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法律保护(汇集12篇)
时间:2021-08-27 赵老师教案网欠条法律保护(汇集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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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及制度形成的城乡差别,农民与城镇居民差距显著。与这两个群体相比,由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则形成了一个相对庞大的“中间阶级”。一方面,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工根本无法享有许多由《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地位十分低下;但与仍然留在乡下的农民相比,则这些人致富快,条件相对要好得多。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在一个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农业国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工业国转变的过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在目前这种条件下,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一项亟待解决而又相当艰巨的任务。从同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来看,对农民工的差别对待是于法不容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持续地发展。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
农民工是对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是一种保留农民身份的城镇务工者。在我国的传统户籍制度中,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十分困难。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镇寻找出路;但进城务工的农民并没有改变其农民的固有身份,农民工现象由此而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空前壮大,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日显突出。
改革开放后农村率先实行改革,打破了传统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削弱,出现了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沿海开放城市通过大量引进外资获得了飞速发展。寻找出路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迅速发展的新兴城市,成为农民工。在未来的发展中,城镇化、规模化是一个主流方向。“大城市不仅将继续是人居中心和经济增长的极核,而且仍将是知识、技术创新的中心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航空母舰’。面对繁重的城镇化任务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不仅需要大大增加中小城市的数量,而且需要大大增加大城市的数量。”在这种条件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也必然加剧。“按照规模经营的要求,我国实际需要的农业劳动力仅为4,000万至5,000万人。据此测算,在未来中,将有3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若加上需要赡养的人口,则将有4.5至5亿的农村人口转入城镇。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39.1%,比前年提高了1.4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当年新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超过1,500万人。” 目前,全国农村劳动力到乡以外的地方就业人数在一亿人左右,且平均每年以500万人左右的规模迅速增加。
但是,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十分堪忧,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在湖北鄂州汀祖镇,有小铁矿17家,500多名矿工,签了劳动合同的不到一半。去年11月,一名李姓矿工在井下被砸伤,律师和劳动部门前后调查了半个月,才弄清矿工是谁。类此事件,在其他地方也比较普遍。这为雇主逃避责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工资增长缓慢。在我国南方外来劳动力集中的某省,过去农民工年工资增长率不足百元。有的地方农民工10年间月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甚至还有倒退,“过去在东莞打工,月工资一般600-1000元,如今降到了500-800元。”这么微薄的工资,还被拖欠克扣。20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达400多亿元,当年劳动监察部门仅追回14亿元。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连过年回家的钱也得不到,更不用谈养家糊口了。
3、培训参加率低。杨叶乡某厂的50名技术工人,只有10人有资格证书,培训率仅为20%;有的根本就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
4、安全防护措施差。汉口永清片一民工在拆迁旧房时,被水泥楼板砸中头部,不治身亡。据该工地工头姚安友介绍,去年11月,该工地就曾发生了起事故,造成两死一重伤。
5、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如一家生产季节性产品的小厂,本小利大,产品畅销时为扩大生产量,农民工工作长达十五六个小时甚至十七八个小时。
6、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支付每人一年1000元的社会福利保险金。为了不出这笔钱,有人就瞒报、少报人数。如某镇容器厂,实际用工120个,但向劳动部门只报20个,社会福利保险金的缴纳仅为1/6.
7、乱收费现象严重。城市政府为自身管理利益出发,对农民工的进城设置了种种制度上的障碍,主要是各种各样的乱收费,如暂住费、卫生费、治安费等。例如,南京市政府于年取消了针对农民工的7项行政性收费,其中仅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就业调节金和就业管理费三项金额就达4500万元之巨,从中可见农民工面对收费承担了何种巨大的压力。
面对保护状况很差的现状,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困难很大。①招收农民工的单位多为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本小利薄,市场上的生存竞争迫使它们不顾一切地节减成本;②近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城市中还存在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明显地供过于求,每一个岗位的竞争都十分激烈;激烈的就业竞争迫使农民工服从雇主(企业)的需要而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恶性循环增加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困难。③执法不公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企业可以通过与执法人员的特殊关系来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力;没有这种执法资源的企业则只有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增加利润,增强市场竞争力。④城市政府出台了许多限制甚至剥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出于方便城市管理的需要。废止或放弃这些规章制度,会加大城市管理的成本。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所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农民的不满情绪在增长。当前进城打工的基本上是青年农民,他们民主意识和反抗意识强,对社会不公平的忍耐性差,思想上容易走上极端。农民怨言:在家里没有出路,而进城又无门路,干的是脏、累、险的活,受到的却是歧视待遇;遇到困难没人管,打官司又没有钱。甚至有人公然地说:“我们的生命本来就像垃圾一样,生不如死,不如轰轰烈烈干一场。”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湖南常德张君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不能不要求我们的政府引起高度的重视与警惕!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强力保护既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是现实的利益权衡的结果。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传统的自然经济造
就了城乡及乡村各村落之间的相互隔离局面。改革开放前的新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传统的隔离局面不仅没有根本性改变,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政策反而扩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实质上是经济规律作用下的城乡平衡。从条件差的农村流出的农民工作为理性人,即使在城市受到低于城镇居民的差别待遇,也不会因此而放弃打工机会回家务农。因此,农民工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只有通过这一社会背景,才能看到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根源。
但是,在当前制度条件下,农民工仍保留了农民身份。一方面。农民工作为农民的权利义务由其家庭代为行使与履行;而另一方面,农民工作为城镇雇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则由其本人直接行使与履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不断扩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逐渐减弱。同时,由于农产品价格偏低,土地的供求状况发生了一定变化,举家外出的农民工既不能改变农民身份,又不敢放弃农民身份,但其农民身份的权利义务又无法找到替代者。因此,现行农民工制度造成的极大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农民工的农民身份不利于农村土地的集中,对农业产业化有极大的阻碍作用;②农民工是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属城镇流动人口,不利于城镇的管理和发展;③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城市政府对他们收取各种管理费、许可费等,但很少对他们给予帮助;同时,农村政府因他们拥有承包地的农民身份,也对他们苛以各种税费义务,对他们的关怀帮助却鞭长莫及。农民工的这种双重身份使他们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承担了许多本不该承担的义务,而他们的权利又难以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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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一名未毕业的大学生,过年的时候去人才市场上应聘了一家企业,当时是以找工作的名义去的,可后来面试的时候老总又说了一句:”那你先来实习吧.”后来我去了.他们以对待工人的工作量来让我们干活,还时常加班.一个多月后发工资了,我们的工资却连试用期工人工资的一半都不到.同样的工作量,同样的`工作时间,为什么我们的工资会如此低?以工作的名义照我们进来,给我们正常工人的工作量,工资却是实习工资,我想问这是不是侵犯了我们实习生的权益?⬬ 欠条法律保护 ⬬
家有家规,校有校规。每个地方都有规矩。法律就是规矩,时时刻刻的在我们身边。
什么是法律?法律即是规矩,说通俗点就是用来约束我们,保护我们,告诉我们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该去做的一种规矩。正因为如此,所以法律一直到陪伴在我们身边。
现在的社会,犯法的人也有,且不少,他们一定都知道法律,也懂得自己做的是犯法的事,可他们就是没有在心中法律没有树立起特别大的威严,没有让他们认为法律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所以才会造成他们犯罪的事实。
我认为,不犯法,必须对法律有所了解,并有一颗不急不躁的心,做事情不冲动,不急躁,保持冷静的头脑,很多人都是因为一时冲动而犯下了罪,然后后悔不已,而这时已没有后悔药吃了。所以。我们必须平时就养成做事不冲动的习惯,不让自己后悔,想一百个假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应该用法律约束自己,同时用法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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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档案中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
内容论文摘要:我国档案工作已经进入电子档案时代,电子档案中的个人权利问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法律问题。电子档案所涉及的个人就其个人资料享有公开权、请求告知权、保持个人资料正确完整的权利、阅览及制给复制本权、删除权、报酬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基本权利。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自动化的实现,电子文件大量产生。电子文件是以代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电子文件的诞生标志着档案开始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电子档案阶段。信息技术融入档案工作,使得档案管理更加高效、迅捷、低成本化,加上档案电子化和网络化后,最大限度的利用了档案资料,产生了巨大效益。然而,电子档案和许多新生的信息技术产物一样,从出生时起就面临着许多法律上的尴尬,如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问题、原始性问题、保密性问题等等。随着国际社会对个人资料的保护,电子档案所涉及的个人的权利问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档案管理中更是突出。 一、电子档案与个人资料 电子档案是传统纸面档案的电子化与网络化产物,与纸质档案有相同的本质,都是文件存在的一种方式。
但是,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也有明显的特点:首先,电子档案中信息与载体可以分离(信息数据化、载体虚拟化);其次,可复制性强,复制件和原件不易区分;第三,信息的稳定性较弱,比如说修改相对容易,并不留痕迹,信息容易丢失等。电子档案的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档案中的个人资料容易处理,也容易遭受侵害。电子档案中记载的公民的基本特征和情况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所谓个人资料,也称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学历、职业、婚姻、家庭、健康、病历、特征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共同形成的,足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这种资料以一定的媒介作为载体,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环境下,通常以网络、光纤、硬盘和其它硬件设施为载体,采用丰富的表达方式,如符号、声音、动画、电影、录像等等。 个人资料有如下特征:
讨论的个人资料。即纯粹关于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的资料不是个人资料。当然在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营业活动中收集的关于其客户、员工的资料中,有一部分或全部可能会构成个人资料。
证件、文件、硬盘、网络服务器等媒体上储存的个人信息是很丰富的,它们涉及个人的方方面面,包括姓名、性别、爱好、兴趣、社会保险号码、身份证号码、个人习惯、肖像、漫画、奖励、职业、收入、学历、婚姻状况、病历等等。其中,有些能直接指向某人,有些则不能直接指向而必须与其它资料一起才能用于识别某人。能直接指向的,笔者称之为直接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即为此类。与其它信息结合才能指向的,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无法仅通过它们之一就能判断出这是何人的'资料。由此可见,间接个人资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资料,它只是一种可能意义上的个人资料。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直接或是间接个人资料,它们的要件在于足资识别某人。
出生日期的资料等等。个人资料的这一重要特征,不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A、个人资料不仅指个人知道的资料,其还包括本人不知而足以识别自己的资料; B、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关于本人的资料,这就提供了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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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院:
我是某某某(申请人姓名),于某年某月某日发现,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特向贵庭提出法律保护申请,我将在下文中详细叙述事件经过,并陈述申请的理由和请求。
事件经过
某年某月某日晚,我在回家的途中,不幸遭遇到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我正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可是突然从马路对面冲出一辆高速行驶的车辆,迅速闯红灯,并与我的车辆相撞。这一突发事件不仅给我带来了车辆损坏,还导致了身体不同程度的伤害。
根据我对现场的观察和目击证人的陈述,事故责任明确是对方(被申请人)全权负责。被申请人违反了交通规则,闯红灯导致事故的发生。在事发后,被申请人没有主动承担起责任,并试图逃离现场。只是在我多次要求下,他才停下车辆,但对我表示出了敷衍态度,甚至态度恶劣,拒绝提供任何有关保险以及个人身份的信息。
申请理由和请求
依据我对交通事故的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不按交通规则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要承担事故责任,我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我在医院的检查和诊断结果,我腰部受伤且需要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这给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
因此,我在此向贵庭提出以下请求:
1. 裁定被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作出书面确认;
2. 裁定被申请人为我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交通费用等;
3. 裁定被申请人为对方相关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撤销其驾驶证一段时间,以警示他人。
陈述证据
为了证明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我特向贵庭提交以下证据:
1.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车辆的相对位置;
2. 目击证人证言,证明被申请人闯红灯并对事故负全责;
3. 医院检查和诊断的相关报告,证明我受伤的严重性以及需要的治疗过程和费用。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我请求贵庭能够依法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希望贵庭对此事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为我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同时,希望能通过此案件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做出警示,维护正常的社会交通秩序。
特此申请。
申请人:某某某
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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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目标。
知道保护自己的几种方法。
2?能力目标。
(1)逐步提高依法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学会与他人合作,机智勇敢地面对不法行为。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1)增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勇气和信心;
(2)树立法律保护意识,逐步形成善于斗争的能力。
三、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探究式学习。其中,探究式学习的模式:提出问题小组讨论各组交流集体归纳教师指导整理归纳巩固反馈
1?教师准备。
(1)调查学生的'法律知识基础、存在的问题,归纳分类。
(2)准备相关案例,案例以问题方式呈现。
(3)制作教学课件,提供相关网站、相关法律书籍、资料等。
2?学生准备。
(1)收集相关案例,提出问题。
我们知道学校、家庭、社会对我们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特殊的爱,但是这些都是外界对我们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我们的自我保护。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究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同学们通过预习提出来不少问题,课前也收集了不少案例,我将同学们的案例和问题进行如下归类。
问题1:
一名学生发现一家照相馆的橱窗里,摆着自己的照片,她很吃惊,因为照像馆从来没有与她谈过这件事,她问我该怎样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问题2:
一名学生骑自行车去看电影。到了电影院门口,他把自行车锁好放在电影院门前的存车处,交了两角钱的存车费。看完电影去取车,发现车没有了。他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3:
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生田某完成学业,后被告知学校没有他的学籍,因此不能为其发毕业证书。这下他可慌了神儿。
问题4:
一名初三学生放学后,骑车回家,因天黑没有路灯,一不留神摔倒在正在施工的沟里,造成左手臂骨折。他想去找施工单位理论,妈妈说:“是你不小心,怪谁?”
问题5:
酷爱运动的陶陶自己到超市买了双运动鞋,谁料刚穿两天,鞋就开裂了。陶陶拿着超市的小票,要求退换。超市负责人以鞋已穿脏为由,不能换。陶陶失望极了。
问题6:
学生林林的父母离婚后,她与母亲一起生活。但是妈妈由于工厂效益不好下岗了,生活很困难,爸爸从来不给林林生活费。眼看着林林不能继续上学,同学们真想帮助她,可是能怎么办呢?
面对同学们提出的这么多案例,我们今天集中讨论第5、6两个案例。下面我们就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探究。
第一,帮助受害者解决困难的办法有哪些?先采用什么办法?如果不行,还有什么办法 ?要注意选择方法的先后次序。
第二,每组选派一名代表发言,其他同学补充。比比看哪组发言最精彩。
将学生归纳的内容做适当调整,肯定学生的思路。
机构:消协、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板书】
这些机构都可以帮助我们进行协调,解决问题。如果能够以协调的方式解决问题,省时省力,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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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年利率36%(百分之三十六),借款期限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确认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已收到甲方上述出借款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交付方式为,□现金交付□银行转账支付
如乙方到期未还款,乙方将以所欠款项金额按_____%__________的月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时,如乙方到期未还款,丙方愿作为连带保证人代为清偿。
乙方自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________________,抵押给甲方,用以担保该债务,如乙方到期未还款,甲方有权将该财产进行拍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充抵乙方应还本息。
如有纠纷,各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精神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合同签订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甲方,_____________(签名,摁手印)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签名,摁手印)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签名,摁手印)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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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月在一酒店找到一份工作,安排到男浴去工作,7天试用,7天后签合同,人事部说,工作满1月到3月就加100元工资,看表现,表现好就过1月就加。我已经在酒店的人事部签订了合同。不过工作待了22天(包括试用的7天),家人不希望我继续在哪做了,浴室里的员工12个人,就有7个人有离职的倾向,我想做到12月底,担心辞职申请不予批准,后来找人事部,人事部的人说要辞职申请要到管理我们的总监那要取离职申请,并要求总监同意签字,不过我今天和总监沟通了半天,他只肯让我明年清明节时离职,也就是不肯给我离职申请书,也不同意我12月31日离职。
这人事部说不通过正规的.途径离职,工资是不给发的。我的工资是一个月压一个月的。也就是要求总监同意签字,我才能正常离职,工资不会少。
可是《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是离职是可以离职,酒店不给工资,他把话撂这,非正常途径离职不发工资的.
大家说说看,我自己写份辞职报告(不问公司要),是否能收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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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写明以下事项,借条才有可能被法律保护: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延伸阅读: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在于: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xx。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xx,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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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这两个字是平凡的不能再平凡的词,而在平时的生活中又会有哪些人遵守法律规则,又有那些人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呢?
有些人知法犯法,宣传迷信,骗人钱财。三年前,我的外婆去白鹤菜场买菜,忽然有一个大概三十岁的阿姨走过来对我外婆说:阿姨,你有没有听说这儿有个从台湾来的老伯伯,算命算得可准了。接着,她就说了一些很神奇的事情,外婆听后说:我对这个没有兴趣的!马上了离开了。这时又有一位四十多岁的妇女向外婆走来,对外婆说:阿姨你是不是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儿子是当老板的,女儿在北仑上班的外婆一惊想:她怎么对我家里这么了解的?这时那个阿姨已经看出了外婆的心思,继续说:这都是那个算命的先生说的。如果你相信的话我带你去见见他吧!
外婆虽然是有点半信半疑的,但是还是跟着她去了,走进了一条小路,碰到了一位男的,那个先生又重复了那个妇女说的话,还很认真地继续对外婆说:那位先生一般不见外人的,要有缘分的人他才肯算命的。所以你先拿点钱出来给我,到前面的庙里去请菩萨,贡好后到时候东西会全部还给你的,这样你们家就免除灾难了。正所谓三人成虎,外婆真的相信他们是做善事的。
当外婆拜完菩萨去找那个男人时,他们人影都逃的没有了,这下外婆真的知道受骗上当了,回到家后后悔莫及,但是已经来不及了。外婆很心疼那2600元和一个金戒子,买了一个教训,受害的还不止她一个人,虽然外婆后来报了案,但还是没有结果。那些人知法但不守法,太可恶了。
有些人不懂法,反而亲信迷信。上次在《讲大道》栏目中也看到一则惊人的报道:一位中年妇女,她的女儿得病了,她没把女儿送到医院进行及时救治,反而亲信一位巫师的花言巧语,最后巫师把她女儿给医死了。这都是相信迷信惹的祸呀!
在平时的生活中,这样的案例有很多很多的,我们要时刻警惕自己的防范意识,要知法守法,不要相信迷信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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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
2.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
3.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4.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
5.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序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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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
高等教育是在完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社会活动。高等教育有三项基本职能即:培养专门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获得长足发展,改革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作为高等教育事业中最为重要的因子高等院校本身却经历着一 个艰难的改革过程,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开始,我国进行 了高等教育大规模的扩张,以满足国民对于高等教育日益增长 的需求;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我们高等教育的水平,我们还提 出了要创办世界一流水平的高等院校的口号,在这样的背景之 下,我国高等院校进行了大规模的合并及办学规模的扩张,高校的“航空母舰”不断出现,但是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之后我 们发现,我们无论是在人才培养的质量、科学研究的水平还是 在服务社会的层次上并没有取得让人满意的成绩;另一方面,我们的高等教育事业却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高校腐败问题、教育公平问题等。根据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来看,高校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 单位要能充分地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必须要能够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而对于结构的维持依赖于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关系的协调;内部成员关系的协调在本质上取决于各个方面的利益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只有如此系统才能够保持稳定或处于一种均衡状态。
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是一种浅层次、粗放型的发展方式,在这种发展方式之下,高校作为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存在自身所无法克服的一系列的障碍,而使其内部结构正在逐渐丧失这种均衡性,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高校管理的行政化使得教师的权益受到了来自于行政权力的侵蚀和损害。高校管理的行政化,导致大学内部权力高度集中,高校领导只对上级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对教师和学生负责;尽管《高教法》规定,高等学校通过由教师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但实际上一些高校教师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更遑论参与管理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大学不断扩招与规模迅猛扩张,高校基建以及招生事务,便容易形成高校管理者的极大寻租空间,成为大学腐败的高发之地;近年来高校腐败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笔者认为,高等教育事业的行政化才是诱发高校腐败的真正原因;而高校腐败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高校教师。同时,高等教育管理的行政化,还衍生出学术腐败。近年来,大学盛行以论文发表量、SCI 等检索量,作为大学教师晋级的考核方式。这套以行政思维制定追求量而少考虑质的考核标准,成为了“学术腐败”的策源地。特别是很多学术水平不够的学校领导,为了成为学术带头人,以行政权力支配学术事务,为自己获取学术资源和学术地位。
众所周知,现代大学的灵魂是学术自由,实现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是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精神的内涵笔者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超越性的方面。即自我否定、自我超越、超越感性,大学要有超越精神与创造精神,学术自由精神的另一层涵义是 规范性,没有规范就
无理性,我们要用严格的规范为学术自由 提供良好的环境;超越性和规范性二者结合起来,不可分割的 构成了现代的大学精神----学术自由。学术自由精神的第一层涵义中,只有教师才是超越与创造的载体,因此,高校教师的权益不仅应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教师还应该成为学校真正的决策主体。学术自由的第二个方面即规范性,依法治校应该是规范性的基本要求,需要指出的是,依法治校的真正含义是要用强有力的规范对高校权力地运作进行有力地监督,即依法治权。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管理行政化的作用之下既无法有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又无法对高校权力的运作实施有效的监督,自然也就谈不上大学自治。
笔者认为,为了克服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中所存在的上述缺陷,有必要发展出一种相对合理的治理结构。我国高校现行的领导体制是一种叫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体 制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在许多方面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我们应该坚持党的领导,但是党的领导应该有一个适当的范围,不能搞党领导一切,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有历史教训的,所以高校的重大问题不一定都必须要经过“党委研究决定”;高校并非行政机关,由于我国的高校领导成员都是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任命的而且都有相应的行 政级别,这就造成了高校领导只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而不对学校教师与学生负责的现象,那么教师和学生权益被忽视就是必然的结果了。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设想:将高校现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改为“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教职工及学生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其中教师代表至少应该占到全体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二,因为教师才是大学真正的主体;职工代表大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重要的有学校理事会,(理事会的成员是大学所有者的代表,理事会在西方高校中是广泛存在的因为西方是以私立高校为主;我国主要是公立高校,所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有代表在高校理事会用以代表国家对于高校的所有权;涉及 到学校发展的重大事务如征地、盖房、扩招、投资等均由理事会决策,大学校长由学校理事会聘任,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校长在性质上是学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采用此种结构既实现了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还解决了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与制约的问题。)在职工代表大会中另一个重要的机构是学术委员会,它是高等院校的学术评议与审核机构,学术委员会一般分为校、院两级。各组学术委员会由副教授以上学衔的人员组成,其主任、副主任应由学术上造诣较深、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专家担任。基层学术委员会的人选由讲师、助教以上的教研人员酝酿推荐和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应在校长的领导下工作,但在学术问题上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同时学术委员会必须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它的基本职能包括:审议本单位科学研究远景规划和计划草案,对较大型学术活动提出建议并推动与促进校(系、所)内外向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及科技合作,审议重大研究课题的开题报告、评价本部门重要的论著及研究成果.对其中应与奖励者提出推荐意见;评议教研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成就.对其确定或提高学衔(或职称)级别提出建议;拟定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及大学生)的计划,组织专门小组主持其课题考试与论文答辩,并对其是
否毕业和授予学位提出建议。最后,职工代表大会中还有必要设立一个争议调解委员会,用来调解发生在学校内部的各种争议。与上述治理结构相适应,我们应尽快制定《高等院校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高等院校学术委员会条例》,强化教代会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权力。要改变教代会可有可无、运行不规范的现状,学校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实施。尽快制定并出台《高等院校信息公开条例》,加大大学信息公开力度。大学应及时将学校基本工作情况和有关信息 报告公布,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通过上述对高校在治理结构上的调整,可以避免高校出现 行政化的趋势,使得行政权力的运行受到了有力地监督和制约,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的发生;更为重要的是,在这种相互监督与制约的治理结构中教师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地保障,可以充分地发挥教师这一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成为大学创新的智慧源泉;学术创新加上依法治校这二者共同将学术自由这一现代大学的灵魂注入到我国高校的内部,必将赋予我国高校以前所未有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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