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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潜在风险应急预案|潜在风险应急预案(实用20篇)

时间:2022-09-24 赵老师教案网

潜在风险应急预案(实用20篇)。

【1】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加强对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处置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人员的应急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处置方面有工作失误,未能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拒不服从湖南保监局和其他单位的领导和指挥,工作懈怠,延误时机,给应急处置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保险业突发事件事态升级的;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违反报告制度、保密制度、新闻报道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要求的。

【2】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各种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也越来越多,各种业务和业态也不断涌现。但是,随着企事业单位范围的扩大和业务的复杂化,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也时有发生。未能及时处理和解决,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我们经常会听说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首先,潜在风险指那些尚未发生的危险和隐患,但是仍存在可能爆发的风险,有可能对企业正常运营产生影响。潜在风险可能包括各种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交通事故、网络黑客攻击、心理暴力等,以及各种浪费和管理上的漏洞,如财务风险、安全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

应急预案就是针对潜在风险提前制定的措施、方法、程序和行动计划,以便当潜在风险爆发时能够及时预警、快速响应、有效处理,从而最小化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企业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潜在风险应急预案有以下几个具体步骤:

一、潜在风险评估
企事业单位应该首先对自己的业务和业态进行全面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通过评估,确定各种潜在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风险等级、应急策略、责任分工等。

二、应急预案制定
在评估的基础上,企事业单位应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适用于各种潜在风险的应急措施、方案和程序,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快速启动,进行有效的救援和处理。同时应急预案还应包括人员分工、应急演练、常态化监控和更新完善等。

三、应急响应演练
应急预案的制定只有在应急响应演练中才能得到验证和检验,才能更好地减少灾害风险带来的影响。因此,定期的应急响应演练是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应急响应的保障和落实。

四、监控更新及时
应急预案的监控和更新应该是常态化的实践。对于新出现的潜在风险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完善和调整应急预案。同时,对已经发生的潜在风险和突发事件进行总结和分析,以改进应急预案和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潜在风险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和潜在风险的基本措施和手段,它能够提前发现和预警危险,加速应急响应的速度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风险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因此,企事业单位应该尽早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企业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3】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对全县工业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县政府成立县企业风险监测预警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地税)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商务局、县统计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人行海盐县支行、县银监办、县供电局、滨海供电分局、县信访局、县法院等部门的负责人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

各镇(街道)及县级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根据工作职责,精心制订本地、本部门的工业企业风险监测与预警方案,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中层业务骨干担任工作联络员,做到责任到人,并严守企业秘密,确保监测预警工作顺利开展。

【4】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存款保险风险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存款保险风险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确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的稳健发展,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助推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编制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投保机构是指地方一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具体是辖内1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预案适用于辖内投保机构因下列事项引起严重后果,确需相关部门紧急支持和处置,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投保机构非正常提款大量增加、发生集中挤兑存款事件,短期内存款严重流失。

(二)其他金融机构出现挤兑存款事件或其他金融风险,有可能波及到本投保机构。

(三)备付资金持续匮乏,并无法按常规途径进行补充,难以保证正常业务资金需求。

(四)新闻媒体对本投保机构负面报道增加,可能引发存款保险突发风险的。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工作由舟曲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单位按照县政府要求具体负责。

(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存款保险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采取自救以及外部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依法处置,科学稳妥。在处置突发存款保险事件过程中,要注意掌握政策、依法办事,不得采取停付、限付等非法、违规手段使问题复杂化。必须积极主动,有效控制局势,做到指挥统一、宣传解释统一、行动步骤统一,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信息。

(五)防化结合,重在防范。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和投保机构应加强风险监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存款保险突发风险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领导组织机构

成立舟曲县存款保险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金融的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存款保险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由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党组书记、行长任主任,舟曲县政府金融办主任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舟曲县人民政府、舟曲县金融办、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舟曲县银监办、舟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单位。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对存款保险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领导及具体部署,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妥善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控制事态发展,确保处置效果。

(二)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和说明解释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影响,降低风险损失,防止事态扩大。

(三)负责制定存款保险风险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在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计划。

(四)负责日常对投保机构的风险监测和预警,负责对风险处置的事后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投保机构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存款保险突发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将预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发生突发风险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二)在出现存款保险风险突发事件时,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突发存款保险风险事件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三)要确定1—2名信息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的联络和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风险监测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

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和辖内投保机构应建立存款保险突发风险预警监测报告制度,对日常的流动性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动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或非现场风险排查,及时掌握风险底数,对各类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

第九条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制度

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要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制度,定期对辖内投保机构压力测试相关制度进行现场评估,且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压力测试,及早发现风险隐患,向投保机构进行风险提示,重点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第十条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各投保机构要严格执行《甘肃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将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反映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防范

对以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突发事件,投保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因突发事件影响本机构存贷款业务、不良贷款、拨备准备、流动性等情况做全面评估,并在事件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估报告。

(一)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辖内的较严重的自然灾害;

(二)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辖内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三)可能引发突发性流动性风险的各类谣言;

(四)投保机构撤并及发生被抢被盗案件;

(五)高级管理人员犯罪、潜逃及意外死亡;

(六)其他金融机构已发生挤兑或停付、限付;

(七)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四章风险处置程序与措施

第十二条启动风险处置预案条件

投保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流动性风险发生,应该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一)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要求提取存款;

(二)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备付金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滑;

(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该机构正常提前支取率的2倍以上;

(四)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10日内存款余额下降3%以上;

(五)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转移资金,导致出现较大支付缺口;

(六)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七)超过贷款总额2%的单一客户资信下降,贷款短时间内成为不良;

(八)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风险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及时报告反映

投机构发生存款保险突发风险后,在1小时内(不论是否工作日)报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接到专报后立即报送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及时启动预案

投保机构发生流动性风险时,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立即启动流动性应急预案,实施处置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存款支付。

第十五条处置风险的操作顺序

(一)若发生业务性临时头寸不足,可采用以下处置措施:

1、卖出所持国债及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2、回收拆出资金(不论是否到期),收回到期贷款;

3、吸收存款、股金;

4、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5、清收对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未到期贷款;

6、向人民银行申请短期头寸性再贷款;

7、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

(二)若发生挤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依次实施以下救助措施:

1、政府出面组织相关部门、涉农经济组织向投保机构入股;

2、地方政府紧急垫付资金;

3、向人民银行申请金融稳定再贷款;

4、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的自救措施

在发生存款保险风险后,投保机构要落实以下自救措施:

(一)做好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要求其正常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存款;

(二)动员员工向亲属、邻居等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公民做好解释工作,稳定他们在投保机构的存款;

(三)适时组织开展送贷上门等支农便民服务,展示投保机构资金实力,及时消除公众疑惑。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的应对措施

在发生流动性风险后,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人民银行、银监办要进驻被处置投保机构,监督其合法合规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确保现金供应,同时要组织协调好其他金融机构资金调度,确保支付;

(二)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破坏金融秩序行为,依法对经济金融犯罪进行司法处置;打击逃废债行为,帮助法人银行依法清收不良贷款,提高投保机构的支付能力。

(三)政府部门领导必要时亲临现场做好协调解释工作,择机发表电视讲话,平息事态;

(四)税务部门要给予投保机构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提高资本补充能力。

第十八条建立日(周)报制度

投保机构对存款保险突发风险的发展情况、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等,要以日(周)报形式向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开展综合评估

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辖内投保机构存款保险风险成功化解正常后5日内,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和以后的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评估报告,提供给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五章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权限、职责对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投保机构存款保险风险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及时发现引起突发性风险苗头,没有按要求制定突发风险处置预案的部门和人员;

(二)不服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调度,或对存款保险突发风险防范处置不当、工作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

(三)发生存款保险突发风险后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四)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存款保险突发风险情况,报告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导致错误信息传递、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人员;

(五)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导致泄密、失密,并造成风险加剧的部门和人员;

(六)在风险处置中进行误导性宣传的金融机构,以及散布虚假消息、恶意夸大风险、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造成风险蔓延的金融系统员工;

(七)采取恶意谣传、鼓动挤提等恶性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流动性风险,或在存款保险突发存续期间散布虚假消息、扰乱社会秩序而导致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单位和个人;

(八)因管理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引发存款保险风险的管理人员;

(九)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十)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认定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有关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负责解释。

【5】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风险事故应急预案

随着现代社会工业化、城市化不断发展,各种风险事故时有发生。如地震、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等,这些突发事件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为了防范、应对这些风险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各级政府制定了风险事故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概念

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简称应急预案,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预案,迅速组织应急工作,以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行动指导。

二、应急预案的制定

应急预案的制定需要全面考虑各种风险事件的特点,从而确定应急组织机构、队伍、设备和物资,制定各部门和人员的任务、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各级单位的协调指挥关系,确保应急工作的有机协调和高效进行。同时,为了保障应急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各级政府和单位必须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应急预案的执行

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便要迅速启动,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一般情况下,应急处置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期应急、应急响应和后期处置。初期应急即为事故发生后,预案指挥部迅速组建,组织人员救援、抢险并稳定事态;应急响应则是在初期应急基础之上,通过对事故情况的进一步了解和评估,制定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实施;后期处置则是在事故得到基本控制之后,继续展开事故处置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协调组织整理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和后续工作。

四、应急预案的意义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防范和应对风险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提高事故排查和处置能力,减轻事故对人民群众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有以下重要作用:

1.提高应急反应速度:通过预案制定,可以确保应急工作快速有效地进行,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减小事故后果:应急预案规定了应急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可以快速有效地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后果。

3.优化应急组织:应急预案规定了应急工作的协调指挥关系,解决了应急工作中因部门和人员之间的不协调而导致的问题。

4.提高应急工作水平:预案演练的开展,可以帮助相关人员增强抗压能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应急预案是预防、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确保应急工作能够始终保持高效有序的状态。

【6】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和改善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健康、平安地学习、工作、生活,建立“平安、卫生、礼貌、和谐”校园,防范师生安全事故发生,并能快速、及时、妥善处理突发的安全事故,切实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从我校实际出发,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xxx(校长),全面负责校园安全工作,校园安全第一职责人

副组长:xxx(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负责校园安全工作,校园安全直接职责人;

副组长:xxx(法制副校长,陈洋镇派出所所长)、负责法制宣传教育以及协助校长负责校园安全工作;

成员:三中心两部主任,各班班主任

二、主要职责

1、组长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处置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学校交通安全重大事宜。

2、副组长负责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状况,处理突发交通安全事故,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各年级、各部门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处理等,把安全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现场指挥系统

日常安全工作由校长负总责,各主管领导各负其责,协调各部门统一行动。突发事件的临时指挥实行值周制度,即值周行政领导负责,再逐层报告。

四、突发事件逐层报告制度

值周员――》副校长――》校长――》教育局――》

安全工作联络电话:

教体局:xxx火警:xxx

匪警:110急救中心:120

防疫站:xxx

五、应急措施

1、每一天保证学校门口有校领导和教师值班。星期五放学时待全部学生离校方可下班。若在校门口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由带值日领导负责处理,班主任把学生送往医院,同时通知其家长,并及时报警。

2、学生上下楼梯,在各个楼梯口务必有指定教师看护。若学生发生拥挤踩伤事件,看护教师立即制止全体学生原地不动,通知值周员、班主任救护踩伤学生。值周领导派人把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教导主任、班主任教师负责疏散楼梯内学生。

3、各班选出一名交通安全监督员,每日在教室、班级门口楼道内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

4、学生有病有事须请假,无故不到者务必在1小时内上报教务处。若查实学生离家出走或被坏人控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校长该报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5、学生碰伤、撞伤后,任课教师务必立即送医院治疗,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上报学校值周领导,按《学生伤害处理办法》条例迅速处理。

6、学生上操及集会安全由带操老师组负责,下操及散会时学生回班由带操教师负责依规定顺序排队回班。

7、室内用电及电器安全由总务主任每周检查一次,教学设施“谁主管,谁负责”,每月检查一次。若因用电等原因引起火灾,总务主任立即切断电源,拨打119报警。领导小组分楼层、班主任教师迅速进班组织学生按规定楼梯口下楼疏散。

8、实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安全职责追究制度。

六、宣传教育,确保安全

1、认真落实“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救护措潜力。

2、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黑板报、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定期举行全校性的安全教育报告会。

4、领导小组、团委要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让学生学会生存,掌握自救本领。

5、安全教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时时讲,事事讲。

总之,安全工作重于泰山,全体教职工务必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若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直接追究有关人员职责,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7】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一、预案目的

明确预案的目的,即为了保障跑步活动的.安全,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参与者的生命安全。

二、预案适用范围

说明预案适用的范围和场景,如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跑步活动。

三、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1、设立应急领导小组,明确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2、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组,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3、设立信息报告组,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人和报告流程。

四、应急资源和准备

1、准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急救箱、灭火器等。

2、对参与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3、对场地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地和设施的安全可靠。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

1、在活动开始前,对参与者进行安全教育和提示,明确安全注意事项。

2、在活动过程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参与者遵守安全规定。

3、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组织机构的分工进行抢险救援和信息报告。

六、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对预案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

【8】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后保部或环保中心。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伤亡人数等等。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根据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的`指令,立即组建现场救援组明确成员及现场组长和副组长,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组员接到命令后,立即赶到现场,根据污染源总类、数量、性质为事故处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防止二次危害的发生。要对现场的重要物资和设备等进行安全转移。

(一)现场污染控制

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

2、及时通报和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并参与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二)现场调查与报告

1、污染事故现场勘察和技术调查取证。

2、环境监测:一般要求水污染在4小时内,气污染在2小时内定性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的危害。24小时内定量检测出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发出检测报告,并采取污染跟踪监测,直到污染事故处理完毕,污染警报消除。

【9】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水库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范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难免会面对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通常会被要求事先编制应急预案。我们应该怎么编制应急预案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水库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地控制和减轻对饮用水源造成的危害,保障供水水质和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政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

(7)《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

(8)《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1)《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办函[2009]62号);

(12)《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

(1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环办[2012]50号);

(1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2011年01月0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

(1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2004年12月11日起施行,HJ/T169-2004;

(1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

(18)《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9年);

(19)《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2年4月);

(20)《南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21)《南平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9月);

(22)《南平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12月);

(23)《政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

(24)《政和县政府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试行)》(2014年);

(25)《政和县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报批本)》(2013年11月);

(2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平市政和县珠山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闽政文[2014]328号);

(2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1.3.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1.3.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和县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除核与辐射事故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构建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污染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实行分级响应。

(3)强化能力,充分准备。加强水源地预案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应急指挥平台、联动机制,强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能力。

(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和救援队伍建设,重视应急演练,确保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1.6应急预案衔接与关系说明

本预案执行主体为政和县人民政府,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与专业应急机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平行联动发挥效能。

当发生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政和县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平行联动。

本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南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平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平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和县政府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试行)》相互衔接。

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南平市政府、南平市环保局及省政府,当事件超出县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由省政府、市政府及市环保局分别启动《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平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平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共用《政和县政府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试行)》的组织体系,并根据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实际情况设置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机构。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机构设在环保局。

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2.2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政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和协调机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及县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环保局、交运局、水利局、卫生局、安监局、公路分局、民政局、财政局、气象局、住建局、水文局、监察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任务;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启动及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和控制措施;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协调重点防控单位,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应急防范和应急准备,开展监督、检查及宣传、演练、培训活动,协助当地政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善后工作;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办”),挂靠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县环保局办公室、监督管理股、综合法规股、环境监测站等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准备、预警、预报、事件确认、协调处置、应急预案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在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通知、督促、指导各有关成员单位实施饮用水源应急救援工作。

2.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响应工作,指挥长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主要职责:向有关专家咨询,根据专家意见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时向县政府及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2.4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公众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增援请求。

(1)县水利局职责:

①在发生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后,协助分析确定污染源、污染传输、扩散的可能范围;

②根据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水库水闸,控制水库水体需要的流速、流量,控制污染物扩散,减轻事故造成的影响;

③根据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提出城区应急水源调度方案,科学合理调度水资源,并及时报告应急水源地的可调水量,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城区水源地的水质跟踪监测;

④在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警报解除后组织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善后处置。

(2)县环保局职责:

①协助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判定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程度和危害;将现场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再由领导小组向县政府报告;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发布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②在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协调下,根据职责组织查找污染源和污染原因,分析确定污染物,对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提出建议,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③组织监测,负责水质监控断面的设置、监测以及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等,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④会同相关部门评估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受污染的范围和程度,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

(3)政和县自来水公司职责:

政和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对各个水厂的调度和保障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2.2.5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1)县消防大队协助做好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污染源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中污染源的转移和污染源的洗消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星溪乡政府落实各项强制隔离、转移措施。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3)县卫生局负责污染区域内人员的专业救治和卫生疾病控制工作。

(4)县交运局、公路分局协助交通应急管制工作,协助调度应急通行路线和应急车辆保障,保证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在应急行动时优先运送应急物资。

(5)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区域内的气象情报资料。

(6)县委宣传部:负责督导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应急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应急工作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7)县安监局:负责做好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引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责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8)县民政局:负责社会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捐助的资金和应急物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安置工作。

(9)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应急物资等经费,提供应急能力建设的资金保障。

(10)县监察局:负责对水源保护区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11)县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文技术支持,负责水源地的水情监测和预报工作。

(12)县住建局:根据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协调组织政和县自来水公司开展环境应急处置,负责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13)县供电公司:配合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14)星溪乡政府:照属地管理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调集应急物资和筹措应急经费,提供后勤保障。

2.2.6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专家组由气象,水利水文,农、林、渔业,安监,交通,消防,卫生疾控,环保,供水等方面专家组成。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成立应急专家组。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发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综合评估水污染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提出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建议和意见;参与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在日常工作中为环保部门提供工作咨询。

2.2.7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主要包括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消防部门、公安部门、自来水公司的.应急救援队伍等。

(1)共同职责: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演练,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储备、维护、保养。

(2)各自职责:

①环保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由县环保局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查找污染源和污染原因,分析确定污染物,对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提出建议;组织对水源保护区的监测以及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

②水利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水利局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开闭相关水闸及设置拦截设施,拦截污染水体,负责调配应急供水资源及应急结束后组织城区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

③消防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消防大队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污染源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中污染源的转移和污染源的洗消工作。

④公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公安局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对污染疏散区域实行交通应急管制。

⑤自来水公司应急救援队伍:珠山水厂等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调整自来水厂工艺等应急处置措施,调度应急供水,保障群众供水安全。

其他应急保障部门:由卫生局、交运局、公路分局、气象局、民政局、水文局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提供现场救治,协助交通管制及提供水文、气象等资料。

2.2.8日常管理单位

星溪乡人民政府:负责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管理;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时,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通知供水单位,并及时向县政府、县环保局报告。

县水利局:负责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管理;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时,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协助实施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县环保局:负责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时,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协助实施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政府、市环保局报告。

珠山水厂:负责宝岭水库取水口的日常巡查和管理;负责水厂原水、进厂水、出厂水的水质监测;负责调整自来水厂工艺等应急处置措施,完善必要的应急设施,调度应急供水,保障群众供水安全。

2.3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为有效整合宝岭水源保护区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密切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应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1)建立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应急联会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县政府组织,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共同分析研究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在应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2)签订应急联动协议。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互签订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协议,积极开展各项合作,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3)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联络员工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预警。

(4)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单位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3预警与预防

3.1预警分级与发布

与事件分级相对应,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政和县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南平市政府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发布。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预警信息与监控

(1)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拨打24小时值班电话12369,通知县环境应急办。

(2)县水利局和环保局应按照日常执法巡查制度,做好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县环境应急办。

(3)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队应做好对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污染源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珠山水厂要按照规定和要求,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时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立即上报县环境应急办。

(5)各应急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水文、水质、气象和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6)县环境监测站和县疾控中心及各制水厂的检测机构的预警信息,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接收和预评估,并视情况上报县环境应急办。

(7)县环境应急办收集或接到有关预警信息后,综合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预警信息,并将相关信息立即报告县政府,做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的处置决定。

3.3预警措施

接到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的预警信息时,县环境应急办应及时核实信息,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

(2)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水质的影响,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组织人员救治病人;

(5)针对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县住建局通知珠山水厂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措施,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受影响的街道、乡镇府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储备饮用水;通知相关工业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

(7)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3.4预警报告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发现可能对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影响的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办报告,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发展,必要时,及时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

3.5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时,县环境应急办应同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级别。

当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时,县环境应急办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方可解除预警。

3.6预防工作

为有效预防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日常管理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4.1.2应急响应行动

A.一般(Ⅳ级)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处置,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县环保局响应:应对事件快速确认,立即启动本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划定受污染区域、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办报告。

(2)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响应:派员迅速到达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主要处置措施包括:

开通与星溪乡政府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开展。

【10】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并及时更新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置AB角。做好数据信息备份工作,保障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安全储存和传输。公文明确专人收发,在电脑信息网络受阻、电子公文无法传输的情况下,确保纸质发文渠道的畅通。突发事件报告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畅通。

6.2经费保障

湖南保监局和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

6.3其他保障

对于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1】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一、预案目标

确保跑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及时应对突发状况,最大程度地保护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组织机构:成立跑步活动应急小组,负责活动的安全与应急工作。

职责划分:

总指挥: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应急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并在总指挥无法履行职责时代替其行使职权。

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步处理并联系专业医疗机构。

安全保障组:负责活动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维护秩序、疏散人群等。

通讯联络组:负责与外界的通讯联络,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并请求支援。

三、预防措施

1、提前了解活动路线和场地情况,确保路线安全、场地平整。

2、对参与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设备和药品,确保能够及时救治受伤人员。

4、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和疏散工作,防止发生拥挤和踩踏事故。

5、建立紧急通讯联络机制,确保在突发状况下能够迅速联系到相关人员和机构。

四、应急响应

1、发生突发状况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应急小组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2、医疗救护组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步处理,并根据需要联系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3、安全保障组应迅速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群,防止事态扩大。

4、通讯联络组应及时向外界报告现场情况,并请求支援。

5、应急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后续处理方案,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后期处理

1、对受伤人员进行慰问和安抚,并协助其处理后续事宜。

2、对活动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原因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3、对参与活动的所有人员进行反馈和教育,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4、整理并归档活动相关资料和记录,以备后续查阅和参考。

【12】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春节将至,根据县委、县政府疫情防控及春节期间重点项目不停工不停产工作安排部署,为认真履行带班值班工作职责,确保政令畅通、信息畅通,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现就做好春节期间带班值班工作安排如下:

一、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大局平安稳定。

1.带班领导职责。带班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值班工作负总责。负责检查监督值班人员在岗情况,过问值班情况。发生重大情况的,如群体性的事件、消防火灾、安全生产事故、新冠肺炎疫情、重大舆情事件等,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及时协调、指挥前期处置工作。

2.值班人员职责。值班人员负责做好值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24小时接听值班电话,做好值班电话记录,接收文件、会议等;对咨询、举报投诉的电话能够答复的应立即给予答复,不能答复的汇报带班领导处理;对接听电话报送的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疫情防控和其他重大紧急事项的信息,值班人员要认真核实、做好记录、第一时间汇报带班领导处理;按照带班领导的指示意见,及时组织上报信息或通知相关单位处理,并反馈落实情况。

3.落实联防联控责任。持续落实1月10日局务会议明确的联防联控责任领导职责,春节期间由郭朝平同志牵头负责,李晓华等抽调人员协助配合完成火车站防疫卡点值班值守工作;由李维刚同志牵头负责临江社区、韩永福同志牵头负责新城社区,组织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完成两个社区内人员摸排、卡点值守及其他临时性防疫工作任务,临江社区人员摸排及临时性防疫任务由机关值班人员完成;由宋天平同志负责,各项目法人配合,进一步加强水利重点项目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确保春节期间工程安全有序推进;由张永健同志牵头负责,各抽调人员配合完成十天高速略阳路口防疫卡点值班值守工作。

二、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严格遵守值班纪律,春节期间做好值班工作衔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夜间18:00-次日早上8:00),如遇紧急情况需调整值班人员的须提前向带班领导报备,坚决杜绝值班人员擅离职守等情况;要做好电话接听记录,及时处置相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严格落实安全维稳“零报告”、疫情防控值班制度,局属各单位每天15:00各单位前向局办公室报告当日值班有关情况,机关值班人员16:00前向县政府、县安委办及市水利局上报值班情况,对重要紧急情况、敏感信息及疫情信息做到“应报尽报”“第一时间报告”,确保春节期间水利系统和谐稳定。

三、强化值班纪律,严肃落实责任追究。

全体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纪律,认真履职,不得随意脱岗缺位。带班领导对带班期间值班工作负领导责任,应主动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值班纪律行为。局党组将随机进行现场检查或电话抽查,对于擅自离岗或值班期间出现失误被县委、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将视情况对值班工作人员进行效能问责。

为使春节放假期间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放假期间春节值班做如下安排:

一、春节期间的值班安排及要求:

1、本年度春节值班从20xx年1月15日早8:00开始到20xx年1月30日17:30止;

2、春节期间为加强保卫工作,临时从员工中聘请值班保安,值班期间履行保安职责,坚守岗位;

3、值班期间所有保安人员不得随意外出,特殊情况必须向保安队长请假;

4、春节值班期间由保安队长负责,所有留守单位的人员必须接受保安队长的'管理和安排;

5、春节“值班”人员分为三个班,每班8小时,每班5人:大门2人,称废纸处保安亭1人,车间值班2人,大门设置门岗、巡逻岗。巡逻范围包括:厂区、宿舍、机器设备、门窗等,巡逻记录需由门岗和巡逻岗的人员同时签字确认。

6、春节值班期间,未经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外来人员车辆一律不得进厂区。

7、春节放假期间有亲友探访的,要在放假前写好申请,亲友探访时严格按照门禁制度进行登记。

8、春节放假期间,员工携带物品出厂一律凭放行条,由值班保安员签字确认后才可放行。

9、携带单位物品的,放行条需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或授权签字。

10、春节期间保安人员要确保单位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如因擅离职守致使单位财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二、有关春节值班的待遇。

1、大年三十晚单位为所有在单位留守的员工每人补贴20元(所有留厂人员必须在1月14日下班前将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年三十当天在保安室登记);

2、春节期间值班人员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15元。吃饭问题自行解决或由保安队长统一安排;

3、放假期间单位要求维修设备或规定需上班的人员(如保安、清洁人员等)的工资待遇:(含征用的协助维修的其他员工)、保安队人员按出勤计工资外,每天补贴100元,年三十、大年初一、二每天150元。报名参加值班的人员按值班工资100元/天计,年三十、大年初一、二每天150元;

4、车间由于工作需要安排维护、检修的人员,工资由车间提方案,统一交人力资源部核定并报批;

5、值班指定带班人员每人一次性补助100元。

【13】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一、参赛者健康要求

比赛所设项目是大强度长距离的竞技运动,也是一项高风险的竞技项目,对参赛者身体状况有较高要求,参赛者应身体健康,有经常性参加跑步锻炼或训练的基础。参赛者可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能力,选择参赛项目。以下疾病患者不宜参加比赛:

1、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患者;

2、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患者;

3、心肌炎和其它心脏病患者;

4、冠状动脉病患者和严重心律不齐者;

5、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病患者;

6、其他不适合运动的疾病患者。

在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组委会建议参赛者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二、医疗救护

1、组委会沿马拉松路线每5公里设立一个固定医疗点,医疗点前50米有明显的标志。沿参赛者的跑进路线,有急救车跟随;

2、沿着参赛运动员的跑进路线,组委会将在每100米处设置一名志愿者,协助医疗救护、维护比赛秩序,参赛者有问题可以向他们请求帮助。

三、保险

比赛主办单位为所有参赛者和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参赛运动员可在此基础上再行额外购买其他保险。

四、监控全程

组委会将对起点、各分段计时点和终点进行录像监控。出现以下违反比赛规定的参赛选手将被取消参赛成绩,两年内不准参加兰州国际马拉松赛,并报请中国田径协会追加处罚,情节严重的,终身禁赛。

1.虚假年龄报名或报名后由其他人代跑;

2.运动员携带他人(包括男运动员携带女运动员)感应计时芯片或一名运动员同时携带两枚或两枚以上传感器参加比赛;

3.不按规定的起跑顺序在非报名项目的起跑点起跑;

4.起点活动中不按规定时间出发抢跑;

5.关门时间到后不停止比赛或退出比赛后又插入赛道;

6.没有沿规定路线跑完各项目的全程,绕近道或乘交通工具途中插入;

7.在终点不按规定要求重复通过终点领取纪念品;

8.未跑完全程私自通过终点领取纪念品;

9.没有按规定携带自己的两块号码布通过终点;

10.私自伪造号码布,多人交替跑;

11.不服从赛事工作人员指挥,干扰比赛,聚众闹事。

12.其他违反规则行为规定。

五、下雨天

1.进行路滑提示

下雨天,观众走路急,场馆周围的地面也会湿滑,所以昨天在观众服务方面增派志愿者,他们在坡路、拐角等地形复杂的地方进行雨天路滑的提示。如果遇到比较严重的情况,还会铺设防滑设施。同时,场馆的医疗巡视也增加频次。

2.准备充足雨衣

雨天预案是一整套非常细的方案,雨衣的.供应是最基本的。为记者、贵宾、安保人员等提供了充足的雨衣。其中,对于有摄影摄像设备的记者,雨衣的保障更是充足,一般一人一件,使用设备的还要另配一件,这样就保证了记者们顺利完成工作。

六、计时传感器

组委会为参加马拉松和半程马拉松的选手提供传感器计时服务,本次比赛采用8:00一枪出发。途中在5公里、10公里、15公里、20公里、25公里、30公里、35公里、40公里和终点设有计时感应带(区),选手在跑进过程中,必须通过所有的地面计时感应带(区),如缺少任何一个计时点的成绩,或两个传感器在计时点的成绩误差小于0.1秒将取消该运动员的全部比赛成绩。组委会提供一次性感应计时芯片。

【14】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xx〕119号)、《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xx〕6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环发〔20xx〕38号)、《阜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阜政办秘〔20xx〕35号)等,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或发生在市外但对我市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组长: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局领导

成员: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市局办公室、督察办、法规科、人事科、科财科、生态土壤科、大气科、固管科、行政审批科、监测辐射科、宣教科、机关党委,阜阳环境监测中心、市执法支队、市环科所(市水环境所)、市环境应急中心、市环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局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承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2.2 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应急中心,负责市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制定

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要做好与本预案和当地政府(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3.2 风险控制

局相关科室、二级机构要结合部门职责和局防范化解环境风险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把生态环境风险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次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3.3 应急队伍

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配备,明确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安排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专职承担环境应急工作,做到专人专岗。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3.4 物资装备

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应设立实物储备库。

3.5 技术支持

市局负责组建和管理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

3.6 联动机制

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辖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构建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监管、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苗头信息收集;强化部门联动,及时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3。

4.2.2预警发布

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

接到三级(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报告后,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批准,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并提出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政府或部门通报的建议。经批准后的预警信息可通过局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公众发布。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同时予以发布。其中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还应及时报告省厅,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上报省人民政府预警信息建议。(预警发布及调整、解除审批表见附件4)

4.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根据事件事态发展,做好事件预警的调整、解除建议工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5 信息报告

5.1 报告流程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依照《阜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上报事件信息。

市环境应急中心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对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调度核实,分析研判,并向局领导进行汇报,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其中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同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对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及时跟踪调度,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4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报告信息。

5.2 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原则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情况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尽快补充书面报告。报告中要包含事件处置的研判与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初报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有条件的同时报送视频、图片等信息。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完善初报中未提供的信息,按规定的时限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包括事件概述,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情况、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并向本地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邻市的,市局要及时向邻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视情向市政府提出向邻市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市、区、园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应对(市生态环境局视情予以指导),其中,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较大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应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超出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请省厅提供支援和指导应对。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市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响应等级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 响应措施

6.3.1一级、二级响应

对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件发展事态,经会商研判,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建议;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件发展事态,经会商研判,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建议(审批表见附件5)。

一、二级响应时,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赶赴现场,市局实行24小时值班,局领导在岗带班。

局应急领导小组组建由局相关科室、二级机构组成的若干工作小组,并通知相关市直单位加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各工作组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按照《阜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局办公室、市环境应急中心等加入市综合协调组;

(2)局相关要素科室、市执法支队、市环境应急中心等加入市污染处置组;

(3)阜阳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入市应急监测组;

(4)局科财科、市执法支队等加入市应急保障组;

(5)局宣教科加入市新闻宣传组;

(6)局相关要素科室、法规科、机关党委,市执法支队、市环境应急中心等加入市调查评估组。

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局应急领导小组指派相关部门参加医疗救治、社会维稳等工作组的相关工作。

6.3.2三级响应

对初判为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将会产生较大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经会商研判,报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相关科室、二级机构以及环境应急专家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市局实行24小时值班。

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督促指导和支持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污染源排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县(市、区、园区)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4 信息发布

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信息发布,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5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后期工作

7.1 损失评估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组织开展与评估相关的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在事发地政府统一部署下,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行政处罚等工作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局应急领导小组配合生态环境厅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7.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谁响应,谁评估”的原则,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局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7.4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局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时组织制订并实施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

8应急保障

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全市环境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资金、装备、通信、技术保障。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局要参照本预案和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制定修订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5】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第五条领导组织机构

成立舟曲县存款保险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金融的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存款保险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由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党组书记、行长任主任,舟曲县政府金融办主任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舟曲县人民政府、舟曲县金融办、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舟曲县银监办、舟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单位。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对存款保险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领导及具体部署,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妥善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控制事态发展,确保处置效果。

(二)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和说明解释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影响,降低风险损失,防止事态扩大。

(三)负责制定存款保险风险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在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计划。

(四)负责日常对投保机构的风险监测和预警,负责对风险处置的事后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投保机构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存款保险突发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将预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发生突发风险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二)在出现存款保险风险突发事件时,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突发存款保险风险事件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三)要确定1—2名信息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的联络和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16】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露营是一项户外活动,让人们远离城市的喧嚣,亲近大自然。然而,无论是在野外露营还是营地露营,都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为了确保露营者的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什么是露营风险评估应急预案以及如何制定和执行此计划。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露营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简而言之,它是在进行露营活动之前,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应急措施的计划。这份计划应该包括预先制定的措施,以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行动,保护露营者的生命安全。



在制定一份完善的露营风险评估应急预案之前,我们需要对可能的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常见的露营风险包括恶劣天气、野生动物、火灾以及急病等。评估这些风险的方法可以是根据历史数据和经验,以及当地的气候和地理条件来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在某个地区,夏季可能会有严重的雷暴天气,所以应该加强对闪电的防护措施。



在了解了可能的风险之后,我们需要根据这些风险来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措施。例如,对于恶劣天气,我们可以提前准备好防水帐篷、雨衣等装备;对于野生动物,我们可以悬挂香水袋以避免它们的靠近。此外,为了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我们还需要制定疏散计划和组织安全演练。



制定好预防和应急措施后,我们需要对所有的露营者进行培训和教育,使他们了解这些措施的重要性并掌握实施方法。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基本的急救知识、火灾逃生方法、野生动物遇到的处理技巧等。此外,还可以组织模拟演练,以增强露营者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在制定并执行预防和应急措施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控和反馈机制。例如,可以设立常规的检查点,检查露营地的安全设备是否完善,防火水源是否充足等。此外,在活动结束后,可以组织一次经验总结会议,听取露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



总之,在进行露营活动时,我们不能忽视潜在的风险。制定一份完善的露营风险评估应急预案是保护露营者安全的首要任务。这份预案需要基于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培训和教育露营者,建立监控和反馈机制也是不可或缺的步骤。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每一次露营活动都能顺利进行,并让每位露营者都能安心享受户外的乐趣。

【17】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1、运动伤害应急处理:

跑步前充分热身,减少运动伤害风险。

配备基础急救包,包含止血贴、冰袋、创可贴、绷带等,用于处理常见的擦伤、扭伤、挫伤等情况。

如发生拉伤、骨折等严重伤害,应立即停止运动,避免二次伤害,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等待专业救援。

2、突发疾病应对:

跑步者应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如有心脏病、高血压等慢性病史,应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运动。

如跑步过程中出现胸闷、呼吸困难、头晕等不适症状,应立刻停止运动,寻找安全地点休息,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就医。

3、环境因素应急处理:

若遇到极端天气如高温、低温、雷雨等,应及时调整锻炼计划,必要时取消户外跑步,改在室内或推迟运动时间。

高温天气下,注意补充水分和电解质,防止中暑;寒冷天气则要做好保暖措施,预防冻伤和体温过低。

4、通讯与联络:

确保手机电量充足,紧急联系人信息随时可查,便于在紧急情况下寻求帮助。

参加团体跑步活动时,确保与团队保持联系,遵守组织者的安全管理规定。

5、保险保障:

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购买运动意外险,以减轻可能因意外导致的.经济损失。

【18】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1、 撤离、疏散事故可能波及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将事故区域内的危险品、易燃物品及设备等转移至安全区域。

2、清理路障,并保持场内外的道路畅通,并在路口为救护车或消防车指示最近的路线;若在夜间应在现场的设置足够的临时照明。

3、协助、配合医护人员抢救伤员,将伤员送上救护车;为消防队员指出最近的消防水源。

4、协助消防队员灭火,阻止事故蔓延扩大,用警戒旗、绳封闭事故可能波及区域,并竖起"此处危险、禁止入内"的警告标志,夜间应使用声光报警设备发出信号,避免无关人员进入此区域。

5、事故处理结束后,应急救援组对事故区域进行必要的整理,项经部经理按《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组织或协合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调查及处理情况作书面记录备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业主提交事故记录或报告的复印件。

【19】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定义

代理保险业务突发事件是指网点在日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突然产生的可能危及网点正常经营的,可能造成邮保双方声誉损失的,或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及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非常态事件。

(二)突发事件分级定义

根据客户投诉涉及的投诉人数、社会关注度、案件影响范围、投诉紧急严重程度的不同,对代理保险业务突发事件实行分级响应,具体分为以下三级:

1.三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三级突发事件:

(1)3人(含)以上5人(不含)以下的群体性投诉事件;

(2)客户情绪较为激动,有可能导致事件升级的情况。

2.二级重大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二级重大突发事件:

(1)5人(含)以上10人(不含)以下的重大群体性投诉事件;

(2)市级以下(含市级、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台、电视台、报纸的媒体曝光事件;

(3)当地政府部门、监管部门介入,要求解决处理的突发事件;

(4)三级突发事件的升级,指网点无法处理的投诉事件,需由上级机构解决。

3.一级特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一级特大突发事件:

(1)10人(含)以上的重大群体性投诉事件;

(2)省级及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报纸的媒体曝光事件;

(3)出现围堵网点、暴力威胁等事件。

【20】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组织、预警、控制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1.3.1实施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市生态环境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3)事件影响跨县(市、区)级行政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4)其他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1.3.2事件类型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预案所适用的事件类型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同时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核设施(装备)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故、重污染天气、水华暴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以人为本、减少危害,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公开透明、及时发布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针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事件严重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预案衔接

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市、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基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

(1)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十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类其他涉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专项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行动方案。

(2)县(市、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各县(市、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一项专项应急预案。县(市、区)级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环境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环境应急行动方案等。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上级预案为《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涉及跨市、跨省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在省应急预案的体系下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统一服从《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挥。

本预案与十堰市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等)、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等)、社会安全事件(反恐、宗教、金融危机)互为并列关系,同属于《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各专项预案相互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服从《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指挥调度。

本预案下级预案为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环境应急行动方案,以及辖区内各企业及工业园区所制定的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组织体系

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还包括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如上级或周边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应急咨询或支援机构等。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指挥部组成

十堰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我市突发环境事件专项指挥和协调机构。

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发生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决策建议。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武警十堰市支队,中国电信十堰分公司、中国移动十堰分公司、中国联通十堰分公司。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2指挥部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重大决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

(3)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4)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部署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开信息,控制传言、谣言散发;

(6)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处置情况;

(7)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环境应急任务。

2.1.3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报警、处置、终止、善后等环节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制订本单位的环境应急处置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或方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配合有关事件处置部门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进行媒体舆论引导。

(2)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网络舆论引导,协调处置属地网络平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有害、虚假信息;配合查处违法违规的属地网络平台。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组建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专家库,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5)市气象局:负责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区域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为污染物扩散评估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所需地理信息资料;配合进行突发地质灾害诱发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人员的运输工作;参与对道路、水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8)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应急调度;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进行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9)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提供水文勘测信息,组织、协调实地水文勘测;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进行调查和评估。

(11)市城管执法委:参与由城镇燃气、环卫设施等突发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12)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等生活物资的调拨供应;对药品、救灾等应急储备物资项目进行审批服务和政策资金争取工作。

(13)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与技术支持。

(14)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应急经费保障;对应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

(15)市民政局:参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应急物资供应单位进行应急物资调配。

(16)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商贸企业,做好猪肉、食糖等生活物资的应急保供工作。

(17)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1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禁止受污染食品、农产品流入消费市场或进入生产加工企业。

(19)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指导危险物质在贮存、使用、运输等环节中的安全处置操作;维护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20)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及事故救援工作;参与火灾事故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21)武警十堰市支队:根据上级指令和事件的需要,负责协调驻地武警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中国电信十堰分公司、中国移动十堰分公司、中国联通十堰分公司: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实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地应急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各相关职能单位负责人及其联络人组成。

市环境应急办的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检查和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和解决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承办环境应急工作中的文件、文稿;

(5)向市委、市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和研判,并及时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7)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8)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9)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现场应急组织机构

2.3.1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延伸,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组织成立。

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经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军地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参与应急处置的武警部队确定1名现场副总指挥。

市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组织、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以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现场处置,负责决定、优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统筹调配现场应急物资,决定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准确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尚未成立现场指挥部的,由事件发生地的环境应急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临时担任现场总指挥,履行现场总指挥职责,负责指挥在场应急力量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抢险救援和处置工作。在市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实时移交现场指挥权。

2.3.2现场应急工作组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市现场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调查处置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8个工作组,具体开展现场各项处置工作。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1)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武警十堰市支队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分析与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对策;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专家咨询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环境监测,化工,环境影响评估,水、大气、土壤、地下水以及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利,水文,地质,农林,气象等领域专家,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技术研判,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专业建议。

(3)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督管局等有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

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集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对受威胁群众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制定信息及新闻发布方案,及时向国家、省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协调新闻报道,组织对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接待、管理赴现场媒体记者;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行为。

(8)调查处理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4地方环境应急职责

十堰市下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立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三、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2)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委、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监察,并通过多种渠道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4)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3.1.2预警

3.1.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一级(红色)预警

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2)二级(橙色)预警

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3)三级(黄色)预警

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4)四级(蓝色)预警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1.2.2预警信息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市有关单位、各级政府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通报。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生态环境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公安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水利和湖泊局、城管执法委和生态环境局按管辖职能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局、气象局负责。

3.1.2.3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灾害防控主管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根据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1.2.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预警分级原则,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发展趋势。包括在涉险区域设置提示或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等。当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用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做好启用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应急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污染情况。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包括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发布辟谣声明等宣传工作。

3.1.2.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应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与通报

企事业单位在大气、水、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以及任何知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的单位、个人、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均有义务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涉事企事业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相关行政监管机构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当地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高毒性、高致病性物质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2.2先期处置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环境风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当地应急力量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办。

3.2.3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与事件等级对应,严重程度依次降低。

3.2.3.1Ⅰ、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上报省政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后,在省政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3.2Ⅲ级响应

(1)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指挥或受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应率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3)市环境应急办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专线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4)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地市通报情况。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3.2.3.3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建的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3.2.4指挥和协调

3.2.4.1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Ⅰ、Ⅱ级响应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启动Ⅲ级响应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办根据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采取紧急处理行动。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IV级响应,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本地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办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港航、交通、水利和湖泊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2.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和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8)必要时,请求武警力量支援。

3.2.5响应措施

3.2.5.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救,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多种针对性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现场指挥部组织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等相关应急工作组制定现场污染处置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范围、可能影响的敏感点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截流、收集、储存等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产生二次污染;协调专业机构对事故现场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应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2.5.2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扩散速度以及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域特点和周边敏感区域等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辐射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2.5.3转移安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2.5.4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按实际需求,调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必要时,应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3.2.5.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事件的发生。

3.2.5.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的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2.6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响应升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省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或支持时,由市委、市政府按相关程序报上级领导机关协调处置。当上级应急处置力量到达现场时,应急指挥权相应移交,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开展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3.2.8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1)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种类、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发布。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发布。

3.2.9应急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且无继发可能时,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队伍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处置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被征用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等财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3.3.2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计算可量化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划分生态功能丧失程度,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3.3.3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3.3.4总结评估

当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市环境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评估报告应提交至市委、市政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审阅并归档。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可能演变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敏感突发事件,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对应急处置有关情况进行督查。

四、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1)加强环境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各地依托有关部门(单位)组建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建立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力量;鼓励发展和引进突发事件应对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2)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

建立完善市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

(3)加强培训、定期演练

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环境应急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4.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实施中涉及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提出预算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开展环境应急技术的研究、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生态恢复和应急工作奖励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

4.3物资保障

市发改、民政、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按照规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4.4通信保障

依托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通讯渠道畅通。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定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4.5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保障环境应急状态下,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有序优先通行。

4.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等应急准备。

4.7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4.8保险保障

鼓励我市各级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企业参加污染责任保险,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殊性和危险性,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五、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

5.2宣教培训

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6.1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6.2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十堰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堰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3〕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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