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收藏十二篇)
时间:2024-03-21 赵老师教案网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收藏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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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债务人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或发生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乙方有权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2 乙方依法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4.3 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权将该未履行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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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Ⅱ: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1.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1.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
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转账凭证及还款计划表为准。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
2.1 借款利率为月息 。
2.2 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到期还本。
4.1 借款人一次性提取全部借款,双方约定收款方式为 (A、现金;B转账支付)。
如双方约定收款方式为转账支付,出借人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将借款一次性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下列任何银行账号中:
上述付款行为的完成是本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
4.2 借款人提款当日在保证人Ⅰ的见证下向出借人出具借据。
5.1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以下还款计划表履行还款义务。
5.2 借款人归还最后一期本息时,应在保证人Ⅰ见证下进行,否则,保证人Ⅰ有权扣除借款人履约保证金。
保证人Ⅰ、保证人Ⅱ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并遵守如下条款:
保证人Ⅰ自愿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Ⅱ自愿为保证人Ⅰ提供反担保。
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具有其他应付费用。
9.1 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时,保证人Ⅰ对出借人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2保证人Ⅰ承诺在借款到期之日起经出借人本人亲自确认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垫付借款人应付的本金、利息。
9.3保证人Ⅰ向出借人代偿后,可向借款人追偿。保证人Ⅱ自愿为借款人就因其未按时足额还款付息导致保证人Ⅰ承担保证责任时向保证人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Ⅰ向出借人代偿后,可向保证人Ⅱ追偿。
9.4 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未经保证人Ⅰ同意私下交易或变更本合同约定事项,如私自续期或终止合同等,保证人Ⅰ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0.1 出借人保证自己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
10.2在约定的期限内(7天)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在保证人Ⅰ的见证下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0.3 借款人保证提供给出借人、保证人的资料真实、合法。
10.4 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
10.5 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有关事项。
10.6 借款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有关费用。
10.7 借款人、保证人Ⅱ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作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
10.8 借款人、保证人Ⅱ未经合同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10.9借款人、保证人Ⅱ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在有关事项发生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0借款人、保证人Ⅱ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1 合同各方均服从保证人Ⅰ对整个借款以及借后的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并按约定向保证人Ⅰ支付担保、咨询服务费与履约保证金。
10.12 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Ⅰ可代为行使出借人的如下权利:①催收、代收欠款;②要求保证人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和解、执行、代为接受执行款项)。
11.1 出借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保证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出借人权利的转让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11.2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保证人Ⅱ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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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月日至20 年月日止,共个月。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付息方式: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 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第壹种方式: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开户人全称: ,开户行: ,帐号: 。
第七条:丙方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到期乙方没有按时还款,丙方在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1、对乙方提交的材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⑴、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⑵、乙方拒绝甲方或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⑶、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的;⑷、借款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方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方履行偿还本息义务的;⑸、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和本金,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偿还义务的;⑹、乙方或反担保人有股份、法人、公司名称变更或地址迁移。
3、甲方需保证借款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因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资金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5、丙方向甲方代偿后,甲方同时将其享有对乙方的债权及建立在该债权之上的担保物权转让给丙方,在代偿的同时甲方应向丙方出具收到代偿款的证明,移交并配合丙方到有关部门变更他项权利证书等证书或文件,将担保物权人变更为丙方。若甲方不履行本义务,丙方有权拒绝代偿。
1、乙方应根据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前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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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来到这里的一年时间中我通过努力的工作,也有了收获,有必要对自己的工作做下总结。目的在于吸取教训,提高自己,以至于把工作做的更好,自己有信心也有决心把下一步的工作做的更好。下面我对20**年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我是今年一月份到公司工作的,在没有负责信贷工作以前,我的信贷经验不足,几乎为零,仅凭对信贷工作的热情,而又缺乏信贷经验和行业知识。为了迅速融入到这个行业中来,到公司之后,一切从零开始,一边学习专业知识,一边实际操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专业化的培训和自学,我渐渐地掌握了贷款业务和操作流程。业务工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文字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面对信贷员这个岗位,开始我还有些胆怯。三天两头跟客户联系,实地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信息,调查掌握客户的贷款用途、还款意愿,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等等,这些对于刚刚进入小贷公司的我来说,有很大难度。起初,我总在心里想,如果自己分析错误,把钱放出去还不上怎么办?于是在跟经验丰富的同事出去调查时,总是格外留心他们对问题的分析,对真假信息的识别,与他们交流心中的疑惑,在得到细心的答复后,自己思考总结。在实践中的学习,让我对信贷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也增加了自己的信心。
同时,我深深感觉到自己在这方面的不足,只从实践中学习是不够
的,还需要理论知识的补充,于是我积极利用工余时间加强金融理论及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对行里提供的各种培训,积极参加,对公司里下发的各种学习资料能够融会贯通,学以致用,业余时间,翻看金融书籍,参考成功信贷案例。
我热爱我的本职工作,能够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任务,把国家的金融政策灵活体现在工作中。认真遵守规章制度,能够及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业务,回顾这一年,辛勤的汗水终于换来了喜人的成绩。
1、团结守纪,为提高经营效益尽心尽力。一年来,我与同事们团结一致,服从领导的安排,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
2、强化意识,积极主动营销贷款。慢慢接触信贷工作后,我不断强化自己贷款营销的意识,破除惧贷的思想,寻求效益好的贷户,在保证信贷资产质量的前提下,主动做好贷户的市场调查,对于那些有市场、讲信用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信贷支持。
3、坚持信贷原则,做好信贷调查。我深知:信贷资产的质量事关我行经营发展大计,责任重于泰山,丝毫马虎不得。一年来,坚持对每一笔贷款都一丝不苟地认真调查,从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信用情况、生产经营项目的现状与前景、还款能力,到保证人的资格、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合法有效性;从库存的检查、往来账目的核对到房屋和设备的实地考察;从资产负债情况的计算、产销量和利润的分析到经营项目现金净流量的研究、贷款风险度的测定,直至提出贷与不贷的理由,每一个环节我都是仔细调查,没有一丝一毫的懈怠。在
贷前调查时,我做到了三个必须,即贷款条件必须符合政策、贷款证件必须是合法原件、贷款人与保证人必须到场核实签字,并且做到生人熟人一样对待,保证了贷款发放的合规、合法。
4、强化管理,努力清收各项贷款。催收到期客户贷款,详实调查客户当年的经营情况,了解客户20xx的收入情况,确保我公司到期贷款的及时收回。
一年的工作已渐渐落下帷幕,一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总经理和各位同事的大力支持。本人深知,自己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通过一年的磨砺与锻炼,自己学会了很多知识以及做人的道理。信贷的路漫漫修远,我也将上下求索。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努力克服自身的不足,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开拓,履行工作职责,服从领导。当好参谋助手,与全体同事一起,团结一致,为我公司经营效益的提高,为完成将来一年的各项目标任务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自20**年9月开业以来,XXX市崆峒区宏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市金融办和区金融办的指导和大力协助下,在公司各位股东的鼎力支持下,全体员工紧紧围绕公司既定的工作目标,同心同德,开拓创新,取得了令人较为满意的经营业绩,在短时间内为公司业务稳定、高效、良好地发展奠定了基础。
回顾和总结20**年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发展平稳。半年来,经过公司上下一致努力,业务经营取得了令人相对满意的经营业绩。累计发生业务21笔,累计发放贷款
4680000元,实现贷款利息收入186807.6元,。上缴各项税费10204.11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358400.39元,年末实现净利润-181796.9元。截至年末贷款余额3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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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甲方隐瞒企业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和/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借贷x利贷尚未清偿、注册资本减少或未按时缴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隐瞒或重大失实,或在贷款申请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3)甲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而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托管(接管)、对外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转赠、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或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变更行为;
(5)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6)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没有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没有在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等发生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的);
(7)甲方有偷逃税等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或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8)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或被撤销情形;
(9)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10)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1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或归还任何一期到期本金;
(12)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3)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14)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
(15)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6)甲方提供的借款担保出现风险(包括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和履约能力严重下降、未经乙方同意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或他项权利、担保物毁损、灭失、被冻结、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情况等),而甲方又不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的担保的;
(17)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或出现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12.2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3)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
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4)行使担保物权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要求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
而给贷款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检查监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甲方应当按时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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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甲方已按双方约定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3)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4)发放贷款前,未发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事件;
(5)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14.2 上述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但乙方同意放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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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内部控制要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具体包括:
(一)内部控制要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和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要以防范风险和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要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公司所有人员均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权力。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建立良好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1
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机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层要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创造全体职工均能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八条 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帐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和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九条 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测试。在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作出应急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存在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第十条 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确保各项业务的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
第三章 授信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贷款、人情贷款。
第十三条 授信岗位设置要分工合理、明确,岗位之间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和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第十四条 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程,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要求。
第四章 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对每日营业终了的账务实施有效管理,当天的票据当天入账。对发现的错帐和未提出的票据或退票,要履行内部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章、证、押”三分管制度,使用
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密押、压数机的人员不得同时使用或保管相关的印章和单证。人员离岗,“章、证、押”要落锁入柜,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入库、登记、领用的手续,定期盘点查库,正确、及时处理损益。
第十八条 注意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当逐级上报,防止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重要岗位的请假、轮岗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
第五章 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 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令会计人员进行违规操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会计岗位设置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三条 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要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
第二十四条 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及
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会计、财务信息,满足股东、监管部门的需求。
第二十五条 完善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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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甲方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 □人民币 (大写) ,抵押财产□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为□人民币 (大写) .但上述抵押财产□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并不作为抵押物处置时的价格依据和限制。
2.2 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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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13.2 甲方具备担当抵押人的合法资格。
13.3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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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档案管理是指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
1信贷档案管理原则首先,信贷档案管理应该遵循“统一领导、专人专管”的主要原则,所谓统一领导,就是对本公司所有档案工作实行全面规划和统筹安排,制定统一档案管理办法和业务标准,实行统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所谓专人专管,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其次,信贷档案管理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借款人的证件应该真实有效;信贷档案材料原则上应为正本、原稿,不得另行编写与修改。对只能收集复印件的重要档案,收集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在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章确认。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二)完整性原则。
完整记录信贷业务流程,有利于明确信 贷经营责任和信贷管理责任;维护档案的完整,有两方面的含义:
1、从数量上要保证档案的齐全,保证应该集中和实际保存的档案不致残缺短少。保证借款申请书、合同、协议、承诺书、征信查询报告、资信调查表、授权书、身份核实证明、审批表、相关复印件等资料齐全;
2、另一方面,从质量上,也就是从系统性方面要维护档案的有机联系,不能人为地割裂分散,或者零散的堆砌。例如,档案资料上的要素填写要完整、规范;相关人员要全部签章;资信调查表信息与评级表信息要衔接,符合逻辑;
(三)时间性原则。
1、及时性原则。整个信贷管理流程中形成的档案须按要 求及时更新,按时归档;
2、顺序性顺序。资料时间顺序应严格按照:资信调查表→授信评级审批表→征信查询报告→相关合同文本→借据→贷后跟踪检查表→年审表→ 催收回执,若发现上述资料日期未按时间顺序的,属逆程序操作。
(四)保密性原则。
对涉及国家机密、公司和客户商业机密的`信贷档案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五)安全性原则。
在信贷档案管理过程中,要力求保证档案本身不受损坏,保证档案管理物质安全,延长档案寿命。此外,要保护档案免遭有意破坏,档案机密不被盗窃,不失密,即保证档案管理的政治安全。
2管理部门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前,由风险管理部指定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信贷档案管理,并负责本公司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归档工作。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统一移交综合管理部归档。3档案管理流程
步骤1、移交归档
(1)各类信贷业务档案材料均应在放贷时由信贷业务员收集齐全填写档案移交清单一并移交风险部档案管理人员,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由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业务部留存,一份随资料进入档案。
(2)对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的信贷档案每月整理一次。信贷档案管理员应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执行完毕的信贷业务档案整理完毕,移交综合管理部。
步骤2、整理立卷
每笔信贷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将信贷档案材料向风险部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风险部对本公司执行中信贷业务档案集中管理,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的信贷档案材料,风险管理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移交到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处。
信贷档案的整理立卷要求如下:
(1)信贷档案以每笔业务为单位组卷,材料多的可组成多个卷。卷内资料按信贷业务管理和操作顺序进行排列。
(2)每个案卷,均应编制《信贷档案卷内目录》(见附件2)。
(3)将案卷按照“信贷项目—客户—信贷业务发生时间”的顺序进行分类排列。即首先将全部信贷档案按不同的信贷项目分开,然后区分不同的客户,再按照信贷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排列。
(4)按以下要求逐卷填写卷盒脊背各项目:
① 合同编号。
② 项目类别。
③ 客户名称。小企业类客户填写单位全称,个人类客户填写姓名。
立卷完成后,对于信贷业务从发放至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期间形成的后续归档材料,信贷档案管理员应随时进行补充归档。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对信贷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负责。发现缺件,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按规定补齐。因特殊情况不能补齐的,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对缺件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步骤3、清退销毁
对于保管期满的信贷档案,应由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信贷业务部共同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对经鉴定需销毁的信贷档案,应经分管副总签批后方可销毁;对保管期满但仍具有一定查考利用价值的信贷档案,应视情况继续保管二年以上,确无保存价值时方可进行销毁。
注意各类信贷档案的管理期限有所差别,大体分为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前后二种。各类信贷档案的保管期限如下:
1、正在执行中的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及其它信贷项目的档案材料,应按照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及时调整进行管理。
2、对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已经执行完毕的信贷档案的保管期限为3年(从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的下一年开始计算)。
步骤4、档案借阅
办理档案借阅时,应严格按借阅范围查阅、借用并办理借阅手续,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借阅人员姓名、时间、借阅内容和借阅用途,借阅人签字确认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1、公司内部人员借阅信贷档案资料。借阅本人经办的业务资料须经风险部负责人批准。公司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信贷档案的,须借阅人出具借条,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借阅。借阅的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拆散原卷册,用完必须及时归还。
2、公司外部人员借阅信贷业务档案。本公司保存的各类信贷档案主要是供本公司内部使用,原则上不对外借阅,若遇特殊情况,如出现经济纠纷、案件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需查阅、影印时,必须持有协助查询通知书或其它有效法律文书,以及查阅人的工作证明,并经分管副总批准。查阅时,本公司人员在场陪同,严禁将原件借出。
⬒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
信息披露制度
一、总那么
第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交股权交易所登记,并在天交股权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天津股权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催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那么和其他信息披露规那么应当报天交股权交易所批准。
第九条
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说明书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天交股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但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天津股权交易所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天津股权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天津股权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天津股权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但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根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根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根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分、重大行政处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鼓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过失、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方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天津股权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效劳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天津股权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天津股权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聚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躲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效劳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效劳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效劳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效劳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老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那么、行业执业标准和道德准那么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那么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四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那么或者其他评估标准,恰中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效劳机构的专业意见。天津股权交易所对保荐人和证券效劳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效劳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说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当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当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方法的,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xx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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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教案网精选索引:
- 规章制度公司 | 公司规章制度 | 例行公司规章制度 | 公司保险规章制度 |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xx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试点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
(一)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或发起人制定和修改,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审查并核准。
第二十五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的经营活动: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四)跨县域经营业务;
(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xx〕137号)进行支付清算、征信管理等。
(一)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二)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比照村镇银行管理;
(三)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或发起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财金〔20xx〕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xx〕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以及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以下报表和资料,抄送银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并对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二)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统计信息资料,其中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
(三)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查询有关客户资信状况;
(四)开业前报备反洗钱政策法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按反洗钱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资料;
(五)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六)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第三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四十条 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对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核;
(三)核准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四)统一制定信贷等内控指引;
(五)定期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六)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四十一条 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筛选试点县(市、区)并报市政府决定;
(二)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设立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三)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进行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增资扩股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四)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备案;
(五)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
(六)督促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统计信息,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省金融办。
第四十二条 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筛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二)初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初审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五)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六)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
(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不辖县(市、区)的地级市由地级市金融办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第四十四条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第四十五条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追加补充资本,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四十六条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统计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告;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八条 未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营业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处理。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xx〕95号)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取缔,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省金融办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初审,市金融办核准其任职资格,同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或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第五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五十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监管时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中的“关联方”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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