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资料|劳动法律部工作计划(集锦十一篇)
时间:2020-02-26 赵老师教案网劳动法律部工作计划(集锦十一篇)。
✹ 劳动法律部工作计划 ✹
新的一学年,校园迎来了许多新兴的面孔,学生会的工作也迎来了崭新的一学年。过去的一年已经成为了历史,很多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还有待在新的学年里加强改进,希望新的一年部门工作可以真正从根本上有好的改变。
过去学院劳动生活部方面由于缺乏一定的管理规范,导致整个工作没有一个良好的秩序规范。新的一学年劳动生活部的工作将把重心放在加强自己部门建设以及制度完善上。只有在管理好自己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做到协助广大同学更加高效地进行自我管理。
本学期劳动生活部的工作将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一、部门自身建设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学生会好比是一家公司,其中的各个部门就是其下属的各个机构。这些机构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最后公司的年终收益。各个机构在接受公司的整体指挥管理的同时要积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一些有效的手段进行自我管理。仿照正规公司内部利用工作条例管理员工的方式,本学年劳动生活部将积极与各方商量讨论陆续制定一系列自我管理以及协助广大同学自己管理自己的条例。
二、日常工作
劳动生活部的日常工作从大的方面而言可以分为三部分。
1、宿舍卫生检查
本学期将继续开展每周的宿舍例行检查以及与兄弟学院之间的相互检查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时候对宿舍卫生进行适当的抽查。希望能够通过这些工作来提醒同学们对自己居住的宿舍环境卫生加以重视。
2、食堂联络员
应“大学生民主评议”机构的要求,对于食堂的工作,我们将会通过适当的选拔在部委中间选取一位比较适合的人协助校学生会方面开展此项工作。
3、协助其它部门为开展其它的一些工作做好准备
学生会各个部门之间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很多工作涉及到不止一两个部门。对于涉及到劳动生活部以及其余部门的工作,劳动生活部将会全力配合协助其余部门完成好工作。
三、活动
我们学院由于自身条件有限平时在单独举办活动方面有很大的困难,但是考虑到学生会有义务与责任为丰富同学们的校园生活适时举办一些形式多样的活动。如果有兄弟学院牵头举办活动,我们院将会全力支持并积极鼓励同学们参与其中。
四、宣传
劳动生活部的工作贴近同学们的日常生活,对于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我们都有义务尽的努力帮助同学解决。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主动与同学们建立联系(特别是与刚刚步入大学校园的新生们建立联系),让同学们了解到当他们生活遇到困难的时候有这样一个部门可以为他们提供帮助。要在同学们中间树立一个好的形象,这需要我们大家通过宣传共同努力。平时季节交替时候的一个温馨小提示也许可以有很大的作用。
新的一学年希望通过我们部门全体上下的努力,可以依照计划井井有条地开展新的一学年的工作,希望新的一学年劳动生活部可以有很大的改观。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同学,为了同学的一切”。真正为同学们办一些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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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学期伊始,我们劳动生活部又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我们将迎来新的卫检查工作以及信息工程学院第四届寝室文化节等活动。我们将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的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三个一切”的宗旨,服务于本系的各年级同学,真正发挥劳动生活部的特色。以丰富同学的课余生活为目的,以锻炼同学们自我创新为目标,以增强同学们宿舍内团体与协作意识为目的,开展一系列为同学们喜闻乐见的活动。为了积极配合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效地开展宿管会各部门的工作,特制定以下计划:
一、积极配合学校和系里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各部门的交流与合作,调动部门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内部建设:
现任的劳动生活部干事,要在这一学期着重培养他们的工作能力,让他们在组织中得到锻炼。具体措施如下:
(1)更加完善下达例会制度,着重培养干事在这一学期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激情。
(2)通过上学期的经验和不足加强本部门内部建设,让干事们之间加强沟通与了解,学习别人的长处,以达到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着重培养他们团结协助的工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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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报告将我国曾长期流行的“劳务市场”的称谓更名为“劳动力市场”。这不仅仅是一个称谓的简单改变。本文试图从新的视角,重新认识我国学术界有关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的观点。
一
对于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客体,我国劳动法学界最初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必提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关怀主编的原统编教材《劳动法学》在“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这一节中仅介绍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而未涉及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注:参见关怀主编:《劳动法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页。)追根寻源, 这引进于前苏联的教科书。(注:参见[苏联]亚历山洛夫:《苏维埃劳动法教程》,李光谟、康宝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5页。)
原“统编教材”所持的观点,受到以后许多学者的批评。这种批评在1997年召开的全国劳动法学会年会上仍在延续。侯文学在所提交的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新探》中指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在劳动法学研究上,曾一度有一种令人不解的现象:即在劳动法学教科书中一般只讲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而对客体问题只字不谈。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关系客体问题在整个法学界就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也未必能讲清楚。但绝大多数同志认为,既然大家公认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那就应研究它,讲解它。否则,劳动法律关系的理论就不完整。
这一批评显然有一个理论前提:法律关系“三要素”理论是各个部门法学的通用件。某一个部门法的法律关系没有“客体”,该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理论就不完整。依笔者看法,以“三要素”理论来说明一切法律关系的观点本身是值得探讨的。
有关法律关系的理论最初是在西方民法中产生的,后来在前苏联法学中得到发展,并引申成了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理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内外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以下是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各种法律关系都无不例外地存在“三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我国学者基本上都接受了这种观点。
张文显认为,从语义上,“客体”与“主体”相对,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任何一种关系都需要中介,关系通过中介而发生,又通过中介而构成。按照这种观点,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是无限多样的,把它们抽象化,大致可以概括为七类:(1)国家权力,(2)人身、人格,(3)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4)法人,(5)物,(6)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7)信息。 这七类客体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等更一般的概念。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的利益。(注: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5~179页。)
在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上,我国民法学者以“三要素”理论为基础,形成了“身体说”、(注:参见郑新剑:《“人身”不能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吗?》,《法学评论》1986年第6期。)“精神利益说”、(注: 参见郑立:《关于人身权概念的思考》,《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2 期。)“无形利益说”(注:参见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三种观点。从这些观点可以看出,为了给人身法律关系找客体,民法学者们已经突破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物、行为、非物质财富的观点,将“身体”、“利益”引入客体的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并不是每种法律关系都存在着客体,只有与物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存在着客体问题。
周沂林、孙皓晖等人对“三要素”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所谓法律关系三要素构成说是一种杜撰。法律关系就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根本不是什么缺一不可的三要素构成的。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从对财产法律关系的研究中引申出的非一般概念。全部混乱来自于这种无根据的引申。”他们认为,在财产法律关系中,人与人的法律关系是就某一财产而发生的,如所有权关系,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占有、使用、处分该财产以及相应的他人的抑制行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对于这样的关系,之所以能够提出而且也有必要提出客体问题是因为在现实的经济关系中,财产物本身的性质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对某项消费品拥有的所有权与对某项不动产拥有的所有权在自由处置上要受到完全不同的限制。前者限制很少,后者限制很多。可见物本身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要影响到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只有与物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存在着客体问题。在财产法律关系中,人与人是就某一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物则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这样一种结构并不具备一般意义。(注:参见周沂林等:《经济法导论》,未来出版社1995 年版, 第239~245页。)
笔者认为,把“三要素”理论不加限制地引申到一切法律关系中,断言一切法律关系的构成都包含客体要素是不恰当的。其结果是法律关系客体外延全面且又广泛,而内涵却丧失了任何规定性。这种法学理论对于我国的立法并无指导意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从静态向动态转化,从宏观向微观转化的重要环节。它是特定主体之间依据法律而产生的一种非常具体的联系。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应是法律关系主体所能直接控制的东西,而不应该将其说得过于玄乎。对于有些法律关系,如某些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只要明确行政机构的行政职责以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可,并无必要再确定一个所谓的客体。
将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为“无形利益”、“精神利益”,按这一思路,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说成是“物质利益”、“有形利益”,所有的客体都可以归结为利益。法律关系归根到底总是一种利益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各类利益的人格化,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利益的规范化,权利乃是法律保障的利益。可以说,利益是基础性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相对说来是一种表象性的内容。将基础性的内容直接引入表象的层次,不能不说是一种理论上的混乱。
但据此而主张“只有与物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存在着客体问题”的看法未免矫枉过正。它忽视了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判断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客体的标准应当是两类:一是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客观上存在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是这种对象化的情况是否会反作用于主体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从而对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只要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就有必要将客体独立出来加以关注。反之,则并无必要给其硬安上一个客体。
就劳动法律关系而言,劳动力正是劳动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劳动力的不同类型,显然也直接影响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实质内容。例如,有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脑力劳动能力、体力劳动能力等受到的限制完全不同,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劳动法律关系和其他财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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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学期,新生活,新风尚。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发扬我部门吃苦耐劳、脚踏实地的精神,并不断地求实创新,尽我们的全力为同学们营造一个干净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并紧密配合我院和院团委的各项工作。
现将本学年的工作计划大致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我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的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院团委和院学生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奋斗目标
努力工作,提高我院同学的卫生意识,让我院的整体卫生情况有个质的提高,同时使本部各成员得到充分的锻炼和发展。
三、具体安排
(1)我部将做好卫生宣传工作(主要是针对××级新生),让他们更加深入了解我校关于卫生方面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2)抓好教室和公共卫生,创建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可以说教室卫生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同学们的学习效率及效果。教室方面我部将加强对教室卫生的监督:派干事对教室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周对优秀和不达标教室进行通报,并对负责的系进行相应的表扬和批评。
(3)关于“清洁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征文。
想搞好卫生首先得加强同学们的思想观念。让他们在思考的过程中体会到做好卫生工作的必要性,并可以从中了解到同学们的真实看法,汲取更好的建议和方案。此活动希望能得到记者团和宣传部的协助。
(4)强后续人员的培养
新学期里我部将把工作分配负责到人,让干事发挥自己的作用和创造力,让他们得到充分的锻炼,为下学年我部培养优秀的后备人才。我们三位部长将带领他们一起把工作作好,并对其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
(5)强合作,共同努力,把我院的学生工作做好。
生劳部一直以来都与团委和学生会的各部门保持着友好的关系。在这一学年里我们将继续发扬传统,为其他部门所举行的活动及展开的工作提供他们所需且力所能及的帮助。使各部在互信互助的基础上,在和睦友好的气氛中把我院学生工作做得更好。
(6)做好学院和团委下达的各项工作
这学年我部的工作安排大体如上,先将工作逐步细化,力争把工作做得更好。灵活调度,尽心尽力的把工作做好,不负老师和学生会的'期望。
具体安排:
(a)从上学期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生劳部卫生检查条例》存在不足,所以我们决定对《生劳部卫生检查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改,使条例更完善、合理,更能让广大的同学们接受。并印发至各系。使其熟悉“条例”并在“条例”的明确指导下,把教室及公共卫生搞好。
(b)我部打算成立一个监督小组,目前初步打算成员由××级成员组成,负责对我院教室卫生工作进行督促(性质类似抽查)。
(c)我院目前正在参评的教室有怀瑾楼、科学楼、创业楼、卓理楼、博益楼,这些楼层的教室由各系生劳部负责安排各班打扫。对于这些教室,我们会不定期地对几间教室进行抽查,来监督各系把教室保洁工作做好,而对于不认真打扫卫生的系、班级进行通报,这项工作还需要宣传部来配合我们部,从而确保工作更好的完成。
(d)在即将举行的“女生节”,“文化艺术巡礼月”,“科技节”,“校运会”等活动我部将配合各个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完美的完成各项任务。
目前我部的基本工作计划安排如上,灵活调度。另外希望院团委和主席团能重视我部的卫生工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给我部的工作提供支持,这样我部的许多工作才能赋予实践。
总之,我坚信在上级的支持下我部门人员会团结一心,积极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求新,尽全力把我部门工作做得越来越好;并配合各部门的工作,力争把我院的学生工作做得更好!
✹ 劳动法律部工作计划 ✹
我在一家公司从事仓管一职,前几天,生产主管过来向我询问物料之事,我跟他说物料还没到货,可他偏偏说有,不管我怎么说没有他就是不相信,于是我就过去拉他去仓储的`位子看物料。结果他误会我动手,两个人当时就各自推了几把,并无太多肢体接触双方也没有外伤。事后经仓库主管出面,本人已经向生产主管当面赔礼道歉,双方当时就握手言和!可生产经理却认为,我对上司工作态度恶劣,要对我进行罚款,并且贴出通告,以书面形式对我进行警告,并且扣发人民币200元。
我想请问下,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公司有权力在未经过本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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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学生会好比是一家公司,其中的各个部门就是其下属的各个机构。这些机构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最后公司的年终收益。下面是关于学生会劳动生活部工作计划,提供大家参考。
新的一学年,校园迎来了许多新兴的面孔,学生会的工作也迎来了崭新的一学年。过去的一年已经成为了历史,很多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还有待在新的学年里加强改进,希望新的一年部门工作可以真正从根本上有好的改变。
一、自身建设
1、加强自身建设,明确工作思路,完善自身管理。在院领导和主席团的指导下,我部要根据自身的特点,优化自身机构,团结共进,使劳动生活部的运作更规范更有效率。明确分工以及个人职责,让老师以及同学们看到的是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劳动生活部。
2、努力完成劳动生活部的各项工作,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从部长到干事做到一切严格遵守纪律,服从组织安排。
3、严格摆正工作,学习,生活三者关系。工作态度积极端正,做到任务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工作中应当注重效率,质量和可操作性。在可操作性强,保证质量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少做“无用功”。
4、注意及时反馈信息,不论部长级或者是干事,在工作中遇到困难首先及时解决,自己难以解决的事情应及时向上级汇报,以免耽误工作。
二、工作制度:
1、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生会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本着“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全心全意服务同学”的宗旨,为信息学院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3、劳动生活部的每位成员都要养成积极热心,吃苦耐劳,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
4、劳动生活部要继续作好学生同学校后勤方面的联系人,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广泛收集同学们对学校饮食,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传达给相关的部门。
5、维护同学们的基本利益,确保同学们生活惬意有序进行的基础上,努力使同学们的大学生活更为丰富多彩。
6、劳动生活部成员要严格要求自己,不论是在学习、工作,还是生活方面,时刻注意在同学们心目中的形象,不得做出有损信息学院学生会的事情,应争取在各个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7、因有特殊事情不能正常参加例会及工作时,应提前向部长请假。
三、常规工作:
1、宿舍管理
每周定期检查宿舍卫生(每周四下午5:30)。
不定期抽查宿舍卫生,以及日后跟踪调查。
2、宿舍卫生知识教育
在换季的时候为大家提供一些预防疾病的知识,以板报和宿舍栏的形式来宣传预防疾病的知识。
3、开展丰富的校园活动
“和谐校园,你我争先”“温馨之家”宿舍评比,作为抚顺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系劳动生活部优秀的校园活动,一直得到老师以及同学们的好评。我们这学期在按照以往评比原则的基础上将力求有所创新,新的学期,新的工作也将以新的面貌接受老师的审查。
四、其他工作的开展
1、在即将到来的第10届XX学院运动会期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工商系的运动健儿们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好后勤工作,使他们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争取为工商系取得更好的成绩。同时全力配合其他部门在运动期间的各项工作。
2、积极配合学生会其他部门本学期的各项工作,在学生会内部树立“有困难,劳动生活部帮忙”的工作理念。和各个部门紧密合作,共同为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美好的明天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定期召开劳动生活部例会,重要会议时做必要的会议记录。
以上是本学期的工作计划。劳动生活部所有干部以及干事将一如既往,以最饱满的热情,最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工作中,积极配合信息学院其他各部门的工作,确保我院系的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为学校的迎评促建工作添砖加瓦,贡献出最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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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部工作计划企业的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的基础,对于合同的管理应加强创新,提高效率,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以下是我部门针对合同管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一、加速合同审批进度
夯实合同监管基础,加强合同法律部门的宣传,让每位员工都清楚认识到签署的合同的责任要求和风险控制。进一步提高合同审批效率,建立假日、周末值班制度。建立快速审核机制,加强和业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提高审核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同时提高对企业实际操作的便捷性。
二、加强合同管理过程的电子化建设
建立企业合同管理平台,建立统一的合同库,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合同存档、查询、检索、审批等全过程实现电子化。全面推广电子签署合同,通过信息化管理技术,实现无纸化审批、无纸化存档,达到质量提升、效率提高、成本控制的目的。
三、落实合同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合同风险控制措施。针对常见风险进行分类、分级,并给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有效规避风险。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尽快启动应急预案,减少损失,确保合同真正起到法律保障作用。
四、优化合同签署流程
建立合同签署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职责,遵循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审核力度,严格实行授权签字制度,以便快速便捷地完成合同操作。同时,重视合同的文本准确性和优化合同条款,让数据可以统一管理、交换和共享。特别是对模板合同进行修订和更新,强化内部规章和流程规定,实现合同变革管理优化,减少人力,提高签署流程的效率。
五、建立合同管理培训体系
针对企业员工在合同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相关培训体系和课程。不断创新合同管理的知识和技能,提升员工对企业合同管理的认知及业务技能,定期开展内外部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提高员工业务办事能力,实现合同管理标准化和专业化,推进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建设。
合同管理是我们合同法律部门的核心业务之一,通过通过上述工作计划,将有助于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企业经营管理的稳健发展,同时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实现长期合作,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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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深化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能
1.继续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3个县(市、区)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问题。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的,要继续加大协调争取力度,实现一定数量的经费增长,建立法律援助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
2.争取与省财政厅出台相关文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建立办案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向承办人员发放办案补贴,全省办案补贴发放率力争达到90%以上。
3.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监督,规范业务经费的使用范围、使用主体、监督主体,建立定期审计、上报制度。尤其对中央财政、省财政拨付的专项法律援助经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依法规范使用。
二、以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省综治考核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1.要按照实有人员5人以上、业务经费5万元以上、年度办案数量100件以上,办公面积60平米以上,无违纪投诉的标准,继续推动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对39个尚未达标的县(市、区)建立台帐,挂牌督办,达标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
2.继续加大法律援助检查考核力度,强化落实检查考核措施,重点考核财政经费投入、人员编制队伍、法律援助办案数量、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法律援助台账利用情况,确保考核评价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3.推动各地参照省、青岛市等地的做法,创造条件,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综治考核,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不足,管理手段滞后、效率不高的问题。
三、以推进法律援助信
息化为突破口,进一步狠抓法律援助业务规范化建设
1.按照司法部关于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构建省、市、县三级网络联动平台,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实时监控,对案件实现动态监督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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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新中国诞生以来的半个世纪的政治宣传中,始终被打上一种阶级烙印,它与大众化的政治术语“劳动人民”几乎是同义语。但在法律体系中,特别是在涉及劳动生产活动(主要是工业化、现代化的生产活动)所产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则被赋予了另类内涵。劳动者与“劳动人民”及宪法中所称的“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是不能划等号的,与宪法中的“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也不能完全划等号。缘何原因,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其差别。《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据此,在我国的劳动社会关系中,只有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劳动才能形成劳动关系。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只有通过建立劳动合同才能形成劳动关系,这些劳动关系才受劳动法调整,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其法律关系主体中自然人一方才能被称为适用《劳动法》的劳动者。这就是本文要提出研讨问题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制定和颁布了相应的实施条例、规定和办法。这些地方性立法中,共性的是将企业内形成的劳动关系无条件地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对于个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关系则通过略有差异的表述,也几乎是无条件的纳入调整范围(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称为个体工商户) .再有就是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沿用了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将形式上的书面劳动合同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实质性要件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做了适当的扩大解释,即:“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适用劳动法 .有些省份直接做了此种规定,如吉林、海南省等,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硬性要求以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概括起来说,《劳动法》适用的范围限于被法律上认定为企业的组织(一般以办理工商登记为准)内的劳动关系,和非企业组织中传统意义上的具有工人身份或以建立劳动合同确定为受雇佣(雇用)身份的劳动关系。在适用《劳动法》、尤其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宥于现行规定的限制,使得《劳动法》效用受到影响,问题表现在:
1.《劳动法》打破传统立法或政策性规定中将企业以所有制进行分类的方法,而概括使用“中国境内的企业”,体现了企业改革的成果,但现行立法中仍采用劳动和人事双轨并存的体系,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如在争议处理体系上,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主要适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立法体系 ,与此并行的人事争议处理体系则适用人事争议仲裁体制 .两者各占一片天下,在局部相交叉的情况下,又出现立体的真空 .
2.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但不承认非企业社会组织的事实劳动关系,将本质上相同的法律事实放到不同的法律环境里处理,扩大了法律真空 .从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看,如果企业和事业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仅仅在形式上存在区别就导致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甚至导致法律保护程度上的区别,这与立法的精神是不相适应的。
3.在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还存在其他立法没有涵盖的社会组织(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又形成法律调整的新的真空。某些地区通过地方立法在力图弥补这些空间,如北京、河北、江苏等地 .显然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之外的实体(如现在较多出现的民办教育实体),国家立法也将其另类调整 .
4.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因法律规定的不统一而形成的法律适用真空。比较典型的是社保关系的处理,如在解决争议的立法范畴内,处理因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在适用法律和适用范围上都有冲突 .对于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因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否按劳动争议受理就存在重大疑问,但至少根据人事争议处理的立法看,该类争议显然不能属于人事争议。另外,关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活动发生的争议法律适用也存在问题,典型的是建筑领域内拖欠民工工资或劳务费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建筑工地聘用民工均不订立劳动合同,具体的聘用方法也往往是通过包工头召集各地的农民有组织地提供劳务,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常常将这类关系发生的争议视为劳务关系争议而拒绝受理。2003年和2004年相交之际,拖欠民工工资已经演变成重大的社会问题,引起各有关部门的重视,但在个案的实际处理中仍旧存在管辖不明的情况。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对此有预见性的立法考虑,在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劳务关系处理上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态度 .
5.立法上的冲突同样能够形成主体适用的真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活动纳入劳动法或劳工法的调整范畴是国际通例,从法理上,我们从不否认工会与劳动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也不否认工会法在劳动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但对于工会成员与雇主间发生的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调整确使人感到诧异。从现行立法看,我们可以说《工会法》中的劳动者不等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上述问题的存在,成因是复杂的,与我国劳动人事管理体制的状况不无关系。
《劳动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法律调整范围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从1986年至1995年的10年间,我国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已初步完成,相当的企业推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实现了职工身份的融合,干部与工人的身份标志界限被淡化和取消,所以将企业中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已不存在重大障碍。但非企业的其他社会组织的情况则不然,例如我国的人事制度改革大大滞后于劳动制度的改革,在传统劳动与人事分轨管理的模式下,人事管理体制中的问题至今未全部理顺。劳动局管工人、人事局管干部的陈旧操作方法至今还在残留着消极的影响。在部分国有企业(含少数大集体企业 )中人事制度还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完全按传统干部管理体制由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考察任命 ,但形式上要纳入劳动合同管理范围。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党、团、政协等组织)中的劳动者,除一般工勤人员外,绝大多数岗位并不适用劳动管理制度,而完全适用与公务员相近似的人事管理制度 .介于国家机关和企业之间的科教文卫(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医院、文艺演出团体等)机构,有些被作为事业单位,有些并不称为事业单位,在这些机构中发生的争议,上不够适用劳动法,下不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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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天,收到包裹,谢过辛苦的快递员,一看,是人力资源网寄过来的。兴奋,肯定是“专业贡献奖”的奖励——《管理者劳动法实务手册》和纪念版记事本,拿着很重哟。
迫不及待地打开,一是包装精美的实务手册,共分为十个部分:招聘;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员工管理、培训、考核与处罚;工时、休假、报酬、福利;经济补偿、赔偿;向员工索赔;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与诉讼;工伤;养老、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女工、未成年工保护。通过问答、法规、案例、解释、提示,全面而生动地把法规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更易于了解,便于掌握。还附随了一张光盘,提供了主要的法律法规文本,与十个部分内容相应的范本、工具和模板,可按工作需要随时取用。另外有《HR《招聘流程的六个重要节点》,可谓短小精悍。
其实,在工作中的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规章制度、培训等;以及经常被员工问到的社医保、工伤、年假、加班费,都要求我们HR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认识和把握,才能把工作做好,避免法律风险。
一家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有带薪年假,如2012年服务满1年,则2013年可享受5天年假,若2013年中途在7月的时候离职,却已休5天年假,则必须扣回2.5天的工资。公司这么规定,某秋也就这么执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造成某日一个员工的大闹办公室。员工拿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指出第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某秋哑口无言,之后老板更是严厉指出:公司员工手册已是N年前修订,里面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该指出并修改,而不是因此造成员工意见,损害公司声誉。
某秋只有奋发图强,报了个人事法务班,努力学习。一日,又一员工拿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指着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虽然在本单位才工作半年,但事实上毕业以来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该可以享受年假。这回,某秋底气十足,不好意思,根据《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不过你看,你已经工作半年多了,再几个月,就能享受年假了哟,到时我会提醒你的。
在工作中,经常被同事问到劳动法等相关的问题,也偶尔被领导问到解除员工的赔偿,因为学习、了解了相关法律而受益良多,给人专业的感觉。因此,有幸从人力资源网收到这一本厚实的劳动法实务手册,能让我进一步全面学习劳动法务,真的非常开心,相信也定会利于工作。当然,这一本手册是在12年印刷出版的,在这瞬息万变的世界,一些列举的法律法规已被不断更新,比如产假已从90天调整为98天,以及劳务派遣新规的出台等。所以,在学习的同时,也要关注信息的更新,方能把握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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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法制意识和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了解教育、支持教育和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水平,根据阜阳市、颍东区依法治区办公室、颍东区教育局、阜颍东法制办《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的精神要求,结合学校方案,制订本年度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法律进学校”集中推进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颁布的各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学校法制环境和社会舆论氛围,为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自觉学法、用法提供精神动力。根据小学生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接受能力,以课堂教育为主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深入实施,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法律进学校”活动的全面实施,学校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学生法制教育网络,全面构建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法制育人环境,使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明显提升,学校依法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学生违法违纪现象逐步减少,学校周边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活动主题:
关爱生命,增强法制意识
四、主要内容
1、对中学生着重进行法律教育。重点普及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小学生行为规范》等与小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本常识,以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2、对教师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再实践教育。教师重点以学习《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3、对家长进行学法、执法培训。通过家长学校,利用家长开放日活动邀请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充分发挥好家长委员会的职能。
五、主要工作安排
1、学期初,学校召开办公会研究部署上级“法律进学校”工作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研究制定“法律进学校”实施细则、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2、建立学生普法宣传小队,开辟学校普法园地。学校设立“普法小队室讲团”为法制宣传员,明确法制宣传员的职责,加强管理,强化培训。
3、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请法制副校长上法制课、作法制安全报告。
4、组织丰富多彩的学生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1)、学校积极整合资源,设宣传墙,形成校园普法合力。利用课间操召开师生大会,向全体学生宣传动员。组织全体教师参加一次法制教育讲座。邀请司法所工作人员进校为学生进行专题法制教育。学生每月制作一期学法、用法手抄报。
(2)各班每月出一期以法律为内容的班级文化专栏。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读本为内容,各班隔周一次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举办家长对外开放日活动,邀请家长走进课堂参与课堂教学活动。
(3)开展组织丰富多彩的法律教育活动,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
5、组织富有内涵的教师、家长法律宣传教育实效工作。
(1)、组织教师重点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党员干部要起先锋模范作用。
(2)、在学科教学中渗透“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教育。
(3)、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适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家庭环境。
6、由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等关键环节。
7、根据要求,在抓好落实的同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创新载体,丰富内容,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方法扎实有效地开展校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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