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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心得

法律心得

时间:2025-04-12 赵老师教案网

法律心得(系列12篇)。

法律心得 篇1

通过学习,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的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仅靠自己从教以来点点滴滴找出了工作中的不足和以往教学中留下的遗憾,终于明确: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只有知法,才能守法。通过学习,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学习理念,要想成为新型的教师必须不断学习,从而充实自己,用最新的教育理念武装自己的大脑,用最先进的教育手段,用规范的教育行为给学生传授最新的知识和方法。

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常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因为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展着量和质的变化。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理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一名教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今后在工作中一定要贯彻执行教育法规,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法律心得 篇2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的法定责任,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明确规定把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作为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要求“将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这一要求,阐明了今后学校的法制教育实施方式和教学方法,对我们今后的教育工作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性。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应当遵循尊重教学、科学导入,分量适中、目标恰当,有机统一、一箭双雕的原则。渗透法制教育要创设适当的情景,要找准切入点,频率不要过高。从具体到一节课的时间占用来看,最简单的,只要求告知学生法律法规名称,最复杂的,占用时间也一般不会超过5分钟。其次,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在方法上有明确的要求,即“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并作了相应设计。只要坚持这些原则,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过程,就是一个主动、快乐的学习过程,甚至于有时是在学生不知不觉中,即已完成法制教育的任务,既不会增加学生的学业负担,也不会增加学生的心理负担,更不会伤害学科本身,达到双赢目的。

三、通过这次的培训,让我深刻认识到当今法制教育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渗透式教学刻不容缓,让我更明白教师“教书育人”的真正含义;让我认识到学生不仅知识水平的高低跟我们教师有关,他们的自身素质、道德观念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我们教师对他们教育了多少。所以,现代的教师不仅要传授给他们文化知识,还要时时进行渗透法制教育,将教学与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让我们一起共同努力,创建一个新型法制型社会,从学校开始。

总之,法制在学科教学中的渗透是一个大课题,有待于我们广大教师去探讨和研究。我们要切实按照这次培训所提出的要求去做,在法制渗透方面探索一些可行的途径,把传授科学知识同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学生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教育培养合格人才。

法律心得 篇3

我校教师在学校领导的组织下,通过量种情势展开《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学习,使我对教师的权益和义务、教师的行动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的展开等内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对如何才能强化师德、建立教育新风,有了自己更深入的体会。下面我就谈一谈我的认识和感受。

通过学习,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的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仅靠自己从教以来点点滴滴找出了工作中的不足和以往教学中留下的.遗憾,终于明确: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由于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爱好学生、爱惜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特别是做到爱好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由于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平公道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只有知法,才能遵法。通过学习,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学习理念,要想成为新型的教师必须不断学习,从而充实自己,用最新的教育理念武装自己的大脑,用最先进的教育手段,用规范的教育行动给学生传授最新的知识和方法。

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常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由于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常常“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展着量和质的变化。因此,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期发展趋势,不断理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一位教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今后在工作中一定要贯彻实行教育法规,做让人民中意的教师。

法律心得 篇4

九月初,环卫行政执法中队成立了,我有幸成为其中的一员。为了更好地开展业务工作,这就迫切要求我们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和城管行政执法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努力学习,使知识结构更加合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现阶段,我们环卫执法中队刚刚成立,执法环境、执法威信都处于较弱的位置,只有通过提高专业知识,学习执法技巧,运用执法智慧,一步一步提高整个队伍的执法素质。

这次培训课程中,着重讲解一些我们平时执法工作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使我们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法制意识,同时还列举了一些生动、典型的案例,讲解了一整套合法、规范的操作程序,分析了平时容易出错、忽略的细节错误,把平时工作中的实践经验与法律法规相结合,让我们对环卫执法中的涉及内容和应有的程序有了更全面、系统地了解,并能深刻、直观地掌握。

通过学习《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汇编》,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首先要注重自身形象,当身着执法工作制服时,你的一言一行都在群众的眼中,都是城管的一面旗帜,为使群众对我们环卫执法队员有一个好的印象,必须要做一个文明、礼貌的执法队员;同时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线环卫执法工作,涉及的往往是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对自己的位置作出准确定位,才能以一颗平常凡参与到执法过程中,才能得到群众的肯定和认可,做为一名新成员,我们应该尽快完成角色的转换,时刻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执法理念作为干好每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端正态度,从点滴做起,

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工作作风,努力做到工作面前不骄不躁不馁,执法地客有理有据有节,尽快融入到环卫执法队中来。

其次,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技能和水平。要认真学习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队伍内部管理规定,并熟练掌握和运用,做到依法行政。在这基础上,还要钻研法律、娴熟业务,要善于思考,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要把上级的精神、执法的法规与执法工作实践相结合 ,针对执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认真思考分析,关于抓信主要矛盾,弄清主客观原因,区别对待,灵活处理,平衡把握,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所以,在今后的工作 中我还必须坚持不断的学习,学习老队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学习老队员训练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术,学习老队员在各种管理上好的经验,在实践中紧紧抓信每一个学习机会以,不断地修正自我,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使自己尽快地成为一名合格的执法队员。

法律心得 篇5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残。学生的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心得 篇6

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在他1971年的一系列公开演讲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作者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尽管这两个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面对着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社会问题,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因此,需要使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

书中通过对法律与宗教的人类学把握、历史上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宗教中蕴含的法律方面、法律与宗教的死亡与再生的末世学角度,精辟论述了法律与宗教自始至终不可分割、互相渗透的密切联系,从而揭示出现代人对法律与宗教关系认识的严重片面性。

伯尔曼指出,在人类所有的文化里,法律与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的存在决定了法律与宗教的共通性。本书所要指出的关键即为:“尽管这两方面(法律与宗教)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一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也就是说,法律必须被信仰,以免退变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必须有规则,否则易于变为狂信。

看完这本书,我对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有了更深的了解,法律之于我们,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力,它指导着我们的行为,而宗教之于我们则是一种内在的约束力,它指导着我们的心灵,或善或恶。在我国,法律与宗教都有比较悠久的历史,但显然,宗教所宣扬的道德和伦理比法律的影响更加深远。因此造成人们对于法律的意识相对淡薄,法律在中国缺少一份神圣性。法律是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解决社会纠纷的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它用于调节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在任何一个具有自主和自由、承认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的社会,法律是不可少的、维系社会的重要基本手段。法律对于人们的保护远比宗教来得全面而彻底。因此,在现今的中国,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

人们发现,中国的落后,就在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政治(权力)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并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为了使我们的社会走向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和机制。对民众,需要的是为权利而斗争;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以道德无涉、价值无涉为口号。

正如梁治平教授对中国表示出深刻的忧虑:“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这样的困境不是比西方人面临的危机更难以摆脱吗?”梁教授的忧虑点出了我国立法的尴尬处境。无论看上去多么完美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如果缺少精神的基础,不能唤起民众的认同和信任,又怎能产生对它的信仰?因此,结合中国实际,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才是真正能为人们所认同和遵守的法律。

最后,我想引用书中的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我们的法制道路才能够越走越远。

法律心得 篇7

行政执法培训心得体会依法行政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省、市、县政府法制办和县局的安排,近日,我参加了20xx年度浙江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尽管培训时间比较短,但在县府办、法制办的细致准备下,在市法制办老师的生动讲解下,还是取得了很大的收获。

一、法律需要被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人所熟知的话:“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如果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所有的法律都只能是“空中楼阁”;只有法律被所有人追求和信仰,让法律占据心中至上的地位,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此,必定人人守法,人人依法。

二、执法程序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专门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必须依靠不可缺少的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行政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在执法实践中首先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亮证、调查、制作法律文书、告知救济方式等程序,要做到案件经得起推敲、经得起复议、经得起诉讼,坚决避免因程序原因导致的复议或诉讼败诉。

三、行政执法要合理。合理性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要求。首先,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四、执法目的是为民。人民利益是党和国家立足的根本,是当前一切工作的努力方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就是要维护好人民权益。工作做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要始终坚持为民监管,以人为本,把切实保护好人民健康和生命权益作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本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依法行政事现代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正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一个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我认为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牢固法律信仰、规范执法程序、合法合情合理行政、做到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归功于人民,树立并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推进“五个监管”,依法行政,为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法律心得 篇8

不少人说,在众多的法理学著作中,通俗程度和被引用程度最高的当属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了。由于自己的法理学基础较为薄弱,受这种说法的影响,我把这本书作为自己研习法理学的一个新起点。一段时间阅读之后,感觉很有收获。在此把阅读该书过程中的所想所得作个总结。

一、博登海默关于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思想

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是本书的核心部分。在此部分中,博氏认为秩序和正义是理解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及其实质目的所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概念。并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诸多重大的联系与重叠现象。他认为秩序是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是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在他看来,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人们都曾力图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故都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倾向深深地根源于包括人类生活在内的整个自然结构之中:在客观自然界中,秩序压倒了无序,规则压制了偏差,规律压倒了例外。在人类生活中,秩序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博氏吸收了心理学研究的成果,认为人们喜爱秩序,要求人与人这间有序关系的倾向,有两个心理根源:一是人类具有重复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入为主的倾向,因为这种重复给人以精神上的满足;二是人类倾向于对瞬时兴致、任性和专横力量作出逆反反应。既然秩序是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为了说明作为社会控制力量的法律的性质与作用,博氏设想了两种完全不创设与维护有序规则的社会模式: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他通过例子说明,在这两种无规则的“边缘”型社会模式中,必然会使人们产生危险感与不安全感,而只有法律方法才能预防这种状况。他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制权力行使的一种限制:为了防止具有为数众多而又相互抵触的意志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限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最为纯粹、最为完善的法律形式,可以将秩序和规则性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机构的运转之中,从而排除私人和政府专制地或暴虐地行使权力的可能性。

关于正义要素,博氏认为秩序要素所关注的乃是社会制度的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但仅有此是不够的,因为依靠规则消除人际关系中的承受机性并不能够为人们在预防某个政权运用不合理的,不可行的或压制性的规则方面,提供任何保障性措施。所以我们必须关注作为规范大成百上千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这就需要求助于正义观念。正义的关注点是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目标。这基本的目标就是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如果一个法律制度适合于实现这个目标,我们才能说这个法律制度是正义的,或者说法律具有了正义性要素。追求正义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

二、博登海默理论的人性论基础

在社会科学研究的许多领域,广泛存在着一种研究方法,这就是从对人性的分析出发而推导出各种理论构想和制度设计。我认为,了解博氏对人性论的分析是一把打开博氏思想宝库的钥匙。在《法理学》一书,博氏的人性论主要集中在他所作的中文版前言中。

尽管博氏并未对人性象霍布斯、洛克、休谟等人那样作出详致的分析,但他的很多思想是以他对人性的认识作为前提的。在下面一段话中可以看出博氏对人性的重视,他说“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上述结论所依赖的预设是存在着一些需要法律予以承认的人类共性。”博氏没有陷入“性善论”和“性恶论”两分法的泥潭,也并未从“善”、“恶”的伦理角度构建自己理论的人性论基础。他更加注重人性中的“个人主义倾向”与“共有取向”的存在,了解到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他的理论派别为何被称为“综合法理学派”了。他说“在这些共性之中,最为重要是如何协调正常人所具有的个人冲动和共有冲动。几乎每个个人都有实现自我和发展个人的冲动,而这种冲动又常常在那些旨在实现其生活目标的自主行为中得以表现。”他把人性中的“个人性”与“社会性”两种成分相区分,并认为法律的种种价值主要是建立在“个人性”的基础之上的。他说“自由、安全和平等诸价值,植根于人性的个人主义成份之中。自由感驱使人类去从事那些旨在发展其能力人促进其个人幸福的有目的的活动。人类痛恨那些没有正当理由便破坏上述目的的对自由的限制。追求安全的欲望促使人类去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对一个人的生命、肢体、名誉和财产所为的非法侵犯。……对平等的要求则促使人类同那些根据合理的、公认的标准必须被认为是平等的待遇但却因法律或管理措施所导致的不平等待遇进行斗争。它还促使人类去反对在财富或获取资源的渠道方法的不平等现象,这些现象当然是那些专断的和不合理的现象。”博氏认识到,人性中的种种成份并不是相互分离和孤立的,而是相互作用的,他说“人性中的个人主义倾向与人性中的共有取向是相互补充的。人需要社会交往,因为他使其生活具有意义,使其避免陷于孤寂之中。”]

博氏把人的社会性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并认为人生而具有理性。他说“人性的共有成分根植于对个人的这样一种认识,即完全凭靠他个人的努力,他是无力实现他所珍视的那些价值的……人自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它能够使个人在自我之外构设自己的,并意识到合作及联合努力的必要。这就是理性的能力。”“理性乃是社会化和尊重他人行为的源泉。理性之声告诉我们,为使我们自己的需要适应他人的需要、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义,对个人行为施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博氏意识到,虽然我们可以把人性的种种因素作各种归纳和各种分类,但是这些因素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他说“人性并不是一系列稳固确定、自相一致的特征,而是一些经常发生冲突的基本倾向。这些倾向所取的发展方向和它们于个人生活中的能动力量,会因伦理教育和行为限制而受到决定性的影响。”根据博氏的这些论述,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认为,包括法律在内的种种制度的设计,无不以某种人性预设作为基础,其所相异者,在于对人性中的个体性因素还是社会性因素更加重视。对我们传统认为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总体上更加关注个体性因素,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则在总体上更加关注社会性因素。

当然,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即使是其意识形态并未根本改变,也可能会根据社会的变化而对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关注程度呈现此消彼长的调整。美国新自由主义与新保守主义的交替更迭和中国的改革开放都可以说明这一点。

法律心得 篇9

是我国“六五”普法的收官之年,经过多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了显著提高。然而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我们更应该清醒地看到,学法用法工作中仍存在不足之处,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差距。作为一名公务员,更要努力学好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下面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提升学法用法思想认识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一是领悟学法的重要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公仆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充分掌

握所需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二是坚持学法的自觉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同时,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即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促进了经济发展。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二、增强学法用法实效

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形式、充实内容、健全机制,真正提高广大公职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一是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通过学习,我更加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治的关系,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坚持理论与实

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推进事业健康发展。为此我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依法进行决策;坚持依法推动工作;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三是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治宣传为人民的要求,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治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三、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当前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一是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紧,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逐步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二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力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检查。三是以用促学,学用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治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我们要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治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

法律心得 篇10

从古至今中国一直是十分重视教育的国度,中国教育体制意义深重,并非三言两语可以表达的。

——题记

四校联考的硝烟已经逐渐散去,曾经那些迷茫的面孔正在一天天恢复平静,脸上的阴云正在逐渐散去,前方优秀的同学保持着自己良好的竞争状态,靠后的同学有的被惊醒,正在奋起直追,另一部分则在继续沉沦。

每一个人都在为自己的分数和名次而拼命,因为那是学生任务完成情况的体现,再则是为了可以上更好的大学,老师看分数,家长看分数,高校也要看分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口号已经被架空,实际情况就是:“你的分数高,那么你就是个人才。综合实力优秀分数没有达到标准?那对不起你只能靠边站了。”我们就像机器一样每天机械的运作着,虽知疲倦,却又不能知疲倦,国家下达的对学生作息时间的文件更像是一纸空文,根本没有落实,平时我们总是抱怨学校不按规定办事,减少我们的假期,其实,静下来想想,真的不能怪学校,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中国,仅仅十几亿的人口就让人汗颜,适者生存的社会绝不会停下来等某个人,跟不上社会的脚步就只能被淘汰。

我国的教育制度确实太僵硬。而且高考非常让人无语,先不说地方招生分数差异的问题。光是一大堆加分就让人脑大,少数民族能加分,为了计划生育又加分,三好学生还加分,加来加去,最不公平的还是高考。但毕竟生活在这个国度,我们只能学会去适应,因为人不能改变社会,你不能让社会来适应你,只有你去适应社会高考的道路就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力争自己可以踏过这人生转折点的独木桥,只能力求自己不成为那个被挤掉的人。中国的教育是面对大多数学生,不否认这种“广泛”的教育尺度或者方法会埋没一些所谓天才学生,如韩寒这样的少年,但,教育的原则是教会大多数的学生,而不是只教成你一个韩寒。很多同学抱怨很多课程没有用,但是还设置了。其实,这个是学生没有注意到,这些课程的重要性。在人生中,很多的知识是一定要学习的,只不过是学习时间和空间上的一个先后的问题。高考确实不是什么讨人喜欢的制度,但是相比之下这是目前最好的制度了,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取消高考,穷人还读什么书?回家种地去吧,书是给有钱人读的,直接导致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社会贫富差距越拉越大。

每个中国人都向往西方的教育体制,殊不知接受西方实践教育的学生们也有他们的苦和累,没有辛勤的付出如何会获得累累的硕果呢?客观上说,应试教育也有它的好处,试问从古到今哪几个没经过考试,却最后成了人才,只是看你怎么看待它了,能经受起考试“折磨”的人就是人才,经受不住就可能被考试的压力而埋没了。其实只要你正确的看待考试,谁都可以过,到于其它多方面的知识就要看自身的意愿了。

中国打素质教育的旗帜已经很久了,却都实行不了,这不只是因为国家实施的力度不够,也跟中国的国情有关,中国实施应试教育不是一年两年的事了,好像大家都习惯了这样了,而且许多中国人的素质低下不是个密秘了,必须要强制性的才能让这许多的人去做,还有人都有惰性的,有多少人能自觉呢,不过这也是一个素质的问题。所以不要有过多的抱怨,摆正心态,努力去适应社会,这样才能为自己开创一个光明的未来!

法律心得 篇11

下年五月十六日下午,春晖家园计划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结束了,对于此次的培训学习,我想我只能用受益匪浅这四个字来形容了。_级毕业生现就职于安徽省睿正律师事务所的杨阳的博文广识、生动讲解、精彩案例无不在我的脑海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同时,我也敬佩于杨阳作为一名律师的职业道德,也感动于他愿意为春晖家园计划做无偿的法律顾问。

本次培训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下面就此次精彩培训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一、丰富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充分认识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

杨阳首先介绍了对留守的儿童普法教育有助于儿童法制意识的养成以及社会稳定的维护,他从三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是留守儿童的普法教育,二是志愿者支教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三是其他法律知识交流——以婚姻法为例:从结婚、财产分配以及离婚三方面的注意事项进行阐述。所以我认为,在接下来的支教工作中要充分把法制内容、教育契机在各学科的教学活动中,有意识、有计划地渗透进去,增强学生的相关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教育,激发学生法制情感,培养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和能力。

二,此次支教团队应大力开展传统形式的普法宣传,加强学校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万以上,贫富差距大,社会安定程度呈下降趋势,农民工的权益受剥夺、受侵犯。而《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

然后,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道德是由一系列法律和细节技术保证的。如果一个国家更依赖法律和专业机构来保护普通人,好心人才会越来越多。事实上轻易指责一个社会的道德滑坡过于武断,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事在我们的社会每天都会发生,因为救助他人而牺牲的人更是不胜枚举。尤其当时的心态,他们都会说这没什么,换了谁都会这样做,这就是人类的一种天性。我们的法律规则中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褒奖条例,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人员也有着详细的保护措施,只有这样,才会使得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事迹越来越多地延续下去。

法律心得 篇12

通过前段时间学校组织的法制学习和我在网上阅读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的有关规定,使我对这些法律法规有了新的认识。

首先是《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从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此文转自斐斐课件园等几大方面阐述了《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每一方面与我们教师息息相关,在今后教学中教师有法可依,促使教师有高度的事业心,提高业务水平,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

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

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

念,树立教育新风。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有了深刻的体会。

教育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身为一名幼教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孩子。喜欢孩子,爱护孩子,服务于孩子,同时也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是不易。不管如何,教师要对每位孩子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共事。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可称得上不辱使命。

其次是学习《教育法》。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我有了一些体会。学习《教育法》、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第三是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学习此法,我总结了一下几点体会:

一、区分层次,继续上好法制课。

要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师、有教材,并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实践中,要注意根据中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识水平由浅入深地分阶段、分层次施教。小学阶段侧重法律常识的启蒙教育,使其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法律常识,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行为;初中阶段重点学习与日常行为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提高学生遵纪守法意识;高中阶段主要学习法律基本理论和知识,帮助学生树立宪法权威的意识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同时,要按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常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小学,结合思想品德课、社会课和语文等学科教学,

渗透《义务教育法》、《国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知识;在中学,结合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教学,渗透《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知识。

二、形式多样,提高法制教育效果。

一是举办主题班队会、模拟法庭、开展社会调查、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是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形式,通过宣讲法律故事,进行典型案例审理等,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教育,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教育效果。

二是开展社区教育活动。要依靠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学校和家长做好所在区域学生假期的学习生活及教育活动,并协助家长做好监护工作,共同做好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特别是做好对“行为偏常”学生的帮教工作,努力切断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确保学生不出问题。

最后,我们还学习了刑法,使我认识到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其中刑罚的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

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

在此次法制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工作中,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总之,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执教,爱岗敬业,作到既教书又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这样才得以使教育事业走向辉煌,使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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