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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日记

审判日记

时间:2025-03-07 赵老师教案网

审判日记(系列二十篇)。

⏤ 审判日记 ⏤

然而,让我不太满意的恰恰就是这些重点情节。这些情节并没有深化和细腻,无法让人将感情投入,甚至是我这个满怀激愤、时刻准备投入情绪的观众都无法将感情沉淀下去。整个影片中其实时刻都存在爆发点,况且有刘松仁和曾江这两个老牌的实力巨匠的存在,根本不用担心他们无法将这些情绪表达出来。

不过,我不知道是编剧的原因还是导演的原因,但这些情绪化的演员在解释一些空话,一点力量都没有。这就像用一个大拳头打你,摇晃你,吓唬你,但没有你想象得那么痛。

不知道是否导演的角度太过客观,却又极力的想用情绪来煽动观众,以至于在影片的拍摄中产生一种情绪上的矛盾。整个影片中贯穿的真实的历史胶片,以及不断出现的字幕,使得这部影片更像是一部纪录片。让人有一种被人搔你痒痒但是又无法发笑的难受感觉。

似想爆发,却如鲠在喉。上,上不去;下,下不来。

爱国主义在各种教科书和教科书中被无数次地逆转和共鸣。什么是真正的爱国主义,我很迷茫。

我记得小学去春游的时候,同学们看到一群好像会说日语的孩子在路边骂人,我也记得在网上看到无数侮辱日本的帖子,这让我很伤心。试问,这就是爱国主义精神吗?我们在和平年代出生的孩子从未经历过被别人侮辱和致残的悲痛。似乎上一代人的对与错离我们很远。

而今,我们怀着未赋新词强说愁的心情去指责外国那些对过去发生的事同样很迷茫的新生代,倘若我们是他们,会怎么想呢?什么时候报告怨恨?上一代人的感激和怨恨需要解决,但这不是我们的新一代。我们不应该生活在仇恨渗透的时代。我们应该每天以健康向上的面容见面,这是国家所期望的。

我相信,看完这部电影,很多观众会重新燃起爱国之情,也相信很多观众会增加对日本人民的仇恨,但我的直觉告诉我,这部是电影的预期结果。

爱国主义绝对不是无尽的仇恨,对他国的鄙视,而是要我们学***中梅汝傲法官在和外国势力交接中不卑不亢,坚决维护国家尊严,在关键时刻站起来,大喝一声:““我不是斗士,我是法官,中国的法官!”

思想政治课后实践作业

《东京审判》观后

感二级学院:经济与管理系

班级专业:2010级四班行政管理专业

姓名:张天才

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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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平潭(一)综合实验区

1、 时间:20xx年12月2日上午9:00

二、活动地点:平潭县人民法院

3、 主题:感受法律尊严共谋和谐稳定

4、 目的:接受警示教育,强化法制观念。警示全体学员必须严格要求自我,加强自身行为、思想的修养,走好人生的每一步,做一个遵纪守法、为民谋利的好干部、好公仆,坚定廉洁奉公、干净办事的决心。

同时,了解法庭审判过程等常识,便于监督审判工作。另外,青年干部旁听庭审,便于发现自身在执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能力,避免因举证不当等原因造成庭审被动。

五、活动内容:

六、参加人员:青干班全体学员

七、前期准备工作

1班委会与平潭县人民法院、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联系,协调选择合适的典型案件。

2召开班会,向学生说明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并提出具体的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与法院协商的具体内容和组织形式。

八、人员分工:

1班长丁瑞武负责与平潭县人民法院协调,确定具体审理事项和庭审观察座谈会议程。

2蔡云玲负责与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协调,选择有较大意义的案件进行公诉。

3.由各组组长负责明确该组学员参加名单。

4丁瑞武负责与广电局协调,并邀请电视台记者采访新闻。

5.陈朝铨负责摄影。

6.第二组负责活动的材料整理以便《砥砺》简报刊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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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上午,兰州高速公路一辆大型货车发生侧翻,车上价值30余万元的葡萄遭人哄抢。交警称,很多人不听劝告。司机王师傅含泪表示,“这些损失足够让我倾家荡产了”。(2012年9月6日《兰州晨报》)

这是不折不扣的落井下石,伤口撒盐。我们不得不正视一个现实:参与哄抢的主角,不是大奸大恶的坏蛋,而是我们身边的普通人,或是我们的邻居,他们甚至是我们的亲人。哄抢葡萄的,有不少人还开着车、骑着自行车,甚至还有人打电话,奔走相告着天上掉下的葡萄——面对司机倾家荡产的灾难,那种呼朋引伴的快意、尾随于蝇头小利后的悦然,何止令现场的交警与司机绝望?

不往前看,只说今年,各色哄抢事件已经接二连三发生:5月13日凌晨,京港澳高速车祸,1名司机死亡,车上西瓜散落一地,附近村民闻讯后集体哄抢;4月9日清晨,兰临高速上一辆满载辣椒酱的大型货车发生侧翻,司机受伤,附近村民哄抢辣椒酱……倾家荡产也好,人死财尽也罢,那些被冀望着代言淳朴与善良的民众,以潇洒的姿态,攫取着他人的合法财产。

没有人看得到葡萄的眼泪,因为他们的眼里挤满了货币化的葡萄。早在2007年,学者孙立平就提出一个概念——“要警惕底层生存生态的恶化,要保护底层生存的社会生态”。具体而言,当“穷人祸害穷人、弱者欺凌弱者”时,底层的堕落就会加速社会秩序的分崩离析。

对车祸司机财产的趁火打劫,已经突破了底线外的底线。一方面,它将底层的社会生态悲怆地写在脸上,让人失望于基层道德的沦陷;另一方面,行为之恶甚于言辞之恶,这种违法的哄抢行为,因法不责众,往往成为事实上的恶示范,污染道德生态。

面对违法的哄抢行为,当地政府应该郑重应对,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不能不了了之,让他在面临被哄抢的绝望后再一次面对制度不作为带来的二次伤害。

究竟要到什么时候,当我们面对那一车侧翻在高速路上流泪的葡萄,才会惧于私产的神圣与威严,看到主人的艰辛与忧伤?

⏤ 审判日记 ⏤

多少时日

任海风枯燥 任山路奔腾

我写下一片片经纶

跨不过回忆的伟岸...

那一年挥舞的白手帕

如今

已遗落为一座废墟

我说我会去藏台下护法

彻悟后 便去水中捞月

路人的叹息已无力挽回

留缠绵的钟声

悄悄审判

如果

这真的是一种罪

地狱与天堂之后

谁又会想到

我已出离了预言

当苍鹰越上肩头

运命从此一去不返

曼妙之门

就在所有的经集里

跳跃着...

你不该遮掩心声

害我从此苦苦等待

在佛与花的故事中

梦是真的

来与去不曾单一

前世的.我

又何必那么烦扰

天与地不过一线之间

任自由穿梭

极乐横行

难以忘却

那无声的真言

叮叮当当

不留余地...

曼妙之门

就在所有的经集里

跳跃着

这像是一场法事

你穿上礼服来祈愿

我披了伽摩念阿弥

你说你放不下众生

自愿长眠

一世的承诺

无始无终

要多少年啊

多少超度

今生已然陨落

我的心却已成佛

誓言坚守的

本该放下

早已放下的

重新拾起

当幻境与现实重叠

我们都在重复着

两个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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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故事:审判

从前有两兄弟,弟弟穷哥哥富。一天,弟弟家沒柴生炉子,他就到树林里砍了一些柴,可没法将柴驮回家,只好到哥哥家去借马。

今天借,明天借,我也要沦为乞丐啦!哥哥不情愿地牵出马,一再嘱咐,当心,别装得太满。以后可别再指望我了!

弟弟牵着马回到家,突然想起没借套具,心想:唉,再去借,恐怕哥哥也不会给的,于是就凑合着把雪橇系在马尾巴上,小心翼翼地驾着雪橇拉柴去了。返回的途中,雪橇被挂在一根树根上,弟弟没察觉,轻轻给了马一鞭子,马一急躁猛一使劲,结果把尾巴给扯断了。

哥哥见马没了尾巴,大嚷大骂起来:你毁了我的马!这事没完!随后他就向衙门告了一状。

过了几天,衙门传兄弟俩到镇里判案。

路上,弟弟想:早就听说弱者莫与强者争高低,穷人别和富人打官司,看来这次要倒霉了。

两人路过一座没有护栏的桥,弟弟不留神滑了一跤,从桥上掉了下去。桥下冰面上,有一个商人正送年迈的父亲去就医,穷弟弟正好落在那雪橇上,砸死了躺在上面的老人,而他自己却安然无恙。商人揪住穷弟弟说:我们去衙门!于是,去镇里的人又多了一个。

穷弟弟越发愁闷不堪:这下铁定要遭殃了。他见路边有一块石头,就捡起来用布包好,揣在怀里,心想:反正免不了受罚,若判官昧着良心审判,我就打死判官。

三人来到衙门。哥哥和商人将先后发生的事一一陈述。弟弟则从怀中取出用布包着的石块,冲着判官嘀咕:瞧瞧这个,判官,你判吧!说完,他不停地摇着布包。

判官注意到了穷弟弟的举动,心里琢磨:该不是在暗示贿金吧?他瞟了一眼,好大的一个布包!即便是白银,也值不少钱呢!于是判官宣判了:那匹没尾巴的马,就让你弟弟好生饲养,待它长出尾巴再说。他又对那个商人说:这人既然砸死了你父亲,就让他也躺在那座桥下的冰面上,你从桥上滚下去,把他砸死,就像他砸死你父亲那样。审判就此结束。

哥哥说:唉,有啥办法?我只好到你那儿牵回我的马了。

弟弟回答:说什么呢,哥哥?判官不是说,让我来饲养你的马,直到它长出尾巴为止吗?

哥哥开始求情了:只要你把马还给我,我给你三十大洋。说着,哥哥当场数出三十大洋给弟弟,两人就这样了结了。

这边,商人也说道:算了,我原谅你的罪过,反正都一样,死人是召不回来的。

弟弟说:那不行,既然判官已判定,那咱俩就照此执行,你得从桥上滚下来落到我身上。

我可不想让你死,我给你一百大洋,咱们讲和吧。于是弟弟从商人这里又得了一百大洋。

告状的人刚走,判官叫住了弟弟:把你的打点拿出来吧!

弟弟从怀中掏出布包解开,将石块递给判官:这就是我给您的打点,我想让您知道,若是给我定罪,我就用这石块把您打死。

判官暗自庆幸:幸亏我能按这家伙的意思判案,否则就活不到现在了。

就这样,弟弟哼着歌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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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世界上,有很多奇特的审判事件,同时,我们也经常可以从这些审判中看到人们的诙谐与智慧。我生活在这样一个充满趣事的社会中,今天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个特殊的审判故事。

这次审判的主角是一个来自乡下的叫李大爷的老人,他因为在公园里趴在地上看蚂蚁而被当场抓住,控方指控他触犯了“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这一控诉引起了法官和观众的兴趣,毕竟这样的案件并不常见。

审判过程中,法官首先询问李大爷为什么会在公园里趴在地上看蚂蚁。李大爷回答说,他从小就喜欢观察蚂蚁,因为它们虽然个头很小,但蚂蚁在一起时却能干出很多事情,而且每只蚂蚁都有它独特的职责和角色。看着它们工作的时候,李大爷觉得很有趣。

听到这个回答,法官和陪审团都觉得李大爷没有恶意,但是他的举动确实违反了规定。接着,辩方律师开始进行辩论,他认为李大爷没有任何故意的行为,而且他的趣味不应该成为罪名。

控方律师则持相反的意见,他认为李大爷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共秩序,还损害了公共环境的卫生和安全。最后,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法官做出了决定:李大爷没有任何恶意,但他的行为违反了规定,因此判决他需要缴纳一定的罚款。

这场审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人都对这个判决表示了不同的看法。但是,大家都认为这是一个充满人性和智慧的审判,法官、律师、陪审团都能够充分尊重李大爷的爱好,同时也保护了公共秩序和环境。

最后,李大爷打赏了陪审团每人一块钱,并承诺以后不会在公共场合看蚂蚁了,所有人都开怀大笑。

这次审判让人们在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严谨的同时,也看到了生活中的小趣事。它告诉我们,人性化的审判不仅能够体现出法律的力量,也能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彼此的热爱和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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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动物法庭里挤满了动物,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动物来呢?原来今天要审判杀死许许多多动物的犯人:**和子弹。审判开始了,法官猫头鹰一拍惊堂木说了一声:“肃静!”整个法庭马上安静下来。

猫头鹰严肃地扫视了整个法庭说:“带人犯!”这时,**和子弹被4只豹子带上了被告席。法官猫头鹰开始读**和子弹的罪行:“被告第一次作案时间是2000年11月30日,当时被告曾一次捕杀10只兔子、10只鹿和一头大象。

后来又作案20多起,已经触犯刑法第999条第9款,犯故意伤害罪,情节特别恶劣,经我们集体讨论,判被告为死刑,请问被告接受吗?”**申辩道:“真正的案犯应该是子弹,因为是子弹穿入动物的体内才让动物死去的。”猫头鹰说:“有道理,那就判子弹为死刑,判**为无罪。”

正在子弹要被枪毙的一瞬间,子弹叫到:“是**把我打出去我才进入动物体内导致动物死亡的。”**又说:“是人类拿着我扣动我的扳机我才会把子弹打出去的。”这时,一个小动物叫道:“人类才不会呢!他们上次还帮我治病,喂我吃东西,对我可好啦!**和子弹一定是想诬陷人类!”其他小动物也纷纷叫道:“对!他说得对!”法官猫头鹰拍了一下惊堂木,说:“请保持法庭秩序!”

整个法庭顿时安静下来。猫头鹰又说:“现在已经真相大白,判**为死刑,子弹为无期徒刑。”话音刚落,动物们就开心地叫着:“万岁!杀死我们同胞的犯人终于得到了惩罚!”

法官猫头鹰一脸得意,又捶了一下惊堂木,说:“审判到此结束,退厅!”**和子弹被押下法庭,一路上“冤枉!冤枉!……”的叫喊声不绝于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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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一场长达两年多的国际审判。今天,因为这部电影,再一次引发了对于这次历史事件的热潮。

二战结束后,盟国组成远东国际法庭,11个国家的法官、审判团将对日本战犯的恶性进行揭露。从1946年5月到1948年11月,两年零七个月,817次庭审,10万多字的判决书,足以证明这次审判的艰辛、坎坷!

这部电影是根据大法官梅汝璈的回忆而拍摄的,所有的情景,包括角色都尽其最大的可能模仿历史。所以说,看《东京审判》,仿佛是回到过去,重现历史。

有很多镜头依然让我难以忘怀:

法官座次问题

当庭长卫勃宣布“因为我们这次审判采用的是最公正的英美法系,法官的座次照以下次序安排:美国、英国、中国、苏联、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荷兰、印度、新西兰、菲律宾。”梅汝璈诧异地看着卫勃,立即举手:“我不同意。”梅汝璈说:“我认为应该按日本受降书签字顺序安排法官座次。中国应该排在第二位,也就是说,美国之后,应该是中国。”卫勃笑了: “梅博士,我们是来审判战争罪犯的,为什么对这样一个小小的问题如此在意呢?”“这个问题一点都不小。何况真理只有深浅,没有大小之分。”梅汝璈放缓语气:“如果不按受降书签字顺序,我提议一个最公平的方法,我们称体重,按体重大小决定座次。”“如果不按体重排座次,那么我认为唯一公平的就是按受降书签字顺序排名。我一点都不希望我们的国际法庭变成拳击场。”梅汝璈的话中透着明显的指责。他知道,这关乎中国的尊严。这是一个中国人的坚持,一个中国法官的坚持!铮铮铁骨,义正词严!

当最后彩排当天,宣布的座次依然不变时,梅汝璈站了起来:“即使这个安排是经过盟军最高统帅部同意的,我仍然认为这个安排是荒谬的!我不能接受这种安排,而且,我也不打算参加今天的预演仪式了!”他说完就往外走。而当卫勃在一次让梅失望时,梅汝璈勃然变色:“卫勃爵士,我也让您失望了。我决不能出席这样的座次安排!全世界的摄影记者和新闻记者目前都等在审判大厅里,他们必定要拍照报道,而这些报道传回中国的时候,你知道会怎么样吗?所有的中国人都会责难我的软弱、我的无能!如果我同意了这个安排,那我就侮辱了我的国家!我就侮辱了所有中国人为抗击日本侵略所付出的代价、牺牲、努力和坚持,一切的一切!卫勃爵士,这些你明白吗?!”他越说越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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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鸟类的一次聚会上,一只只可怜的鸟儿列数着鸟枪的罪状。

“我和我美丽的妈妈正在湖上嬉戏,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妈妈就倒在水面上……她的血染红了湖水。”一只小天鹅呜咽着说。“还有我的恋人,我和她正在枝头对唱,是它,鸟枪,背后偷袭了我们!于是,我的恋人就落下了枝头……”一只画眉痛苦地回忆着。一只秃鹫又站出来:“哦,我的宝贝儿子才刚刚会飞,你就趁他尽情享受遨游蓝天的乐趣的时候,给了他一枪……你太狠毒了,简直十恶不赦!”说着,秃鹫就用坚硬的喙去啄鸟枪。

鸟枪疼得大叫起来:“不,不,你们不应该这么对我!要知道,我也是身不由己。伤害你们,我也是很不愿意的,可是,可是……”

“可是什么?”秃鹫瞪着眼问他。

“可是,我是被握在人的手里,我只能任他们使用,听他们的命令!”

“人?不可能,不可能!”小天鹅尖叫着,“他们爱我们,他们欣赏我们,他们为我们作画、写诗,他们还把我们养在他们的池塘里,喂给我们好吃的东西――他们怎么会用你来伤害我们?”

“是啊,他们还爱听我们歌唱――怎么会在我和恋人纵声歌唱时放冷枪?”

“哦,尽管我们爱吃肉,但我们总是吃腐肉,从不祸害人或动物――我们与他们无仇,他们为什么要杀死我们的孩子?”

其他的鸟儿觉得三位控诉者的话十分有理,一致认为是鸟枪在撒谎,在推卸责任。最后他们判处鸟枪极刑。

但是,从那以后,鸟类的悲剧还是在继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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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读卡夫卡的《审判》是在法学院读书时,为了完成作业草草翻了一遍,当时只觉得它语言太过简练甚至平平无奇,许多细节描述读起来十分恍惚——因为要不断回看才会明白作者究竟想表达什么。除了语言上的特点,最大的感触:疑惑、荒诞。从一开始主人公的被捕到面临审判,始终无从得知他究竟犯了什么罪或者是否遭到了诬陷。书中的法院像是阴影笼罩在我们身边,审判过程苍白无力。然而就是这种看似荒诞诡异,阅读中却会引发我们思考:这样的事真实存在吗?作者正是通过这种事件反思、批判现实世界存在的种种不合理,用夸张和象征的手法、通过强烈的反差刺激直观的感受。《审判》中存在的各类现象越是不合理,越证明了现实社会所含的不合理的内蕴和本质,他们是相反而相通的。

作者写这部小说虽然影射的是当时奥匈帝国的司法制度的内幕,讽刺了法的荒诞,揭露了资本主义官僚机构的腐败,但对于我们如今的司法制度也有非常大的警示作用。从中我们还可以看到程序正确的重要性,缺少了程序,一切的司法活动不免显得有些慌乱无章。

程序的正义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确保被告人等的诉讼权利得到维护,可以使裁判者从不同甚至相反的角度认识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实现公平的定罪和量刑。保证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可以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公正的审判程序无论是否有助于公正裁判结果的形成,它都具有一种独立的意义:使那些受裁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人与代表国家进行追诉和裁判的司法官员一起,拥有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能够平等地进行理性的辩论、说服和交涉,并对裁判结果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而不是被动地等待官方对自己命运的判定,消极地听从国家权力机构对自己权益的处置,由此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得到承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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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无言的审判

这天上午,林三忽然接到敬老院王院长打来的电话:林先生吗?今天请你务必到院里来一下,你妈这几天身体不是太好,吃不下饭,已经打了几天吊针了,现在正在医院里。

林三一听,头立刻就大了,冲着电话叫起来:我是老三,家里还有老大、老二,你怎么不给他们打电话?为什么偏偏找我?!

林三的妈今年八十多岁了,父亲去世得早,本来三个兄弟应该好好照料她。可是,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兄弟三人把老妈当成了包袱,你推过来,我推过去,谁也不愿照料,还经常为这事吵闹。林老太气不过,骂道:你们三个不孝子,我白把你们养活大。现在看我人老了,不能干活了,就嫌弃我了。你们再这样,我就上法院告你们!

林老太只是说说,并没有真上法院告儿子,也就是想吓吓三个儿子。可是,这样一来,林家三兄弟就更加嫌弃老妈,常常对她冷眼相待。最后,还是林老太含着泪说:我老了,知道你们都嫌弃我,我不想看着你们为了我,闹得不可开交,一家人不像一家人。这样吧,送我去敬老院吧,你们只管给我交钱就行了,省得你们见到我心烦。林家三兄弟一听,觉得这样最好,就把老妈送进了敬老院,每月平摊生活费,交到敬老院。三年多来,林老太住进敬老院,林三月月按时向敬老院交老妈的生活费,虽然心里有些不高兴,但毕竟不用为照料她的生活而发愁,倒也落个心安理得。

可是,想不到现在老妈突然病了,而且敬老院的王院长像是故意为难他似的,把电话打了过来,难怪林三火冒三丈。王院长也不含糊,义正词严地质问:你是怎么当儿子的?自己的妈妈生病了,你不该来看看?没有你妈,怎么会有你?你虽是老三,但就不该照料你妈了?平时你们兄弟三个就很少来看你妈,现在她病了,你们就不能来看看、照料照料吗?你妈这么大年龄,又有病,谁知道还能活多少天?

王院长几句话噎得林三哑口无言,林三只得赔着笑脸,找出几句推脱话对王院长说:对不起,这几天我正忙,单位里走不开,我妈的事让你费心了。另外,你赶紧打电话给老大、老二,让他们去照料一下,他们没有什么事,能抽出时间去照料。

说完,林三忙关了手机,心里说再也不开机了,免得王院长再把电话打过来。当天晚上,林三正在吃饭,电话铃响了,是他大哥林一打来的。林一说:老三啊,看来妈这回病得不轻,我已经在医院里照料了一天,你是不是明天去照看一下?林三想了一下说:行啊,既然你已经去照看过了,明天我也去看一下。唉,反正妈这么大年纪了,死也是喜丧,尽尽心意就行。对了,你别忘了告诉老二,让他也去一下。

林一在电话那头连连称是。第二天,林三来到医院,迎面碰上王院长,原来敬老院见林老太病重,连院长都守在床旁。王院长看到林三,顿时黑着脸说:哪有你们这样当儿子的!电话打个遍,一个不来,两个不来,三个还不来!现在躺在病床上正在打针的,还是不是你们的妈?!

林三一听,知道上当了,看来老大昨天根本就没有来过,是用瞎话骗自己来,如此看来老二今天也不会来。想到这里,林三对王院长说:都该来都该来,但是,我不是不来,主要是我的事太多,没有时间,今天还是勉强抽时间来的。

说完,林三假意往老妈住处走,等王院长走远后,他一拐弯又溜出了医院。他想,老大老二都不来照料老妈,我老三凭什么要去照料?我是妈生的,他们就不是妈生的了?他们可以对生病的老妈不管不问,我为什么不能?反正最后大家一样摊钱交医药费。回到家里,林三对老婆说:再接到老大老二的电话,就说我出差了,不要理他们。

林三猜得真准,晚上,老大老二就把电话打了过来。林三的老婆对着话筒生硬地说:林三出差了,不在家。说完,啪地把电话挂了。林三心想,老大老二想跟我玩心眼,真是太不自量,他们是当哥哥的,理应做在前。现在倒好,反来糊弄我,我才不上当呢!可是,第二天一早,林一林二相约着来到林三家,把刚起床的林三堵个正着。林三也不含糊,说:你们两个不去照料老妈,为什么让我去?还骗我说去过了,你们像什么话?你们不去,我也不去!

林一听后说:算了,我们谁也不用去照料了,老妈昨天晚上已经死了,王院长打电话通知的。

听到这里,林三松了一口气。林一接着说:妈死了,我们也别再推了,尽最后一回义务,把她拉到火葬场火化算了,一了百了。林二皱着眉头说:这事丑话说在前头,平时生活费是平摊的,这回看病的钱也要平摊。另外,安葬费,包括招待费什么的,都平摊,不能一个多一个少。

林一连忙说:那是那是。

三兄弟说着,一起来到医院。王院长看到后,阴沉着脸说:你们终于露面了,我们还以为林老太没有儿子呢!我在这里干了十几年,还是头回遇到像你们这样的儿子,唉!

说着,王院长拿出一个包装严实的纸袋,说:这是你们妈妈留下的,是她的遗物,她生前一再交待要交到你们手里。

三兄弟愣了一下,心里都说老妈住进敬老院以后,随身除了换洗衣服,没有别的什么东西啊,她留下的纸袋里会是什么东西呢?林一撕开包装严实的纸袋,里面露出一沓钞票,还有一封信。信是林老太写的,字很大,可能是快要去世时写的,一旁的人都能看得清楚:

大儿、二儿、三儿:我这回看来是不行了。我死后,给你们留了3000块钱,这是我在敬老院里这几年攒下的。这些钱,你们给我办丧事用。我的丧事,虽不大操大办,但该请的客还要请,该有的仪式也得有。这样做,可以让外人看出,你们对妈还是有孝心的。

王院长及周围的人看到这信,忍不住流下眼泪。林三忽然说:不对啊!老妈住进敬老院,每月的生活费,都是我们直接汇款到敬老院账上的,她手里怎么会有这么多钱?

王院长瞪了一眼林三,流着泪说:我们敬老院里平时吃饭,都按顿计算收费,如果老人少吃一顿,我们会把那顿饭费补发给老人。难怪林老太经常每天只吃两顿饭,她这是在为你们攒钱,将来为她办丧事用哪!她这是怕你们三个儿子草草为她办丧事,最后让旁人骂你们不孝啊!

王院长停了停,又对林家三兄弟说:你妈活着时,经常说要起诉你们三个不孝子,告你们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我们都以为她只是说说而已,但是,现在看到林老太这份遗书,我想你妈已经把你们给告了,而这份遗书就是无言的审判书,良心的判决书!面对老人的遗书,你们作为儿子不知道心里有没有愧?

这时,林家三兄弟再也忍不住了,抱头大哭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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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作文频道小编[抹绿]今天给大家整理了《审判苍蝇》的优秀作文,这篇审判苍蝇共有500字,是一篇优秀的原创作文,下面我就一起来阅读一下这篇审判苍蝇吧。

动物王国根据人类提出“严惩苍蝇”的要求,将于今天上午在动物王国最高法院开庭审理苍蝇一案。到了开会时间,审判长长颈鹿,陪审员鹦鹉、白头翁,书记员信鸽,公诉人大象和辩护律师熊猫,旁证人蜘蛛、黄牛等都在各自的座席上就座了。旁听席上也早已挤满了旁听者。
八时整,威严的审判长宣布开庭。只听得:“传被告到庭。”两名法警赤眼蜂和警犬就押着一只耷拉着脑袋的苍蝇,走上了被告席。他明白这次审判将决定他的命运。长颈鹿一声吆喝:“被告自报姓名、种属、住处。”苍蝇便战战兢兢地答道:“我叫苍蝇,属昆虫纲双翅目,我代表我们家族:牛蝇、虱蝇、寄生蝇、家蝇、麻蝇、赤头蝇等来接受审判。我们的住处不定,厕所、粪堆、猪圈、马棚、书房、餐厅、茅屋,凡是飞得进去,特别是污秽肮脏的地方,我们都去,四处为家。”
苍蝇说完,长颈鹿请公诉人宣读起诉词。
长颈鹿微笑着说:“公诉人,旁证人对被告的陈述和辩护律师的发言还有什么意见?”
只见大象、蜘蛛、黄牛异口同声地说:“苍蝇的功罪已经摆明,请法庭依法判决。”
旁听席上又议论开了:“辩护律师说的话句句在理。我们本认为苍蝇非判死刑不可了,现在看来倒也未必。”
长颈鹿看大家没有异议,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半小时后,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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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律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案件的必经审级,它是审判工作中一项重要的补救制度,是最终的司法救济。但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欠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影响法院公正司法。笔者根据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体会,就如何完善审判监督制度谈点看法。

一、确立当事人诉权为主导的理念,限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应称其为再审程序更确切些。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传统的做法是只能由法院提起再审,当事人只能申诉,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由法院决定,在这个意义上称之为“审判监督”。而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再审的途径有三种:1、法院提起;2、检察院抗诉;3、当事人申请再审。它是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一项重大补充。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及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均可启动再审程序。后两种途径在目前的中国走起来更为便捷,因此当事人通过不断上访人大、上级法院及向检察机关申诉来启动再审程序,这些存有许多负面效应。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违背了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民事处分权的侵犯;它破坏了法院中立的立场,有损法院公正形象;它导致诉审合一,背离了诉审分离的原则。

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也存有许多弊端:1、我国的检察机关虽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但其本身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只有四种情形,但实践中往往随意性大,使一些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如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等,被提起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法律也没有规定法院对不符合抗诉范围条件的应该怎样处理。当事人由于过了两年的申请再审诉权而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时确实提供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象这类案件进入再审后,维持或改判均缺乏可操作性。2、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将抗诉跟其工作成绩挂钩,从检察机关公布的民事案件抗诉统计数字看,每年都是成多少倍地增长,似乎其抗诉的民事案件越多就越体现其对审判监督的力度,成绩就越大。笔者认为这样势必导致检察机关抗诉走向歧路。3、由于前两年检察机关“法院裁判不公找检察院”的反复宣传及抗诉不交费等因素,许多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一审裁判一下来就直接到检察机关申诉启动再审程序,就笔者掌握的情况来看,大部分抗诉案件从一审裁判结果出来,经过申诉,同级检察院审核,同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上级法院然后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五个阶段只用两三个月的时间,使得上诉程序越来越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应当确立以当事人的申请再审诉权为主导的理念,大力疏通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启动的主渠道。1、对检查监督权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范围,应当有一定的限制,要区分公权和私权。属于公权范围的,即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裁判错误的,国家机关应当主动干预,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 十五条规定的依检察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的四种情形第四种“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检察机关应依检察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属于私权范围的,对于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国家机关应持不主动干预原则,不必去启动再审程序。否则,打破了当事人双方一种平等对抗的格局。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检察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的前三种情形应取消。因这三种情形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二)、(三)、(四)种情形完全一致。避免了上诉程序形同虚设的不正常现象,符合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2、对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和检察院依职权提起抗诉应有时间限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起,而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和检察院依职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只要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或者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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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生活审判更沉重的,是道德审判。

生活审判如果是处死的话,道德审判就是凌迟处死。同样是一个坏结局,生活审判重在处罚你,道德审判重在折磨你。

道德审判是一种社会审判,它的特点是居高临下。居高临下的意思是,它永远对,你永远错。所以,道德是这个世界最大的泥坑。你洗不净自己的灵魂,是因为你无法洗净别人看你的眼睛。

还有一种更隐秘的审判,那就是良知审判。人做过的每一件非分的事情,都要经过良知的审判。问心有愧和问心无愧,就是这种审判的两个结果。做自己的法官比做别人的法官更有意义。热衷于站在道德的高度上对别人指手画脚,却从不律己的人,其道德是被劫持了的道德,或者说,道德成了卫道士的帮凶。

无恶不作和欺世盗名的人,不会有良知审判。他们不是眼里没有自己,而是眼里没有世界。失却了良知审判的人,难有真正的自我醒悟和自我救赎。所以,不对这类人心存侥幸,是一种基本的理性和认知。当然了,当道德对他们失去约束力的时候,生活最终会惩罚他们,这就是生活审判。

然而,生活审判又有着极强的偶然性。所谓“因果报应”,不过是一份美丽的期许,却也是人们心底的一份美好的约束,它让人们知道:良知,是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的底线。良知泯灭,万恶肇始。

有的人,为曾经犯下的错误而悔恨,一辈子内心备受煎熬,这是良知审判对自己的惩处。一个社会,如果有强大的良知审判,就很容易形成集体的自律。较之于道德审判,良知审判是自内而外的,更容易让人收敛行迹,按捺欲望,韬养自我。

在道德审判的范围内,会发现坏人;在生活审判的视线里,会看到命运;在良知审判的约束下,会产生坚守。

彼岸有威仪,此岸自会站出风姿。

人的原形,有时需要这些审判才能得以维持。如果缺失了这些审判,妖魔鬼怪就会横行。

人心中的恶,有时迷于怂恿,有时乱于放纵,有时逸于狂妄。没有了节制和约束,恶就会毁灭人。所以,无论是内在的审判还是外在的审判,于一个人,都是适当的。

审判,很好地平息了自我的不安分。

无论人类怎样进步,人性深处的恶将永在。因为欲望不灭,恶便会与欲望相生相伴。

几千年的文明史,不过是善恶交锋的历史,要么是这个人与那个人交锋,要么是一个自己与另一个自己交锋。人在欲望中实现着自己,也在更大的欲望中毁灭着自己。道德审判,是把欲望约束在社会规范的范围内;良知审判,是对曾经的欲望进行深刻的反思和自省。

任何审判,都不能完成一个人真正的自我救赎。审判的意义是一步一步走近救赎。救赎的前提是自我否定,多次的审判,若能完成一个自我否定,就是成功。因为,这个世界极难做到的事情,就是否定自己。

几千年的光阴里,尽管人性的进化步履迟滞缓慢,但人类的进化依旧锲而不舍,一步一个脚印。

一切都在光阴里,光阴审判着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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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xx年11月21日

法官:xxx

犯罪嫌疑人:xxx

罪名:杀人

记录:陈荣喆

法官:升堂

捕快和三班衙役:威武

法官:带犯人xxx。

(犯人被带上来)

法官:为何杀人?

犯人:因为他跟我打赌打输了。我们约定好的,谁输谁死。

法官:那你也不能杀人啊。再者说,现在人死了,死无对证,你怎么证明你和他打过赌?

犯人:我有契约。

法官:罪证契约呈上。

(契约被拿上来)

法官:还真是。不过你杀了人,就得偿命。

犯人:可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这句话您怎么解释呢?法官。

法官:可你造成了不良后果。

犯人:可解释和法律里又没说不能造成不良后果。

犯人:解释是:一句话说出了口,就是套上四匹马拉的车也难追上。指话说出口,就不能再收回。

法官:嗯,这个,好吧,宣文字专家。

(文字专家上堂)

法官:你有何异议?

文字专家:没有。

文字专家:那我就让全国都修改一下释义。

犯人:这可是古人说的话,岂能乱修乱改。

文字专家:(抓耳挠腮)

法官:我宣布,现在休庭。

(休庭30分钟后)

法官:现在开庭,宣布审判结果:被告人xxx杀人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画外音)据说这件事后法官们日以继夜地拼命查漏补缺,以免让犯人又钻了空子。几个月后,新的法律诞生了。

五年级:陈荣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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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日到来,万物复苏,沐浴在无限美好的明媚春光中,我心中激荡不已,一颗满藏着热血的心,此时已开始沸腾,因为今天中午,我即将完成一项伟大的壮举——装牙套。

话说我八岁之时,刚换下乳牙,每日为吸收蛋白质与钙而操劳,一心为了即将诞生的新牙,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谁料这寄托着我十二分希望的一对门牙,却是骄傲的昂着头,向口腔外延伸,我这辛苦培养的牙,本应替我服务,研磨咀嚼食物,吸收营养,替我的口腔遮风挡雨,对我的言论进行合理控制,然而,它们不仅没有尽到职责,反而擅自利用自己的“职权”,为非作歹,十分猖狂,不仅不受控制,反而影响其它牙齿工作,甚至将它们“带坏”,不仅使我形象严重受损,风度大减,还影响到我的咀嚼功能、淌化功能,更可恶的是我对这等灾害,却不能将之绳之以法,还要整日用各种营养物质和牙膏来“孝敬”它们,还整日用轻柔的刷子细心梳理它,这使得它更嚣张,做起坏事肆无忌惮,目无王法。介于此形势,我决定不能再如此纵容之,而要给予“惩治措施”,严罚这群“鱼肉百姓”的家伙,不令其再为害四方。

审判这群家伙的时间到了,我迈着坚定的步子走入“审判所”(即牙科门诊),在那里,我请刘医生作审判官,只见刘审判官拿出刀子锤子钳子起子钻子铁丝针,各种“武器”琳琅满目。锁定我口中的目标后,作战开始。各种武器轮番上阵,十八般武艺竞相登台。最终,在审判官的强大火力打击下,我口中的“坏蛋们”乖乖投降,全部缴械,并被用钢绳牢牢套住,让其正常发展,不再“危害百姓”,而是老实为我服务,至此,对牙齿的审判全部结束,行动一切顺利,我方不损一兵一卒,全部抓获“坏牙”,从今住后,天下太平矣!

医生治牙短短数小时,我口中牙匪皆被绳之以法,然而,全天下又还有多少鱼肉百姓却逍遥法外的“牙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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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棘鸟最近读完了日本推理**家高木彬光著的《破戒审判》。

**的情节其实不复杂:曾经当过演员的村田,被指控先后将情人及其丈夫杀死并弃尸于铁路桥下,**收集到的人证物证,令其几乎没有翻身的机会。就被告是否有罪这一点,初出茅庐的辨护律师百谷泉一郎,即将向经验丰富的"魔鬼检察官"天野秀行,以及他背后庞大的国家警法机构,发起强有力的挑战。

村田是不是真正的**?

事实的真相是什么?

考虑到这是一本法庭推理类**,我还是不在这里过多剧透了,留待有兴趣的朋友自己找来读读吧。

看上述的简介不难看出,这其实主是要以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为背景创作的**,那又与"破戒"二字有何关系呢?

《破戒》是日本文学巨匠岛崎藤村的不朽名作,**塑造了一个热心教育事业的青年教师濑川丑松的形象。周松是一个新的平民。为了避免社会歧视,他隐瞒了自己的出身。后来,他接受了平等思想的影响,开放了自己的身份,使自己因社会歧视而无法继续教书。

《破戒》对日本社会身份歧视现象进行了深刻批判,赢得了广泛的赞誉。而《破戒审判》中的主人公村田同样是新平民,同样受到社会的歧视。

**是从法庭记者的视角,围绕法庭审理、质证辩护展开,目的是希望读者能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去观察和体味。在短短几天的**审理中,随着一步步一幕幕、不同场次庭审的展开,情节层层推进,简洁而流畅,直到最终真相揭开。

日本是推理**大国,除了在国内广为人知的东野圭吾之外,高木彬光、宫部美雪、松本清张等人的作品最近几年也被大量的译介到了国内。相反,在中国几乎没有值得一读的原始推理。

当然,我这样的认识可能有很多人不认同。但没关系,这本就是一家之言。

客观来说,其实当下的中国不缺少创作推理**的可用题材。但一部优秀推理**即需要精巧的结构设计、流畅的语言、本土化的文化特点,更重要的是要有对社会问题的控诉,有对人性的挖掘,而这是中国当下的作家所欠缺的,可能也是多数作家为了政治正确而不敢涉足的。

方方的《软埋》讲述了一个川中五十年代的故事,仅仅因为她的故事里包含了太多的伤痛和宽容、太多的失落和满足、太详尽的记忆和太彻底的遗忘,就被下架了。

原创的很多推理**,在走访参考人和嫌疑人的时候都是一个路子,没有特色。如果**的主角是警察,那么不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很难了解破案的真实过程和困难;如果**的主角是一个社会人士,很难不依赖**的资源。

最近也读过紫金陈的多部**,内容和构思可圈可点,但是动机和案件的相关人员,还是逃不出脸谱化的境况。

期待阅读更多原创推理**出来!

仅记录于2018年3月18日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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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偷吃农夫家的一只肥羊,被森林卫士发现了,于是狼被告上法庭,熊法官决定三天后审理此案。

审理前两天,狼找来狐狸说:“老兄,你得帮我呀!否则我要坐上几年牢啦!”

狐狸说:“你放心,我一定让你无罪,没事的。”

狼一听可高兴了,说:“你只要帮我无罪释放,我请你吃全羊大餐。”

到了审判当天,原告羊妈妈说:“狼恶毒心肠,吃了我的羊儿子,应判处死刑。”

狼听了大喊冤枉说:“没天理啊!我们狼家族祖祖辈辈都吃肉,从不吃素,现在动物越来越少,不吃羊咱们还能吃啥?现在只有羊是我们不可缺的食物了。”

在一旁的狐狸插嘴说:“对呀!狼除了羊还有什么动物可吃呢?”

狐狸又接着说:“这次的犯人是上帝,因为上帝让我们变成肉食动物,羊又这么肥美鲜香,太好吃了可不能怪罪我们。”

熊法官说:“羊也是生命,而且这是狼偷出来吃的,是偷农民的羊并不是狼自己捕的呀!”

狐狸装出一副很无奈的表情说:“那犯人是农夫自己,谁叫他们破坏环境,猎杀动物,还养了这么多长得鲜.肥.美体型也刚好和我们胃口的羊呢,而且农夫自己不看好羊,被狼捉去吃了。”

狼又接着说:“熊法官,你不让我吃羊,我以后不吃就是了,我不吃羊改吃熊把你给吃了怎样。”

熊法官一听忙说:“你不要乱来不许胡说,我可是法官你吃了我谁当法官,把我说毛了,你们一块见阎王爷。”

狐狸急了拍着胸说:“不吃你,又不准吃羊那我们吃什么,我们吃人?还是吃鸡.吃鸭.吃鹅.还是吃......”

熊法官被狼和狐狸你一句,它一句,左一句右一句给说得晕头转向只好说:“狼无罪,当庭释放。”狼和狐狸高兴地回家去了。羊妈妈一听,吐血昏倒了。

这时狼家里正在用一只肥大鲜嫩的大羊羔宴请狐狸,因为羊答应过狐狸,事成之后请他吃全羊大餐。而羊妈妈还在森林医院的急诊室里抢救呢!

⏤ 审判日记 ⏤


尊敬的领导、各位评委:


我是一名担任审判员职务已有十年之久的法官,感谢领导给予我这个机会向大家述职。回顾过去的十年,在法庭上,我收获了知识、经验和成长,也遇到了各种挑战和困难。在这篇述职报告中,我将从思维能力、工作技巧和专业素养三个方面具体详细地向大家介绍我在审判工作中的经验和收获。


思维能力是一名优秀审判员必备的素质之一。我时刻保持着清晰的头脑,审时度势,辩证思考。在每起案件的审理中,我注重把握事实和证据,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有效运用逻辑和推理,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同时,我在分析问题上善于发现矛盾和漏洞,始终保持着曲线思维,以便给出全面和准确的判断。思维的灵活性和果断性,使我在高压和复杂的案件中能够冷静思考,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工作技巧对于一名审判员的专业发展至关重要。我在日常工作中注重总结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我善于捕捉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证人之间的言谈举止,敏锐分辨他们的真实意图和信誓旦旦的辩护。同时,我在撰写法律文书和决议时,力求准确和简洁,在法律逻辑和文档结构上精益求精,以提高文书的可理解性和可执行性。我还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同事的团队合作,共同解决难题,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专业素养是法官必须具备的重要品质。作为一名审判员,我始终保持中立、公正和廉洁的原则,绝对不能受到任何利益或压力的干扰。我对每个案件持有客观的态度,严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审判。我注重在日常工作中积累司法经验,深入研究法理学和法律哲学,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审判实践能力。我还注重与社会和法律界的联系,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法律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观念。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并且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严格要求自己,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同时,我也愿意积极参与审判改革,推动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升,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感谢领导和各位评委一直以来对我的支持和鼓励。我相信,在您的指导下,我将能够在未来的工作中继续发挥我的才能和潜能,为司法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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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行政审判十案例

案例1 李如南诉乐清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李如南因乐清市大荆镇油岙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其工程款14.2万元,多次前去索讨无果。2014年4月15日下午,李如南再次来到村民委员会办公处索要欠款而与村支部书记发生争执。期间,李如南踹了村会议室大门一脚,导致大门门锁侧边固定铁翼螺丝松动,不能正常关闭。村支部书记报警后,乐清市公安局大荆派出所派员出警至现场,并于当日立案受案后,4月16日作出处罚决定,认定李如南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影响了村委会正常办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李如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第三人乐清市大荆镇油岙村村民委员未能及时偿付原告工程款而引发。原告脚踹第三人会议室大门一下,导致门锁固定翼螺丝松动,这一损害后果轻微。从纠纷发生的原因、实际损害后果等方面分析,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依法应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被告认定原告的行为系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明显存在过罚失当,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撤销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乐清市公安局上诉后,在二审期间自行撤销了被诉处罚决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必须遵循合理原则,这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行政裁量合理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表现,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过罚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被告在行使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时,没有充分考虑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起因及损害后果等裁量因素,对事出有因、损害后果显著轻微的违 1 法行为,给予了较为严厉的行政拘留处罚,明显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本案曾引发网络舆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正确;乐清市公安局在二审期间自行纠正错误并得到被处罚人的谅解,应予肯定。

案例2 韩兴康诉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不履行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韩兴康系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村民,2013年3月26日向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

一、五里村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基本农田区域,并提供复印件;

二、当前政府对农村村民建住房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条件;

三、从2007年至今分配给五里村村民的建房指标面积,以及指标分配的落实程序、落实地点;

四、从2007年至今五里村已审批的建房户名单及每户获批面积、地点。海卫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8日收到申请并予以受理登记,4月12日该镇工作人员对原告作了口头告知。2013年5月初,该镇法定代表人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所涉内容口头告知韩兴康到镇下属信访科咨询反映。韩兴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至其起诉时,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书面答复。

(二)裁判结果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申请的情况下,针对原告申请作出答复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应当依法告知原告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经。原告在庭审中确认了被告工作人员口头告知了原告就第二项申请内容可以通过网上查询得知,就其余申请内容要求原告找慈溪市国土资源局观海卫分局及镇城建办领导。对原告而言,被告工作人员的该口头告知内容模糊、抽象,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故被告工作人员的口头告知行为,不能视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了答复,应当认定被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因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尚需被告调查、裁量,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据此,判决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作出答复。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不规范,或通过电话答复或 告知时模糊不清,均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应当予以纠正。本案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于同年3月28日收到,但直至原告起诉,被告仍未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原告在庭审中确认了被告工作人员曾口头告知其就第二项申请内容可以通过网上查询得知,就其余申请内容要求其找相关部门领导。但被告工作人员的口头告知内容不够明确具体,不能免除被告的公开义务,更不能视为被告已经依法作出了答复,被告仍应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案例3 杨志平诉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杨志平与杨文志均系仙居县横溪镇猴山村门口溪自然村村民,其部分房屋前后相邻。2003年7、8月间,杨志平因杨文志在其屋后建房向“县长热线”投诉,仙居县国土局接报后,经现场踏勘对杨文志发出停建通知书。2012年4月杨文志开始续建,在东边间第一层圈梁上放置多块混凝土多孔板。杨志平母亲向仙居县横溪国土资源管理所投诉,该所于2012年7月4日、9月10日作出信访事项调查意见函、调查意见书,称将根据仙居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杨志平于2012年12月28日再次向仙居县国土局投诉要求予以查处,该局未再回复。杨志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仙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仙居县国土局具有查处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第三人以《发票联》、《仙居县私人建房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许可审批表》等为据,认为其建房合法,可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向被告提出。仙居县横溪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有关执法监察巡查登记台帐、登记表、报告书,不属于被告对原告投诉事项作出的最终行政处理行为。原告向被告提出的投诉请求,不属《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信访事项,被告对此应按行政执法程序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按信访程序作出信访事项调查意见。被告对原告的投诉未按行政执法程序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投诉作出行政行为。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一些行政机关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后,不加区分地作为信访事项处理,以信访答复、信访调查意见等代替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举报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建筑,是国土等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在全省开展依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中,有关行政机关不仅要依职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也要及时回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其投诉事项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确保行政管理高效有序。

案例4 黄兆本等3人诉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强制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4日,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三部门联合向黄兆本、黄益将、陈秀丽等三人发出通知,认定该户未经批准,擅自在高浦桥60—60-2号建3间3层砖房,已涉嫌违反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通知其在2013年5月17日前自行腾空并拆除建筑物。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并执行强制拆除。2013年5月27日,上述三部门组织人员联合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黄兆本等3人不服该三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苍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未经法定部门审批,擅自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三被告在没有证据证实涉案土地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被告在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且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程序违法。据此,判决确认三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黄兆本等三人认为原判认定涉案房屋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建设,缺乏事实根据;一审三被告上诉认为,强制拆除行为并无不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黄兆本等三人没有证据证实涉案房屋已经经过审批或具有相应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原审结合黄兆本等三人庭审陈述,认定涉案房屋未经法定部门审批擅自建设至三层并无不当。一审三被告在没有证据证实涉案房屋位于城市、镇规划区的情况下,作出被诉拆除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各方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该案所反映的乡镇政府、规划及国土部门联合查处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做法,在基层较为普遍。一些基层政府机关认为,只要是违法建筑,不管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据和程序要求,一概作笼统、模糊处理,联合发个通知后即一拆了之。这种以违法手段拆除违法建筑的做法,明显违背法治要求,充分暴露了基层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本案中,三被告各自依法享有不同职权,但其共同针对特定主体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混淆了各自职权。三被告在联合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中所认定的违法事实,事先未经立案调查,未查清原告究竟是违反城市、镇规划,或是乡、村庄规划,还是非法占地,亦未遵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导致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通知中笼统认定原告已涉嫌违反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明确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款,亦未告知原告救济权利。即便是如被告辩称的本案属违反城镇规划的违法建筑,也应由规划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案例5 朱德富诉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一)基本案情

朱德富申请工伤认定。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定,朱德富系浙江人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工种为操作工。2012年7月25日下午3时50分许,朱德富在公司操作车间玩耍时,将右手指伸进模轮(设备上一个较大的可旋转部件)上的一个螺丝孔内带动模轮旋转,导致右手食指被机器卡断。朱德富的受伤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于2012年9月28日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朱德富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德富系浙江人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工种为操作工)。2012年7月25日12时50分许,原告在停止生产的机器上转动模轮,并将手指插入模轮螺丝孔内带动模轮旋转,致手指被档板卡伤,经诊断为右手食指末节缺损伤。被告认定原告系玩耍致伤的事实缺少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调查取证的行为违反程序。被诉决定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原告主张撤销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先取证、后决定”,是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只有在依法定程序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作出前不依法调查收集证据,而是在行政决定引发争议后再补充调查取证,不仅违反法定程序,而且往往导致行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应当不予采信。

案例6 陈兴海诉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1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认为,因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鉴于弘生世纪城北侧区块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在充分征得区块内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基础上,将上述区块改建项目列入了定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该区块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房屋征收前置工作均已完成。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决定对定海区弘生世纪城北侧区块,东至东河南路、西至新河南路、南至东港浦1弄、北至环城南路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涉及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与安置。陈兴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被告无权作出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

二、涉案旧城改造项目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该区块内的被征收人均能受益,该区块内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涉案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

三、涉案旧城改造所涉房屋征收范围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舟山市定海城区分区规划(2004-2020年)》及《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专项规划(2012-2022)》,且该旧城改造项目已列入2013年定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四、被诉征收决定中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但是,被告在本案所涉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的情形下,直接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时规定“涉及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与安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部分,不具备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浙江省人民政府已批准征收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陈兴海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分别按照不同的法定程序由不同的机关依法实施。将集体土地上房屋纳入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程序处理,既违反“职权法定”的基本原则,也容易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征收决定总体上符合“公共利益”,且其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故一、二审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没有简单判决撤销,而是在判决确认部分违法的同时,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充分保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7 贺贞学等27人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8日,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杭州市下城区征收办提出申请,对杭州地铁2号线西北段建国路站工程需要涉及的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并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初步方案等材料。2013年4月27日,该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将房屋征收调查登记通知张贴于相关地点。2013年7月12日,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张贴公布。2013年9月2日,下城区征收办经初步审查后,向下城区政府提出《关于报请对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的报告》,同时报送征收补偿方案(送审稿)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送审稿)。2013年9月8日,下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送审稿)进行论证,原则同意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征求意见。2013年9月9日,《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及《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相关地点张贴,并在下城区政府网站发布。2013年11月15日,下城区政府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3年11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被张贴于相关地点,并在下城区政府网站发布。根据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供数据,下城区征收办对所需货币补偿资金5180余万元,存入相关帐户。2013年12月5日,杭州市下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建设需要为由,决定征收建国北路288号、凤起路58、60(含支号)与,93-103、107-113(单号连续)房屋。贺贞学等杭州市凤起路60号有关房屋所有权人对该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地铁2号线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设施建设需要而因公共利益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案涉建设活动符合《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及相关专项规划。建国路站工程所在地块用地性质虽调整为商业、商务用地,但规划附图中明确标注此处将建造地铁出地面设施(地铁行人出入口)。被告作出被诉征收行为的程序符合《征补条例》相关规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贺贞学等二十七人的诉讼请求。贺贞学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杭州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符合《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因“公共利益”征收房屋的法定情形。被诉征收行为对相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贺贞学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事关重大民生利益。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本案中,杭州地铁2号线是政府组织实施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地铁出入口的拟建上盖物业,虽经规划调整为商业、商务用地性质,但因其是地铁项目的配套设施且位于出入口位置的合理区域,整个项目仍归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对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仍然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及专项规划等规划条件,并且遵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等法定程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程序的征收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案例8 桐乡市惠全制衣有限公司诉桐乡市环境保护局

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0日,桐乡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因桐乡市惠全制衣有限公司原在2007年3月已审批的建设项目中无厂区东南角车间和生产设备,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废水产生,但该公司后在厂区东南角新建车间用于生产加工,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惠全公司立即停止厂区东南角车间生产,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桐乡市惠全制衣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桐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案中,此前虽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已获许可的内容中并无其他废水产生。惠全公司生产车间产生废水,且向污水处理管网水体排放,废水中含有的氨氮成分能导致水体污染,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通知限期补办手续后仍未办理。且环保局在发现其涉嫌违法情形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前对拟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听证权利等进行告知,并组织听证,亦对听证意见予以核实,最后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维持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惠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擅自增设洗衣车间,每天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排,对环境造成污染,又未主动或应督查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手续,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被上诉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处罚结果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防治水污染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与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有依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企业作为社会活动主体在发展自身的同时,应自觉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 法律法规,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水体安全。本案原告超原审批范围新增生产项目产生废水排放,却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维持环保部门合法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支持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各地依法开展“五水共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9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

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5日,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丽建裁字(2013)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认定如下事实:丽水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行政中心北侧地块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批复》等材料,向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对该拆迁范围红线图内的房屋实施拆迁。陈国光坐落在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寺枫树岗村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证载建筑面积54.33㎡。由于该房屋存在其他非法占地的情况,2007年3月28日,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对陈国光的涉案房屋作出丽土资罚字(2007)7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陈国光退还非法占用的274.82㎡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4.82㎡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迁期间,丽水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陈国光提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但均未能与陈国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以上事实,该局裁决在明确有关补偿安置内容的同时,限陈国光于2013年4月10日前腾空涉案房屋,交付丽水市土地储备中心拆除。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3月17日送达上述裁决,2013年8月9日送达履行拆迁裁决催告书,限陈国光户在2013年8月19日前将房屋腾空完毕,交付拆除。因陈国光户既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申请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陈国光户除了在非法占用的274.82㎡土地上新建建筑面积为587.71㎡的房屋外,还在其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一层房屋之上建设了二、三层房屋,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二、三层房屋已经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过认定和处理。

(二)裁判结果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3月28日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系责令陈国光退还非法占用的274.82㎡土 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4.82㎡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对其在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一层房屋之上建设的二、三层房屋,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过认定和处理。而对该建筑物的不同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故申请执行人在没有对未经依法登记、处理部分建筑进行审查、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以被执行人涉案违法建筑早在2007年就被处罚责令拆除,不能再次作出重复处理为由作出裁决,责令被执行人腾空案涉地块上包括未经处理部分建筑在内的所有房屋,明显缺乏事实根据。遂依法裁定对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丽建裁字(2013)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准予强制执行。

(三)典型意义

“拆迁不能代替拆违”,这既是正当程序的要求,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精神。本案通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审查,重申和明确了这一规则,即行政机关在作出拆迁裁决或者征收补偿决定前,首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其次,应根据处理的不同结果(如责令限期拆除、没收或者补办手续等),依法合理地确定补偿安置方案或征收补偿方案,防止因行政程序不到位而可能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今年1至10月份,全省法院共审结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70件,其中裁定准予执行288件,不予执行或不予受理5件,行政机关主动撤回申请73件。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监督职能,既有力保障了行政机关生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效力,也有效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10 宁海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8日,宁海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宁环行罚决字〔2013〕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宁海县豆豆乐豆制品厂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投入豆制品加工生产,给周边水域造成了污染,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故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宁海县豆豆乐豆制品厂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豆制品加工生产、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处罚。宁海县豆豆乐豆制品厂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9月13日,宁海县环境保护局向宁海县豆豆乐豆制品厂送 达了宁环强催(法)字〔2013〕第19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其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宁海县环境保护局遂向宁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环行罚决字〔2013〕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宁海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海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宁环行罚决字〔2013〕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宁海县豆豆乐豆制品厂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宁海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宁环行罚决字〔2013〕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停止豆制品加工生产的处罚由宁海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三)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应当得到执行,这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所必须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时,对行政决定中适宜由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部分内容,明确由其组织实施即“裁执分离”,既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生效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又有利于行政决定的及时执行。本案裁定准予执行后,由环保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在供电等部门的协助配合下,通过停止企业生产供电等手段有效组织实施。被执行人宁海县豆豆乐豆制品厂主动缴纳了罚款,并采取措施将污水采集运输至污水处理场进行净化处理,实现了污水零排放,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宁海法院今年共受理环保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0件,其中27件中的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均裁定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自动履行23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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