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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教案

知识产权教案(必备15篇)

时间:2020-03-04 赵老师教案网

知识产权教案(必备15篇)。

● 知识产权教案

一、国际条约法对条约冲突条款的调整

正如国际法委员会(ILC)报告指出:国际法不是法规的随意组合,不同国际条约之间存在“有意义”联系,其规则和法律原则可相互参照理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Trips递增条款属于现存的国际法,它们之间存在两种关系:第一,相互解释关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助于Trips递增条款的理解,比如:有助于后者的适用、阐释、修改。第二,冲突关系。两者同样适用并有效,但是,两者调整的结果是矛盾的,这就需要选择适用哪一种法律条款,《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英文简称《VCL》)规定了条约之间冲突条款调整的基本规则。

(一)冲突条款调整的基本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c)条要求条约解释:应考虑缔约方已签订的“任何相关可适用的国际法或者国际习惯法、整体原则、国际法其他一般原则”。因为几乎所有Trips递增条款的协议方同时是世贸组织成员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c)条同样适用于调整两者的关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是解释Trips递增条款的“任何相关的国际法”,但是不能反过来说Trips递增条款条款是解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任何相关的国际法”,因为自由贸易协定只对自由贸易协定协议方适用,不适用于以前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方。对于Trips递增条款规定比较模糊或者未规定的问题,比如:《反假冒贸易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规定了处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边境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56条规定了对进口商和货物所有权人错误扣押的赔偿,《反假冒贸易协定》没有直接对应的条款。然而,《反假冒贸易协定》第6:2条规定“一般性要求法律程序应公平、平等地给各方提供权利保护”。这样《反假冒贸易协定》第6:2条一般性义务可被理解为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56条更为特定义务:因原告错误申请扣押进口商品给被告造成损害的,知识产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55条规定了对涉嫌侵权商品扣押期限的限制,《反假冒贸易协定》也没有对应的条款,但是Trips协议55条同样可用来解释《反假冒贸易协定》第6:2条。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31(1)条规定:条约的解释应按照条约术语的通常含义和条约制定的目的来解释。但是,从条约通常的含义来解释,可能造成条约之间原则和目的的冲突,条约之间进行协调解释就变得不可能了。例如: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和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有损于Trips协议第6条、第31条弹性条款,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17.9.4条明确禁止知识产权的国际用尽(比如专利药品的平行进口),第17.9.4条限制了“司法或者行政知识产权反竞争措施”和“非商业使用或者国家出现紧急情况、其他特殊情况”运用专利强制许可,结果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减损了多哈宣言确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两个弹性条款。

(二)冲突条款的界定

从更为宽泛的意义上理解,一个协议规定的权利行使条款也会与另一个协议规定的限制性义务或者权利行使禁止相冲突。Trips递增条款或许会限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弹性条款,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优先于Trips递增条款,他们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多哈宣言第4段的规定为例:“确认成员方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弹性条款,特别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目的”。然而,上述观点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弹性条款整体概念相矛盾。我们必须记住,成员方给知识产权提供额外保护属于成员方自己的事,没有外部规则强行要求成员方怎样行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成员方放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某个弹性条款,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在行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规定的权利,如果禁止成员方行使放弃的权利,这样就把选择性的弹性条款变为强制性条款。严格意义上讲,一个条款的遵守一定会违反另一条款规定,这两个条款就是冲突条款,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好像也持这种看法。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冲突条款的调整

除了条约之间的冲突,条约内部的条款之间也会冲突。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规定某些先前知识产权条约优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Ⅰ-Ⅳ部分不能减损以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多边条约,这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条约关于知识产权实体保护最为清晰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三种条款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预留了“政策空间”,属于协议的模糊地带:一是“平衡条款”,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序言、第7条、第8条、第66(2)条。二是含义模糊的.“开放条款”:包括第6条、第27(3)(b)条、第31条、第39(3)条。三是在某些情况下,明确限制知识产权保护“例外条款”,包括第13条版权例外、第17条商标权、第30条专利权例外。

(一)平衡条款对《关税贸易总协定》(中文简称关贸总协定,英文简称GATT)条款理解有歧义时,应依照“《关税贸易总协定》”序言的精神,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理解应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2)条序言规定的目的和目标,同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序言第5段、第6段“平衡条款”也规定了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人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消费者双方利益平衡。其序言第5段:认识到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目标和技术目标;其序言第6段:还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内实施法律和法规方面特别需要最大的灵活性,以便他们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可行的技术基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7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8(1)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在制定或者修改其法律和法规时,各成员可采用对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所必须的措施,只有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多哈宣言第5段(a)也规定了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解释,应体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7条和8条弹性条款。多哈宣言第7段重申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6(2)条:发达国家成员应鼓励其领土内的企业和组织,促进和鼓励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转让技术,以使这些成员创立一个良好和可行的技术基础。

(二)含义模糊的开放条款该类条款意义模糊,存在歧义,例如对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条(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第31条(专利强制许可),目前争端解决机构(英文简称:DSB)还没有判例对之作出解释,多哈宣言第5段(d)和第5段(b)却分别强调了这两个弹性条款: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条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问题:就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而言,在遵守第2条和第4条规定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看来,成员方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规定,除了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和第4条(最惠国待遇原则)之外,并没有一致的要求,所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条属于含义模糊的条款。因为,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分为“地域”用尽或者“国际”用尽两种。“地域”用尽指知识产品在一国销售后,知识产权人在该国内失去了对该产品中的智慧成果的排他权,知识产权人在其他国家仍有可能享有排他权;“国际”用尽指知识产品在一国销售后,知识产权人在世界范围失去了对该产品中的智慧成果的排他权,“国际”用尽有利于其他国家再次购买该知识产品的消费者。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1条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使用: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如果成员方法律允许对某个专利客体作其他使用,包括政府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第三方使用,则应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1(a)条至第31(l)条规定的未经授权使用的限制性条件。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第31(b)条要求:除非国家紧急情况或者其他特别紧急的情况之外,政府应“以合理的商业条件”从知识产权人那里获得自愿许可;第31(f)条要求专利强制许可生产的知识产品“主要”供应国内市场;第31(h)条要求知识产权人获得“合理的报酬”。这里“以合理的商业条件”、“主要”、“合理的报酬”等术语的含义并不明确。

三、Trips递增冲突条款

一方面Trips递增条款会限制世贸成员方利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另一方面一些刚达成的美国、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含有保障Trips弹性条款。(一)Trips递增条款确认WTO/Trips权利和义务

一般来说,自由贸易协定冲突条款先得确认WTO/Trips规定的一般或者特殊义务,大多数情况下,也确认WTO/Trips规定的权利。《反假冒贸易协议》第1条规定:“其他协议(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已规定的‘义务’,本协议不得减损。”该条明确规定了《反假冒贸易协议》的解释应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反假冒贸易协议》最终文本使用的是“义务”,而不是草案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这里可以看出《反假冒贸易协议》优先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适用。但是,美国、欧盟、日本签订的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不同于《反假冒贸易协议》,这些自由贸易协定一般或者特殊条款都规定了不得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权利和义务”冲突。这是否意味着自由贸易协定减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意味着“权利”)时,自由贸易协定不得适用呢?

答案好像不是的,因为:其一,权利和义务具有双面性,协议一方的权利却是另一方的义务,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不得减损其他协议规定的义务,也不能保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意味着“权利”)的适用。其二,即使“权利”也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权利”也限于自由贸易协定协议方彼此之间的权利。要是自由贸易协定协议方决定放弃权利(不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某些弹性条款,其实也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在这里,递增条款即使减损了弹性条款的适用,但是,没有减损冲突条款有关“权利”的规定。其三,自由贸易协定仅确认“权利和义务”也很难阻止其减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某些弹性条款,只有在递增条款规定遗漏或者规定模糊时,才有必要考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

(二)Trips递增条款遵守多哈宣言

多哈宣言第5段规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有关的弹性条款,这些条款优先于Trips递增条款适用。

1.“遵守多哈宣言的”一般条款。美国和欧盟的自由贸易协定及《反假冒贸易协议》序言明确规定:20xx年11月14日世贸组织第四次外交会议多哈有关公共健康宣言,有助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的履行和解释,有助于补充说明Trips递增条款知识产权义务规定的空白或者模糊地方。这些Trips递增条款一般性“遵守”条款主要作用是要求自由贸易协定与多哈宣言的弹性条款一致。然而,Trips递增条款明确减损或者禁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时,一般性“遵守”条款就没有参考意义了。例如:欧盟-哥伦比亚-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231(2)条甚至要求对化学药品的实验数据提供最低5年保护。显然,多哈宣言有关专利药品强制许可的弹性条款,在这里被禁止适用,发展中国家获得仿制药品将变得更加困难。欧盟-哥伦比亚-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197:2条也许能再次起到维护多哈宣言弹性条款的作用。近来美国达成的几个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关于“公共健康措施的谅解”写到:本协议不阻止协议方采取措施让公众获得药品达到保护公众健康目的,特别是面临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传染性疾病和其他特别紧急情况和国家危机时。

欧委会-加勒比环保协议第139:2条也写到:“对本协议的解释不得有损于加勒比国家获得药品的能力。”与“遵守多哈宣言”相比,这些自由贸易协定条款重申了多哈宣言的重要原则,并把这些原则直接纳入协议,而不是间接地遵守宣言的弹性条款。即使是自由贸易协定协议方采取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与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不一致,保护公众健康措施应优先考虑。Trips递增条款越是明确规定遵守多哈宣言,越是能保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的实施,除此之外,“遵守多哈宣言”条款也确立了多哈宣言与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关系。

2.Trips递增条款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欧盟-秘鲁-哥伦比亚自由贸易协定第197:1条写到:依照本章规定,协议方可以修改或者制定法律、法规,采用知识产权多边协议(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允许的例外和弹性条款,特别是在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公众健康、营养和获得药品时。当然,采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不能完全取代Trips递增条款,也就是说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明确和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这些保护义务优先适用于其他协议(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规定的例外和弹性条款。当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只有一般性规定或者规定较为模糊时,就依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解释Trips递增条款。不管怎样,像欧盟-秘鲁-哥伦比亚自由贸易协定第197:1条那样,对自由贸易协定义务的解释和履行应依照现有的多边知识产权协议(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限制或者例外条款。首先,遵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一般性规定。(A)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17.4:10(c)条规定协议方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其他国际知识产权条约。(B)欧盟-印度自由贸易协定第15条:协议方应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未披露信息提供保护。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应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的限制,例如:新专利药品在上市前,其实验数据保护就受到专利强制许可的限制———不能影响公众健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中与专利有关的弹性条款限制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欧盟委员会也认为,信息排他权不应该限制强制许可,在专利强制许可与信息排他权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专利强制许可。(C)自由贸易协定第2:3条也有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的明确规定:本协议义务性质和范围遵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7条、第8条。其次,遵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特别规定。(A)比如,可专利性的客体范围美国-哥伦比亚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句话明确规定了,其义务不得影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7.2条和第27.3条———“排除某些发明的可专利性”弹性条款。与Trips递增条款比较起来,协议方优先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然而该自由贸易协定第二句话限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7.2条和第27.3条的适用,对于植物专利,自由贸易协定协议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协议方能自行决定什么是“采取合理措施”,它们也可对植物发明不提供专利保护。

自由贸易协定第三句话更是限定:“已为植物和动物有关的发明提供专利保护,已提供的专利保护不得停止。”该句话是Trips递增条款的“冻结性”条款,该“冻结性”条款不允许自由贸易协定协议方利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7.2条、第27.3条弹性条款改变其国内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B)还有一种自由贸易协定遵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特别规定。美国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投资的条款规定:禁止征用和技术转让条件相互关系,投资保护标准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例外、限制相互关系。美国20xx年和近来的双边投资协定(BIT)也有相同的规定。与投资有关标准(例如:征用)不影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

● 知识产权教案

被许可方负责为自己和/或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协议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施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行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被许可方将自己负担费用,向一家在________地区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承保产品责任险,为许可方(同时也为被许可方)因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提供合理的保护。被许可方将向许可方提交以许可方为被保险人的已付款保险单,在此基础上,许可方才能同意产品出售。如果对保险单有所改动,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向其提供新的保险单。许可方一词包括其官员、董事、代理人、雇员、下属和附属机构,名字被许可使用的人,包装制造人,名字被许可使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节目转播台,节目主办者和其广告代理,及这些人的官员、董事、代理人和雇员。

● 知识产权教案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是甲方聘用的从事 岗位的专业人员;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将涉及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商标权和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协议如下:

一、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包括进行了注册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权、商标、服务标志、标识、形象、商号、互联网域名、设计权、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数据库权利、半导体设计图权利、实用新型、专有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以及在世界各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其他所有的权利或保护形式,不论其表现为何种形式,记载于何种载体,无论是否登记。

“职务作品”:是指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作品、论文、报告、文件、图画、肖像、产品理念、服务理念、照片、底片、录音/像带和母带、电脑程序、源代码、结果代码、原型、研究数据和文件、样本、日志、报告和其他材料(总称“职务作品”)

特别是,下列作品属于职务作品(非全部):

二、知识产权归属

1、有下列条件情况之一的,乙方完成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全部属于甲方:

(1)受聘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

(2)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研发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

(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两年内研发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甲方交付的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

(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材料等所研发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

(5)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

除非乙方证明不符合上述条件,否则在乙方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形成的与乙方工作相关的作品或产品,均属于职务作品,全部知识产权应属于甲方。

2、乙方同意,在受雇甲方期间及其离职后,如为甲方合法取得或维持上述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的所有权所需要,乙方将按照甲方的要求签署有关文件或提供必要的协助。

并按甲方所要求的方式使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非经甲方的书面授权,不对其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处置。在与甲方的聘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立即停止对前述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的一切使用行为。

侵占、使用或者擅自复制、带走甲方拥有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的任何文件、资料,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三、竞业限制

1、乙方承诺,在受聘期间,不侵犯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将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2、乙方声明,此前未曾与第三方签署过任何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 或者其已与曾经签署“竞业限制”条款的第三方以适当方式解除了该等“竞业限制”义务。

前款所谓“竞业限制”条款,是指任何第三方限定乙方不得从事甲方现有工作的条款。

3、如因乙方违反上述声明导致甲方被第三方指控连带侵权,乙方应承担与此有关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竞争性活动指从事与甲方现从事的业务相同/类似业务活动,或在与甲方从事相同/类似业务的任何单位任职,包括但不限于以兼职、顾问、股东、董事、监事、合伙人、投资人、提供劳务/咨询/服务等任何形式。

四、违约责任

泄密、侵犯本协议所述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经甲方查实,乙方应为这种不法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承担全部经济赔偿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供职期间税前工资总额的30%。

2、甲方有权从乙方在违约事由发生时应得的工资及其它应得收入中扣除上述违约金。如上述扣除的金额低于违约金数额,乙方应予以补足不足部分。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则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时,同时构成严重违纪,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任何补偿。

五、其它

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当乙方在上述机构之间被调任时,本协议自动被转让至新的聘用单位而无需由乙方另行签署。如新的聘用单位提出要求,乙方亦同意直接与其签署新的协议。

之后五年。

3、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 知识产权教案

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决定加强合作,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发展,为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服务。中顾法律网南充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现经各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平。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条 合作要求

(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条 合作内容

(一)政策研讨。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人才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传与培训。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人才,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定期交流与考察学习机制,及时交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成功经验,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区域技术创新水平。

(五)知识产权保护。九省(区)间打破地方保护,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统一、有效、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整体提高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六)专利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建立区域专利技术转移促进机制,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区域间的合作与转移,充分发展各方的产业优势,促进产业优势互补,构建区域产业发展链条,提高泛珠三角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各方同意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由协议各方省(区)级知识产权协调机构及相关专利、商标、版权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研究决定合作重大事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会议由协议各方轮流召集和主持,每届会议确定下届会议的主办方、时间和地点。会议设会议主席,由当年主持会议的省(区)知识产权负责人担任。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省(区)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联络员应加强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畅通各成员单位信息交流渠道,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合作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建立专题工作小组制度。根据每年联席会议确定的合作项目,成立相应的专题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作工作。专题工作小组成员由协议各方指定,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制订合作计划,提出工作措施,落实合作事项,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合作项目落实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视合作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九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广州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各成员方代表签字。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知识产权教案

(1) 乙方应在将甲方提供的技术说明书及有关材料交与乙方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利文件初稿的撰写,对需要甲方补充资料的,应在甲方补充资料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利文件撰写。对个别较复杂的案件,专利文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

(2) 乙方在完成专利文件初稿后,应及时交甲方确认。甲方认为应该修改的,乙方应按甲方的意见进行修改,每次修改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3) 乙方撰写的专利文件需经甲方确认后才能向有关部门提交,甲方确认以甲方指定技术人员签字为准。

● 知识产权教案

本协议由________公司(以下称为许可方)__________(以下称为被许可方)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

鉴于许可方拥有具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志,且拥有并可出售其他如附文第一节所述的许可方财产,其中包括“商标”。这一商标在广播或电视中经常使用,并出现在各种促销和广告业务中,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在公众印象中与许可方有密切关系;

鉴于被许可方意于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因此考虑到双方的保证,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许可

1.产品

根据以下规定的条款,许可方授与被许可方,被许可方接受单独使用这一商标的许可权力,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以下产品的使用。(加入产品描述)

2.地域

许可协议只在________地区有效。被许可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协议下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3.期限

许可协议自________日生效,如未提前终止,至________日期满。若满足协议条件,本协议期限每年自动续展,直至最后一次续展终止于________年12月31日。始于________年12月31日,本许可协议在每一期末自动续展一年,到下一年的12月31日止,除非一方在协议到期前30天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的执行。

二、付款方式

1.比例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其或其附属公司、子公司等出售协议产品的净销售额的________%作为使用费。“净销售额”指总销售额减去数量折扣和利润,但不包括现金折扣和不可收帐目折扣。在制造、出售或利用产品时的费用均不可从被许可方应支付的使用费中折扣。被许可方同意如向其他许可方支付更高的使用费或更高比例的许可使用费,将自动马上适用于本协议。

2.最低限度使用费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最低限度使用费________美元,作为对合同第一期应支付使用费的最低保证,上述最低限度使用费将在第一期的最后一次或此前支付。在协议签字时支付的预付款将不包括在内。此最低限度使用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再归还给被许可方。

3.定期报告

第一批协议产品装运后,被许可方应立即向许可方提供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被许可方在前一期售出的产品数量、概况、总销售额、详细列明的总销售额折扣、净销售额及前一期中的利润。被许可方将使用后附的,由许可方提供给其的报告样本。无论被许可方在前一期中是否销售了产品,均应向许可方提供报告。

4.使用费支付

除上述最低使用费以外的使用费需在销售期后________日交付,同时提交的还有上述要求的报告。许可方接受被许可方按协议要求提供的报告和使用费(或兑现支付使用的支票)后,如发现报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质疑,被许可方需及时改正、支付。支付应用美元。在许可地内的应缴国内税由被许可方支付。

三、专用权

1.除非许可证认可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在协议有效区域内再授予别人销售第一节所述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本协议不限制许可方授与其他人使用这一商标的权力。

2.协议规定如果许可方

方向被许可方提出购买第一节所述产品,用于奖励、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被许可方有10天时间决定是否同意。如果被许可方在10天内未接受这一要求,许可方有权通过其他生产者进行奖励、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当其他生产者的价格比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支付的高时,被许可方有3天时间去满足生产者生产此种产品的要求。被许可方保证在未得到许可方书面同意前,不把协议产品与其他产品或服务一起作为奖励,不与其他作为奖励的产品或服务一起出售协议产品。

四、信誉

被许可方承认与该商标相关联的信誉的价值,确认这一商标、相关权力及与该商标相关联的信誉只属于许可方,这一商标在公众印象中有从属的含义。

五、许可方的所有权及许可方权利的保护

1.被许可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及其后,不质疑许可方就该商标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质疑本协议的有效性。如果许可方能及时收到索赔和诉讼的通知,许可方保护被许可方,使其不受仅由本协议所授权的商标使用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许可方可选择就这样的诉讼进行辩护。在未得到许可方的同意之前,不应就这样的索赔和诉讼达成解决办法。

2.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该商标拥有的权利。许可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自己的名义、被许可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针对索赔和诉讼应诉。被许可方在可知范围内将书面告知许可方就协议产品的商标的侵权和仿制行为;只有许可方有权决定是否对这样的侵权和仿制行为采取行动。若事先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应就侵权和仿制行为提出诉讼或采取任何行动。

六、被许可方提供的保证及产品责任保险

被许可方负责为自己和/或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协议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施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行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被许可方将自己负担费用,向一家在________地区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承保产品责任险,为许可方(同时也为被许可方)因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提供合理的保护。被许可方将向许可方提交以许可方为被保险人的已付款保险单,在此基础上,许可方才能同意产品出售。如果对保险单有所改动,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向其提供新的保险单。许可方一词包括其官员、董事、代理人、雇员、下属和附属机构,名字被许可使用的人,包装制造人,名字被许可使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节目转播台,节目主办者和其广告代理,及这些人的官员、董事、代理人和雇员。

七、商品质量

被许可方同意协议产品将符合高标准,其式样、外观和质量将能发挥其最好效益,将保护并加强商标名誉及其代表的信誉。同时协议产品的生产、出售、分销将遵守适用的联邦、州、地方法律,并不得影响许可方、其计划及商标本身的名声。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被许可方应在出售协议产品之前,免费寄给许可方一定量的产品样品,其包装纸箱、集装箱和包装材料,以取得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协议产品及其纸箱、集装箱和包装材料的质量和式样需得到许可方的同意。向许可方提交的每份产品在得到其书面同意前不能视作通过。样品按本节所述得到同意后,被许可方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能做实质变动。而许可方除非提前60天书面通知被许可方,不能撤销其对样品的同意。对被许可方开始出售协议产品后,应许可方的要求,将免费向许可方提供不超过________件的随机抽样样品及相关的纸箱、包装箱和包装材料。

八、标签

1.被许可方同意在出售许可合同项下产品或在产品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将根据第一节附文中商标权第五、六条的规定标明“注册商标________公司________年”,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如果产品、或其广告、促销、展示材料含有商标或服务标志,应标明注册的法律通知及申请。如果产品在市场出售时其包装纸箱、集装箱或包装材料上带有商标,在上述物品上也应标明相应标志。被许可方在使用小牌、标签、标记或其他标志时,在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标明商标,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的同意不构成此协议下许可方权力和被许可方责任的放弃。

2.被许可方同意与许可方真诚合作,确保和维护许可方(或许可方的授与人)对商标拥有的权力。如果商标、产品、相关材料事先未注册,被许可方应许可方的要求,由许可方承担费用,以许可方的名义对版权、商标、服务标志进行恰当注册,或应许可方的要求,以被许可方自己的名义注册。但是,双方确认本协议不能视作向被许可方转让了任何与商标有关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双方确认除根据本许可协议,被许可方享有严格按协议使用商标的权利外,其他相关权利都由许可方保留。被许可方同意协议终止或期满时,将其已获得的或在执行协议项下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商标的一切权利、权益、信誉、所有权等交回给许可方。被许可方将采取一切许可方要求的方式来完成上述行为。此种交回的权利范围只能基于本协议或双方的契约而产生。

3.被许可方同意其对商标的使用不损害许可方的利益,而且不因为其使用该商标而取得关于商标的任何权利。

九、促销资料

1.在任何情况下,被许可方如果期望得到本协议产品的.宣传材料,那么生产该宣传材料的成本和时间由被许可方承担。所有涉及本协议商标或其复制品的宣传材料的产权应归被许可方所有,尽管该宣传材料可能由被许可方发明或使用,而许可方应有权使用或将其许可给其他方。

2.许可方有权,但没有义务使用本协议商标或被许可方的商标,以使本协议商标、许可方或被许可方或其项目能够完满或卓越。许可方没有义务继续在电台或电视台节目中宣传本协议商标或其数字、符合或设计等。

3.被许可方同意,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在电台或电视台作使用本协议商标的产品的宣传或广告。许可方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批准或不批准。

十、分销

1.被许可方同意将克尽勤勉,并且持续制造、分销或销售本协议产品,而且还将为此做出必要和适当的安排。

2.被许可方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协议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有可能将本协议产品当作促销赠品的,以促进其搭售活动目的的及销售方式有问题的批发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贸易商等。

十一、会计记录

被许可方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活动的会计帐本和记录。许可方或其全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查询该会计帐本或记录及其它所有与交易有关的、在被许可方控制之下的文件和资料。许可方或其全权代表为上述目的可摘录其中的内容。应许可方的要求,被许可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将其至许可方提出要求之日止的所有销售活动情况,包括数量、规格、毛价格和净价格等以独立的、公开帐本方式,向被许可方提供一份详细的会计报告申明。所有的会计帐本和记录应保留至本协议终止两年之后。

十二、破产、违约等

1.如果被许可方在达成协议后3个月内未开始生产和销售一定量的第一节所述的产品,或者3个月后的某个月未销售产品(或类产品),许可方在采取其他补偿措施以外,可书面通知被许可方因其该月未生产销售协议产品(或类产品)而终止合同。通知自许可方寄出之日起生效。

2.如果被许可方提出破产陈诉,或被判破产,或对被许可方提起破产诉状,或被许可方无偿还能力,或被许可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依照破产法做出安排,或被许可方停止经营,或有人接收其经营,则此许可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得到许可方书面表示的同意意见,被许可方、其接收者、代表、受托人、代理人、管理人、继承人或被转让人无权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经营协议产品,或相关的纸箱,集装箱、包装材料、广告、促销和陈列材料。这是必须遵守的。

3.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条款下的义务,许可方在提前10天书面通知后有权终止合同,除非被许可方在10天内对其违约行为做出全部补偿,令许可方满意。

4.根据第十二条所述条款,终止许可合同将不影响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拥有的其他权利。当协议终止时,基于销售额的使用费即刻到期需马上支付,不能缺交最低限度使用费,且最低限度使用费将不返还。

十三、竞争产品

如果协议第一节所述的产品与目前、今后生产的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其下属、附属机构生产的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相矛盾,许可方有权终止协议。许可方书面通知被许可方后30天此通知生效。根据第十五条的条款,被许可方在协议终止后有60天时间来处理手中的协议产品和在接到终止协议通知前正在生产的产品。然而,如果在60天期间,对协议产品的终止有效,被许可方应缴纳的实际使用费少于当年的预付保证金,许可方将把签约当年已付的预付保证金与实际使用费之间的差额退还给被许可方。上句所述的退还条款仅适用于第十三条规定的协议终止情况,而不影响除表述相矛盾的条款外其它所有条款的适用性。

十四、最后报告

在协议期满后60天内,或收到终止通知的10天以内,或是在无需通知的协议终止情况下10天以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出具一份报告以说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协议产品的数量和种类。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被许可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许可方保留其拥有的其他法律权利。

十五、存货处理

协议根据第十二条的条款终止后,在被许可方已支付预付款和使用费,并已按第二条要求提供报告的情况下,如协议中无另外规定,被许可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协议通知后60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协议产品。合同到期后,或因被许可方未在产品,或其包装纸箱、集装箱、包装材料和广告、促销、展示材料上加贴版权、商标和服务标志注册标签后,或因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式样不符合第七条所述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协议终止,被许可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何协议产品。

十六、协议终止或期满的效果

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授与被许可方的一切权利即刻返还许可方。许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被许可方不得再使用该商标,或直接、间接地涉及该商标。除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被许可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类似的商标。

十七、对许可方的补偿

1.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其在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未开始生产、分销一定量的协议产品,或在协议期内未能持续地生产、分销、出售协议产品,将立即导致许可方的损失。

2.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在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未能停止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将导致许可方不可弥补的损失,并损害后继被许可方的权利。被许可方认识到,对此没有恰当的法律补偿。被许可方同意在此情况下,许可方有权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对被许可方实施暂时或永久禁令,或实施其他法庭认为公正、恰当的裁决。

3.实施这些补偿措施,不影响许可方在协议中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补偿。

十八、无法执行协议的原因

若由于政府法规的变化,或因国家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和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一方无法执行协议,书面通知对方原因和希望解除协议的意愿,则被许可方将被免除协议下的义务,本协议将终止,而基于销售额的使用费将立即到期应付,最低限度使用费将不会返还。

十九、通知

除非有更改地址的书面通知,所有的通知、报告、声明及款项均应寄至协议记载的双方正式地址。邮寄日视作通知、报告等发出之日。

二十、不允许合资企业

根据本协议,双方不应组成合伙人关系或合资企业。被许可方无权要求或限制许可方的行为。

二十一、被许可方不得再行转让、许可

本协议和协议下被许可方的权利、义务,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抵押、再许可,不因法律的实施或被许可方的原因而受到阻碍。

许可方可以进行转让,但需向被许可方提供书面通知。

二十二、无免责

除非有双方签字的书面契约,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得被放弃或修改。本协议以外的陈述、允诺、保证、契约或许诺都不能代表双方全部的共识。任一方不行使或延误行使其协议下的权利,将不被视作对协议权利的放弃或修改。任一方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采取恰当的法律程序强制行使权利。除了如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被许可方和许可方以外的任何人、公司、集体(无论是否涉及该商标),都不因本协议而获得任何权利。

按契约规定时间执行协议的双方:

许可方 被许可方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 知识产权教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 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务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1、基于本合同委托事项的时效性,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向商标局提交相关材料。

2、如甲方确认过程中发现乙方制作的相关申请文件等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予以及时修正,并于甲方确认通过后及时完成相关申请文件的官方申报动作。

3、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进展,报告方式为面访、挂号函件、传真等或者将材料发送至甲方。

乙方指定(电子邮箱: ;)作为其合同事务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合同事务的执行。乙方合同事务负责人向甲方发出的指令、签发的文件等对其所属方具有法定约束力。

4、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事务后,应恪尽职守完成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且乙方不得接受与甲方利益相抵触的委托。乙方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文书、证书后,乙方应在收到前述文件、证书后 天内转达甲方。

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服务费用款项。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结算

1、本合同项下的各项委托事务的服务费用总额(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服务费用总额已包含因办理本合同项下知识产权事务的政府行政收费及乙方的报酬。除该等费用外,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乙方其他任何费用。

2、合同生效后,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款项全额的专业税务发票后全额支付乙方合同服务费用即人民币 元。

3、本合同项下款项一律由甲方汇入以下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维护对方权益。如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违约方追诉损失赔偿。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委托事项过时效,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 元。

2、本协议如因甲方违约解除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合同费用。本协议如因乙方违约解除的,乙方须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费用。

第五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事宜

1、本合同项下甲方及甲方员工交付给所有文件、图纸、材料等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使用该等文件、图纸、材料等进行与甲方权利相悖或侵犯甲方权利的行为,否则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事项,乙方具有永久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解除、无效、撤销或一方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专利申请等官方申报除外)。

3、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技术资料和图纸、甲方人员提交给乙方人员的有关商标、版权、专利等的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

4、本合同签订前及合同签订后,甲方邮箱发送至乙方的所有文件、图纸、材料等为本合同保密事项之一,乙方负有完全保密义务。

5、乙方办理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后,应及时将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等归还甲方,对于甲方明示放弃取回的样品、复印件等物品,乙方须及时予以审慎处理,防止保密信息泄露。

第六条 纠纷解决

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项下双方往来联络及函件等可按照合同载明的双方电子邮箱、QQ、地址、传真号码等以电邮、信件、传真等方式送达对方。本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银行账户、合同事务负责人等相关信息如发生变更的,变更方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告知变更生效的时间及内容,否则须承担因其迟延或怠于通知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另如发生乙方穷尽本合同联系方式后仍无法将委托事务通知到达甲方的,乙方可以适宜行事,责任及后果由甲方承担。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确认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 知识产权教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战略合作共识如下:

第一条服务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及科研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

(1)为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科研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申请注册,专利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商标异议,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科研项目及管理的制度建设。

(2)定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培训,逐步完善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定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研发,专利、商标、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知识和重要案例等信息;

(4)为企业提供科研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级科技专项立项政策咨询辅导等。

第二条、甲方责任义务

1、搜集、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遇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培训与知识讲座。

2、努力为乙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乙方责任义务

1、对园区企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2、及时为园区委托企业办理专利申请,并在企业提交技术交底书和其他所需申请文件并交付申请费用的情况下,完成专利申请的申报工作。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企业领取。

3、定期组织专家为园区内企业进行关于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讲座,内容包括:专利法相关知识,专利申请材料的准备,如何利用专利文献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专利申请的策略,如何利用专利群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等,具体讲课内容可根据园区内企业的要求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

(1)甲方应制定年度市场开发计划,积极利用自身优势迅速开展工作;

(2)对需要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甲方应以书面指令信函(信件、传真或者电邮)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令信函后,迅速指派相关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告甲方;

(3)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服务标准开展工作,及时准确的收集传递客户信息及技术资料,依法保障客户的基本权益;

(4)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事务,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服务人员数量和时间;

(5)乙方应及时完成服务项目的相关事宜并保证质量,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建议改善工作;

(7)甲方指定;乙方指定作为甲乙方双方合作事项代理人,负责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工作。

第五条保密责任

本合同期内,所涉及本合同条款内容、客户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透露。

如因甲方未尽保密责任,造成客户专有技术等技术秘密外泄,形成企业损失,乙方在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有权追溯甲方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费用结算

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开展工作并与客户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甲方按乙方要求将客户相关资料和费用打到指定邮箱和账号,甲乙双方按:比例分配代理费或相关服务费(官费除外)。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 知识产权教案

聘请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

派人完成第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

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 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

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 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代理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

(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出具建议函;

(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 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文献监视和检索;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4 代理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 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 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 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 知识产权教案

2016年知识产权日

4月21日,2016年湖北省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仪式在武汉理工大学举办,仪式上,知识产权维权志愿者进行了宣誓。 活动期间,湖北省近十个市州将在本地重点路段户外显示屏加大知识产权宣传。

据悉,为深入推动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提高宣传工作覆盖面,有效提升全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部分重点地段户外显示屏集体播放,初步预计,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将提升百万市民对知识产权的知晓率和关注度。

湖北是高校聚集地,本次启动仪式为何选在武汉理工大学举办?对此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张彦林表示,高校是创新资源重要聚集地和创新成果主要源泉,武汉理工大有坚实的基础,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最新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武汉理工大学专利申请量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经双双居全省高校第一,充分展示了学校不断增强的创新能力和蓬勃的活力。因此,在这里举行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仪式更具意义。

“我希望,武汉理工大学能发挥示范作用,全方位增强广大师生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大学生运用知识产权创新创业的能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希望我们每一名大学生积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财富,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切实担负起时代赋予你们的社会责任。”张彦林说道。

近年来,湖北省知识产权事业稳步发展,全省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从“十一五”末的1.1件上升到4.3件,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两年迈上2万件和3万件台阶。

同时,记者从启动仪式现场获悉,一季度湖北省大专院校发明专利申请排名出炉,武汉理工大学的专利申请总量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均排在各高校之首,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分获二、三名。

今年一季度,湖北省大专院校专利申请总量达到3287项,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826项。武汉理工大两项数据达到529和329,位列各高校之首。

此次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湖北省各地还将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以此增强包括高校师生在内的全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21日,在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发布了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案、“星河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启航考研”在先使用不侵权案、“毕加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案、琼瑶诉于正案、涉及“魔兽世界”网络游戏诉中禁令案。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则分别是“阿托伐他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和假冒调味品注册商标案。

其中,琼瑶诉于正案曾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判决中对文学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和判断标准进行了充分阐释,对文学作品中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等如何进行“思想”和“表达”的区分具有指导意义。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为各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了参考借鉴。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9238件,审结142077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11.49%和11.76%。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八年向社会公开集中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晓明表示,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的司法实践,有力地指导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活动和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形象地传播了知识产权法治理念。发布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手段和内容,将会继续以更大的力度和更多样的方式推进下去。

● 知识产权教案

1.乙方应当在参展前自行检查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内容,并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参展知识产权承诺书》(见附件一)。

2.乙方应当携带与参展项目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参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3.甲方或甲方设立的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有权在展会开始前对乙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展品、展台、展板、相关宣传资料 □ 其他:

4.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展前审查工作,并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审查所需物品及资料。

5.甲方的展前审查工作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完成。甲方发现乙方的参展项目可能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权督促乙方再查或者采取相应措施。

● 知识产权教案

甲方(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代理人): 乙方(出版者):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电话:

作品名称:《 》(暂定名)

作者姓名: 甲乙双方依据著作权法和经济合同法就出版上述作品(含所配光盘,下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全世界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汉字(简、繁体)版本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条 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三条 乙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出版上述作品,因故不能按时出版,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15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到期仍不能出版,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若乙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形势变化而不能出版,则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损失各自分别承担。

第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一方经对方同意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应将所得报酬的_____%交付对方。

第五条 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乙方可以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但改动结果应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该作品的署名方式为:

______________主编

______________编著

______________著

第六条 上述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等应符合约稿要求。如甲方交付的稿件未达到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如甲方拒绝修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如甲方同意修改,且经修改后仍未达到要求,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上述作品的校样由乙方审校,但甲方可以/应该审校1次,并在7日内签字后退还乙方。甲方未按期审校,乙方可自行审校,并按计划付印。因甲方修改造成版面改动超过5%造成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承担改版费用或推迟出版的责任。

第八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稿酬采用以下方式,即:

配套光盘不另外支付费用。

乙方按国家规定从应付甲方的稿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九条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_____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_____年后,乙方重印应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_____日内答复乙方,否则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第十条 甲方有权核查上述作品的印数。如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需提供书面授权书。如乙方隐瞒印数,应向甲方补齐应付稿酬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印数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不要原稿,原稿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后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5册。每次再版后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_____册。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出版上述作品的修订本、缩编本,并将所得利润的_____%交付甲方;甲方许可乙方独自或与第三方合作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或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乙方将所得利润的_____%交付甲方。

第十四条 甲方将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乙方。乙方可以自己,也可授权第三方使用该项权利,并将由此获得利润的_____%交付甲方。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与中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以外地区的出版机构洽谈本作品出版发行事宜的惟一代理。

第十六条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北京市版权局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甲方若系著作权代理人,须有著作权人的书面委托书为凭,并以书面委托书正本交乙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知识产权教案

各有关单位: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我国发展高科技产业的重要基地,十几年来为区域经济发展和全国科技创新做出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在高新区“二次创业”过程中,高新区普遍存在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不足,园区企业在创造、获得和保护运用知识产权来发展提升自己的能力较低等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企业已开始通过在国内抢注大量专利来挤压我国企业,抢占市场扩大发展空间,给我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造成巨大压力。为推进科技部实施的专利(知识产权)战略,尽快提高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专利(知识产权)战略的水平,应对国际市场的'挑战,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高新区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力争在短期内,将高新区打造成“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活跃、知识产权保护有力,专利(知识产权)战略运用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强”的一流科技园区。

为此,我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信息中心共同举办“首届中国高新区推进专利(知识产权)战略实务与管理高级培训研讨班”将于20xx年4月22—25日在北京开班。届时,国家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将出席本次培训活动,并就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大力推进实施专利战略和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及进一步强化技术创新等问题进行专题实务演讲,同时还对实施专利(知识产权)战略的相关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交流,希望各省市科技厅(委)局、高新区管委会、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留学创业园、软件园、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组织参加培训。

一、培训时间、地点

时 间:20xx年4月22日—25日

地 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中心

主办单位: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

中国专利信息中心

协办单位: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支持单位:科技部政策体改司

xx

● 知识产权教案

聘请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 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 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 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 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代理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2.17 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 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 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 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 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2 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 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4 代理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5 代理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 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 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 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 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 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 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 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 代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 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 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 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3条 工作方式

3.1 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代理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 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4条 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 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b、_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5条 甲方的义务

5.1 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 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 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代理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6条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6.3 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 指派代理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第7条 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8条 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9条 其他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知识产权教案

1、甲方的义务

(1) 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向乙方提供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完全技术内容,并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 为乙方专利代理人提供应有的工作便利。

(3) 向乙方支付专利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乙方的义务

(1) 指导并协助甲方确定专利申请项目,并代理甲方的专利申请,保证专利申请质量。

(2)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技术内容、图纸等涉密资料要严格保密(包括网络、邮件、书面的方式转交的内容),妥善存档,不得以任何理由外泄,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后果责任由乙方承担。

(3) 对乙方代理人为甲方撰写的非用文书,乙方应采取完全销毁的办法给予销毁。

(4) 乙方代理人所书写的使用文书应以加密的方式递阅甲方或上报国家有关审查部门。

(5) 向甲方提出其他涉及专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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