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时间:2026-01-09 赵老师教案网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精品十五篇)。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20xx年又是公司迅猛发展的一年,无论是内部战斗力,还是外部影响力,均有很大提升,比如房屋销售营业额破xxxx亿再上新台阶,xxxx称雄为国争光,作为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我也很有自豪感。随着年底的临近,xxx年的工作接近尾声,也到了该对这一年工作进行总结的时候,对比公司的重大成就,总结自身日常工作中的进步与不足,以作为对自己日后工作的加油与鞭策。
作为合同管理部的一名普通员工,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我自认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到了勤勉尽责,能够达到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当然在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值得总结教训。
一、合同审核方面
20xx年我先后负责的合同审核范围包括:xxx、xxx、xxx、xxx、全过程合同及年度合同的审核以及全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抽查审核工作,并配合招投标部、采购部、营销部等部门针对这些项目进行招文会审、招标策划以及开标工作。起草、审核或抽查合同约800份,其中除根据工程正常进展报审合同外,解除合同约10份,变更合同约60份,发审核意见函约50份。个人认为,在合同报审中,合同管理部主要是一个服务配合部门,其职责是积极配合业务需求部门,做好合同审核工作,既要尽量杜绝或降低法律风险,又要满足公司发展进度需求,不耽误合同的签订下发。我也是以此为导向进行工作的,应该说20xx年合同审核工作,基本满足了公司发展进度,达到了风险防范的需求。
二、法律事务方面
在诉讼方面,先后处理xxxx公司诉xxxx技术(委托)合同纠纷案;莱芜金碧项目xxx、xxx等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xxxx项目xxx、xxx两煤气中毒侵权责任纠纷案;xxxx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案等,其中x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虽经历立案时的不顺,但最终以完胜结案,通过诉讼追收回款544万元,调解、判决的违约金比例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的6%-7%,追究违约金43万元。xxx、xxx两侵权责任案件属于标的额不大(共计五万余元)的“小案子”,但该案的复杂程度及运用的诉讼手段远超一般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取证、开庭、协调关系前后十多次,导致案件拖延时间很长。当然经过各方面努力,结果应该比较理想,现经沟通主办法官,将于近日下发判决书,判决我司胜诉。分析本案拖延的原因,主要因为我司保安煤气中毒发生前后,物业公司经办人员未留下任何书面证据。缺乏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直接证据,全部为申请法院调取。
经过这些案子的处理,我认为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确实至关重要,比如,商品房买卖纠纷应该做好过程取证工作,催款、解除函件应做到及时、完整、闭合,环环相扣,东营营销部在这方面做的非常到位,可以作为借鉴。煤气中毒案给我的启发是处理公司事务过程中,一定要防患未然,落实到直接证据,比如合同、收据、录音录像等。淄博文物局行政处罚案给我的体会是,针对政府机关部门的管理行为或处罚措施,不能回避、怠慢,应根据法定程序积极回应,及时提出疑问、异议,并及时决策、处理,以免错失法律上的程序救济。
在非诉方面,主要处理的问题有业主索赔谈判、起草或审核对外发函、解答各专业部门的法律咨询以及物业公司专项用工纠纷的处理等。其中参加xxxx及xxxx交楼项目业主索赔谈判约20次,谈判业主近80户;根据招投标部、预决算部等需求部门的要求起草或审核相关函件70余份;物业公司x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圆满解决,公司成功将法律责任全部转移。应该说我负责项目的法律咨询、谈判、发函等日常非诉法律事务均能满足公司正常法律保障需求。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20xx年的工作中,虽然能够在合同审核、法律事务处理中满足公司工作需求,没有实质性大的错误,但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被问责过两次,值得反思与检讨。
其中一次问责是因为xxxx商品房案件未能与同一批次的其他地区同类案件同时立案;另一次问责,是因为开发部进度紧急,未按照正常程序走审批流程,盖章时的合同版本被对方篡改,未能及时发现,虽然后来得以弥补,但毕竟给领导工作带来了被动。
尽管都是事出有因,比如第一次是因为xxxx法院立案庭受被告业主社会关系影响违法办案(故意刁难、拖延立案),直到我司到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控告督办,才得以成功立案。但作为公司管理来讲,公司或领导要的是结果,解决问题是关键,过程如何特殊是次要的。所以,不管原因如何,结果出了问题,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后的工作就应该接受教训。一件事情的失败或过错,先不要讲原因,不需要为失败找理由,而应该尽快为成功找出路。
我相信,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只是一种手段,能够藉此促使自身进步,为未来的工作提供规律、经验、教训、方式方法才是最终目的。在20xx年度工作中,我应该继续做到严谨、细心、多观察、多学习、多总结,以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为导向,立足本职工作,兢兢业业,争取有新的提高和发展。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19xx年成立以来,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宣传工作,“六五”普法期间,公司严格按照法治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了大量的法制建设、宣传、教育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普法依法治企成效显著,有力地促进了企业规范经营和高速发展。
一是制度保障,规范推进。为了适应普法工作的需要,公司建立健全了组织制度、学习制度、责任监督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普法逐步走上制度化轨道。公司先后制定、出台各级管理制度、标准百余册,公司将遵纪守法和岗位法律知识掌握情况作为技能素质必备内容,列入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的德、能、勤、绩、廉计分标准。公司将领导干部学法、职工学法及法律考试情况与任职、晋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相挂钩,把政策法律素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指标。
二是领导带头,夯实基础。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公司“六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公司把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作为依法治企的首要任务来抓,在突出普法重点对象的同时又兼顾全面,深入开展面上的普及工作,以点带面,带动全员普法,把中层干部、一般管理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保卫人员、青年员工等全部纳入普法宣传对象网络,扩大普法工作覆盖面,区分层次,分类施教,做到全员参与,应学尽学。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的提高,为促进依法治企各项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是拓宽渠道,力求实效。公司运用丰富多样的普法形式增强普法效果,充分运用网络、报刊、橱窗、标语和公司“金和报”内部报刊等阵地开展了全方位的法制教育,普法参观、图片展览、有奖问答、法制竞赛、普法漫画、法制征文等宣传活动搞得有声有色。公司在餐厅开展了“小餐厅大课堂”活动,利用员工就餐时机,播放法制教育光盘,内部网站专门开设“规章制度”、“法律问答”专栏,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更新法律法规知识,供职工学习浏览,点击率极高,成效显著。公司每年利用元旦、春节、劳动 节等传统节日,进行全员性文化活动,多次组织员工进行普法法治教育宣传学习活动,为加强学习效果,统一安排考试,形成强大的普法声势。
四是学法用法,健康成长。公司在抓好普法的基础上,致力于在法律法规与实际工作开展的结合上下功夫,专门聘请了法律顾问,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经济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不足,加强对自身的保护和良好发展。同时,要求广大干部员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凡涉及到模棱两可的法律区域,或者是有违法律法规要求的地方,决不越雷池半步。近年来,在公司法治教育过程中,严格按照党政组织开展工作,公司法治教育各项日常工作秩序井然,高效开展。
通过学习和宣传,公司初步形成了靠制度管事、管人、管财、管物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转机制,依法严格规范企业基本法律规章制度等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有力促进了企业规范化管理进程。养成了“遇事先问法,违法不办事”的思维习惯,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和解决员工关系、客户关系、企业间关系等各种利益关系。全员法律素质的提高,夯实了企业法治的基础,为促进依法治企各项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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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8.03.09
现居地:南京
教育背景:
学校:南京师范20xx.09-20xx.06
专业:法学(已保研)
学历:本科
实习经历:
南京师范中国法硕士项目(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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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接待外国学生,参与组织并协同外籍学生的社会实践。
获奖情况:
第xx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全程辩手
南京师范五四奖学金
技能证书:
雅思7分,英语六级公司法律顾问简历范文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全国钢琴业余等级考试十级
熟练使用Excel、PowerPoint、word等软件
自我评价:善富有工作激情,乐业敬业,强调团队合作精神且工作认真负责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一,刺破公司面纱
“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实际情况,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刺破公司面纱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面纱,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仅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和特定事件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公司法人设立合法且取得独立人格。
2、公司股东客观上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
3、股东的控制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4、股东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主张否认法人人格。
“揭开公司面纱”的本质,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或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时,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可以有效地维护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不仅不是对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与升华。这也充分表明正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与正义性。
二, 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等相关问题探究
根据公司制度一般理论,公司一经合法产生,就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人格就相分离,公司与股东是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是公司的债务,不是股东的债务,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以公司财产受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原理的适用不应是绝对的,作为例外,在公司股东存在瑕疵出资、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以及承诺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就应视为股东的债务,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一)股东在瑕疵出资时的清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从公司设立到公司运行,股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出资现象大量存在。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一定的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存在的前提,也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直接后果是减少了公司的资本,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了潜在或者现实的威胁。因此,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所谓股东的瑕疵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虚假出资,是指公司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其实质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段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自身所有。实践中抽逃出资往往表现为以下形式:
(1)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关系,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
(2)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权,但未办理减少股本登记;
(3)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现行分配利润;
(4)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在弥补上年亏损前分配利润;
(5)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6)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金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
(7)股东利用亲友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二)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时的清偿责任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和基石,两者的结合使得现代公司的投资者实现了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润的愿望,刺激了人们对公司形式的普遍化认同。但是,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对经济秩序的实际作用却似一柄双刃剑,既为奋发进取者提供了保护伞,也充当了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一旦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被滥用,公司即足以其法人面纱从法律上隔断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联系,其结果将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遭受损害。有鉴于此,各国现行公司法基于保障债权人正当权益和使股东权利义务相一致之考虑,在确立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也对其适用条件和除外规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只要股东没有滥用公司人格,保证公司在财产上和人格上真正独立于股东时,就适用有限责任原则,否则,只要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擅自、直接支配公司财产,侵害公司债权人正当权益的,就应揭开罩在股东头上的公司面纱,否认公司的“人格”,让真正的行为者—公司股东显露原形,对自己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向债权人负无限责任,此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揭开公司而纱”之理论在公司法中的运用。
三,公司筹资
企业筹集的资金,按资金来源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债务资本需要偿还,而权益资本不需要偿还,只需要在有赢利时进行分配。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属于债务资本,留存收益、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属于权益资本。根据以上筹资成本的分析,企业在融资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1.债务资本的筹集费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权益资本
只能扣除筹集费用,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债务资本的比例,通过举债方式筹集一定的资金,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2.纳税人进行筹资筹划,除了考虑企业的节税金额和税后利润外,还要对企业资本结构通盘考虑。比如过高的资产负债率除了会带来高收益外,还会相应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3.在权益资本筹集过程中,企业应更多地利用留存收益。因为使用企业留存收益所受限制较少,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财务负担和风险都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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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部工作总结篇一
我于201X年通过招聘进入**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法务专员一职,至今已有*个月的时间,我十分热爱这份工作,十分珍惜本职岗位,时刻提醒自己站在公司的角度考虑问题,维护公司利益。自入职以来,我认真工作,积极学习,取得了一些收获,也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现将这段时间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取得的主要收获:
一、适应工作环境,在实际工作中实现了角色转换。
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岗位到*公司的法务专员一职,经历了一次律师执业的转折,也面临着思维方式、工作方法等各方面的挑战。根据公司的需要,我不但重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而且根据工作中的实际需要及时学习了《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三亚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等海南省和三亚市具体的法律政策规定等。这些知识为自己从事公司法务专员这一岗位提供了思想准备和业务准备。
二、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审核和起草合同是我的主要工作,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工作中需要审核的主要是委托合同。因为合作方由成控部按照公司要求的资质条件寻找的,所以审查合同时,签约主体不需要我再做详细的调查,合同内容是我审核的重点。
我主动与经办部门沟通,了解签约背景和双方的签约地位,以及公司通过这项委托合同想要达到的目的,然后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例如:委托内容、交付成果的标准和时间、委托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方式等这些基本条款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尤其是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将可能发生的一切违约行为全部包括在内,是否明确了承担违约责任的数额或计算方式,通过对这些条款详细的约定,达到有效避免风险,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的目的。
自入职以来为公司先后起草或审核了《与土地转让协议书》、《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项目基础设施和安置区的《设计合同》《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可按报告编制合同及补充协议》、《建设工程钻探合同》、《员工宿舍租赁协议》等50多份法律性文件。
目前除了常规的工作流上合同的审核工作外,以下为近期最重要的工作:
一:《补充协议》,正在与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协商、沟通,最终使其能够按我司起草的版本尽早签约,达到我司目的。
二:《预留发展用地合作协议》,该协议已经过多次专题会讨论,协议版本也多次修改,但因此目前海南省没有关于预留用地政策的详细规定,现有的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起草和修改协议时没有依据可以参考,许多问题无法明确,目前仍处于反复讨论阶段。
三、与**公司合作的《拆迁方案》和《委托协议》,目前正在走工作流,该《委托协议》在领导的指导下进行了完善并确稿。
四、《征地补偿协议》和《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近期将开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这两个协议签约人数多、标的大,集团法务部已审完,按公司要求,已将修改过的版本传送给法务部审核。
三、及时与集团法务部和外聘律师进行沟通,解决工作难题和法律纠纷。
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公司需要,为公司提供正确有效的法律咨询,在工作中遇到难题,及时请教集团法务部的领导,为公司业务的合法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外来土地承包方不配合征地工作,拒不出面协商合同解决事宜,在这种情况下,我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在报纸上发布《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达到了我方解除合同的目的。另有土地承包方现场阻挠施工,我配合**镇政府聘请的律师,炎炎烈日下奔赴工地,从法律角度上耐心劝说阻挠者,半个小时后,终于使中断的清场工作又继续开工。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因为自己勤奋、踏实的工作态度,高效、严谨的工作作风,得到了公司领导的好评,被评为“201X年度最具潜力员工”。
工作中的不足和改进的方法
一、有时候过于追求所谓的“公平”,而未能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以后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在工作过程中,有时候过于教条,死搬法条,不注意灵活运用,以后要从书本中走出来,注意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三、虽然在公司内部工作上踏实肯干、细致认真、严谨规范,但对外交往的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今后要注重这方面的培养,多跟交往能力强的同事学习。
综上,在入职的这段时间里,我迅速进入法务专员的角色,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公司的法务工作中,虽然有些领域是我以前没有接触过的,但我提高了对自己的要求,不断调整自己的心态,完善自己的工作方式,希望在集团法务部的指导和帮助下,工作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争取在未来圆满完成各项法务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以更好的业绩回报公司。
公司法务部工作总结篇二
20xx年是我进入集团工作的第三年。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集团及各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已基本开展起来,并逐步渗透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在努力做好企业风险防控具体工作的同时,也努力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学习培育新人,量才分工,为自己也为集团的法务工作寻求由个人到团队的突破。
与去年相比,今年的法务工作已进入相对成熟的一年。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均异常活跃,也正因此,这也是非常忙碌的一年。一方面,国海广场全面竣工,在交房、招商、物业管理、收尾工程处理、质量保修、工程结算等活动不断开展的同时,诉讼案件也大量增加;另一方面,回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也在今年开展的如火如荼,审计、付款、监管、发包、施工等相关问题也日益增多,法律支持均须与其如影随形。
一、概况
本年度,法务共起草、审查、修改合同类文本约474余件(不含重复审查、修改、盖章审查等),其他法律文本约90份;在诉讼及纠纷处理方面,配合外聘律师处理的诉讼案件共计51件。其中部分案件至今仍未审结。
二、总结
这一年相比去年,任务难度艰巨了许多,任务数量也增加很多。时间紧促,质量又不能放松,压力相对较大。但无论如何,我都很清楚自己的职责与定位。我秉持的一贯原则,即不管任何部门、任何人员报送的任何文件,只要存在问题,绝不轻易放过一个,不管任何部门、任何人员,只要可能了解、知道案件情况的,绝对向其打破沙锅问到底。以期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公司权益,降低经营风险,协助各相关部门,做好相应的经营活动,防患于未然,力争顺利完成领导交办的各种任务。
但随着工作内容的逐步深入,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法务工作的团队协作越发显得重要,毕竟一个人无法承担所有。这里的团队协作,即指法务内部,公司法务与外聘律师,也指法务外部,法务与集团各子公司及其各相关部门。
一方面,从配合集团发展的角度,我们急需建立一支强大、稳定且有效运作的法律团队。随着集团各领域业务的迅猛发展,其对法律支持的需求也日益扩大,一揽子承办所有问题的处理模式已无法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法务工作也应逐步区分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重大案件和一般性案件,物业管理法律事务、开发建设法律事务、资产经营法律事务以及企业运作法律事务等,有所侧重,合理分工、有效协作,才能更好的履行法务工作的相关职能。
另一方面,随着公司部门架构的不断完善,各部门职能及权责亦应随之明确。法务工作的只是其中一辅助环节,一项工作能否完成,完成的效果如何,仍需以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情况为主要依托,法务仅是协助,提供支持,给予建议,而非替代,亦无法替代。
目前,我司的法务工作大多停留在补救阶段,先期风险防控、合规性审查等方面仍显滞后。下一步,我们将在处理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尽可能提前介入各相关经营环节,加强对前期工作的风险控制力度,力求为公司的规范性经营、多元化发展提供一个良好有序的法律平台。
公司法务部工作总结篇三
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重视以及公司法制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在这期间发生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总结经验,发扬长处,克服不足,以更好地迎接即将到来的新的法律事务,现将过去一年时间里本人提供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重点作好公司债权案件诉讼及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首先,公司法律顾问会同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存在的债权、债务在**年全面梳理的工作基础上对所有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深入。
对所有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催收工作。
1、对于证据比较充分拖欠时间比较长的案件的直接起诉进行诉讼。
2、对于有偿还意愿并表示继续偿还的在可控范围内的案件由专人进行负责。
3、对于欠款时间长寻找相对人有难度的交给公司新设立的清欠办进行处理。
4、其次,依法出具律师函、催款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
5、由公司领导层对负责催收工作的专人进行督导。
二、进一步深入公司各个方面,协助规范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总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
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
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债权、债务制度管理方面,我们与法务部依法向公司提交了**年制定的《北京市新发京建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规范了新订立合同的管理制度及债权、债务预警机制,细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完善了法务部债权、债务催要中的职责;新发京建合同经办人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会计部门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债权、债务催收中总经理职责等。
协助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公司进行人力资源制度的改革,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充分利用自身法律法规熟悉的优势积极参与其中,建言、建策为公司人力资源改革的成功进行作出了自己贡献,也得到了公司同仁的好评。
公司法律顾问和法务部制定了《合同会签管理办法》,对公司制度建设作出了贡献。
公司法律顾问继续深入公司各方面工作,每周参加公司例会对公司运营情况及公司各个职能部门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和沟通。
进一步深入公司管理,公司法律顾问与各个职能部门及沈阳分公司、任丘分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领导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并且在今年进一步加深。直接致电各分公司领导处理公司涉法问题,省去中间环节,及时、迅速的解决有出现的问题,为各个分公司业务正常进行保驾护航。
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全力协助公司各种工作,尽职尽责,配合做好危机处理工作、提供合理建议,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在公司业务扩张、快速发展阶段,公司投资香河工业园区工作中的建议通过细致考察、精心计算成本,询问协商工作流程,对对接环节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避免失误。
以上是我担任贵公司法律顾问一年时间以来的总结,回顾过去的一年时间,尽管有一个案件加工款因特殊原因得不到收回,但我仍然欣喜地看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蒸蒸日上,公司的管理运行有序规范,我作为法律顾问对自己能够在其中出了一份力量感到由衷的高兴。
对于我在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借此机会向公司领导和同志们深表歉意,并真诚希望在未来的一年内,能够继续通力合作,本人一定会尽心尽力地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依据,为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善于运用法律这一武器保护自己而想方设法,与贵公司法制部门一起把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得更好,确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使贵公司在今后一年的时间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20X年,法务部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将本部门今年以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截止到20X年12月21日,通过合同审批、流程及其他方式移交法务起草修改或审核的合同达400余份。在合同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主体适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因此在签订合同中,不应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分公司、个人等单位和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资质,以免导致合同无效或在履行中产生纠纷。
2、合同文字不严谨,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发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能靠明晰的合同文字。就合同审核情况来看,一些合同意思表述不清楚、不准确或容易产生歧义,此类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极易产生争议或难以履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3、合同条款不完整,有缺陷、漏洞。一些合同签订后会出现补充协议、签证等情形,从而对原合同做了实质的变更,也使合同签订失去原有意义,大大降低了原合同的对双方的约束力。
4、合同条款不公平、存在风险。在合同审核中发现一些合同版本为对方提供,造成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大都仅从对方利益出发,未充分考虑我方的利益。因此类合同不存在违法,仅存在违约或损失等风险,法务也仅能对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建议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时,根据签订合同过程中自身所处的谈判地位加强对合同违约风险的评估工作,尽量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5、部分业务部门应当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合同。
20X年发生的部分法律纠纷是因某些部门应当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导致口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权利、义务不明确产生争议而无法界定双方责任,因而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法务部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强督导及检查力度,尽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法务部积极为公司重大项目、决定及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支持,确保公司重大项目依法推进。如针对部分部门及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参与废品、工程的招投标、谈判,针对平顶山工商局对魔芋爽包装违规处罚进行答辩,拟订、修改、审核公司对外发送的各类文件、工作联系函、公告等,拟订公司设立、变更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等文书等等。
为人资、品牌、采购、财务、营销、品控、驻马店平平、卫来食品等部门及分公司就劳动、合同、包装、工伤、消费者投诉、媒体错误报道等风险多次提供书面及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并有效的预防了纠纷的产生。
三、参与处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全年,法务部经办及参与处理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超过18起,案件涉及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纠纷、名誉权纠纷、商标权纠纷、外观专利权纠纷等各类纠纷。以上案件通过调解、法院审理、仲裁、协商等方式均得到妥善处理,较好的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挽回或降低了损失。
上述案件提醒我们,应提高公司经营风险意识,并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予以重视:
1、重视合同的签订、履行并防范相关风险,预防或减少损失;
2、公司应积极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减少交通事故类工伤事故的发生;
3、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尽量避免用工风险。
法务部制定了风险防控的规章制度,规范了相关工作流程,有效的为公司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法务部还参与各中心规章制度的制订,为各中心规章制度制订提供法律意见和咨询服务,以保证各中心制订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可行。
法务部对品牌推广中心设计的产品包装的商标、营养声称、广告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保产品包装标示合法,避免受到消费者的投诉及监管部门查处。对公司的商标权、外观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著作权的申请、登记、注册、保管、纠纷处理等实行全面管理,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保障。
展望20XX年,法务部将一如既往的积极开展法务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分公司和各中心的沟通与协调,努力做好合同的拟订、修改、评审工作,参与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为各分公司、中心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
针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法务部提出以下意见与建议:
1、增加服务范围,完善法务管理。通过学习及实务培训,增加自身法律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拓展知识面,以便更好的为各部门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2、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目前部分员工法律知识缺失、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法务将在工作过程中重点提醒这类员工如何预防风险并告知风险预防方法。
3、完善合同审核流程,明确各审核人的职责权限。合同审核的内容较为广泛,涉及到合同双方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等等,需要各部门配合完成。特别是涉及到工程的造价及质量、设备的性能及配置需要专业部门参与审核。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在外国跨国公司中,法律部有着其特殊的使命和定位,那就是以其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及组织机构的独立性来管理企业的各种法律和合规风险, 从而大大降低企业在经营中因合同、知识产权、并购、诉讼、合规等风险而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及名誉上的损失。为了完成其特殊的使命,外国跨国公司法律部在职能、机构设置及分工上都有其特点。对于法律部这种职能部门来说,跨国公司通常会采用垂直化的管理模式。全球法律部通过合理的地域布局以及职能设置实现全球垂直化管理,同时分设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部门负责本地化业务的法律支持,与本地业务的核心管理层密切协作,形成紧密的业务伙伴关系,实现了法律部对业务发展的有效支撑。
跨国公司法律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跨国公司的经营和交易符合业务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以及跨国公司的内部相关政策。 确保跨国公司的经营和业务符合业务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确保重要的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保持在可控的范围以内;保管公司(尤其是总部)的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和其他公司文件的复印件、处理企业年检、股权变更、更换董事、章程和合资合同修改等公司事项;负责起草和更新合同范本以及使用指南,如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范本、劳动合同范本以及供公司内部使用的文件等(如董事会决议范本);处理未决的或潜在的诉讼、仲裁或政府调查;协助聘用外部律师事务所;参与并购(M&A)项目;负责反垄断事宜(包括相关条款的起草和向相关政府部门的申报等);介入针对公司的政府调查和其他外部审计及类似事件;定期向上级法律部门和相关业务管理层及时报告重大法律风险;协助运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必要时起草并保管董事会会议纪要;保管公司公章。
除了承担企业经营决策的法律支撑、合同审核、诉讼仲裁等传统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外,法律部通常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合规管理、董事会秘书、企业风险管理等工作。尤其在合规风险管理方面,由于欧美近年来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合规已经变成企业法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多数跨国公司设立道德与合规委员会来管理商业行为规范、负责监管公司的各项活动以确保公司符合各种法律与政府规定。
道德与合规委员会(Office of Ethics and Compliance)主要承担以下责任:设计并且负责监管全球的道德项目。和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一起,为公司设立恰当的道德监管的结构。执行并且修订商业行为守则和合规政策及设计各种IT系统确保公司合规政策的执行。负责与员工道德相关的培训与沟通。调查员工可能的违反商业行为守则的行为。应对外部主管机关、媒体等各种机构对公司进行的与道德相关的调查与报道。向公司内部管理层定期提交报告,汇报各种调查事件的进展。
为了履行其职责,道德与合规委员会的成员在公司中享有较高的级别与地位。道德与合规委员会的主席是法律部仅次于全球总法律顾问的公司高层。道德委员会的主席下设公司高级律师,直接管理公司调查专员,负责调查公司通过道德热线、管理层反馈以及其他渠道得到的公司内部违反商业行为守则和合规政策的事项。同时,道德委员会主席下设总监级别的高级经理,直接监管公司合规政策的执行。总监级别的高级经理负责处理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运营项目的监管。
跨国公司法律部不但有相对独立的机构及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较高的团队,其还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来确保公司在错综复杂、风险重重的跨国经营过程中有效地规避和管理各种法律和合规风险. 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常见的运作机制:
如何判断并控制风险对公司的成功经营至关重要,这对拥有众多关联公司的跨国公司显得尤为重要。为达到这一目的,跨国公司法律部有一套层层审批和授权的运作机制,并就重大法律事项实行报告制度。一些重大法律事项的发生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通常跨国公司法律部需要定期向本地管理层和上级法律部报告重大法律事项,包括:重要的并购项目;重大业务交易,如合同价格高于某一金额并有特殊法律风险的项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争议解决事项,即公司作为争议一方的未决或潜在诉讼或仲裁案件;针对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或任何公司雇员的刑事调查和行政调查;向国家反垄断当局进行的反垄断申报;和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如涉及公司集团整体、涉及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其他高管或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的事件)。
法律部在内部管理上有着一系列与公司整体方针和战略发展方向相配套的服务理念,这种理念可简单地分为短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
公司的短期目标指的是在未来的12个月至18个月内的目标。在这一期间,法律部的工作主要的方向是,协调与公司的现行大目标和各个商务部门、技术服务部门、各个地域的管理部门的小目标,建立起一个可复制的操作规范并强化各种模式的适用性;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顺畅的和可适用的法律模版,形成规范化操作的模式;积极制定必要的法律政策以应对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利用可利用的技术工具使法律部的法律顾问以及相关部门的顾问或经理们能够更容易地获取相关的法律信息和客户信息,设立专职律师处理一系列复杂的交易活动以及合规行为的遵守;最后,对法律部无法处理或与公司的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问题,公司有一套上报系统,由专门的临时委员会或CEO办公室进行特殊的处理,以保证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所有的重大行为均符合当地注册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的内部政策。
公司的中期的目标指的是未来2到4年内的目标。这些目标包括,第一,调整法律服务的方向以适应公司商务的优先发展战略;第二,以现有的内部审批模式为基础,建立起最好的法律审批程序,这种程序应以技术为先导,网络为平台;第三,增加法律工作的透明度和整合度。这些目标的实现将会通过一系列公司的合理机制加以实现。
公司的远期目标是指5年以上的目标,即法律部要真正地建立起一套世界领先的网络系统,使法律的服务和合规的遵守能够在透明、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公司的可持续性的发展和增长。
在总部与国别公司的法律部,还专门设有熟悉重要功能性法律专业知识的精英顾问方面。目前,法律部在总部设有专责劳动与就业法、知识产权法、隐私权法、税法、并购法律、竞争法、诉讼法、环境法、外国投资安全审查、规制政策等的律师。与各个业务部门的律师更多地熟悉一般商业合同及单项业务运营法律不同的是,这些专项法律顾问研究、关注全球范围内相关领域的重大法律政策,并向公司运营部门提供政策咨询与交易审核,帮助公司积极参与有关国家在该领域的立法与政策改革。这些专项法律顾问每年参加各大地区及主要国家的相关会议,通过法律简报、月度电话会议、立法研讨会、法律草案评论等了解重要立法态势,参与法律改革;与些同时,公司也选拔一些在发展中国家与新兴国家的专项法律顾问到总部交流、换岗,以发展其专业技能,并帮助总部的法律顾问们更好地了解东道国的法律发展。 这一法律部门系统内部的集中功能结构避免了企业中法律专业人员的不必要重复,同时实现了信息的多向流动。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法务部根据目前公司的工作情况和工作需要,坚持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为原则,以高效、高准确率和自律为法律服务准则,结合企业法律工作的特点和公司法律服务的实际需求,制定法务部工作计划。
1,协助巩固和完善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核的机制,加强合同审核的有效性。
2,进一步完善合同范本的修改和制作,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
3,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核保持自收到文本2小时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但特殊情况除外。
4,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起草自详细了解相应的具体内容后4小时内完成,但特殊情况除外。
5,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尽可能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
6,保持敢于直言的风格,大胆地提出合同中所在的风险和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1,协助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对公司债权进行清理和催收,接到相关要求后2天内开始行动。
2,在清理和催收中,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案情,使领导迅速作出决策。
3,接到诉讼请求后,自领导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法院立案。
4,发现需诉讼的案件,有义务向公司报告情况,并建议提请领导批准起诉。
5,对起诉或应诉案件的代理,大多数保持自行代理。
6,做好诉讼前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谈判工作,争取双赢。
7,诉讼案件做到有求必应、认真负责、及时完成。
1,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作,争取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荣誉,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的含金量。
2,按公司需求,高效、高准确率地完成商标的申办注册工作。
3,做好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1,根据公司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公司所有在工作中需接触法律的业务、采购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法律培训。
2,拟对公司涉及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点的培训。
3,在进行法律培训的同时,法务部不定时地解答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
1、加强学习新知识,吸收新知识,争取机会参与业务培训和同行交流。
2、鉴于法务部自身还未能熟悉地掌握法律英语和运用国际经济法律、商业惯例,对公司涉外经济活动的法律支持和服务还缺乏力度,有待继续学习提高。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1)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1)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2)根据公司需要修改公司章程;
(3)负责公司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提供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公司商务法律的培训,把法律与管理结合在一起,以解决管理流程中的法律问题为楔入点,提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1)管理、审核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2)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3)办理公司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以及公司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法律调查。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开展资信调查、员工背景调查、尽职调查、侵权调查等;
(5)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4、受公司委托,参加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1)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2)对员工严重侵犯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出具法律处理建议;
(3)负责外聘律师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国有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工作内容:
1、代表公司与外界专业机构联系,确保公司法务方面的需求及时到位。
2、协助解决法律方面各类纠纷。
3、负责审核公司各类合同协议文体及相关的操作流程和规定。
4、为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应的法务支持。
5、开展全国各销售机构的法务经验交流及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岗位职责:
2.建立公司相关合同档案及归档工作,负责起草重要合同并提供相关法律建议
4.负责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联系与沟通,并对公司法律纠纷准备证据并提供法律支持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1、协助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对企业债权进行清理和催收,接到相关要求后2天内开始行动。
2、在清理和催收中,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企业报告相关案情,使领导迅速作出决策。
3、接到诉讼请求后,自领导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法院立案。
4、发现需诉讼的案件,有义务向企业报告情况,并建议提请领导批准起诉。
5、对起诉或应诉案件的代理,大多数保持自行代理。
6、做好诉讼前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谈判工作,争取双赢。
7、诉讼案件做到有求必应、认真负责、及时完成。
三、 知识产权管理计划
1、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协作,争取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荣誉,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的含金量。
2、按企业需求,高效、高准确率地完成商标的申办注册工作。
3、做好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法律培训和宣传计划
1、根据企业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企业所有在工作中需接触法律的业务、采购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法律培训。
2、拟对企业涉及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点的培训。
3、在进行法律培训的同时,法务部不定时地解答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
五、自身素质提高
1、加强学习新知识,吸收新知识,争取机会参与业务培训和同行交流。
2、鉴于法务部自身还未能熟悉地掌握法律英语和运用国际经济法律、商业惯例,对企业涉外经济活动的法律支持和服务还缺乏力度,有待继续学习提高。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四、做好公司非诉讼法律工作,为公司全面发展服务
在做好主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拓展业务的经营范围,增加业务的多元化,提高经济效益,树立及打造良好的公司品牌,扩大公司在金融行业的影响力。
五、结合工作实践,努力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学习《民诉法》、《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及法规,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及业务能力,努力做到知法、懂法并用灵活的法律形式为公司增加效益。
六、做一个对部室、公司有用的人
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勇于担当,大胆心细,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在法官面前服务周到,但做到尊重不失尊严;低调做人,虚心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以更好的服务于部室、服务于公司。
总而言之,目前以上工作多以辅助、协助为主,但事物的发展总是前进的,我在不断学习、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会不断地向独立承担业务迈进,为我们部室能够再创佳绩,为我们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欧盟公司法导论主要从其立法背景、欧盟法优先原则的讨论出发(第一部分),然后陈述了欧盟公司法的立法内容,尤其是对公司法指令的概论性导读(第二部分)。最后对欧盟主要国家的公司法的发展历程趋势加以简要勾画。此外,欧洲有许多跨国公司,所以也对跨国公司法的主要问题-冲突理论加以分析,以补充以上内容,使对欧盟及欧盟各国公司法和跨国公司法的内容有初步了解。第一部分
(一)欧盟公司法立法背景
欧盟是建立在欧洲的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Community,简称“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简称EEC:欧共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European Atomic Enengy Community,简称:Euratom)之上的。建立欧盟的建立是鉴于各国历经了二战,欧洲经济急待各国政府携手合作,以便重振经济。 1950年,当时的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Robert Schuman)提出一项由欧洲各国政府联合管理煤炭与钢铁生产的计划。这个计划得到了欧洲一些国家的响应。1951年4月18日,法国、前联邦德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和卢森堡等6国在巴黎签署了《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正式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随着形势的发展,上述6国又于1957年3月25日在罗马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在第一个《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条约》这个条约的绪言中,还就建立该共同体的目的问题明确指出:条约是“通过建立一个经济共同体来维系他们的基本利益,以取代长期的敌对,并作为在长期以来被血腥冲突而分裂的人民中确立更为广泛和更为深入的共同体的基础。”1973年1月1日,丹麦、爱尔兰和英国首批加人了上述3个共同体。其后,1981年1月1日,希腊又加入了上述3个共同体。西班牙与葡萄牙是于1986年1月1日第三批加入上述3个共同体的。1990年,前东德地区作为统一后的联邦德国的一部分当然地成为3个共同体的成员。至1995年1月1日,又有奥地利、芬兰、瑞典等3个国家加入了3个共同体,以后荷兰、比利士、卢森堡也加入共同体,从而使成员国总数已经达到目前的15个国家 。1992年2月7日,当时的12个成员国又于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简称《马约》,或简称《欧盟条约》) 。这个条约重申了“在欧洲人民中建立更为紧密的联盟”的宗旨,并且提出在3个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欧洲联盟。《欧盟条约》又在1997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作了修改 。
现在捷克共和国、匈牙利及波兰三国也在作加入欧盟的准备,其磋商谈判早于1998年3月开始,2002年12月,哥本哈根的欧盟峰会标志?谈判过程圆满结束。正因为多国联盟统一的行动备受国际重视且过程错综复杂,故迈向雅典条约的过程,对现有的欧盟成员国或正在申请加入的国家都不容易。2003年4月16日在雅典签署的欧盟成员加盟条约,使欧洲再统一的进程踏入最后阶段。整个加盟过程仍有许多内部准备工作,包括法律的配合、宪法的制订等,特别是区域政策和农业政策。 加入欧盟申请核准过程完成后,这些国家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现时三国已成为北约(NATO)三个新加入公约国,亦积极参与Visegrad Group的协作。欧盟的25个盟国未来仍将继续保持强劲,加盟国会出席即将举行的政府间的国际会议(IGC)。匈牙利、捷克及波兰三国政府和商界都十分注重经济多元化,包括积极和欧盟以外的国家建立关系,尤其是大中华地区,包括澳门和香港,三国政府已准备好为澳门公司和其国内公司进行商业配对。此外,三国加入欧盟后,产品标准、技术、卫生和安全规则将与欧盟国家统一,澳门的出口产品早已符合欧盟标准,故澳门出口的电子、电器产品可更容易进入捷克、波兰、匈牙利三国。波兰驻港总领事米罗斯瓦夫‧加耶夫斯基(Miroslaw Gajewski)在澳门谈到该国的投资环境时表示,波兰是进入东、西欧的桥梁,该国的劳动力平均每小时工资为2.6美元,远低于法国的19美元和德国的22元。且该国正式加入欧盟后,投资者可以无条件地进入5亿人口的市场,以及享有其它方面的投资优惠。
在欧盟除了《马约》、《罗马条约》(1957) 、《欧洲中央银行章程》(1992)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公约》(7.8.1952) 外, 在经济法领域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在下节论述)与竞争法上,而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 :
一九八五年六月,欧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完成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提出在欧共体内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委员会的"白皮书"得到理事会批准。为推进"白皮书"的实施,一九八六年二月欧洲理事会签署了法律性的《欧洲单一文件》,文件对《罗马条约》进行了第一次重要修改,以"有效多数"取代"一致同意"的决策条件,从而有助于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更有效地开展内部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欧洲一体化文件"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生效。经过几年的努力,欧洲统一大市场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正式启动,商品、资金、服务和人员开始在欧盟成员国内部自由流通。欧盟市场需要相应的统一市场规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从一开始就成为欧盟急需研究对象。成员国不同的公司法律规则在法律领域对企业、公司股东债权人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尤其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使竞争秩序的良好功能难以奏效。因而欧盟在司法上作了以下努力。
(二)欧盟法优先的解释原则
欧洲法院(EuGH)几十年来通过判例成功地取得了欧盟法优先适用的模式。在欧盟法适用优先的问题上最早的案例是1963年的荷兰进口商Van Gend en Loos a案 。他从德国进口化工厂产品, 但荷兰当局按照荷兰法在签订罗马协议之后而订立的法律规定要求收取荷兰进口商的特别海关税。欧洲法院以以前的EGVd第12条(现在是第25条)为依据认为:成员国有义务取消收取新增的税收,这种新收的税收不应该高于对成员国公民规定的税收条例。成员国按法律规定对此有不所为的义务,此进口商不必交付特别关税。1964年意大利律师Costa 拒绝交付意大利国有公司ENEL要求的电费。欧洲法院受理后并在初审时认为EGV的第234(177)条不能比31(37条)优先。按31(37条)的规定, 国有的垄断企业必须放弃对成员国中的公民在供电以及相关条件上的歧视做法。从此开始欧盟法就优先于成员国法而加以适用,以后的判例更明确地证实了这一点 。在以后实践中欧洲法院在欧盟法优先的问题上又出新招,即将对欧共体法的优先适用延伸到对欧盟的条例的优先适用上,并将其视为超欧盟国家的直接适用法。欧洲法院将其视为附属欧盟法,并声称在优先适用上与欧盟法一样,并得到欧盟法的认可。最后欧洲法院还将欧盟的对成员国指令也作为优先适用。在特定条件下指令可直接适用, 比如1979年Ratti先生按意大利条例受到了比欧盟指令更严格的惩罚。欧洲法院就优先适用了欧盟关于危险原料的商标指令(此指令发布后,意大利没有及时按欧盟指令调整其国内相关政策)。欧洲法院指出欧盟
此指令可直接适用于欧盟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纠纷,因为指令在成员国与其公民关系上更注意保护后者,并且此指令是具有具体的内容而不是空洞抽象的指令。在成员国公民与公民的关系上,欧洲法院虽然拒绝将指令优先事适用于哪些尚未将其本国的政策按欧盟指令进行调整的成员国, 但是却要求在对其本国法的解释时尽可能按欧盟的指令来进行解释。
如果上述与欧盟指令的一致解释不被成员国接受或难以作出足够的一致解释,以至于无法保证公民不遭受损害,那幺欧洲法院就可以判成员国有补偿的义务。在1991年的Francovich一案中首次作出此判决 。Francovich与Bonifaci因其雇主未按欧盟保护雇员的指令而使他遭受损害,本来意大利完全可以像其它成员国一样创设保证金以保护雇员。 欧洲法院据此认为:如成员国没按欧盟指令行事,损害了成员国公民的利益, 且这种被损害的公民权利是足够具体的, 可确定的,并且与此国家违反欧盟指令有直接因果关系,那幺欧洲法院就可以判其成员国负有赔偿责任。欧洲法院要求的这种赔偿义务是依据欧洲法第10(5)EGV作出的, 因为每一个成员国必须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以履行合同中的或来自于欧盟组织的行为义务 。1990年欧洲法院在Factortame I 一案中声明: 一个成员国必须在国内法中对违法欧盟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此外, 在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一案中 已显示一趋势: 即欧盟成员国如在按欧盟指令修改成员国法时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从而导致指令不符, 并因而使公民遭受损害时, 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如所修改的成员国法没配置相应的以及适当的制裁措施,同样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欧盟法院希望各成员国法院重视有利于欧盟的解释原则并在解释中重视现有国内法与欧盟法的一致。
虽然欧盟法与各成员国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尤其是欧洲法院(EuGH)的判例仅仅是欧盟法的司法实践,但是各成员国的法院均在欧盟法的影响下作出其判决。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及各成员国的公司均是与欧盟协定的自由市场原则相关,尤其是与欧盟协定的第43-48条的关于迁移自由原则相关, 因而对欧洲法院的判例的理解常常能在对上述原则的评述中得到更好的解释。在这方面德国做的相对比较慎重。欧洲法院的判例是较为融入欧盟一体化的目标的。
第二部分
(三)欧盟公司法的立法
关于欧盟公司法是很重要的立法行动之一。它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欧洲公司法案:它原名是关于欧洲公司法的评议会规定之提案,不是准据欧洲联盟身成员国的公司法,而是持有共同准据法的欧洲公司设立和法律关系的法案。因而,欧洲公司并非是现在实际设立或已存在的公司 。 而且此欧洲公司法案体现了德国1965年9月6日制定的并在1998年6约6日按欧洲公司法指令修订的德国股份公司法的许多内容, 也包括一些法国公司法的内容。
第二、公司法指令:它仅仅是一个平衡各成员国法律的工具,他们不同之处还是存在的。公司法指令的用词并不明确,其目的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来给解释提供更大的空间。在公司法领域,欧共体早在1968年就开始制定了第1号公司法指令。目前欧盟已经出台有关公司法的指令近20个。欧盟明确地并且比单个的指令与规则更早地在公司法领域制定了公司立法的权限。就公司法而言, 为了欧洲共同市场的形成并消除人员及物品自由交流产生的障碍, 在1987年公布的EC统一法中再次约定:在各个领域中进行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制协调工作。欧洲联盟(EU)公司法指令与各成员国的公司法修正应使自国国民在他国可以自由地进行企业活动。为此,各成员国各自拥有的企业组织必须讲行协调才行,并需努力设置对于各成员国的公司和企业活动的共同保护装置。
公司法指令是很重要的立法行动之一。它主要分为公司法指令与资本市场指令两类:
第一、公司法指令
它主要包括:
公开或登记指令 (Register- oder Publizitaetrichtlinie),也是第1号指令 :
为保护欧共体条约第五十八条第2项所称公司的股东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欧共体理事会制定了保障措施。这些措施与第一号公司法指令 相融合。1969年德国就将此转为国内法 。
资本法指令(Kapitalrechtlinie)
欧共体理事会为协调成员国为保护欧共体条约第五十八条第2项所称公司的股东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1976年制定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资本的维持和变更的保障措施,这些措施被称为第二号公司法指令 。指令要求成员国法律规定实际认购股本的最低数额。此种数额不得低于25000欧洲货币单位。欧洲货币单位由欧共体委员会的《第3289 /75号决议》予以界定。欧洲货币单位与等值成员国货币的换算,应当以本指令被通过之日的汇率为准。如果与欧洲货币单位等值的成员国货币发生了变动,以致于以成员国货币计价的最低资本数额持续1年低于22500”欧洲货币单位,委员会应当通知有关成员国必须在1年期限届满后12个月之内修改其立法,以遵守本条第1项之规定。但是,成员国可以规定,修改后的立法在其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不适用于现存公司。根据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欧共体的经济和货币趋势。以及只许可大中型公司选择本指令第一条所列公司形态的趋势,每5年检查一次本条所定的欧洲货币单位数额,并在必要的情况下作出相应的调整。德国1978年就将此转为国内法 。
此外,欧洲法院在1991 的Karella (涉及希腊政府强制提高认购股本的数额)及以后的Kefalas 判例中不容许通过国家行为提高认购股本的数额,以防止股东的权利的损害。
3) 合并指令(Fusionsrichtlinie)
欧共体理事会于1978年 10月 9日(第 78/855)制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第三号公司法指令 。指令中的“吸收合并”,是指一家或者一家以上的被合并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并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存续公司的法律行为。其中,被合并公司股东所持的股份转换为对存续公司所持的股份。如果存续公司向被合并公司的股东支付现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发行面值的 10%;如果股份是无面值股份。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记账面值的10%。指令中的“新设合并”,是指数家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并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一家新设公司的法律行为。其中,被合并公司股东所持的股份转换为对新设公司所持的股份。如果新设公司向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支付现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发行面值的 10%办果股份是无面值股份,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记账面值的 10%。各成员国法律可以规定,被合并公司处于清算状态时,如果该公司尚未开始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可以进行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就其成员国法律调整的公司,制定有关吸收合并与新股合并的法律规则。德国于1982年通过合并法进行了转换 。但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就必须通过合并合同的详细内容、独立的专家审查及合并债务债权报告加以控制。此外,在德国,指令是否容许德国企业或公司按公司企业变更法第8条第三款第一句及第9条第三款放弃合并报告与合并审查 还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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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立指令(Spaltungsrichtlinie)
欧共体理事会基于《欧共体条约》第五十四条第3项第7目的规定,并鉴于公司合并与公司分立之间的相似性会导致《第78 /855号欧共体指令》有关公司合并的法律保证措施有被规避的风险,从而制定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第六号公司法指令 ,以更好地对公司股东和第三人(债权人中包括公司债持有人和其它对分立各方公司享有请求权的当事人)的利益加以保护。
分立指令(Spaltungsrichtlinie)所称的“取得分立”,指一家公司不必经过清算程序而解散,然后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移给一家以上的公司;作为对价,分立公司的股东获得接受分立公司资本的公司(接受公司)的股份,还有可能获得不超过分配股份的票面价值(在无面值股份的情形下,为记账价值) 10%的现金。
当本指令指向《第 78/855号欧共体指令》时,“合并公司”指“涉及分立的公司”,“被取得的公司”指“被分立的公司”,“取得公司”指“每一家接受公司”,“公司合并条款草案”指“公司分立条款草案”。
德国在1991年的托管企业分立法中部分地接纳了分立的指令。 在以后的变更法(1994)原则上也引入了分立与无清算的和解。 所有的参与分立的当事人均受变更法第133条第一款保护,但是由于有133条第三款的5年限制,所以使德国有陷入国家责任的危险。 而其它欧盟国家如果要使股份公司分立,那幺他们将与指令一致无设置责任期限。
5) 康采恩财务报表指令(Konzernabschlussrichtlinie)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第七号公司法指令 是考虑到许多公司是公司集团的成员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备置必须能够使集团成员和第三人及时获取公司集团的财务信息等原因而出台的。全面信息披露的目标要求那些本身就是母公司的子公司编制财务报表。第七号指令不但补充了第四号指令没有康采恩的结算的不足,也通过此指令将被第四号指令排除的银行与保险企业包括在内。德国已将此指令融合在资产负债表指令法中,并在商法典第294条(应列入的企业;提示和告知义务)中规定:(1)母企业和全部子企业,不问子企业的住所,以非依第295条、第296条而不列人为限,均应列人康采恩决算。(2);在营业年度进行期间,被列人康采恩决算的企业的组成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将可以使连续年度的康采恩决算进行有意义的对比的事项列人康采恩决算。2此项义务也可以调整前一个康采恩决算的相应数额使其适合变化了的情况的方式履行。 (3);子企业应不迟延地向母企业提交其年度决算、局状报告、康采恩决算和康采恩局状报告,并在已对年度决算或康采恩决算进行审查时提交审查报告,以及在应编制中间决算时,提交接康采恩决算的决算日编制的决算。母企业可以向任何一个子企业请求进行编制康采恩决算和康采恩局状报告所要求的一切阐明和证明。
6)审计师能力指令(Prueferbefaehigungsrichtlinie)
此指令为1984出台的第8号指令。它使欧洲范围内的审计师资格有了统一的条件, 同时也保证了第四与第七指令的质量。指令规定审计师必须先达到大学人学水平,然后在理论辅导课程中结业,再经过实际训练,最后通过由国家组织或者承认的、大学和最终考试水平的专业能力考试。指令第四条所称的专业能力考试,必须确保对指令第一条第1项所称文件进行法定审计所应具备的较高水平的理论知识、以及将这些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至少考试中的部分内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考试中涵盖的理论知识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尤其是:
第一审计: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和深刻评价,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成本与管理会计,内部审计,与年度和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资产负债表科目和损益计算方法有关的标准,与会计文件的法定审计、从事此种审计活动的人员有关的技一律和专业标准。
第二与审计有关的以下内容:公司法,破产法及类似程序,税法,民商法,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信息与计算机系统,商业和普通经济学及金融经济学,数学与统计学,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理。
为确保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对此种能力的测试当包含于考试之中,而且考生必须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合并财会计报表或者类似财务文件的审计方面完成了至少三年的实际训练。
7)分公司信息披露指令(Zweigniederlassungsrichtlinie)
分公司信息披露指令于1989年出台。 根据《第68/151号欧共体指令》第三条的规定,由一个成员国法律管辖、并适用该指令的总公司在另一个成员国开办的分公司的有关文件和记载事项,应当按照分公司所在成员国的法律予以信息披露。如果对分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于对母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就那些与分公司开展的商事活动而言,对分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应当优先适用。指令第一条规定的强行性信息披露要求仅限于分公司的住所、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分公司的关闭等文件和记载事项。
在德国这个第11指令于1993年编入德国法之中。
此外,指令绝不影响有关职工知情权的劳动法和税法对分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不妨碍统计工作的目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8)一人公司指令(Einpersonengesellschaftsrichtlinie)
1989年这个指令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1991年德国就将指令转换为德国法。实践上,德国早在1980年已容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9)公司税务指令(Gesellschaftssteuerrichtlinie)
1969年初出台过一个指令 , 是关于直接征收资本税的。但在指令转换为国内法时在法律上出现许多争论。欧洲法院在1993年的Viessmann 判例中将不属于公司资本税的情况排除了。另外,欧洲法院不容许公司商业登记的费用过高,如果此费用过高,那幺就是违反本指令中第10条的间接征税禁止的规定。这在1993年的Ponente Carni 判例中有明确规定。
第二、资本市场指令
资本市场法主要为金融与证券服务的。欧盟一直以来向造就一个自由的资本与金融交易市场。这也是欧共体法第56条所要求的。通过一系列的指令欧盟希望改善金融市场的功能。除了公司指令外,这些指令首先涉及银行法、交易所法、证券法和代理法。比如1973年的银行分行指令(Bankenniederlassungsrichtlinie) ,1977年 与1989年 的两次银行协调指令(Bankenkoordinierungsrichtlinie),1983年的康采恩内部合并指令(Konsolidierungsrichtlinie) ,1986年的银行资产负债表指令(Bankbilanzrichtlinie) ,自有资金指令(Eigenmittelrichtlinie) ,1989年的银行分支行指令(Bankenzweigniederlassungsrichtlinie) ,1991年的洗钱指令(Geldwaesche-Richtlinie) ,1992年的关于监管贷款所指令(Richtlinie ueber die Beau
fsichtigung der Kreditinstitute auf konsolidierter Basis) 等等指令 .当然还有很多还没有颁布的指令,这些有待于我们以后的研究。`
第三部分
(四)、欧洲各国公司法的发展特征 以及公司法模式异同的举例
为了使同一时期的欧洲各国公司法发展在时间上以及在整体上(如果将欧洲看成一个整体)有一清晰的历史主线,因而按时间顺序将欧洲公司法的发展(也加入了一些美国的公司法内容)简述如下:
从14世纪起,皇室就通过授予令状形式赋予英国最早的商业组织(是由从事海外冒险的商人组建的殖民公司 )特定权利,包括从事贸易的独占权和代为行使属于本国政府的统治权力。当时的规约公司脱胎于基尔特行会组织,两者并无质的区别,比如:公司本身没有资本,由参加到公司中的人缴纳一定的人伙金以各自分立的存货和账户从事交易。规约公司组织上存在着分散经营,彼此竞争的致命缺点愈来愈不适应海外殖民的需要,于是东印度公司 - 合股公司应运而生。
德国学者黎赫曼主张,现代股份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的荷兰(1602年)东印度公司,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早期公司发展中的地位,按英美学者的通说,一般认为其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祖。合股公司以公司参加人人股的资金作为共同资本,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经营运作,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分享利润、承担风险,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这一时期就法国而言,尽管法兰西国王维持着政治上的统一,但在法律上却很不统一。针对这种情况,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正式以制定法形式取代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法国《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和两合公司两种。如果我们再看一下英国的发展,会惊奇地发现英国在东印度公司成立以后的100年出现了”南海泡沫”事件。1720南海公司采取拉拢贿赂政府高官的手段获得了除英格兰银行和印度公司的国债以外价值3100万英镑英国所有国债的包销权。南海公司为了进一步搜罗资金,大量发行股票,并许下种种诱人的诺言继而在英伦三岛引发了抢购南海公司股票热潮,股价节节攀升。但不久泡沫破裂了,股票价格一泻千里。为此,辉格派领导人罗勃特·沃波尔授命于危际,担任财政大臣,并在他的倡导下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此法案规定任何未经合法授权而组建的公司,及擅自发行股票均属非法,合股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严惩非法的证券交易。从而保护股东及社会利益,但实际通过的法案却故意使法人形式难以采用,从而走上了另一极端。泡沫法令一直持续到1825年,该法令严重抑制股份公司的发展。1825年以后,英国议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放松在设立公司方面的限制,1834年通过了《贸易公司法》允许通过专利许可证而非特许证成为法人公司。1834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格兰斯顿在他担任贸易委员会主席的短短任期内,为现代公司法制奠定了基石,英国著名公司法学家高维尔,称誉格氏“毫无疑问是现代公司法之父”。这部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立了三大原则:a) 将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开,从而确立了公示主义原则。b) 只要注册登记便可成立公司,确立了登记主义原则。简化了设立公司的程序。c) 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股东间自由转让,而无需像个人合伙必须征得其它成员同意。从而划清了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在法国,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彻底粉碎了封建王朝,建立了纯粹的资产阶级统治。这个时期是法国民法、商法发展的“黄金时代”,其标志就是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的制定。法国1807年《商法典》是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这个时期法国公司法也接受了英国”南海泡沫”事件的教训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的部分做法。但是法国早期在公司设立上采取特许主义,尤其是封建王国后期《商事条例》(1673)首创了核准主义,即公司成立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外,还需获得指定的行政官署的核准,比英国”南海泡沫”事件早47年就有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法国大革命后,政府继续采用封建末期确立的核准主义,严格限制公司的设立,加强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数量不断增加,这时公司严格准则主义便应运而生,法国1867年公司法率先对公司设立要件作了较为详细又严格的规定并加重了公司发起人的责任。除此之外,法国率先提出了资本确定原则,即要求公司设立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并且要认足或募足,它有利于防止发行人的欺诈,防止滥设公司而侵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再次,1876年法国公司法还最早创造性地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制度,为各国商法纷纷仿效。就美国公司法而言,在公司立法上也如英国一样采取准则主义后,加之美国产业革命的勃兴,使得各类公司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相应地公司立法也呈现出相应变化。比如,由于经济欺诈行为盛行,美国立法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在1875年“阿普登诉特里比库案”判例中,确立了“公司的债权人优于公司股东对公司资产享有受偿仅的原则。”尤其特别的是各州竞相制定含有优惠政策的公司法。由于美国的独特立法体制,各州为吸引投资,对于公司的成立、发展持宽松、放任态度。尤其以 1899年特拉华州通过的公司法为甚,取消了对公司的各种限制,为设立公司提供更多的自由。
虽然上述提到英国在股份公司上做出了贡献,但是现代有限责任制度是由德国传入欧洲与英美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是德国法学家智能的凝结,是立法者有意识的创造活动
的产物,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学家们根据时代的需要,创立出的一种介于股份公司和无限公司之间,既具有人合性质,又具有资合性质的经济组织。1892年德国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法》首创了这种制度,按照 1892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也是资合公司形式,具有与股份公司一样的法人资格,结构上按照法人资格的团体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的公司,有限公司不向公众筹集资金,不得发行股票,股东自己出资,股东的人数法律有所限制,股份的转让法律也有较多的限制,公司业务相对保密。有限责任公司在德国产生以后,由于它是在吸收其它公司的优点基础上的形式创新,其目的在于融合合伙企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适应了经济的多样化、多层面需求,尤其适合于中小企业,使中小企业与股份公司股东一样,享有有限责任,这样便引来了社会投资热情的商潮,促进了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还被经济学家誉为市场经济发展中里程碑,其后法国、葡萄牙、意大利、卢森堡、比利时、日本等国相继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英国的“ private company”和美国的“closeheld company”(即私公司或封闭公司)也近似于此类公司。英国也顺潮流而动,从 1907年经 1929年至 1948年两度大规模修改公司法,规定封闭公司,将股东责任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其中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相同。1896年8月德国通过的《民法典》中确立起的法人制度为德国的公司法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理论
基础。
现代的德国、法国、英国与美国的公司法均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9世纪以来,法国实施了许多民商统一的措施。但就总体而言,商法典仍维护着牢固的地位。法国现行的1966年公司法,是戴高乐时期法典化复兴的成果之一。1966年法国《公司法》是当代最新公司法之一,采取了许多创新的立法技术, 内容翔实与规范。 德国的公司近现代不仅发展迅速,而且具有联合倾向。世界上第一个卡特尔组织就产生于德国。继卡特尔之后,又出现了另一种类型的公司—辛迪加。至于19世纪末首次出现于德国的由一个母公司和若干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构成的康采恩组织,规模巨大。德国只用了60年时间便走完了英国延续近数百年之久公司发展之路。1965年德国颁布了《股份法公司法》,并以后作了多次修改(在1985-1994年间修改了十次) ,这部法律对康采恩作了详细规定。在颁布了世界著名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后对该法又作了多次修改(在1985-1994年间修改了八次) 。还有1994年的公司变更法 等等对德国的经济发展起了推动作用。英国在1989年颁布了公司法以后,立法与判例均有较大的发展。现代美国公司法值得注意的方面就是,1982年美国《标准公司法》制订,该法后经多次修正,这部法律是美国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制订的而非国家立法,对联邦、各州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大约半数以上州,采用了此法或者以其为蓝本制定本州的公司法。
现代大陆法国家与英美法公司法的发展中显示了以下特点:
政府“有形之手”对公司监管力度加强。从20世纪初相继而来的经济危机及两次世界大战,迫使国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以保护中小股东和消费者权益。在具体措施上,规定了公司必须保存营业记录,并赋予公司股东随时检查营业记录的权利;强调公开性原则,责令公司定时公开营业报告;加强对股票交易的管理。
两大法系中有些国家公司法已从商法典中分出,并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出现了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如不论是大陆法或英美法国家,差不多都分别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与股份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票据法、破产法、担保法等众多的商事特别法。有许多国家的商法典只具有象征性的商事通则。这种变化还体现在更为专业化。如公司股票上市制度中的复杂的程序,内容详尽的各种文件都体现了现代商事关系已经蕴含了更多的技术性、专业性的内容 。因此,对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与地区一部商法典已无法接纳众多的内容。
以德国为代表的公司法反映了公司的劳动参与制。德国建立的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制度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最为称颂的是德国的《企业宪法》(Betriebsverfasssung) 。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19世纪以后的德国公司法发展中,以个人本位为主导的立法思想,逐渐向社会为本位过渡。英国贸易委员会在向议会说明1967年公司法修正案时说“这部法律是在再次审视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宗旨、基本原则,比较了股东、董事、债权人、雇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对于现行公司法的结构及理念进行的深刻的改革”。传统理论认为,公司是自由企业,以个人为本位,把追求利润最大化视为终极目标。随着时代进步,“社会责任”与“工业民主”理念的提出,使公司立法转向“社会本位”。
以美国为代表的公司资本集中与垄断的加强。倡导新政的罗斯福总统主张:如果“私人权力史无前例地集中”对美国经济构成巨大威胁的话,出路便是“制止企业走向集团主义,而让企业恢复到民主竞争的状况”。美国开始以竞争法规范公司行为。德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数没有最高限制,而其它国家一般以不超过50人为限,这就造成了今日德国有些巨型甚至超巨型公司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现象。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与其它国家公司法相比,有其独到之处:高度学理性和独创性。德国法学家致力于对具体法律规范、结构和体系的深人思考,结出了丰硕的成果。
除此之外,大陆法系国家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一般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与两合公司 。采取这种分类标准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英美国家分类有些不同,比如英国的“ private company” (私公司)和美国的“closeheld company”(封闭公司)。但是它实际上也近似于大陆法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极大多数欧美国家的公司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态或类似的形态,所以这里在就股份公司法与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治理结构异同的主线加以举例说明:
众所周知,自从德国发明有限责任公司法后,有限责任公司在欧洲的法律形式大同小异,而股份公司法却有根本区别:德国将公司机构分为董事会(Vorstand)与监事会(Aufsichtsrat),而英美法的公司法中的董事体系(Boardsystem)就没有执行与监督的区别。在德国监事会没有经理权(Geschaeftsfuehrungskompetenz), 而在英美法的公司法的模式中监事会就有这种经理权。法国与意大利的模式与英美法的模式很近似。就股份公司而言,将来的德国股份公司(也就是作一个跨国的法律形态)可以在英美法的模式与德国法模式之间作出选择。
(五)欧盟各国跨国公司法冲突法理论
跨国公司法的目的应是寻找一种法律秩序, 也既用什么样的法律去规范企业中出现的种种复杂的法律关系, 比如公司法律关系, 参与决定权的法律关系以及资本市场上的法律关系。 再具体地说是涉及跨国公司的权利能力, 总经理及股东的责任, 代理的法律效力, 清算机破产等等。 由于公司是跨国公司,因而会涉及到各国法律和国际商事法。 跨国公司虽然被称为“公司法”, 但其中往往涉及以下重要问题:
往往涉及到冲突法。 比如一个本国公司按外国法有效成立, 那么他是否或以什么样的前提条件才能将其住所移到国外,又如康采恩企业之间的法律冲突适用问题。 虽然一般以康采恩章程来规范这个问题, 但却有例外。
跨国公司法还将涉及如何适用由一国家为外国公司法主体(跨国公司)而制定的法律,这里有“优惠”也有“惩罚”, 其中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往往仅被本国法律保护,而非外国法。
当涉及许多资本市场冲突法时应适用哪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法。
1、英美的成立地法理论
英国与美国适用18世纪在英国产生的成立理论 。也即公司的章程以成立地法律为准则。成立理论的产生背景不少著述均未加以特别提及。 事实上, 成立理论是为了当时的英国殖民利益服务的。因为在母公司成立的公司在海外可得到其母国法的保护,而事实上此母公司的主要活动, 即公司的实施管理地均在殖民地, 相反此母公司与母国在法律上几乎没有什么关系, 但其在殖民地的事实管理地却可以找到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一般是指delaware 州), 并在那儿成立公司, 同时又在适当时间将公司的事实管理地移到另一个国家, 而在这个国家虽然有更为有利的经济利益, 但公司法规则却较为严厉。这样一来, 其在国外的行为仅以delaware 州法为准,从而达到对外国法,也即对此公司的事实管理地法的变相规避。在这方面只有很少几个州作出与此相反的规定 ,这样对美国及其它各州,甚至对
欧洲的公司法均会产生压力。尤其是公司成立者可在一个国家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弱的国家成立公司,然后在另一个国家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较为严密的国家从事公司活动,这样通过有目的地选择成立地,这些公司就以成立理论为掩护,从而使其它公司的债权人受到法律上的不公正待遇。 尽管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可在经济原理中追求利润最大化,但遗憾的是不少跨国公司为利润而完全不顾后果去追求自由主义的法律。虽然经济上道德的论述对公司在市场上的行为仅具舆论上的压力,无法律上的限制,但是联合国应更进一步地制定相关规约与公约,防止产生国与国之间的争议。当然成立理论也有优点:别人不但比较容易得到与了解其章程,而且成立地也是众所周知的。
2、德国与法国的事实管理地法理论
各种不同法系及国家对于上述问题的立场及处理办法有所不同。针对设立准据法主义之弊病,法人住所地法遂被提出。认为法人与自然人相同,亦应有住所,而法人之国籍,应依法人住所地决定。
按照法国与德国的通说 ,公司法律关系应适用统一的法律。德法希望用公司的事实管理地的法律。这个“住所地理论”发源于19世纪的比利时 与法国 。所谓事实管理也是指公司的重要决策转换为日常的管理决定的地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公司住所并不一定与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住所相一致,这样做可以避免一个跨国公司选择一个税务上优惠、公开披露义务少的避税地来成立公司(仅为享受法律上的优惠而设住所),而将公司的真正住所移到另一个在税务上并不优惠的国家(为公司的管理与营业中心),以此来逃避责任。 当然其中的“事实管理地”较准确确定公司的住所,也称之为“住所地理论”。这里用客观的标准事实“管理住所”为国际私法上的“连接点”, 来决定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由于被选定的国家是公司的事实管理地,所以与此国家法律最为密切。此说为大部分西欧国家所采。
但在住所理论中的事实管理地在有多个时,有时难以确定哪一个是真正的事实管理地。而且又有管理中心说(董事会与股东会集会处所)和营业中心说(营业活动实际所在地)之分。至于何谓法人之住所地,除了应依其管理中心而定外,另一说(营业中心说)为法国学者Lyon-Caen所倡,其说认为关于公司的法律制度,并非仅以监督主事务所的事务为目的,而是对在其领域内实际营业的公司加以监督。他认为公司营业中心地依公司营业的性质较为固定。
3、英美的控制说理论
此说认为,法人国籍之决定,应依控制该法人之自然人之国籍而定,例如在股份有限公司,多数股东的国籍,便为该公司的国籍。在第一次及第二次大战期间,各国政府莫不对敌国之财产加以冻结,如何判断一法人具有「敌性」?当时在英国与法国有不少德国人所控制之公司,不论依设立准据法主义或住所地法主义,皆非为德国公司,然英法等国当然不能因此即容忍德国人在其本地大赚其钱,遂有控制说之出现。
此说谓,法人国籍之决定,应依控制该法人之自然人之国籍而定。依此说决定法人国籍之方法看似简明,然在实际适用上却相当困难,因为大规模现代公司之股票往往分散为多数人持有,股东之数目庞大,国籍未必相同,且股票所有人随时可能将其持有股票转让他人,更造成股东人
数、国籍随时有变动之可能,法人之国籍亦因此而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之此说在实际上只有在例外‘惰况下,如前述战争期间,为达成特殊目的,始被适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简称IMF)的定义为:“从事获取投资者所在国之外的企业的长期利益的投资活动。投资者的目的是能够对企业的管理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美国的贾尼斯·米勒和约翰·基尔帕特里克认为:“直接投资指公司在另一个公司进行的其比例大到使它对所投资的公司有控制和管理股份的投资。对外国公司股票的小额投资被看成是有价证券投资。公司对一家外国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的原因是:报酬率和吸引力,能够靠近产品市场、原料资源或得到便宜的劳动力,或者是竞争对手已进人了该国,如果想在世界市场上维持公司的份额,就需要紧跟竞争者。” 但本人认为仅仅以控制权来认定直接投资,在实际中难以定量。
注:部分原文载在2004年年底由范剑虹与金彭年主编的《澳门国际商法》(上下册),网站已将此文的脚注略去。此作者为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导,email:jhfan@umac.mo
参考文献
1. 董礼胜,欧盟成员国 - 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S.H.Hlsing, US-amerikanisches Handels-und Wirtschaftsrecht, Verlagsgesellschafte Recht und Wirtschaft mbH Heidelberg, 1985
3. 欧洲法院判例:EuGH SLg. 1964, 1251, Rs. 6/64-Costa/ ENEL;EuGH Slg. 1963, 1, Rs, 26/62-Van Gen en Loos。EuGH SLg.1878, 629, Rs, 106/77-Stimmenthal II;EuGH SLg.I-1991, verb。Rs。 C-6/90和9/90-Francovich;EuGH SLg.I-1996, I-4845, Rs.c-178/94 u.a.-MP-Travel Line;EuGH SLg.I-1990,I-2433, Rs. c-213/89- Factortame ;EuGH SLg.I-1996,I-1631, Rs. c-392/93- 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BGBl 1978 II,1595;EuGH Slg.1991,I-2691,verb.Rs.C-19 und C-20/90 – Karella;EuGHWM1998,1531,Kefalas;EuGH Slg. 1993,I-971,Rs.C-280/91 – Viessmann;EuGH Slg. 1993,I-1915, verb.Rs. C-71/91 und C 178/91 –Ponente Carni
4. 欧共体理事会1968年3月 9 日,第 68/151号。
5. Richtlinie 68/151 vom 09.3.1968, ABIEG L65 vom 14.03.1968, S.8
6. Durchfuehrungsgesetz vom 15.8.1969, BGBl 1969 I, 1146; EuGH Slg. 1990, I-4135, Rs. 106/89 – Marleasing(marleasing案);EuGH Slg. 1997, I-7219 (公司组织代理行为的有效性)。
7. Durchfuerhungsgesetz vom 15.8.1969,BGBl 1969 I,1146。
8. 欧共体理事会 1976年 12月13日8,第 77/91号。
9. Richtlinie 77/91 vom 13.12.197
6, ABIEG 26 vom 31.1.1977;P.1。
10. Richtlinie 78/855 vom 9.10.1978, AblEG L 295 vom 20.10.1978,S. 36
11. Habersack,Europaeisches Gesellschaftsrecht, S.135, a.A.Lutter,Umwandlungsgesetz, 1996,§ 9Rz.17
12. 欧共体理事会1982年12月 17 日,第82/811号,Richtlinie 82/891 vom 17.12.1982 ABIEG L 378 vom 31.12.1982, S.47.
13. 欧共体理事会 1983年6月13日,第83/349号。
14. Richtlinie 89/666 vom 22.12.1989 ABIEG L 395 vom 30.12.1989, S.36
15. Richtlinie 69/335,ABIEG L 245/25 vom 3.10.1969.
16. Richtlinie 73/183,ABIEGL 194 vom 16.7.1973, S.1
17. Richtlinie 77/780,ABIEGL 322 vom 17.12.1977, S.30
18. Richtlinie 89/646,ABIEGL 386 vom 30.12.1989, S.14
19. Richtlinie 83/350,ABIEGL 193 vom 18.7.1983, S.18
20. Richtlinie 86/635, ABIEGL 372 vom 30.12.1986, S.1
21. Richtlinie 89/299,ABIEGL 124 vom 5.5.1989, S.16
22. Richtlinie 89/177,ABIEGL 44 vom 16.2.1989, S.40
23. Richtlinie 91/308,ABIEGL 166 vom 28.6.1991, S.77
24. Richtlinie 92/30, ABIEGL 110 vom 28.4.1992, S.52
25. Richtlinie 92/121,ABIEGL 29 vom 5.2.1993, S.1;
26. Richtlinie 93/6, ABIEGL 141 vom 11.6.1993, S.1;
27. Richtlinie 94/19,ABIEGL 135 vom 31.5.1994, S.5;
28. Richtlinie 97/9,ABIEGL 84 vom 26.3.1997, S.22;
29. Richtlinie 95/26,,ABIEGL 168 vom 18.7.1995, S.7;
30. Richtlinie 79/279, ABlEG L. 66 vom l6.3. 1979, S 2l,
31. Richttlinie 80/390, ABIEG L l 00 vom l7.3.l980, S. l;
32. Richtlinie 82/l2l, ABlEG L 48 vom 20.2.1982, S 26;
33. Richtlinie 85/6l l, AB1EG L 375 vom 3 l. l2. l985, S. 3;
34. Richtlinie 88/627, ABlEG L 348 vom l7. l2. l988, S. 62;
35. Richtlinie, 89/298, ABlEG L l24 vom 5.5.1989, S. 8;
36. Richtlinie 89/592, ABlEG L 334 vom l 8.l l .l989, S. 30;
37. Richtlinie 93/22, ABlEG L 141 vom l l .6. 1993, S. 27;
38. Richtlinie 93/6, ABlEG L 14l vom 16. l l. l993, S. l.
39. Schoenfelder, Deutsche Gesetze, Textsammlung, Verlag C.H.Beck,AktG51,. ,GmbHG52,UmwG52a.
40. 周林彬/任先行 著,《比较商法导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
41. Manfred Loewisch, Arbeitsrecht, 6 Auflage, Werner Verlag 2002, S.115 ff., 218 ff. ,
42. Fitting-Auffarth-Kaiser, Betriebverfassung, Handkommentar, 13.Auflage,Vahlen, 1980.
43. Neumayer ZvglRWiss. 83(1984),129, 137;
44. Ebenroth_Eyles DB Beil. 2/88 S.13 ff.; dies. DB 1989, 363,368. 关于公司成立地理论
45. Kindler, in Muenchener Kommentar, Band 11 Internationales Handels-und Gesellschaftsrecht EGBGB RdNr. 265ff.,
46. Kindler, in Muenchener Kommentar, Band 11 Internationales Handels-und Gesellschaftsrecht EGBGB RdNr.287ff.
47. 加利福尼亚和纽约的法律以及判例:Western Airlines vs.Sobieski,191 Cal.App.2d.399(1961).
48. Staudinger/Grossfeld, Internationales Gesellschaftsrecht, 14. Bearbeitung, 1998, Rz.28ff., 72ff.; Kindler in Muenchener Kommentar, Internationales Gesellschaftsrecht, 3.Aufl. 1999,XI,Rz.312 ff.,jeweils m.w.N.;
49. 德国判例:BGHZ97,269 und zuletzt BayObLG DB 1998,2318.
50. 1873年比利时的商法典第128与129条;hierzu auch Grossfeld Unternehmensrecht D § 1 II 1.
51. Grundlegend Cass.civ.20.6.1870,S.1870 I,373; hierzu Batiffol-Lagarde IPR I R
dNr.193;Pohlmann, Das franzoesische internationale Gesellschaftsrecht, 1988, S.46 ff; zum heutigen Rechtszustand s. Sonnenberger, FrHWR RdNr.VIII 63.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仅供个人参考
物业公司事务部主管岗位职责
一、工作职责:
负责主持客户服务部的全面工作,协调、督导辖下各员工工作。
贯彻执行公司各项方针、决策,全面负责客户服务部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按照管理处规章制度,检查、督促、考核部门员工服务工作质量,落实奖罚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有权指挥和调整本部门人员工作安排,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本部门人员工作。
掌握小区业主情况,及时组织解决业主投诉,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对房屋的质量维修进行及时跟进,并将信息反馈有关部门。
随时掌握管理费、水电费、租金等缴纳情况,及时做好管理费催交的组织工作。领导做好小区清洁、园林绿化、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护理工作。
定期组织进行业主访谈工作,增强与业主的沟通和联系,了解业主需求与心声,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做好与各部门的横向配合工作。每日工作安排:
每日上班时检查客服部《交接班记录》和《值班记录》;了解前一天本部门的各项工作记录、完成及跟进情况,并安排当日的工作。
9:00分到各区域巡视清洁、绿化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安排人员解决。收楼前期,疑难保修工作的跟进、协调。装修期间,对装修单元每天抽查一至二间,看是否有违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业主、客户的投诉问题。与各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处理好日常管理中的各种问题。每日检查各岗位《日工作统计表》的完成情况。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每周工作安排:
1)周一开项目协调会,各部门(项目、市场、物管)对上周工作的总结与协调事宜。2)周二开管理处例会,日常工作需要与各部门协调的工作,周日开本部分例会。3)处理、解决业主、客户投诉的重要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共同商讨解决方法。
4)每周对本部门员工培训日常业务方面知识不少于一次。5)安排前台助理对工程保修、维修后的满意率回访工作。6)与各部门主管协调共同处理好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7)完成每天的工作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每月工作安排:
1)每月25号前编制、审核下一个月的资金使用计划,交行政部。2)每月25号前制作下个月员工排班安排情况,交行行政部审核。
3)根据实际情况,每月30号前对清洁、绿化进行月评估的审核、确认,交财务作为支付费用的依据。
4)制订小区社区文化活动计划及组织活动的实施细节工作。
5)与财务部沟通,随时掌握管理费、水电费、租金等缴纳情况,及时做好管理费催交的组织工作。
6)制订每月培训计划并对本部门员工培训物业管理方面知识,不少于一次。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7)统计、汇总楼宇设施、设备情况损坏情况报工程部。8)处理一些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及时做出汇报。9)每月30号检查楼宇情况月报表的完成情况; 10)每月30号完成公司的月报。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1.14)每季工作安排:
1)清洗生活用水一次,检验达到合格标准。
2)每季度15号修改密码门一次,并做好业主的解释工作。
3)组织安排部门员工对业主的家访工作,随时了解业主的意愿,积极采纳业主好的建议,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每月每人回访不少于责任范围内的1/3户。
4)完成季度工作总结。1.15)每年工作安排:
1)每年11月下旬制订下年的部门资金使用预算。2)每年12月制定部门下年的工作计划与年终总结; 3)每年清理化化粪池一次; 4)做好每年的社区活动计划; 七、领导责任:
(1)对部门下属员工的服务质量负责。
(2)对部门下属员工的的严重失职行为负责。八、主要权力:
(1)对下属人员的奖、惩、升、降有建议权。(2)对下属各人员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权。(3)上级授予的其他权力。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not for commercial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только 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not for commercial use
以下无正文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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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企业(公司)法律顾问室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企业(公司)法律顾问室20xx年工作总结法律部门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完成公司各项法律工作任务,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为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做好公司涉讼案件工作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工作。20xx年度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完成情况及20xx年工作安排如下:
一、争创驰名商标工作。驰名商标对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经济价值不言而喻,公司领导一向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在公司领导的积极争取下,我公司“瑞泽”商标被大连市政府列为20xx年度申报国家驰名商标之一。此项工作也成为我部门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我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大连市工商局的指导和要求,在近两年不断积累材料的基础上,又历经四个月时间准备相关数字资料、图片资料、文字资料、包括认定申请材料、企业情况介绍、分子公司情况、主要产品介绍、质量管理情况、三年的国内国际销售材料、三年的财务数字及纳税证明、三年的广告宣传材料、客户信息反馈、售后服务情况、商标寓意和注册情况、商标使用和印刷材料、商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侵权材料、企业获奖材料、行业推荐材料、政府推荐材料及其它相关工作。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得到公司市场部、项目部、财务部、销售部、外贸、质检、行政等部门的大力配合。目前,500页的申报材料已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计划20xx年同市工商局经办领导协调好此项工作,争取在20xx年能够得到认定。
二、做好各案件诉讼阶段的法律事务工作。网-
第一,清理拖欠货款案件,由于近几年业务人员在外签订合同和业务往来的履行协议过程中,增强了法律意识和处理业务的能力,避免了大量拖欠问题的发生。但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不良行为的影响和贸易风险无时不在,个别欠款案件时有发生,目前,共起诉和申请仲裁的欠款客户5户,涉案金额40多万元,按照法院的诉讼程序做好起诉、送达、调查、开庭、执行等各阶段的证锯搜集、提供、应诉、协助等项工作。第二,劳动争议案件,一是刘恩宽劳动争议案,10月份开庭,20xx年1月14日在市中院开庭,现尚未判决;二是十名职工的劳动争议案,双方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达成调解协议。另外,又有23名职工到法院起诉,诉讼理由是要求给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我们积极准备相关证据、进行答辩,已于1月16日和17日开庭。第三,农民药害索赔案件,建三江农垦法庭审理的田归农药害案件,诉讼标的为12万余元,经我们的大量工作,经法院两审已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农民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取得了胜诉,避免了经济损失。20xx年,继续做好对诉讼和执行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及时提供,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公司非诉讼法律工作,为公司经济发展服务。
第一,做好打假维权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针对部分农药厂
家不正当竞争、侵犯名称权、商标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协调、举报,尤其是做好打击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第二,做好领导决策和相关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在公司对外签订重大投资合同和技术合作协议过程中,做好合同的审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供领导决策时参考。为销售员在业务过程中需要办理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行为提供法律指导,包括各个必须程序及在各个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提供各种所需法律材料等,避免经营风险。为业务员所需签订的分装协议及其他各种合作协议提供法律指导及样本。第三,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公司外签合同的审查管理工作。对各部门拿来审查的每一份合同认真进行审核,将公司的风险降到最低,认真讲解修改意见,增强相关人员的合同意识和签订合同的水平。根据各部门需要,提供相应的合同文本。同时做好每年销售合同的全面审查工作;做好“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年度审验考核相关工作,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公司连续多年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20xx年继续做好国家重守企业的年报工作。第四,处理行政处罚案件。对有关行政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根据实际,进行协调处理,力求将公司的损失降到最小。
四、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在企业发展中的
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地体现出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对企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商标工作方面:今年共有2个商标获得商标注册证,新申请商标注册5个;根据需要随时办理商标查询,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及经济损失;同时核查市场部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等宣传材料中关于商标的说明及使用方法是否符合规定,防止违法违规情况的出现。在专利工作方面,今年共办理已10项授权专利的年度维持手续;共有7个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取得专利证书。甲氰菊酯与炔螨特复配
企业(公司)法律顾问室工作总结第2页
混剂专利申请,因为有在先权,完全在人家的保护范围之内。经一审通知书答辩,被专利局驳回。新办理专利申请1项,丁烯氟虫腈国际专利申请已进入国家阶段。同时,及时做好未授权专利申请的两审答辩工作、分案工作及相关后续工作。五、结合工作实践学习法律法规和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我们始终把进行理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作为我们做好工作的重
要前提。只有不断地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好各自的法律事务工作。对销售业务人员主要针对业务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普法教育,我们部门还利用审查设备、开发、市场等相关业务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时,针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予以宣传和讲解,为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理合法处理业务的能力,为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规避法律风险做出我们的努力。
作为服务部门,我们一切工作的开展以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运用法律知识,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规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法律顾问室
《企业(公司)法律顾问室20xx年工作总结》来源于网,欢迎阅读企业(公司)法律顾问室20xx年工作总结。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等相关事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本合同的任何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甲方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参与股票、债券、基金发行、上市的方案设计;
(4)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
(5)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工业产权、重大商业安排有关文件;
(6)审查招股(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办法等证券募集文件,出具验证笔录;
(7)为公司上市出具律师承诺函;
(8)制作和审查有关证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文件;
(9)为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制作相关文件,提供有关咨询;
(10)制作、审查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11)为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审查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定条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3)协助境外金融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
(14)代理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处理期货法律事务;
(1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16)办理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2.配股、增发新股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配股、增发新股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提供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6)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_____;
(7)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发行所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沟通及协调;
(8)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审查、修改公司章程;
(9)草拟、审阅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并查验招股说明书;
(10)草拟、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决议等文件;
(11)审查承销协议等有关协议;
(12)出具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法律意见书、律师_____;
(13)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3.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包括资产置换)及公司治理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文件;
(4)分析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6)办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7)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协助制定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具体实施方案;
(6)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7)办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式
1.甲方安排_________与乙方联络,并负责收集拟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资料,配合并督促乙方开展工作。
2.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联络,及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甲方填报工作记录表交予乙方,乙方律师处理后交回甲方存档。
四、_____用及支付办法:
1.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如果乙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未能完成,甲方应按照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已完成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适当支付_____。
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
五、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六、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根据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整体规划,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其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以适应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需要;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
3.应乙方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完整、真实、准确;
4.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5.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6.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律师的工作服务内容,但不得影响乙方律师的正常工作秩序;
7.甲方有证据认为乙方律师没有尽勤勉义务为其进行法律服务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律师;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_____用;
9.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10.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席与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会议。
七、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_____、安全、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_____;
4.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_____性和客观性;
5.服从甲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整体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6.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7.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8.乙方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不担责;
9.乙方律师应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10.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1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12.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1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律师;
14.乙方及其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代理活动,所形成的委托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15.乙方律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八、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甲方逾期_________日不向乙方支付_____用或者工作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5.乙方及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7.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8.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9.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0.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九、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十、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
十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说明事项:_________________对于风险代理的,经过尽职调查后律师认定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结案的乙方享有单方解除权。
十二、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三、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及时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港币/美金元。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所支出的办案费用。
(1)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风险代理:_________________委托合同订立时委托人无须先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且签订代理合同之前可行性调查准备阶段的费用可由律师先行垫付,双方确认以乙方按约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并向甲方交付代理成果后后收取约定代理费的方式。如清欠工作无任何成果,律师事务所分文不取,先期投入的调查等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试费代理:_________________即由甲方先行承担乙方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差旅及办案实际支出等费用,在完成委托事务并交付代理成果时再收取律师酬金的方式。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
付费代理:_________________按照合同约定由甲方一次性付清约定的代理费及实际费用,乙方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并向甲方交付不再收取任何费用的代理方式。
十五、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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