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实用十三篇)_办公厅教育实践活动总结
时间:2021-12-03 赵老师教案网办公厅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实用十三篇)。
〈1〉办公厅教育实践活动总结
作为第一批活动单位,我校自去年7月份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在省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王文涛同志的亲切关心和省委第十七督导组的精心指导和悉心帮助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坚持以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扣为民务实清廉的活动主题,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聚焦“四风”,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高标准、严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活动顺利进行,并着眼于深化和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把服务群众工作做得更实更细更好,推动我校朝着“进位升级、特色鲜明、全省一流”的发展目标前进,确保了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现将深化整改、专项整治、建章立制等工作情况专题报告如下:
一、 高度重视、扎实部署,“一把手”亲自抓
在结束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全部工作任务后,校党委和学校各级党组织高度重视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巩固与扩大,围绕反对“四风”问题,继续推进活动走向深入。
一是始终坚持把理想信念学习教育摆在首位,强化补思想之“课”和精神之“钙”。校党委和学校各级党组织非常重视强化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理论学习。通过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党支部集中学习、
党课及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全校党员,尤其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学习XXX系列讲话,学习中央、省市重要文件。校党委明确要求全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XXX重要讲话精神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贯穿建院升本、教育教学、加强作风建设及党的建设工作始终。通过学习,全校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用实际行动较好地诠释理想信念,牢固树立了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宗旨意识更加牢固。
二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全体党员着眼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认真反思并寻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校各级领导班子及全体党员紧紧围绕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重点查找了政治意识不强、学习思考不深入,办事效率不高、推诿拖沓的问题,群众意识不强、真心真意服务群众观念欠缺,艰苦奋斗意识不强、工作作风飘浮等问题,结合教育实践活动整改、专项整治和建章立制的要求,着眼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开展广泛深入的整改整治和建章立制工作。改进并增强了全校各级班子,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集体观念和全局意识,理论上不断有新发展,实践上不断有新创作,重点工作不断有新突破。
三是始终落实“一把手”负责制,确保了教育实践活动善始善终、善做善成。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校党委高度重视,扎实部署,始终坚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充分发挥一把手的示范带头和模范引领作用,形成了层层推进、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有效地保证了活动的深
入开展。近期,学校制定了《关于开展“为官不为”、“为政不廉”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转发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南昌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为政不廉”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成立了开展“为官不为”、“为政不廉”文体专项整治领带小组,以促进学校工作效能的提高,作风的改进,及群众满意度的提升。
二、突出重点、真抓实干,整改和专项整治不断取得新成效
根据上级的要求,我校教育实践活动始终坚持聚焦反“四风”,针对突出问题,由校领导牵头,大力开展整改和专项整治。
(一) 整治文山会海、检查评比泛滥方面
规范完善了全校性工作会议、检查评比等的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报批程序,积极推广电子公文,严格控制各级会议、检查评比的数量、规模、时间。建立了办公OA系统,减少纸质文件、简报数量。会议数量本年度较去年同期减少了24.8%,没有发生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的现象。发文数量本年度较去年同期减少了18%。各种评比、检查、表彰、达标等活动本年度较去年同期减少了25%。
(二) 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方面
结合实际,我校将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与学校已经开展的“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专项治理”归并进行。各职能处室特别是与师生员工工作、生活和学习密切联系的.窗口服务部门,着力改进工作作风,梳理完善本部门服务项目、流程,优化服务效率和质量。通过整治。学校公开和简化办事程序本年度较去年同期增加了20.5%。
切实整治了“庸懒散”,对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等行为及时进行了处理。
(三) 整治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方面
在整治过程中,严格落实中央“”,校党委班子成员带头履行节约,节省开支,不该花的钱坚决不花。严格了公务接待事先报批手续,严格公务接待用餐、住宿标准,精简陪餐人员。校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等认真开展了督查,严格执纪。同时,明令禁止党员干部接受土特产、礼品和礼金。没有发生节日期间用公款送节礼的问题,以及公款吃喝、奢侈浪费等不良现象。
(四) 整治超标配备公车、多占办公用房、滥建楼堂馆所方面 我校公车的配备及使用均符合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召开会议就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各处室、中心的所有办公室,实地测量、认真核算办公用房面积、业务用房面积和公摊部分面积,分级别、分处室核算控制面积,对超标的办公用房及时制定整改清退方案。目前,已经调整清理办公用房1079平方米。校级领导办公用房全部带头整改到位。无新建滥建楼堂馆所现象。
(五) 整治“三公”经费开支过大方面
我校对 “三公”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对各处(部、室)、系(中心)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完善了规章制度。据统计,本年度“三公”经费较去年同期减少了25.2%。压减了公务接待、会议费、维修及培训等经费的支出。
(六)、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方面
校党政严格要求学校各处(部、室)、各系(中心)不搞虚情况,不做假数字。今年以来,没有发现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的问题。
(七)、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方面
校党委主动查找和克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倾听师生员工的心声,帮助解决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今年先后解决了原基础部(莲塘校区)拖欠部分教师课时津贴,及青山湖校区部分教师集资款,清退遗留问题,受到好评,为师生员工提供了更优越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对群众来信来访事件,该交办、转办的,及时交责任单位处理,并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八)、整治培训中心的xx浪费及干部“走读”、“吃空饷”方面 我校继续教育中心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开展了各种校内外培训工作,无xx浪费现象。无“走读”、“吃空饷”现象。
(九)、整治收“红包”及购物卡方面
按照市委、市纪委(监察局)“红包”专项治理工作相关要求,我校多次认真组织全校科级以上干部学习了市纪委、市监察局的通知精神,专项治理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校纪委、校纪检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严格清理审核把关,确保了专项治理收送“红包”工作落到实处。我校共计上交“红包”现金9700元,购物卡2500元。
(十) 整治党员干部参赌涉赌、清理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方面 我校广大党员干部无参赌涉赌现象,党政领导干部也没有到企业兼职的现象。
〈2〉办公厅教育实践活动总结
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好第一个“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
今年9月是第一个“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为贯彻《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央8号文件),落实中宣部、教育部《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的要求,现就组织好第一个“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党委宣传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本着求真务实、认真负责的态度,把“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作为贯彻中央8号文件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结合当地实际,精心设计活动方案,在开学前做出认真部署。各项工作和活动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抓好落实。要把“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的各项活动与在广大干部教师中开展的教育思想大讨论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和教育思想大讨论,促进学校德育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
二、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宣部、教育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将在京联合举行“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启动活动,各地党委宣传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做好第一个“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启动工作,在省会城市组织一次鲜明的专题教育活动。革命圣地和历史名城要充分利用本地历史文化和革命文化教育资源,组织开展相应的主题教育活动。主题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课堂、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在保留传统活动形式的基础上加以创新,力求主题鲜明,形式生动,充分体现贴近学生生活、贴近学生学习、贴近学生群体的要求。各地中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从小好好学习、长大报效祖国”的主题班、队会,组织参观一次爱国主义展览,观看一部爱国主义影片,聆听一位革命老人讲革命传统故事等活动。也可通过演讲、知识竞赛、歌咏比赛或文艺演出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是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极为重要的方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地要按照《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的要求,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有力抓手,与学校的课堂教学、教育活动和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规划,长远考虑,贯穿到日常教育教学中。要在中小学教材中充实弘扬民族精神的内容。
四、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各级新闻单位要把“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宣传报道计划,及时报道活动进展情况,要通过开辟专题专栏、发表评论、言论、理论文章、人物访谈等多种形式,宣传阐释民族精神,宣传报道体现民族精神的先进典型,展映展播以弘扬民族精神为题材的优秀文艺作品,为开展好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活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各地要将“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方案和活动组织情况及时简要报中宣部、教育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3〉办公厅教育实践活动总结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厅字[2007]15号 【发布日期】2007-05-23 【生效日期】2007-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
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哈厅字[2007]1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调整后的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召集人 王 颖 市委副书记
? 姜 明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 王世华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 王大伟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 聂云凌 市委常委、秘书长
? 丛国章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 王维绪 市政府副市长
?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 由立都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付智君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 边洪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毕德昌 市政府副秘书长、驻京办主任
? 吕桂华 市总工会副主席
? 曲维嵩 市建委副主任
? 朱 海 市国资委主任
? 邬家连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 刘玉润 市纪委副书记
? 齐佳民 市司法局局长
? 孙智力 市发改委主任 ? 杨洪坡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 杨靖武 市农委主任
? 佟 彦 市政协秘书长
? 张力斌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 张基春 市信访办主任
? 季卫国 市房产住宅局局长
? 查世纯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俞滨洋 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 夏秀成 市人事局局长
? 徐振湖 市民政局局长
? 高迎祥 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 席长青 市财政局局长
? 展来印 市委副秘书长
? 韩博文 市公安局副局长
? 傅 强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潘洪仁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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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5月23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4〉办公厅教育实践活动总结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
豫政办 〔2009〕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整治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巩固整治成果的重要意义
2006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同心协力、克难攻坚,深入持久地推进整治工作,取得了有效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显著成效。但是,由于粘土砖使用惯性和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粘土砖生产出现局部反弹,特别是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当前,全省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工作正处于全面巩固整治成果的关键阶段,已取得的整治成果来之不易,巩固整治成果的工作决不能放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保持清醒认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再接再厉、齐抓共管,坚持在深化整治的过程中巩固成果,在巩固成果的目标下深化整治。要继续加强宣传和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推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为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严防粘土砖生产出现反弹
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关闭政策,凡属《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和豫政〔2005〕54号文件规定的禁止与关闭范围的粘土砖瓦窑厂,必须依法关闭到位。对违规生产粘土砖或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的场所,由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乡镇政府限期拆除,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其中,属于非法用地或非法取土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依法查处;属于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或非法经营罪的人员,由国土资源或工商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黄河滩区砖瓦窑厂整治力度
沿黄各级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河务等部门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总量控制、方便行洪、合理布局、节能环保、规模发展”的原则,加强对黄河滩区砖瓦窑厂的整治力度,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建立政府组织、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顿规范任务。沿黄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黄河淤泥砖“地产地销”的有关规定,禁止黄河淤泥砖进入“禁实”区域销售。对凡属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砖瓦窑厂和以黄河淤泥砖名义堤外取土生产粘土砖的砖瓦窑厂,由当地县级政府依法予以拆除。
四、继续做好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复垦工作
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明确期限,落实资金,保证质量,继续加大复垦力度,及时做好已关闭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复垦工作,复垦整理土地面积要达到粘土砖瓦窑厂占地总量的80%以上。要认真落实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2008年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新增建设用地奖励指标,确保省财政安排的受省政府表彰省辖市、县(市、区)的粘土砖瓦窑厂专项复垦资金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
五、严格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
严格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准入标准,按照“市场导向、节能环保、规模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各地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必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生产工艺、原料及比例要求生产,并依法办理环评、用地、产品确认等手续。对已经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核查与监管;凡未按核准(备案)、环评、用地等批准内容及范围生产的,责令限期停工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限期关闭拆除并提请原批准机关撤销相关批文或证书;凡未经批(核)准擅自生产经营的,由县级政府组织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限期关闭拆除;凡未经确认合格的产品不得推广使用,对违规使用的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对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掺配粘土比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对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省有关规定继续使用晾坯场的,由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限期清理。
六、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建立统计监测体系。各省辖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的相关公示、巡查、统计、报告等制度。县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河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辖区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动态巡查,并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巡查结果。各省辖市每季度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所辖县(市、区)巡查监测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省辖市每月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省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报送本市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建立和完善统计监测体系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建立目标考评体系。对所辖各县(市、区)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加快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复垦、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等情况,各省辖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进行半年和目标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省政府对各省辖市进行目标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
建立奖惩体系。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汇总通报各省辖市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情况,每年对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进行评比,对工作先进的省辖市、县(市、区)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后的省辖市、县(市、区)予以批评并列为重点监控地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暂停建设用地报批、核减建设用地指标等惩处措施。
七、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核准、项目实施的核查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评价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法新建、复建粘土砖瓦窑厂及非法用地取土行为的监管和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的实施,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核、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掺配粘土比例标准的制定、产品确认及推广应用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掺配粘土比例的产品检测和生产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非法销售粘土砖、掺配粘土比例标准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产品确认书的新型墙体材料和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水利、河务、电力、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省政府令第116号和豫政〔2005〕54号文件等规定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
八、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省辖市政府要把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认真落实县、乡镇两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对辖区内粘土砖瓦窑厂反弹和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控制不力的,监察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5〉办公厅教育实践活动总结
本学年,在校长室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实施课程改革为重点,以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教育科研为抓手,以课题为载体,以推进教育信息化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率先意识、效率意识、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着力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回顾反思,总结提高,现对本学期教科研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健全教科研网络,加强教科研队伍建设学校领导十分重视教科研工作,真正把教科研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校长带头承担课题研究,带头学习科研理论,带头作科研辅导,带头深入课堂进行调查研究,并且带头撰写教科研论文。领导带头走在前,为全校教师参与教科研起到了表率作用。
本学期,教研处充分发挥青年骨干教师的力量,形成了校长室、教研处、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教科研网络,从而有效地保障了教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营造科研氛围,促进教科研工作深入开展。
1、校际互访,注重教学经验的交流。
教不研则浅,本学期,学校进一步加强了教育科研。一是派出一批青年骨干教师外出参观学习,听取业务讲座,青年教师的视野开阔了,他们的科研业务水平提高了。二是积极参加市、区课堂教学展评活动,青年教师李志祥、李卫华、丁正霞、陈娟等老师分别获市、区优质课展评一、二等奖。青年教师的业务水平有了长足进步,提高了课件制作水平,提升了各自的教学能力,营造了积极向上的教研氛围。
2、以活动、竞赛促进教师快速成长。
为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学校制订了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通过开展结对活动,全面提升我校青年骨干教师特别是新上岗教师的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
学校全面开展青年教师校本活动,全体青年教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
期末,组织人员对全体青年教师的校本培训进行了考核,并对优秀青年教师进行了颁奖,有力的推进了青年教师的快速成长。要求青年教师每学期阅读两本教育教学专著,从平时的教育教学工作中积累经验,以指导自己以后的工作。针对我校新上11岗教师数量较多,学校特别重视新上岗教师,使新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积累经验,指导教学。
同时,学校积极开展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进一步完善学校网站建设,学校主页内容进一步得到充实,青年教师人人会制作多媒体课件。
三、课题工作开展扎实有效。
1、做好课题的立项、申报与过程管理。
围绕盐城市课题《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实践与研究》本学期继续加大实践和探索,开展以课题研究为主的实践活动,积累经验,为课题研究工作开展做好铺垫。
2、组织好论文的发表、交流、评比。
组织师生参加各级评优、竞赛活动,争创佳绩。本学年,我校在教育刊物上发表学生习作三十多篇;教研处坚持将教师的优秀论文及时上送,获得了较好的成绩,有十几篇论文在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竞赛中获奖。
四、下学年工作设想我校的教育科研工作,任重而道远。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做好以下工作
1、课题研究要与平时的学科教研活动紧密联系,以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2、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多开展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活动,尝试开展教育沙龙活动。
3、多发表高质量的论文和案例。
4、进一步加强过程管理,做好资料的积累。
总之,通过本学期的工作,我校教师的科研意识普遍增强了,科研方法比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努力,力争使我校的科研工作再上一层楼。
〈6〉办公厅教育实践活动总结
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以下内容是办公厅年终总结大纲,供大家参考。今年工作要点确定的任务和厅里制定的工作计划,团结协作,克服困难,扎实工作,保证了机关的正常运转,良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任务。
一、今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认真做好行政工作,保证机关正常运转
(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提供后勤保障
(三)落实财政改革精神,逐步规范财务工作
(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机关队伍建设
(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努力为大家办实事
(六)落实院党组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部署,做好机关党建工作(略)
二、明年重点工作考虑
1、加强行政后勤管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2、为建设综合办公楼,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5、完成党组交办任务,做好党委日常工作
〈7〉办公厅教育实践活动总结
xx年来,我行办公厅工作在市委市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和省分行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行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强化办公厅工作人员的、业务和纪律意识,努力适应新形势下办公厅工作的需要,切实转变作风,提升工作效能,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加强作风建设,提升工作效益
一是认真落实作风建设责任制。制订了办公厅全年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了领导“一岗双责”,办公室全体同志都要签订“承诺书”,做到“四个一次”,即:一个文件,一条笔记,一次办事,一篇文件,一篇总结。二是完善作风效能考核制度,把效能建设作为职工考核的重要内容,把效能建设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三是规范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建设,认真做好办事群众的接待工作,热情服务,耐心解答。四是加强工作人员的考核力度,将办公厅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服务态度等进行量化考核,对优秀的办公室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做好工作人员的政绩工作和表彰奖励工作,从而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公室工作效率。通过建立和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使办公室工作的各项工作都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有效的提升了工作效率。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工作效能
我行办公室工作人员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办公用车和办公用品领用制度。按照“谁用谁签字,谁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是建立和完善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办公室主任是办公室工作运转的第一责任人,是办公室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明确了办公室成员的职责,制定了办公室效能建设的考核标准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二是完善办公室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办公室工作人员例会制度、行政例会制度、政务例会制度、行政例会制度等各项办公室工作制度。按照市分行的要求和部署,办公室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履行本职工作,能够做到工作时间上有明确标准,上班时间有保障,办事时有监督。三是规范办公室工作运行机制。在办公室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服务质量考评制度,进一步明确办公室每一个人的工作责任、目标、任务和权限,以此来激励和调动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为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和纪律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办公室办公厅工作人员的素养,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都亟待提升。一是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办事方面,要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二是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办事方面,要加强学习,积累经验,增长工作能力,增强工作的创新性。三是工作人员在处理事务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工作作风,要注意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办公室要加强内部交流,积累办公室工作经验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办公室工作时,要加强沟通,积累办公室工作经验。
二)工作人员在办事方面,要加强对办文办会的督查和指导。
一是要加强文件收发工作。办公室是上级和各部门交办的文件,一定要及时准确传阅、传递,及时传递。二是要加强公文处理、文字处理工作。要加强文字材料起草的规范和要求,提高文字质量,加强文字材料的印制和归档工作,努力增强公文处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是要加强公文处理和文印发送等相关工作。
三)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不高是我们的一大问题,但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的
〈8〉办公厅教育实践活动总结
今年,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新成就、发生显著变化的一年。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政府办公厅的悉心指导下,办公厅党组团结带领全体干部职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为契机,明确职责定位,创新服务理念,圆满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1、创新工作,参谋辅政有新提高。
一年来,办公厅紧紧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强化角色意识,不断创新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
一是调查研究的决策参谋作用得到强化。作为领导的参谋助手机关,办公厅坚持把主要精力放在全局性大事要事的研究、谋划上。针对我市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广泛开展了调研活动,形成了《关于培育发展新材料产业的调研报告》、《坚持产业化经营之路,建设现代化农业强市》、《对当前固定资产投资的分析及建议》、《x市加快示范镇建设的意见》、《主动融入海西,大力引进闽资》、《关于促进我市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的几点浅见》等调研文章60余篇,为政府决策和工作指导提供了参考依据,许多调研成果转化成了决策成果。
二是制定出台政策的辅助作用得到强化。办公厅紧紧围绕大局、服务大局,积极主动做好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的参谋辅助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提升旅游产业发展水平建设全国旅游强市的决定》、《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决定》、《x市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决定》、《x市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实施方案》、《全市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十项措施》、《x市四大主导产业发展规划》、《金融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为我市全面加速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现代服务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文秘工作的助手作用得到强化。文秘人员除为市政府领导处理文电、信函等日常事务外,还注重领导批示的落实和政务材料的撰写工作等。
今年共落实领导批示200余件,起草领导讲话稿300余篇,累计材料超过200万字,为市政府决策及工作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2、从严要求,办文办会有新加强。
办文方面,坚持做到“三个强化”,即强化程序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强化档案意识,严格规范办文程序,不断提升办文质量,全年以市政府和市府办公厅名义办发文件有序的运转。办会方面,坚持做到科学统筹、周密安排、全年先后承办了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各项工作会议和专题协调会议全民创业现场会、全省推进城镇化现场会、全市农业现场推进会、全市抗洪救灾总结表彰会、主攻工业现场会、建设全国旅游强市动员大会暨现场推进会、上饶撤地设市十周年纪念活动等20多场重大活动。由于会前精心策划,会中周密安排,各项会议和重大活动都组织得有声有色,确保了政府的有效决策。
3、高质高效,信息督查有新突破。
政务信息工作继续在全省设区市中领跑。截止区)上传信息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督查工作敢动真敢碰硬,进一步增强了政府工作的执行力和落实力。全年督查立项全市开工竣工重大项目专项督查、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督查等活动,编发《督查督办》市政协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一致好评。
4、规范服务,后勤保障有新增强。
政务接待规范有序,全年参与接待中央、省部级领导及上级部门到上饶调研、视察工作一丝不苟,通过高质量的接待,充分展现了上饶工作的特色和成效,得到市委、市政府和各方面的一致肯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一支笔审批,从严控制开支,勤俭办一切事情,着力推进了节约型机关关建设,保证了政府工作和办公厅工作的正常运转。不断探索和改进小车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小车使用、维修、用油等制度,切实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业务学习,实现了安全行驶百万公里零事故的目标。电子政务服务意识不断加强,全年累计打印文稿2600余万字,印刷文件180余万张,复印资料10万余张,收发明传580余件,维修维护电脑百余人次,承办电视电话会议70余次。
5、努力探索,应急管理有新亮点。
一是加强 “应急值守年”考核考评工作,全面提高各地应急意识和重视程度,应急保障进一步到位。
二是加强应急示范点建设,完善应急值守体系,初步形成了应急值守的一套好制度、好机制和好作风。董仚生市长在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上,用“耳聪目明”对应急值守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示范点建设经验在《中国应急管理》杂志上刊用。
三是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平台一期建设已如期竣工,现已进入调试阶段,与相关平台实现了互通。
四是加强应急工作项目包装,已完成项目可研报告并向国务院应急办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国务院应急办领导的积极评价。
五是加强乡镇应急预案修编,全市201个乡镇(街道)全部完成应急预案的修订,共修订预案1600多个。
六是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成立应急救援支队,提高应急战斗力。
一年来,应急办在与相关部门共同夺取防汛抗洪全面胜利的同时,成功处置了“x县“上饶经济开发区巨石塌方事故”、“x县二氯甲烷泄流事故”等突发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
〈9〉办公厅教育实践活动总结
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2008‟18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 时考核、同时总结。
(四)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生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职责、程序和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对安全评价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 故调查;在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依法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审核办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责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或者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工作;负责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分析,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灾安全等公共安全;负责 城市燃气、供水、园林绿化、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省地质调查局、省测绘局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九)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工业经济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以及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十三)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纪律追究和行政问责。必要时,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工 作,负责监督管理监狱、劳教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伤害职工(含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防汛抗旱、农村电网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城镇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农业部门依法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国债沼气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景区、景点、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法对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卫生学校的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食品、药品、疫情传染、职业卫生、放射源污染、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二十二)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臵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臵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并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内容;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法把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前臵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经营单位的准入关。依法吊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兵器、船舶、航天、核工业 等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防雷避雷、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等天气情况。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臵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和评选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引导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 落实责任措施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和考核,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分管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本地、本部 门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县(市、区)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州(市)内发生1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及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 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切实履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安全管理部门、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具体考核工作。
(三)受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四)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内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落实。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程外协、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业、混合作业情况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妥善处理。
(七)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八)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向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负责或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本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班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发现工作现场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除建立健全《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并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六)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防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情况。
(二)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七)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八)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对其实施不间断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项目中有潜在危险性的分项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意外伤害保险交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爆破、吊装、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实施考 核奖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第四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确保本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产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采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和管理技术,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车载监控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管理。
(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远程联控。
(三)非煤矿山井下开采应当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地面开采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采用先进的监控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按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防范。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办公厅教育实践活动总结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船舶等领域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7]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强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供给,突破核心技术装备制约,提高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委决定在船舶、高速轨道交通等领域建设若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现将第一批建设重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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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重点
(一)船舶及海洋工程
1、数字化造船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提高造船效率、缩短船舶建造周期、降低造船生产成本,建立造船软件的应用环境,造船流程、造船工艺、造船信息标准化研究条件,现代造船模式应用环境,船舶虚拟建造仿真系统等,逐步实现造船工艺流程的虚拟仿真与优化。
2、船舶动力系统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提高船用柴油机等动力设备的设计、制造、验证能力和关键零部件的质量水平,建立船用柴油机排放、振动、噪音等测试和整机试验平台,以及智能化控制、性能和排放、铸造工艺、曲轴冷热 加工等实验条件,为设计改进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船用低速柴油机提供支撑。
(二)高速轨道交通
1、高速列车系统集成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高速列车系统集成及车体、转向架技术的研发,建立高速列车集成技术、轻量化车体及部件、噪声检测和控制、电磁干扰和气密性、系统安全与可靠性等方面的研究试验条件,掌握时速200-350公里高速列车系统集成技术。
2、高速铁路建造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我国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的重大需求,针对高速铁路设计、施工、材料等建造技术,建立车—线—桥振动模拟、特殊岩土路基静动力特性研究、隧道结构空气动力效应试验仿真、铁道工程结构耐久性环境模拟等试验设施,掌握与提升我国高速铁路建造技术。
3、高速铁路系统试验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高速铁路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舒适性和节能环保等性能验证,建立高速列车综合性能、线路、通信信号等系统试验、测试、验证设施,为高速列车的研制和高速铁路工程建设搭建基础支撑平台,提升产业竞争力。
4、轨道交通运行控制系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围绕保障轨道交通安全与高效运营的需要,建立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控制系统核心技术开发及其综合测试平台、专用通信和信息传输测试与评估平台、安全系统分析与评估平台、电磁兼容试验平台,解决我国列车运行控制的共性技术问题,支撑、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三)特高压输变电和电力系统安全
1、电力系统仿真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大型交直流混合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技术,建立电力系统全数字仿真、动态模拟、数字模拟混合仿真、运行和安全监控等试验研究设施,掌握大型复杂电网运行和控制机理,实现电网事故预演和大电网动态安全预警。
2、特高压工程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特高压电网设备在各种自然环境下的运行考核试验,建立特高压交/直流设备带电考核场、试验线段,全天候电磁环境、环境气候等试验设施,为解决电磁环境、特殊环境气候对特高压系统运行影响、特高压输变电系统设计和运行等关键技术提供研究和试验工具。
3、高压电气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研制和试验检测,建立特高压开关设备、换流阀、交直流套管、避雷器等关键产品和技术研究、试验、检测设施,掌握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提高产业竞争力,满足特高压输电工程的建设需要。
4、特高压变电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超高压、特高压交直流电网所需变压器、电抗器及互感器等设备的设计制造,建立短路强度试验、模拟计算、模型试验,电磁兼容、环境、温升、绝缘耐压等试验设施,掌握特高压交直流大容量、高电压、低损耗、高可靠性变电设备集成技术。
(四)大型清洁火电设备
1、清洁高效煤电成套设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围绕超超临界火电机组、大型空冷机组和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等清 洁高效煤电设备的自主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建立超超临界机组关键材料、超超临界和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超超临界和大型空冷机组汽轮机的共性技术研究、验证设施,为煤电设备产业发展和相关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2、燃气轮机与煤气化联合循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围绕重型燃气轮机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的设计与系统集成,建立重型燃气轮机压气机、燃烧室、透平、结构强度和控制系统的工程化研发和验证装置,以及煤气化技术的研发与中试基地,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形成自主设计和系统集成能力,向相关企业输出技术成果与服务。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以上建设重点的要求。
2、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4、提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5、提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较为规范。
(二)申请核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以上建设重点的要求。
2、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3、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4、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5、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6、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三、具体要求
(一)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关于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发改办高技[2006]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申请核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应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应直接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
(二)主管部门应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对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请主管部门在2007年6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委; 于2007年8月1日前,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请提供电子文本和有关附件等材料。
(四)在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附件: 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发展方向
2、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国家工程实验室拟进行技术突破的方向
4、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
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2、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
以上的投资项目)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八、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5、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
3、其它风险
十二、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三、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11〉办公厅教育实践活动总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湘政办发(2007)66号
发布日期:2007-11-16 执行日期:2007-11-1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精神,现就我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未参保)的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和同步调整的原则;属地管理、属地负担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批和管理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无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对上述企业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代发生活费。
(一)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或录干手续;
(二)2007年10月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三)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
(四)有完整的职工档案资料;
(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生活费发放的起始时间(即待遇计算的起始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工作正式启动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三、审批发放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由其所在企业和其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直属企业附属的集体企业由属地主管部门负责,无企业原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经委或中小企业局负责)统一向当地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有效证明;
2、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企业未参保证明;
3、企业填报、主管部门审查后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审批表》和《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表2);
4、退休人员本人书面申请、退休人员档案、近期1寸登记照两张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提交的个人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核认定通过的人员名单,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并将汇总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汇总表》(附表3)和《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表2)上报市级和省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三)发放和管理。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由同级民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并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符合条件 的退休人员在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领取生活费后,不得重复领取其它由企业发放的补助金。退休人员家庭困难需要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此项生活费应当核算到家庭全部收入中。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生活费发放档案,对于已死亡人员要及时注销资格,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生活费。
四、资金筹集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集体企业所在地财政筹集解决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专户下设立“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分户,将所有用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的资金纳入分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对部分困难地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组织领导和分工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工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资格和人员资格的审核认定;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民政部门负责生活费代发工作。
六、工作要求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到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职责,强化监管,严格把关,严密程序,严肃操作,决不允许将不符合享受生活费规定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要解决好民政部门代发工作经费等问题。要认真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活费的人员,取消其生活费领取资格,追回骗取的生活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2〉办公厅教育实践活动总结
教学质量是学校教育的生命线。本学期,教导处在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这一中心开展教学教研活动:加强教师业务素质培训,努力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加大常规教学管理力度,以校本教研为载体,探索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途径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教育教学理论具有指导教育实践,能不断更新教师的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的理论修养和业务水平。加强业务学习,能有效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1、积极组织教师以校本培训为主要方式,深入学习各科课程标准和新颁发的《义务教育法》,做到人手一份资料,认真学习,认真作笔记。领悟新课改精神、新课程理念,转变教师的教育教学思想,巩固强化对已有理念的领悟。各教研组根据本组确定的教研主题寻找有关教学理论,组织教师学习,用理论来指导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做到一人发言,大家记笔记,结合教学实际谈体会,运用理论知识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2、走出去,请进来。努力争取机会外出听课学习,回校后认真撰写学习反思并汇报交流,以点带面,共同进步。
3、理论指导实践。学校对教研组的教学研究活动、集体备课次数、教师的听课节数作了具体规定。建立了教师工作量化考核方案,分别对教师的上课、备课、听课、教学随笔或反思作了具体的规定。
5、为促进青年教师更快更好的成长,本学期举行了35周岁以下的年轻教师基本功竞赛,通过此次比赛提高了青年教师专业技能。
6、本学期开展了许多教学教研活动,每次活动都有讨论,有记载,有评价,有总结。这些教学教研活动,为教师的专业成长搭建了舞台。教师们学有所得,研有所乐。
7、初步创建了教师成长档案,里面收集了教师的工作业绩,月查情况记载,学生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等。
二、优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1、抓常规,促进管理更加规范。
本学期我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强化教学法规意识,采用“定时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课程计划的执行和管理,做到了“开齐、上足、教好”,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本学期加强了巡课,加大了对课堂教学的监控力度,进一步加强了教学常规工作的管理与考核,仍坚持“月查制度”,以教研组为单位,将检查情况与教师工作量化考评挂钩。本学期突出了教学管理中的“五抓”:
①抓备课
备好一节课是上好一节课的前提,在实施新课程的今天,课堂教学如何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依据课程标准,创造性地使用教材,恰当地选择教学方式和方法,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成为大家共同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本学期对集体备课,做到分工备课形成预案、通过调整形成有个人特色符合班级实际的教案,并及时做好教后反思。本学期教导处对本校教师的教案和作业检查了两次,着重对教师的调整方案和教后反思进行检查,多数教师的备课体现了个性化和特色化,教案书写规范,调整方案到位,教后反思详细,备课组每位教师充分发挥自己教学上的个性特长,发挥集体的智慧,力求体现共性和个性的完美的结合,形成一个优化的教案。
②抓上课
上课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上好一节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本学期继续采用推门听课制度,促教师的教学观念转变,抓课堂效率的提高。
③抓作业
本学期教导处对各科作业批改情况抽查了两次,绝大多数学生作业书写规范,书写习惯良好,能做到薄本整洁,任课教师精心设计了每次作业,做到批改认真及时,有激励性评语;作业量适中,符合减负要求。
④抓学业评价
本学期建立和完善了学生学业评价制度,建立了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完善了语文数学的学业评价方法,建立了体育、美术、音乐、英语、信息技术、科学、品德的学业评价办法,通过一系列的评价改变了单一的以考试成绩为主的评价方法。
2、抓研究,促进课改不断深入。
课堂讲究实效。我们让学生学得轻松,想得明白,在不增加学生负担的情况下学得扎扎实实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本学期我们围绕“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开展课堂教研活动。
3、抓质量,促进课改落到实处。
建立了专人负责全员参与中心小学质量管理监控方案,以校长为组长,教导为副组长,教研组长为成员,全体教师参与的质量监控体系,实施分层目标管理,监控分为四层,即校长、教导处、学校质量监控小组、任课教师共四层,充分发挥质量监控体系的功能,做到全程、全面、全员。本学期主要抓:
①通过文明班级评比促班级管理。
②通过日常行为规范达标活动促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
③抓随堂听课促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
④抓关键学科质量监控,及时有效地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为我们今后的教学提出了努力方向;⑤建立学困生结对帮扶制度,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分别结对2位学生进行帮扶,并对潜能生的学习和思想表现作动态的质量分析;
三、加强教研组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建立以“自我反思、同伴互助、专业引领”为核心要素,以“理论学习、集体教研、主题校研、反思交流”等活动为基本形式的校本教研制度。
①时间上有保证,为此学校决定每周的周四晚上为教师教研活动时间,周四为校公开课活动时间。
②专人负责落实学校语、数教研组,理论学习、主题教研以教研组为单位组织实施,集体研究、反思交流由备课组负责进行,并建立骨干教师与教研组联系制度,骨干教师必须参加联系组的一切教研活动
③活动内容讲究实效,教研活动首先由执教老师上一节课,课后执教者先反思这节课取得了哪些成绩,还存在什么问题,接着组内教师轮流发言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再由教研组长或校领导作总结发言。本学期做到理论学习与主题教研相结合,备课与反思交流相结合,并单独组织理论学习和反思交流。校本教研活动,极大地提高广大教师参与教改的积极性,教师的教育教学理念有了明显的改变,广大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
四、关注学生全面发展。
提高办学水平教育以人为本,为了进一步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在努力抓好文化知识的基础上,学校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
教导处的工作是繁琐的,接听四面八方的电话,传递各处各室的信息,有时不免心浮气躁。教导处的中心工作是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不是一句空口号,它需要以扎实而创新的日常工作为基础。在工作中我们也感到一些问题的存在,如教师的业务提高,的培养,怎样使教研活动落到实处等等,我们的设想是把日常教学工作的开展再扎实一些,创造性更多一些,创新求实,稳步提高教师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
〈13〉办公厅教育实践活动总结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委办[2006]8号 【发布日期】2006-02-08 【生效日期】2006-0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协会《关于建立流动人口和企业计
划生育协会的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2006]8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几年来,全省各级计生协会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大力推动在流动人口和企业中建立计划生育协会,通过开展活动,不仅促进了各项计生政策法规的落实,而且对稳定企业人员,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密切员工同企业的关系等,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这项工作,现将省计生协会《关于建立流动人口和企业计划生育协会的意见》转发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积极倡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扫素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2月8日
关于建立流动人口和企业计划生育协会的意见
几年来,我省各地建立了一批流动人口和企业计划生育协会,通过开展宣传服务活动,有效地落实各项计生政策法规,促进了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在稳定企业员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密切员工同企业的关系等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企业法人代表和员工的肯定与赞扬。实践证明,建立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是新形势下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有效组织形式。为进一步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推动人口计生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建立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加速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各类企业和集贸市场,这是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必然趋势,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目前全省流动人口已超过500万人。这支劳动大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福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由于流动人口的特点和管理服务方面存在的不足,也给计生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成为当前计生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和薄弱点。据统计,2004年在全省政策外生育27670例中,流动人口占18502例,比例高达66.87%,其中流到外省的占37.6%,在本省外市流动的占15.78%,在本市外县流动的占13.49%。这组数据说明,流动人口已成为政策外生育的“防空洞”。如果这个局面不加扭转,势必极大地影响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这个工作大局。目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全国一盘棋”的机制尚未形成,在我省首先建立起“一盘棋”的体制,更显重要和迫切。加强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的一项新的要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来,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充分发挥企业组织严密、机构健全、管理严格和经费保证等优势,加强企业计生协会建设,把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做好,同时也促进计生协会为企业聚人心、创效益、争荣誉,达到“利国、利企、利民”的“三赢”目标。
二、立足实际,采取多种组建形式
组建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应当坚持覆盖面广、形式多样、法人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覆盖面广,就是流动人口流到哪里,计生协会(协会小组)就建到那里,努力扩大覆盖面,使流动人口人人都有温暖的“家”。
形式多样,就是企业计生协会的组织形式可多种多样,选择哪种组织形式,要根据本地流动人口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便于组织,便于活动,便于管理的原则组建。
法人负责,就是企业法人代表既要对企业生产经营负总责,同时也要对企业的相关事务负责。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中明确提出的“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坚持法人代表负责制,组建和抓好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工作。
属地管理,就是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要根据计生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所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计生协会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属地计生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在具体组建过程中,各地要根据流动人口和企业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组建模式。
1、独立型计生协会。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拥有百名以上员工)的“三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外来人员集居的“公寓”、“新村”,单独建立计生协会。
2、联合型计生协会或计生协会联合会。在企业数量较多但规模大小不等的乡镇(街道)、社区,除较大企业单独建会外,其他企业可建立计生协会联合会。企业规模不大、相对集中的按片区成立协会或联合会;行业性强、企业数量较多的按行业(如建筑业、餐饮业等)成立协会或联合会;企业较集中的投资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在企业建立协会的基础上,成立计生协会联合会。
3、挂靠型计生协会小组或团体会员。企业规模不大又较分散的成立协会小组或作为团体会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挂靠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计生协会;规模不大,建在投资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成立协会小组或作为团体会员,挂靠投资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计生协会联合会;居住相对稳定的零散人员,直接由属地协会吸收为会员,参加属地协会活动。有的出租房住有一定数量务工人员的,也可吸收房东为团体会员或联络员,负责联系所租住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
三、明确工作任务,开展经常性服务活动
根据计生协会的“五大职能”和企业的特点,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的主要任务有四项:
一是动员和组织广大会员带头学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模范;带头学习生殖健康知识,做自尊、自爱、自强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做讲文明、讲诚信、讲道德的模范。
二是积极开展适合职工特点的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流动人口中来自农村的青年居多,而青春健康知识较少,以致出现有些人未婚同居、未婚先育等情况,计生协会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恋爱观、婚育观,提高“自尊、自爱、自强”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并带动广大职工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三是围绕职工的需求开展服务。密切与属地计生协会的联系,做好计划生育方面的各项服务工作。尽心尽责帮助外来职工解决在吃、住、娱乐、健康以及看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通过富有成效的服务,把计生协会建成职工之家,促使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是坚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的利益相结合。计生协会是群众组织,在宣传服务的同时,要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育会员和职工知法、懂法、守法、宣传法。积极参与企业特别是“三资”、民营企业的有关制度、规定和协议条款的制定,促进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落实。配合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维护职工包括婚假、女工孕育、哺乳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与政府有关部门、其它组织和法律机构建立联系,为困难职工、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网络。一是建立企业计生协会领导班子,要有健全的理事会,有称职的会长、秘书长。一个企业计生协会理事会一般由5―9人组成,推选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为会长,行政、人事、劳动部门的主管为秘书长。二是建立企业计生协会组织网络。一般以企业的车间或班组建立会员小组,由车间主任或班组长为协会小组长,发展外来人口中热心计生工作的员工和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分子为会员。每个会员骨干联系2―3个外来员工。三是建立企业计生协会工作制度。一般要求做到“四有”:有专职(兼职)人员、有活动场所、有规章制度、有活动经费。
(二)活动方式方法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与企业生产相结合,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活动。二是与企业的党团、工会活动相结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形成合力,提高效率。三是与企业评优奖励相结合,对模范遵守计生政策法规和晚婚晚育的员工给予奖励,并纳入企业奖励制度一并实施。四是与企业现有资源相结合,一些设施(如医务室、活动室、职工之家、图书阅览室等)可与协会共用,这样既节约经费开支,又为计生的宣传服务活动提供现成的优越条件。五是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组织会员积极参加企业各种文化活动,如深入开展争当“文明市民”、“生产能手”、“技术标兵”、“五好会员”等活动,把知识性、趣味性融为一体,使广大会员既获得知识,又丰富文化生活。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倡导,稳步推进这项工作。县、乡(镇、街道)计生协会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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