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时间:2026-01-22 赵老师教案网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锦集20篇)。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现甲、乙双方就(简述案情)致伤一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上如下协议,
1、 乙方对甲方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甲方任何刑事、民事责任,并同意向司法部门出具谅解书。
2、 在司法部门向乙方核实双方是否达成谅解事宜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3、 双方就(其它事项或费用)等事亦再无纠纷。
4、 双方共同遵守以上协议约定,不得反悔。
5、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
6、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我叫xx,在xx工作。x月x日因为公司工作人员受贿罪被xx法院依法判处XXXX年缓刑X年。本想多赚点钱,让家人过的好一些,可是此刻不但触犯了法律,同时也给家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负债累累!我此刻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刑,对自我的行为后悔不已,可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我,使自我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经过民警在这一年的对我不断的帮忙教育,使我真正对自我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我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景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下。
此刻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我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这几个月我一向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我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进取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进取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我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判令被告人陈**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律师费等全部损失共计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8月19日9时许,原被告人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工厂因工作琐事引发纠纷,期间被告人持锁将原告右手砸伤,致使其右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原告认为,被告殴打原告的力度、持械情况可以反映出被告伤害意愿强烈,行凶过程中丝毫不考虑伤害后果,且至今未赔偿原告任何费用,原告因本次事件遭受重大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据此,原告依法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松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族,_______年_______月出生,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族,_______年_______月出生,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地方因口角发生争斗,甲方左眼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_______________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__________。
二、甲方__________今后左眼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_______________无关。
三、甲方__________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_______________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刑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你看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其头面部损伤构成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我不知道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刑。
由上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发生急性心力衰竭死亡,鉴定是“林雪x系风湿性心脏病并继发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基础上,经惠x县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机鉴定,被害人林雪x的伤情已达轻伤;就被害人林雪x的死亡原因以及损伤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听听故意伤害罪。
虽经惠x县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现尸体自20**年9月30日起冷藏于县殡仪馆)。
故意伤害罪怎么量刑。
经惠x县公安局20**年10月8日作出的公(惠)鉴(医)字[]1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其实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于9月26日晚20时许病情急速恶化,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被害人家属一时无力筹措足够的医疗等费用,遵县医院医嘱于20**年9月日至9月14日、9月23日至24日两次在省立医院住院、门诊治疗。zjan56.COM
听听故意伤害罪赔偿。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拒绝支付医疗费,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刑。
鉴于被害人有心脏病,当即送惠x县医院治疗处理,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导致其头面部受伤包括右眼受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对被害人林雪x言语侮辱后进行殴打,尸体冷藏费60元/天×151天=9060元)。
听说故意伤害罪。
20**年9月5日晚21时许,被抚养人生活费4053.47元/年×(18-13))÷2+4053.47元/年×(18-14)÷2=.615元,住惠x县涂x镇陈芹村后堡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在惠x县看守所。
听说民事。
事实和理由:
3、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上述原告人因林雪x死亡的精神损失抚慰金元。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赔偿上述原告人因被害人林雪x死亡的经济损失合计.305元(其中医疗费6150.29元、误工费34.89元/天×20天=697.8元、护理费58元/天×20天=1160元、交通费1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8天=120元、死亡赔偿金5467.08/年×=.6元、丧葬费元,农民,汉族,现年61岁,起诉状。
女,系原告人的父亲。
1、依法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林雪x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事实上答辩状。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缓刑人员缓刑期间思想报告
缓刑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缓刑期间,本人在民警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缓刑期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___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镇_____街_____号,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_____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__________涉嫌故意伤害案。
事实和理由,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因被李__________故意伤害向贵机关报案。2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贵机关遂以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并对李__________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现在,被申请人__________的家属积极与我协商解决此事,愿意为我垫付住院的相关费用,并对我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经双方协商一致,愿意就此事进行和解,化解社会矛盾。
故申请人恳请贵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__________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请予批准,谢谢!
此致
_______________公安局
申请人,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民族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刑初__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忽视了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剥夺了申请人作为受害人的诉讼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审判程序上存在瑕疵。
申请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作为本案刑事部分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部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本次诉讼,并代替申请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自己独立的代理意见,但是法院在判决中对于是否采纳代理人意见未予以释明,也未作出合理解释和回复。一审法院这一行为忽视了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也剥夺了申请人作为本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程序上存在瑕疵。
并且诉讼代理人关于本案量刑提交了相关指导性判例,根据____年____月____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交的判例是否被法院采纳应当在判决中释明并说明理由。但是一审法院判决申请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并未作出回应,审判程序上也存在瑕疵。
二、一审判决罪名认定错误,重罪轻判,适用法律明显不当。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行为存在错误,混淆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称,“被告人________在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后,被害人求饶的情形下未继续捅刺被害人,而允许被害人打电话求救”
便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杀人的故意。但是事实上,一审法院忽视了以下案件细节,其一、被告人未继续捅刺申请人是因为申请人答应了不报警与其私了的条件,并趁其松懈之际快速逃往民舍从而摆脱其控制,为其继续加害申请人增加了阻碍;其二、并不存在被告人允许申请人打电话求救的事实,在申请人向其借电话时被告人明确表示了拒绝,是申请人在逃脱其控制之后出于自救行为向证人借的电话,期间被告人还招呼申请人出去企图继续犯罪。所以,一审法院只是根据片面的情形和错误理解对于被告人主观进行不合理的推测,也并未全面的考虑到本案的其他情形,对于被告人的主观存在错误认识,导致本案定罪错误。
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其两种罪名导致的客观结果虽然一致,从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和伤害的结果来分析,被告人钱某放任了申请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
从以下五方面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间接的杀人故意。一、被告人精心准备了作案工具,其选择足以致人死亡的管制刀具,以其作为健全成年人的认知程度完全可以辨别,管制刀具具有致命的杀伤能力;二、被告人刺伤申请人之前先实施了开车撞击的行为,包含着故意毁坏财物和削弱申请人的反抗能力的双重故意,并为实施故意杀人增加了成功的筹码;三、从被告人刺向申请人的几刀来看,每一刀都具有致命的杀伤力,并且都构成了轻伤害以上程度,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放任了申请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客观上说被告人的确不具备杀人经验和能力,申请人能够存活下来其实纯属侥幸;四、在申请人多次求饶并承诺私了后,被告人的确存在短暂放弃打击的情况,但是被告人并没有积极采取施救行为,而当时申请人极有可能因为大量流血死亡再次证明被告人对于申请人的死亡结果存在放任心态;五、被告人趁申请人进入附近民舍打电话求援的时候,伪造现场并用车挡住了申请人的逃跑路线以企图对申请人进行控制,并招呼申请人出来企图继续犯罪,但是因为申请人高度警惕死守着不离开房间才未得逞。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申请人死亡的结果,但是放任了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并且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所以被告人完全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未遂。
三、一审判决量刑偏轻、量刑情节适用不当。
一审法院由于对于被告人行为认定的错误,导致量刑参照基准刑使用不当,应当比照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和死刑。犯罪状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不存在自首情节表示认同,但是一审法院对于其他量刑情节存在适用不当。
(一)一审法院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上存在一定认识错误。
被告人不存在如实供述的情节。在庭审中,被告人拒不认罪,不承认对于申请人的杀人甚至伤害故意,一直使用“我没想伤他”、“我就划了他”等措辞对自己的“捅刺”行为和主观恶意进行粉饰。矢口否认其造成申请人一处重伤,三处轻伤的客观事实是自己所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没有清楚真实阐述,所以根本不构成如实供述。不仅如此,对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当庭翻供,称自己因为近视没有看清供述就签了字并称侦查人员存在篡改供词的行为,但是并未提出证据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完全是在恶意诋毁侦查机关执法的公正性,损害政府执法形象。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如实供述简直是无稽之谈。
过分放大了申请人(受害人)的过错。法院过分偏袒被告人,放大了申请人的过错,也放大了申请人对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影响作用。被害人过错免责情节是指被害人不当行为侵害的正当法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与被告人相关,并且足以引发被告人的报复行为的一种减轻被告人责任的情节。但是本案虽然申请人主动找到被告人要与其理论,虽然言语上有些过激,但是由于自己的妻子被被告人侮辱,作为丈夫不能做到完全冷静也在情理之中,又自己妻子有精神残疾因此更为恼火也是正常。而且通过当庭质证的被告人辩护人提供的申请人与被告人父母的通话也能证实,被告人口中称的申请人要“废了钱某”并未被其父母当真仅仅当成玩笑话,所以根本起不到威胁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致使被告人内心恐惧不得已买刀防身的程度或者因为自己的权益受损心生报复的心理。所以一审判决对于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有失公允。
(二)一审法院判决在量刑部分遗漏了部分加重情节,加重情节是否作为量刑依据适用未在判决中阐述。
其一,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对于持管制刀具作案规定量刑从重处罚。本案被告持刀企图杀害申请人,并且手段极其残忍至申请人多处受伤,幸救助及时才侥幸生还。一审法院遗漏此加重量刑情节。
其二,根据上述实施细则中,申请人的残疾等级也是作为本案被告人加重量刑的情节之一。通过司法鉴定结果,申请人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致残,等级为九级。一审法院未依照法律对其作为加重量刑情节采用。
四、一审判决裁判结果并未对综合考量各方社会利益,判决明显有失公平正义。
刑罚的本质是惩罚、预防和教育相结合,为了惩罚罪犯的犯罪行为,对其进行再教育以回归社会不再犯罪,并且对于社会大众起到警示作用。所以法院在量刑上不仅要考虑被告人行为性质实现司法公正,而且要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再犯罪的可能性、对于社会大众影响等因素以实现社会公正。
本案被告人蓄意杀害申请人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并且在学校附近这样人群密集的公共道路上公开实施犯罪,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其量刑过轻不利于被告人的再教育,容易在刑期结束后后报复申请人再次犯罪;并且其行为严重影响当地民风和未成年人教育,对其量刑过轻极易使其他村民和未成年人在发生纠纷时予以效仿。
本案被告人从始至终都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67万元。但是被告人从没有向申请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甚至在庭审中称自己不具有赔偿能力,拒绝对申请人损失予以赔偿,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态度极其傲慢。对其量刑过轻也会使司法丧失公正、使社会大众对司法失去信心,而且也是对申请人一家的第二次伤害。
很显然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并没有对申请人一方和社会利益予以全面考量和权衡。因此,申请人申请贵院对于一审判决进行抗诉以对该判决进行更正,并建议二审法院对被告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关于钱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我们同意法院量刑以及数罪并罚主张。
综上所述,希望贵院对该一审判决进行抗诉,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程序规定(2009-07-21 19:05:43)标签: 分类: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
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组织救治伤员;
(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
(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第五章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第六章调查取证 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
(一)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
(二)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
(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
办案单位应当将证据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完善证据保管制度,建立证据保管室,妥善保管证据,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损毁、污染、丢失或者消磁,影响刑事诉讼和案件处理。第七章案件处理
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
(三)行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调解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
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卷宗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受案、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现场、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审批手续、处理意见等。卷宗应当整齐规范,字迹工整。
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卷(正卷)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卷(副卷)由公安机关保存。
侦查卷(正卷)内容应包括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各种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侦查工作卷(副卷)内容应包括各种呈请报告书、审批表,侦查、调查计划,对案件分析意见,起诉意见书草稿等文书材料。
伤害案件未办结的,卷宗由办案单位保存。
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结案后卷宗交档案部门保存。
第九章责任追究
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第十章附则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02月01日(中央法规)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公刑字第________号
________市公安局,
___________________。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案报案经过,_____________。
二、现场勘查情况,_____________。
三、案情分析,_______________。
四、立案依据和侦查工作意见,________________。
妥否,请批示。
_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我叫xx,在xx工作。x月x日因为公司工作人员受贿罪被xx法院依法判处XXXX年缓刑X年。本想多赚点钱,让家人过的好一些,可是此刻不但触犯了法律,同时也给家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负债累累!我此刻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刑,对自我的行为后悔不已,可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我,使自我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个月,我一向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我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
此刻,我认识到了我在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我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段时间里,经过民警对我不断的帮忙教育,,在我心头总是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生。此刻,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我犯了罪。我受贿不是犯罪的,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_______________近亲属的委托,并经_______________的同意,指派我作为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全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存在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纵观本案,在这次打仗事件中,被告人一方共有七个人参与,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被告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既非本次伤害事件的组织者,也非犯罪行为的实际实行者,只是手持匕首追了一个学生,没有实际伤到任何人,同其余六个同案犯比较,作用是最小的,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_____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其中,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________%-_______%;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_______%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______________对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根据_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_______%以下。
三、被告人愿意进一步赔偿受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
虽然受害人的损失已经在上一个案件中因调解得到了充分的赔偿,所有被告人的赔偿义务已经依法免除,被告人为表达对当初自己错误行为的忏悔,为表达对受害人歉意,愿意尽最大努力继续赔偿受害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_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愿意进一步赔偿受害人,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并且被告人___________属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自己年幼无知、交友不慎、江湖义气太重,在律师会见中,我已经深刻感受到其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后悔不已,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我们也可以体会到这一点,基于存在以上情形,对其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希望法院能够遵循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方针政策,对被告人___________适用缓刑。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恳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缓刑思想汇报范文
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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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主要从事服务工作以及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帮助社区做了部份绿化浇水剪花等公益事务。于8月17日还参加社区组织的文体活动, 这段时间的改造期间没有做出违法违纪事情.我还认真回想自已之前的所做所为,认为以前我的所做所为触犯了法律,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对的.这段时间里.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对我做思想教育.让我永远不要忘了这次血的'教训.抢劫罪.不但伤害了他人.也伤害自己。
从我们谈话以后.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了这样的事.我对国家和社会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觉的自已之因为犯法,是缺少学习,对公益事业不够积极,个人私心杂念太大,法律意识淡漠, 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我现在很珍惜自已原来的工作岗位,如果能有回头工作的机会,我一定会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工作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做公益,多做善事,我认为法律对我的判决是公平的,我在缓刑改造期间一定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争取早日取得自由。
当然, 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 学习,深入领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 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 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在贵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一案中,(20__________)云__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之伤情经__________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_____公司法(20__________)活鉴字第__________号鉴定书评定为轻伤二级,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为查明案件事实,特申请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1、县医院诊断为左胸第10肋骨折。鉴定意见分析说明2为“粉碎性骨折”。到底是否构成粉碎性骨折?二者伤情存在较大差别。
2、轻伤二级骨折一般需两处以上骨折。但自诉人仅左胸第10肋骨折。
3、此鉴定意见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申请人的刑事责任成立与不成立。
恳请准许为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住址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或者手机号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住址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电话或者手机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按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按手印)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项,_________________1.本诉状一式_____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__________份;
3.其他材料__________份。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甲方:李***,男,1969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住址地为十堰市竹山县*镇*村*号,农业户口。联系电话为:135******。
乙方:刘***,男,1974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住址地为十堰市张湾区夏家店,联系电话为159******。
XX年12月9日,甲乙双方在十堰市*****溜冰场发生摩擦,后在争斗过程中,甲方眼部被打伤,经司法鉴定确定为*级伤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x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xxx乙方:xxx
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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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性别,汉族,年月出生,住,身份证号码为,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汉族,年月出生,现住,联系电话。
年月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地方因口角发生争斗,甲方左眼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xxx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给甲方xx。
二、甲方xx今后左眼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xxx无关。
三、甲方xx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xxx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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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乙方:,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如一方为企事业应写明企事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年月日晚上点,甲方因******,致使乙方******受伤,后乙方在***医院治疗。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或具体写明赔偿项目)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给乙方。二、乙方今后出现其他问题甲方在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写明不在追究、放弃。)三、年后,乙方xx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见证人:年月日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甲方:
代理人:
乙方:
代理人:
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经诚恳、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并就本次伤害的赔偿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2、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xxxx万元。此赔偿数额为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3、乙方或其代理人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或其代理人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次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及人民法院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4、甲方本着化解民间矛盾的态度,对乙方的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同意并请求公关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并承诺不再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5、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赔偿金并赔偿乙方其他损失。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年 月 日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案例一】
自殴打李某,并放火烧其门前草堆;同年6月17日,被告人熊某又无故到李某家叫骂,后与李某进行厮打,并将前来扯劝的王某手臂咬伤,将李某用铁锹打伤;同年6月28日,被告人熊某无故到李某家闹事,辱骂李某的妻子;同年7月12日,被告人熊某无故用皮带抽打途经湾间道路的马某,将马某打伤;同年7月16日,被告人熊某无故持斧头窜至李某家高声叫骂,并与李某厮打,用斧头将李某砍伤后,又回家拿菜刀将李某的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构成轻伤。
【案例二】
胡某、孙某(该三人已另案处理)等人会窜至孝感市某公司营销中心门前,对该营销中心工作人员申某、蒲某、丁某、余某进行殴打,并将申某、蒲某、丁某、余某砍伤。后经法医鉴定,申某、蒲某、丁某构成轻作,余某构成重伤。
【分岐】
对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熊某和彭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主要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熊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熊某只对李某的身体实施了侵害,并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损害。虽然熊某多次对李某实施侵害行为,但每次侵害行为都是独立的,侵害的对象也是李某,熊某的行为不是随意殴打他人,也不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熊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彭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彭某伙同文某、胡某、孙某等人到某公司营销中心打架闹事,并致营销中心四名工作员轻伤和重伤,其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为了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当心理,其行为属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并致不特定多数的人员身体伤害,彭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评析】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界定,经常出现两种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形,要准确认定熊某和彭某所犯罪的罪名,首先要厘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就应当对两种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分别予以区分:
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客观行为方面 :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4、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本案中,熊某和彭某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笔者将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予以分析:
1、犯罪主体方面
因熊某和彭某均是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均具备两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
熊某明知自己与李某有过节,多次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心理需要而故意对李某实施伤害,不仅经常在李某门前打闹,还殴打前来劝架的人和路人,甚至放火烧李某家门前草堆,其实施犯罪行为属于无端生事,对李某及他人进行挑衅和耍威风,其动机为了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熊某的犯罪行为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内容。
彭某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因为土地纠纷而伺机报复某公司营销中心,其故意内容仅是希望对该公司人财物进行侵害,其动机并不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也不具有流氓的动机和行为,故意内容较为单一,故彭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
3、犯罪客观行为方面
熊某犯罪所侵害的对象虽然是指向李某,但从熊某多次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看,其伤害的对象并不是明确和特定的,熊某实施伤害时系临时起意,有时侵害李某的妻子,有时侵害扯劝的人,有时侵害路人,甚至放火烧李某家门前草堆,其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故熊某的犯罪行为在客观行为方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彭某伙同文某、胡某、孙某到某公司营销中心对其工作人员申某、蒲某、丁某、余某进行殴打并砍伤,在实施伤害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虽然殴打的人数众多,人员也具有不确定性,其实施侵害行为系指向某公司营销中心,其侵害的对象比较明确和特定,故彭某的犯罪行为在客观行为方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4、犯罪客体方面
熊某不仅侵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权,还侵害了李某的妻子、路人等人的身体健康权,其放火烧李某家门前草堆的行为同时也侵害了该村的公共秩序,其侵害的客体较复杂,故熊某的犯罪行为在客体方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彭某虽然伙同他人对营销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伤害,但侵害的客体仅是营销中心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权和营销中心的财产权,没有侵害社会公共秩序,侵害的客体单一,故彭某的犯罪行为在客体方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
综上,熊某的犯罪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彭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故意伤害缓刑思想总结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特向洞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援助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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