xx年3月21日,市发改委副主任刘冠军主持召开了我市不动产(土地、房屋)统一登记发证收费有关问题的会议。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会议就有关不动产(土地、房屋)统一登记发证收费按照政策前后衔接,维持现有收费项目标准的原则就相关收费政策执行明确如下:
1、纯土地(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xx]500号)执行。
2、有房有地的办理不动产登记,若以房为主的(容积率大于0.9且用地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登记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924号)执行;若以地为主的,按照《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xx]500号)执行。
3、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不动产权利因土地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924号)执行,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4、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工本费按《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xx]500号)文件每本30元收取。
二、会议同时明确了不动产(土地、房屋)统一登记发证收费项目的绑定调整由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房产部门做好收费公示及宣传等相关工作;发改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做好协调配合和解释等工作。
参加会议的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冠军、刘建荣、市财政局张红、董凯、市国土局张治平、李玉春、市房产局何丹、肖莉。
⏤ 不动产述职报告 ⏤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 不动产述职报告 ⏤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离婚不动产分割方法,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分割方法的实务考察
(一)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原则
众所周知,商品房是买卖双方按照市场规则,平等地协商房屋的价格、质量等各要素,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取得的房屋。离婚审判实践中的商品房主要分为全额付清房款的房屋和按揭商品房。所以对于离婚中商品房的分割,主要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确立的出资与登记想结合的方法。这主要体现在:
1. 夫妻婚后购买房屋,其中部分款项来源于一方婚前储蓄或将婚前房屋变卖后的价款的房屋
因此类房屋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由此婚前财产转化为不同形式了但仍然是个人财产,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将这一部分价款对应的房屋比例及相应的增值在分割时判归这一方所有。
2.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交清全部购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
根据物权法第 9 条的规定,不动产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并不能使婚前个人财产在形式上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此种情形下的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婚前购买房屋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房改房、集资福利房分割贯彻房改政策原则
1. 对于离婚夫妻单位房改房问题
房改房的产权的归属按购买时间区分,婚前购买的就是个人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虽然购房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分割时应按市场价来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第19条作出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房的分割应当按照商品房市场价的价值进行分割。
2. 离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问题
就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已经予以明确。但是离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了房改,而房屋登记在离婚子女名下的房屋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房屋来源于一方父母所承租的公房,购买房改房的价格一般都会参考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有较强的福利性质,购买价格也远低于市场价,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房产登记于离婚子女名下,离婚时父母子女这一方往往提出此房屋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要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7 条及12条,认定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而出资部分则提出是借款。对此,我们的观点是,这种情况如果因房改政策一家只能享受一次房改福利,导致子女的配偶失去享受房改福利的机会,则在离婚时应对其予以适当的补偿更为公平。
3. 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集资福利房
这种情形,主要是考虑婚前婚后购买的问题。集资福利房的出资通常是一次性的,或者两次。这类的房屋分割只考虑出资时间和结婚时间。在签定购房合同时,合同里会涉及到购房人的工龄问题,如果有婚姻就涉及到夫妻二人的工龄。尽管在购房时享受了不同的优惠政策,但在离婚时,应该以市场价来分割房屋。
(三)拆迁安置房根据拆迁时适用的政策、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情况及安置房屋有无补交差价认定安置房的性质
离婚案件审判实务当中,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常常成为焦点,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有被纳入拆迁范围。
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划费减免等相关政策,价格比商品房优惠。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而且实践当中,很多拆迁部门为了尽快拆迁,在执行政策时尺度不一致的情况非常多,因此案件处理中既要考虑该地区拆迁的统一的政策,又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分割时应尽量公平合理。
1. 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
如果安置房屋仅考虑面积因素,且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房屋亦未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安置的新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补房屋差价,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 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
这里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此种情况要注意子女在婚后对于房屋是否有装潢、翻建等情形,以确定另一方是否应当予以分割,包括实践当中很多违章建筑在拆迁过程中也被安置的房屋,因被安置房屋属于合法的财产,故离婚时应当予以处理。
3. 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
这时应当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着出资的因素,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问题。如果没有出资要考虑安置时有无人口因素,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对这部分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没有出资问题,只是房屋拆迁后继续承租的,离婚时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
(四)小产权房目前处理无法律依据
小产权房现实中大量存在,这种房屋在对外关系上其合法性有待进一步确认,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我们目前只是在判决书中明确该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确定双方都享有权利。
(五)单纯加名房分割中的意思表示原则
1. 基于夫妻财产约定或赠与的意思表示
夫妻一方的房屋,婚后以夫妻约定形式或赠与的形式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俗称“加名” 。但“加名”后“加名”方随即提出离婚导致争议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19条对于夫妻约定财产问题作了规定,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6 条又规定了夫妻间赠与以及撤销的问题。实践中如果能够区分,则对于夫妻约定的,按照登记为一人或两人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赠与的,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6 条来处理。如果是已经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或公证的,则不能撤销赠与。但如果赠与时未明确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我们认为赠与后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问题在于无法区分是约定还是赠与,我们认为,对于无法区分的,则按照婚姻法第19条来认定。
2. 基于政策原因
夫妻一方的房屋,为孩子上学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另一方名字加上,后双方要求离婚,审理此类案件分歧较大。因房产已实际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但从考虑房屋来源的角度对原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予以多分。
二、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分割方法的问题所在
目前在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分割多遵循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忽视了婚姻家庭的人身属性。虽然商品房的高价格特点决定了在分割此类房屋时,应当遵循出资与登记相结合的原则,但房屋毕竟系婚姻家庭栖身之地,有着重要的居住功能,在婚姻家庭中又有着婚俗社会的背景,因此,单纯按照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又给审判带来很多困扰。
(一)按揭商品房出资与登记之复杂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10条对于婚前一方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支付部分按揭款,房产证婚后办理在婚前购买方名下的作出了规定。即在离婚时,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解释并未明确对应的增值该如何计算,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所作的计算也不尽相同,当事人也同时会提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计算方法。因此,尽管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有所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依然会面对以下难题。
1. 不同情形下的增值计算方法
审判实践中,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款项的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出现了多种,并没有一种具有权威性。首先,对房屋总价款的构成有争议,是房屋当初的购买价加贷款的总利息,还是加已归还部分的利息?其次,用夫妻共同还贷的本金除以购房时的价款,然后再乘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和房屋购买价之间的差,还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和结婚时房屋估价之间的差?最后,对于对应增值部分的计算,还有当事人会提出分阶段计算增值,即房产总增值、首付款增值、个人还贷增值部分,然后三者的差为对应增值部分。这给我们的审判带来很大的困扰。
同时,司法实践中的情形,并不完全对应解释三第10条阐述的情形。比如,男方出首付30万,按揭贷款,女方出20万用于装潢,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比较普遍的。当前的形势是房屋在逐年增值,但装潢很快在消耗和贬值,如果离婚时仅对装潢的残值实行补偿,有失公平。因为房屋的装潢是在夫妻双方使用的过程中折旧的,此时在分割房屋时应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规定的原则,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男方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女方的经济利益,对双方都合情合理。
2. 是否一定判给产权登记方值得研讨
此时如一概将房屋判归登记一方所有,有时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比如婚前一方仅支付了首付款,另一方经济条件优于首付一方,婚后按揭贷款实际全由另一方支付,当房屋判首付一方所有,可能其无力支付给对方相应的折价补偿款。特别是实务中亦有出首付购房方,婚后既不对家庭尽义务,更无力供房,甚至欠下个人债务的,离婚时根本无法支付补偿款。
3. 婚后购买的房屋,支付部分按揭款,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这种房屋包括了两种情况:一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二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所有权,不是完全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离婚时对于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物权尚未明确,法院不能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也有观点认为这种房屋可以分割,理由是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实行登记主义,自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权利人就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该类房产上并非存在一个既得权和一个期待权,而只是存在一个既得的所有权。由于购房者以房屋作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所以不管将房屋判归夫妻哪一方所有,都不会影响对银行的信贷还款利益。这种观点认为依据物权法对房屋产权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内容不能适应实际案例的要求,不能有效帮助法院处理此类争议。
房屋在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后,其实际价值并不会因为是否办理了产权证而发生巨大变化,因此如果离婚时仅判房屋的使用权,则可能出现使用一方不积极去办理产权证,即便支付给对方相应的使用价值,与房屋按实际的产权价值分割差距较大,从而损害了不使用一方的权益。即使使用一方之后办理了产权证,当事人再就所有权分割进行诉讼,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诉讼成本。
因此,审判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将诉争房屋的权利义务判归一方所有,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后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但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相应费用及今后归还贷款的义务也应这一方承担,并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价值支付给对方相应合理的补偿款。
4. 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或者结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
双方当事人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婚前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房屋贷款手续,婚后共同归还贷款。离婚时夫妻双方往往对口头约定互不承认,房屋登记的一方往往认为另一方的出资是借款或者是赠与,或者根本不认可对方出资的事实。如果出资方能举证证明房屋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并以结婚为目的,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按揭房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双方婚前出资共同购买的部分,应该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予以分割,也就是按份共有关系分割婚前部分,毕竟结婚前双方还不是夫妻关系,不能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二)父母参与出资房屋中情与法的对立
对于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7 条明确了此种情况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此不予赘述,实践中引发的纠纷亦不多。但是问题主要在于以下情形:
1. 父母参与出资或全额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对此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22条做了规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在此要特别讨论的.一点是,实践中,我们遇到大量这样的案件,离婚分割时父母的情绪非常激动,不同意认定为小夫妻的共同财产,从而不认可法院的判决,产生大量申诉信访案件。分析个中缘由,应该说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通常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并不会事先进行书面约定,如果子女不离婚,事实上也不会再向子女要求返还购房款或者房屋。但一旦子女离婚,父母倾囊相助的购房款损失一半,父母的心理无论如何接受不了。
虽然目前法律规定将此种情况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按照中国人的传统思想,父母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其子女与配偶维持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的。
解释三的规定出台后,已经产生了因女方要求加名男方拒绝而引起双方矛盾导致的离婚诉讼。从我们接触的大量离婚案件当事人,普通民众对于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长短在分割财产时作为考量因素是能够接受的,表现在分割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时,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短的当事人的情绪相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长的当事人要激动得多,保护弱势一方和为家庭做出贡献一方的原则应得到体现。
2. 父母参与出资,登记在离婚夫妻名下,但父母与其子女之间存在借条
对于那些父母出资但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我们多推定为赠与。如果该借条形成于夫妻离婚前,落款有小夫妻两人的签名,则借贷关系成立;落款仅有子女一方签名的,如果能够证实是买房时形成的借条,且距离离婚时间较长,一般可以推定借贷关系成立;如果借条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后补的,则无法证实买房当时双方有借贷的合意。
三、完善离婚中不动产分割方法之思路
通过上述考察分析可知,在审理离婚中财产分割时,法院基本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 “ 出资”、“ 登记 ” 原则,但是不能不看到,婚姻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以及社会属性,在结婚成家时,男方多出资,女方的“出资”则更多地体现在今后对家庭的投入:生儿育女。因此,当司法解释确立了上述两原则后,全国掀起了夫妻加名潮。对于离婚时不动产的分割,笔者尝试着提出以下两点思路。
(一)坚持婚姻法确立的三大原则
第一,照顾妇女儿童原则。婚姻法第39条规定法院应 “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 分割离婚财产,但是具体如何操作由法官裁量。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在大量的离婚案件中,女方处于弱势,且女方抚养孩子的占大多数,在分割房产时照顾抚养孩子一方,最大程度地全面保护未成的人的利益,合情合理。
第二,过错惩罚原则。婚姻法第47条对于离婚时 “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情形,规定可以 “少分或不分”,对于有46条规定情形的过错方,另一方可提出损害赔偿。但是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的情形,既不属于47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46条的范围,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一方。
第三,婚姻法第42条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原则,对于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帮助。离婚案件在分割财产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合法的前提下,判决的合理性尤为重要,不仅要考虑判决的合法性,也要考虑婚姻家庭是传统伦理道德的主要载体之一,道德伦理规范、善良风俗应当是法官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填补法律漏洞的重要补充,妥善处理纠纷。
(二)增加房屋来源、出资、登记和婚龄相结合的原则
作为家庭内部的房屋不同于市场上交易的房屋,不能依等价有偿原则来处理。离婚分割房屋时考虑房屋的来源,在向出资方倾斜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夫妻相互的付出、对家庭的照顾等,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这种处理方式不仅在实践中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在司法解释中也是有先例可借鉴的,比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关于军人一次性费用的分割,就是考虑了婚龄长短的。
另一方面,对于按揭商品房,很多按揭房是为结婚所购,在分割时不能仅仅考虑首付、登记问题,如果未购房的另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与首付相应的装潢款,还有陪嫁,如汽车、现金等,在分割按揭房时是应该放在一起全面考虑的。
⏤ 不动产述职报告 ⏤
赠与人:
受赠人:
因附负担赠与不动产,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赠与标的物市________...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赠与人(甲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扶养赠与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赠与标的物:
甲方将自己拥有的位于市区街(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自愿赠与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应按约定履行扶养甲方的义务,否则不动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第三条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第四条甲方对不动产负瑕疵担保责任,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应将赠与的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六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负担与不动产标的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本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章时间:
赠与人(父) x x x简称甲方,受赠人(三女)x x x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产育有四女,长女x x已成人于妇,次女x x幼亡,三女x x长成待婚,四女x x尚幼以外,并无产生男儿,故曾收养x x为养子,但不守家教放浪无度自早脱离家庭而不知去向已不能为靠,考虑老后待养将乙方招夫配婿而依靠其抚养起见,甲方愿将所有财产中提出一部分不动产土地及房屋附负担抚养义务赠与乙方,兹将双方订立应遵守条件列记于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其所有后列标示不动产土地及房屋赠与乙方,而乙方亦愿依约受赠。
第二条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于契约成立同时,甲方将其所有权及地上物一并移交于乙方为己有(特有财产)而掌管使用收益是实。
第三条本件赠与成立后甲方应备齐有关文件会同乙方,向当地政府机关申请办理本件赠与土地及房屋产权移转登记手续,倘登记手续上需要甲方出立字据或盖章时,甲方须即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或请求任何费用,关于本件赠与及登记所需诸费悉由甲方负担支理。
第四条自本件赠与成立日起,乙方应负抚养其祖母及父母等义务,关于妹妹的出嫁费用,乙方亦应尽量赠助。
第五条乙方受赠后,如有违背前条的定抚养义务时,甲方得撤销赠与,而乙方应将赠与土地交还甲方收回决无异议。
第六条乙方在第四条抚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赠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为之处分,或设定期典权抵押等他项权利,抑或为任何债权的担保,又应自任耕作不得出租等行为确约。
第七条本件赠与土地与土地及房屋,甲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与他人毫无交加或来历不明情况,嗣后如有第三人出现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即予抵御与理清一切障碍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损害。
第八条甲方保证本件赠与标的物,并无设定他项权利的瑕疵在前为碍,倘有是情甲方应自为理清,否则应赔偿因之乙方所受的损害。
第九条甲方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是情甲方应负责缴清。
第十条甲方对本赠与将来开始继承时,加入所有财产中计算。
赠与不动产标示
土地部分(略)
房屋部分(略)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年x月x日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_________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 不动产述职报告 ⏤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受托人:
身份证号:
委托人购买的襄城县紫宸御园小区2号楼东一单元三层西户(以下简称“该房屋”)。现因委托人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前往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相关手续。现委托人全权委托上述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相关手续,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签署“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相关文件;领取该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及相关办证图纸、文件、购房发票等。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做出的行为以及签署的法律文书,委托人均予以认可,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承诺其已取得委托人的合法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该房屋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签章及指印):
受托人(签章及指印):
20xx年4月27日
⏤ 不动产述职报告 ⏤
一、概念
二、意义
三、总体要求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内容与程序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七、不动产单元图和不动产测量报告
李军伟
2016年8月
日1
一、概念
不动产权籍:记载不动产的权属、位臵、面积、用途、等级、价格和表卡簿册证、图件和数据的总称。
不动产权籍调查:指依据不动产权利人的申请,由政府统一组织,通过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查清不动产的权属、表册等调查资料。为不动产登记、核发证书等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工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法定程序,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工作,权籍调查成果资料经不动产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二、意义
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是“四统一”的内在要求,是条例实施、簿册证统一和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撑。
是保证已完成不动产管理职责和机构整合平区顺利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实现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序运行的必要前提。
为做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时起至《不动产权籍调查规程》出台前这段时期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保证现有各项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平稳过渡提供技术依据和保障。
三、总体要求
(一)统一基础,做好调查工作的有效衔接。
坚持地籍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
经地(海)籍调查为基础,经宗地(海)为依据,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和测绘工作。
坚持已有地籍调查成果作为调查衔接的主要依据,源于地籍,归于地籍。
(二)多规并行,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稳定。
继续沿用现行各类标准。
同一不动产权籍要素,调查精度要求不一致的,原则上经精度要求高的规定为准。
(三)规范调查、坚持调查工作便民利民。实施一体化调查
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在地(海)籍调查的基础上,一并开展土地、海域范围内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
合理确定调查内容:根据申请调查或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合理确定不动产权籍调查内容。
规范调查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入库---整理归档。、准备工作
1.资料的收集、整理后分析。2.制定调查方案,发放指界通知书 3.计算机测量放样数据
4.携带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到相关部门查询相关资料和数据 权属调查
1.权属调查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完成 2.权属调查主要内容包括:(1)核实和调查不动产权属和界址庄康(2)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3)填写不动产权属调查表。对界址线有争议、界标发生变化和新设界址标等情况,宜现场记录并拍摄照片。权属调查的步骤 1.核实确认不动产的现状
2.新设界址和界址发生变化的几类情形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调查房屋的权属,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调查规程》调查耕地的权属,按照《权属调查规程》调查其他土地的权属。
3.界址未变化的不动产权属调查
第一步:根据不动产现状确认的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地核实调查。
第二步:如不需要到实地核实调查,则在复印后的原不动产权属调查表由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属调查表,不重新绘制草图。
第三步:如需要实地调查,经实地核实调查后,依不同情形再做处理。
不动产测量,这业务在测绘股,在这不多说了、成果审查入库
主要内容:1.是调查程序是否规范。2.调查成果是否完整。3.调查成果是否有效。4.调查成果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5.调查成果是否正确保持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之间的内在联系。6.宗地图、宗海图和分户房产图中的空间要素是否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存在空间位臵矛盾等。
(四)严格要求,规范调查成果。
确保不动产单元代码唯一性,在宗地代码编制基础上,按照相关要求设立不动产单元,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确保其唯一性。
成果经审核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应对调查成果审核把关。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基本概念
不动产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单元: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不动产单元代码: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地籍区: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 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是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内容与程序 调查内容:
宗地信息: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界址、面积、四至等。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信息:权利人、房屋性质、房屋结构、用途、建筑面积、构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等。
森林、林木信息:权利人、造林年度、林班、小班、林种、主要树种、株数等。
调查的基本方法:
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调查的程序:
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权测量---成果审查入库---成果整理归档。
权属调查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完成。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一)编制思路
经现有的地籍调查表、房屋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等为基础,充分考虑房屋、林地、草地等调查内容,在满足不动产登记内容前提下,以满足不动产调查与登记的需要。
(二)调查表组成 部分组成:
1、地籍调查表
2、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3、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4、房屋调查表
5、林权调查表
6、海籍调查表
7、构(建)筑物调查表
(三)调查表的填写
以宗地/海为基础,按不动产单元为单位填写。
七、不动产单元和不动产测量报告
1、宗地图
宗地图是经《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为基础,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编制完成。
2、不动产测量报告
不动产测量报告是以《地籍调查规程》的日常地籍测量报告为基础,结合《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等编制完成。
报告主要反映日常不动产测量的技术标准执行、技术方法、程序、成果质量等情况。
水平有限,不到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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