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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论读后感(必备十二篇)_正义论读后感

时间:2020-10-05 赵老师教案网

正义论读后感(必备十二篇)。

◆ 正义论读后感

“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说的真是一点不错。一本好书就可以让人明白很多的道理。一本好书可以让人陷入深深的沉思。每读完一本好书就会让人豁然开朗。是书让人类走上了进步的阶梯,有了今天这欣欣向荣的世界。书这无声的预言家,预知着未来,预知着中国的梦。本站用户读后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读后感范本,让您快速写好读后感。本栏目包含中外名著读后感范文以及最新的优秀读后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知道柏拉图的人几乎都知道 理想国 这本书,这本书不仅详细记载了古希腊的经济、政治、文化,更以对话体完整的表达了柏拉图的哲学见解和政治理想,在世界哲学史上、政治史上都是一份瑰宝。这个学期,我用心的读完了电子杂志版的 理想国 ,感觉既有启发又有异议。

我没想到,我随意读的一本书,竟让我邂逅了这位古希腊大哲学家;我也没想到,正是他,让我从新对身边的很多东西有了新的认知;甚至让我对快乐,幸福,痛苦,善,正义,勇敢,激情,欲望,智慧,爱情等有了新的定义,而正是这些新的定义,让我多多少少地扫去了那些旧的理念,开始往另一条曲径去通幽,而且,因为我不是生活在两千多年前,我是个无神论者,我可以更真切的去选择我需要的,我不是格劳孔,总是赞成苏格拉底的,所以我同意,智慧是快乐的,正义是善的,欲望与激情是恶的,而理念与激情是追求智慧的最好组合,爱要是苏格拉底或伯拉图的似的爱,而勇敢需要好的智慧做伴,做正义的事,不做独裁者……

但我不赞成天堂与地狱会接纳好人与坏人,灵魂也不会脱离肉体而存在,更不会不朽,而且统治者不一定是哲学家,虽然他可能不是指我们现在的哲学家,但绝对不是最有智慧的人……

现在可以说为什么要感谢他了,其实我那两天很矛盾的,一方面,我认同着物质与金钱是最好的快乐,另一方面,我又把自己放在一个不属于现在大多数人所默认的幸福之上,并把他作为一种追求。怎么说呢,就象伯拉图在理想国所写的,我是金,银,铜的混合体,虽然这是不成立的,但是可以把他看作是一个最好的比喻,他们在我灵魂里不协调的运作。可是,苏格拉底说,可以让善驾御其他两种,这是可行的,而且,我所要的东西,就是那种,当然,哪一种,这是我的一个理念。

曾经以为智者哲人如柏拉图者,其著作势必是艰深、睿智、充满智慧的火花因而很容易使阅读能力与理解能力如我者迷了眼,如坠云端而不知所踪。从来认为像 理想国 这样的西方哲学史上有着如此虚无缥缈的书名的煌煌巨制一定也写得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使人没有读下去的勇气。曾经因为看莎士比亚文集,对几乎是纯对话的文体心存恐惧,觉得这样的作品会因为情节的缺乏而造成兴趣的缺乏,看着太累。

现在不知道是因为我长大了,对情节没有过去那样依赖,还是译者的水平,还是柏拉图语言中所达到的妇孺可知,言有尽而意无穷的最高境界,还是我自己的愚昧无知欢乐多,读同样是对话体的理想国,第一卷下来我竟丝毫不感到乏味和疲劳。虽然几乎没有情节和场面的描写,但从柏拉图(尽管书中的主要谈话者以苏格拉底的名义出现,但由于柏拉图是 理想国 的作者,我愿意将他当作柏拉图。或者说,到底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谈话中的思想。)有些俏皮但充满思辨智慧的语言中,我却仿佛看到柏拉图和他的挑战者们的唇枪舌剑的场景,看到柏拉图一层层地将对手驳倒,看到一群哑口无言的人不甘心的眼神、面红耳赤的模样和柏拉图有点坏坏的笑容,看到了他们的一笑一颦,一惊一怒。也可能是大一,大二时候看辩论赛的惯性吧,我居然很享受他们这样的一种思维的碰撞,语言的交锋。

肯定的,以我现在的阅历经验、知识结构和能力,我对理想国精神实质的理解是相当肤浅和粗陋的,甚至都没有触及问题的皮毛极可能是隔靴搔痒。我不可能有见地地发表对理想国的看法的,也没有办法很系统的说出它有什么好来,说出它的价值所在。我只是觉得很快乐罢了,因为觉得有意思所以笑了。

但是,给不同层次的人不同的理解空间,开卷有益,能领会到多少就是多少,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理想国,这也是许多传世巨著的共性吧。尽管这是专业课的推荐书目,我却不想让自己的思维局限在此,这是说得好听的,其实是说我的思维未必可以达到从专业或者哲学角度思考和分析的高度,我只想记叙自己对书中字句的一些理解以及由他们引起的一些联想。纯系感想,无关学术,如有雷同,实为巧合。

◆ 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重要著作之一,该书全面探讨了正义的概念及其实践意义。读罗尔斯的著作,我深感其思想的深邃和前瞻性。通过对人类社会正义的深入思考,罗尔斯提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正义原则,对于我们的社会建设和个人行为都有深刻的启示。



首先,罗尔斯在书中提出的正义原则以“公正的原则”为中心。他认为,人们站在一个公正的起点,不知道自己将来的才能、地位和社会角色。在这个情况下,人们应当假设,大家都追求一个公正的社会,而不是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因此,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享有最广泛的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原则,即不平等只有在最不利于社会最弱势群体的情况下才能存在。通过这两个原则,罗尔斯试图建立一个既体现自由又保护弱势群体的正义社会。



其次,罗尔斯在书中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深入阐述。他认为,人们应当在一个假设的公正起点上通过契约来制定社会规则和法律。这种契约是普遍适用的,并不仅仅适用于特定的文化或历史时期。通过社会契约,人们可以形成一个既能够保障个人自由又能够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正义社会。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引发了我对于社会的思考,它不仅是对现行社会秩序的批判,更是对未来社会建设的启示。



此外,书中还深入探讨了正义的实践问题。罗尔斯提出了一种称为“反省平等”的实践方法,即在制定正义原则时,每个人都应当设身处地地想象自己是其他人,不能仅仅以自己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这种反省平等的方法不仅考虑到个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关注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通过这种方法,罗尔斯试图实现正义的普遍适用。



读完《罗尔斯的正义论》,我深感其思想的生动和深邃。罗尔斯的理论不仅仅是哲学家们的讨论题,更是对于我们每个人的行为指南。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着选择和决策,而如何在这些选择和决策中追求公正和正义是我们作为人的责任。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性而坚定的基准,可以帮助我们思考和行动。



总的来说,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篇思想深刻且具有前瞻性的著作。通过对正义概念的探索和正义原则的提出,罗尔斯为我们的社会建设和个人行为指明了方向。他强调了公正和反省平等的重要性,呼吁人们在思考和行为中追求社会的正义。读完这本书,我不仅受益匪浅,更对于社会的未来充满了希望和期待。

◆ 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是在我们心理!从明哲的教训和见闻的意义中,我们不是得着大批的正义么?正义可以是一个封面,一个美丽的封面,所以每个人都愿意读它的名字。

在朱自清的许多散文中,我最喜欢一篇文章。它的名字叫正义。正义,这两个字在生活当中很常见,那么,我不禁要问了,何为正义?比如说,你看见了高年级学生欺负弱小,心中有一种特别讨厌,憎恨那高年级学生的感觉,同时也对他那种做法感到愤怒的话,很好!

你心中的正义感在燃烧!现在,我们大多称这种公正的行为和心理为正能量。电视上总是说要传递正能量。

生活中也有许多正义的事例,可有一些人就是要做一些违法乱纪让人不能容忍的坏事!更有一些人打着正义的旗号去做那些卑鄙龌龊的事,让人作呕!

从古至今,卑鄙小人们嘴上说着正义,手底下却不知干了多少坏事的事不少,有多少**为了钱财而冤枉好人,又有多少小人看中了人家的家财万贯而诬陷别人,夺取钱财?被揭发了不是痛哭流涕,便是死鸭子嘴硬不认账!

这样的事数不胜数!这些人嘴上说的正义行动啊,行动在哪?不仅没有行动,做出来的事也肮脏,这些人还好意思说正义,论正义,她们也不想想,自己,配吗?

只有小孩子,她们会大声的嚷着我是正义的化身,她们心中的正义感会非常强烈,但,人心会变……等你长大了,有一番成就了,你还会像儿时一般去喊着打败坏人,赶跑**,维护正义吗?你也许会,也许……已经麻木了吧?多数人心中的正义,都可能被自私自利,权威势力,亲疏情面等给关扣了起来,关在小黑屋里,常年不见天日。

正义在哭喊,但你听不见!因为你麻木了

人类的思想在不断地跳跃,但人们却失去了最纯真可爱的正义。好好看看仔细听。可爱的正义被摧毁了

朱自清正义读后感今天,我读了朱自清写的散文——《正义》。

文中讲到,正义,其实随处可见,因为它就在我们的心中。我想是这样的,每一个人看到高年级的哥哥欺负低年级的小朋友时,心中都难免有对高年级的憎恨!那就是你心中的正义的存在而表现出来的。

所以,正义,随处可见。

现在,我深切的感受到朱自清说得那样的对,细心的你一定会发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上级”对“下级”的命令、要求就是宗旨,自己一点正义感都没有。比如说,没有抵抗力的宝宝最容易铅中毒了,明知如此,还是照样的卖给经验不足的“新妈妈”。为什么会这样呢?

这是上级的命令,上级的权威和上级的命令,压制了服务员的公正。也就是说,服务员没有正义的影子。正义应该是人类进步的阶梯,现在

背后的正义更让人伤心。

一个为富不仁的人的背后总会受到他人的指责,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在哪个人的面前就只有恭敬。朱自清的这个观点我就更赞同了。一个人只要是善良,他(她)就是善良,是险恶就是险恶,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切事实都逃不过大家的眼睛。

要相信自己的判断,要勇敢,错了错了!这需要的并不是勇敢并不是自信,而是正义,正义之光永远是对的,所谓自古终来——邪不压正。正义的力量是强大的,只有正义在人们心中没有被释放的原因。

生活就像一场戏,等自私自利、威权、势力、亲疏、情面等等都演完了,马上就剧终了,我们的正义,还演什么呢?演什么?????正义比一切保护动物都要重要。

正义,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展示自己。其实,恩,怎么说呢?正义就在我们的心中,只是被自私自利、威权、势力、亲疏、情面给扣住关了起来,关在了黑暗的屋子里,常年不见天日,时间的关系,正义的力量越来越小、越来越渺茫。

正义在哭泣。在此之前,人类忽视了它的存在,使剥削猖獗。正义并没有快乐地度过一天,它正在被遗忘。不知道过了多少年,人们还记得正义帮助我们度过了艰难的日子,正义的阴影在**吗?正义,你在**??

在哪儿?在哪儿?

人类的思想在不断地跨越,但人们却失去了最重要、最纯洁、最可爱的正义。反省反省吧!自己的行为。

朱自清正义读后感正义是在我们心理!从明哲的教训和见闻的意义中,我们不是得着大批的正义么?但白白的搁在心里,谁也不去取用,却至少是可惜的事。

两石白米搁在屋里,总要吃它干净,两箱衣服堆在屋里,总要轮流穿换,一大堆正义却扔在一旁,满不理会,我们真大方,真舍得!看来正义这东西也真*,竟抵不上白米的一个尖儿,衣服的一个扣儿。——爽性用它不着,倒也罢了,谁都又装出一副发急的样子,张张皇皇的寻觅着。

这个葫芦卖什么药?我聪明的同伴,我想不起来了!

我不曾见过正义的面,只见过它的弯曲的影儿——在“自我”的唇边,在“权威”的面前,在“他人”的背后。

正义可以是一个封面,一个美丽的封面,所以每个人都愿意读它的名字。“我是正经人,我要做正经事”,谁都向他的同伴这样隐隐的自诩着。但是除了用以“自诩”之外,正义对于他还有什么作用呢?

他独自一个时,早忘了它的名字,而去创造“自己的正义”了!他所给予的正义,只是让它的影儿在他的唇边闪烁一番而已。但是,这毕竟不算十分孤负正义,比那凭着正义的名字以行罪恶的,还胜一筹。

可怕的正是这种假名行恶的人。他嘴里唱着正义的名字,手里却满满的握着罪恶;他将这些罪恶送给社会,粘上金碧辉煌的正义的签条送了去。社会凭着他所唱的名字和所粘的签条,欣然受了这份礼;就是明知道是罪恶,也还是欣然受了这份礼!

易卜生“社会栋梁”一出戏,就是这种情形。这种人的嘴唇,虽然更频繁地闪烁着正义的弯弯的影子,但正义却藏在他们的心里,只怕它已经发霉、腐烂,并将被毁灭。在这些人里,我见不着正义。

父母和孩子之间,老师和徒弟之间,官兵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似乎都有正义可言,但是实并非如此。卑幼大抵顺从他们长上的,长上要施行正义于他们,他们诚然是不“能”违抗的——甚至“父教子死,子不得不死”一类话也说出来了。他们发见有形的扑鞭和无形的赏罚在长上们的背后,怎敢去违抗呢?

长上们凭着权威的名字施行正义,他们怎敢不遵呢?但是你私下问他们,“信么?服么?

”他们必摇摇他们的头,甚至还奋起他们的双拳呢?这正是因为长上们不凭着正义的名字而施行正义的缘故了。这种正义只能由长上行于卑幼,卑幼是不能行于长上的,所以是偏颇的;这种正义只能施与卑幼,而不能施与他人,所以是破碎的;这种正义受着权威的鼓弄,有时不免要扩大到它应有的轮廓之外,那时它又是肥大的。

这些依旧只是正义的弯曲的影儿。不凭着正义的名字而施行正义,我在这等人里,仍旧见不着它。

在没有权威的地方,正义的影儿更弯曲了。名位与金钱的面前,正义只剩淡如水的微痕了。他看到现在一群大人物遇见了所谓的州长等人!

他们未必愿意如此的,自然要给他一些面子——于是不知不觉的就敷衍起来了。至于平常的人,偶然见了所谓名流,也不免要吃一惊,那时就是心里有一百二十个不以为然,也只好姑且放下,另做一番“足恭”的样子,以表倾慕之诚。所以一班达官通人,差不多是正义的化外之民,他们所做的都是合于正义的,乃至他们所做的就是正义了!

——在他们实在无所谓正义与否了。呀!这样,正义岂不已经沦亡了?

却又不然。须知我只说“面前”是无正义的,“背后”的正义却辛而还保留着。社会的维持,大多有赖于其背后的正义。

但是背后德政仪,力量究竟是有限的,因为搁开一层,不由的就单弱了。一个为富不仁的人,背后虽然免不了人们的指责,面前却只有恭敬。一个华服翩翩的人,犯了违警律,就是警察也要让他五分。

这就是我们的正义了!我们的正义白分之九十九是在背后的,而在极亲近的人间,有时候这个背后的正义也没有!因为太亲近了,什么也可以原谅了,什么也可以马虎了,正义就任怎么弯曲也可以了。

背后的正义只有存生疏的人们间。生疏的人们间,没有什么密切的关系,自然可以用上正义这个幌子。至于一定要到背后才叫出正义来,那全是为了情面的缘故。

情面的跟柢大概也是一种同情,一种廉价的同情。现在的人们只喜欢廉价的东西,在正义与情面两者中,就尽先取了情面,而将正义放在背后。在极亲近的人间,情面的优先权到了最大限度,正义就几乎等于零,就是在背后也没有了。

背后的正义虽也有相当的力量,但是比起前面的正义就大大的不同了,启发与戒惧的都如掺了水的薄薄的牛乳似的——于是仍旧只算是一个弯曲的影儿。在这些人里,我更见不着正义!

人间的正义究竟是在**呢?满藏在我们心里!为什么不取出来呢?

它没有优先权!在我们心里,第一个尖儿是自私,其余就是权威,势力,亲疏,情面等等;等到这些角色一一演毕,才轮到我们可怜的正义。你想,时候已经晚了,它还有出台的机会么?

没有!所以你要正义出台,你就得排除一切,让它做第一个尖儿。你得凭着它自己的名字叫它出台。

你还得抖擞精神,准备一副好身手,因为它是初出台的角儿,捣乱的人必多,你得准备着打——不打不相识啊!打得站住了脚携住了手,那时我们就能从容的瞻仰正义的面目了。

◆ 正义论读后感

<>读后感1

(2006-08-04 05:42:10)

转载▼正义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人们一直直谈论这个话题,主要是因为人类社会从来没有完全实现过正义。在这个充满不公正的世界里,正义始终以一种审美形式存在。

这种审美不仅反映了人类苦难的现实,而且表现了人类不屈的理想和顽强的意志。透过苦难的审美同时揭示出了人类的局限和尊贵。人类的局限在于人类的自私自利,贪婪,好斗的本性和有限的认识能力决定了在一个复杂的世俗社会体系中根本无法完全实现人际正义;人类的高贵在于,能够主动认识并试图超越这种基于物种的特性和局限性,从而保持了对理想的追求和执着。

如果能同时带着局限和高贵两个侧面来看待历史,则也许能更好的解开人类的文明之锁。带着这把钥匙,你能有幸更清楚的理解人类的笑靥和愁容,沉醉与挣扎,群欢与孤独以及人类在荆棘斑斑的朝圣之路上的跳跃与陷落。的却,人类从来没有满足过,但也从来没有放弃过。

在凡是上帝的拯救没有达到的地方,人类都会设法自救。一部人类生存史,就是一部拯救的历史。在拯救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的努力都围绕着正义这一主题展开。

《正义论》是美国当代著名学者罗尔斯的晚年杰作。罗尔斯一生都致力于正义问题的研究,而《正义论》一书则可算是他这方面研究的一个总结和升华。罗尔斯的主要学术生涯虽然在美国,但他的学术思想更多地受到欧洲大陆理性主义的影响。

这说明他的作品喜欢宏大的体系,严禁思辨论证。该书的出版在政治、伦理、法律、经济、哲学等诸多领域引起了巨大反响,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本人阅读这本书的过程同时交织着兴奋与焦虑。

兴奋是因为此书时常能提出深刻而新颖的观点,焦虑则因为此书涉及多个学科,文本较为晦涩,理解起来难度较大。我并不认为,我一遍的阅读能就能把握住作者想要表达的多少思想,也不认为这篇短短的小文能够将我所把握的内容能尽数表述出来。相反,此文目的仅仅是就我觉得对我启发最大的观点稍作介绍和阐释。

倘若我的介绍和阐释没有犯下大的错误,也就知足了。

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最富创意也是最富洞见的就是他的无知之幕的假设。许多社会学家指出,每个人的思想都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偏见和私利。因此,人们很难就一个社会群体的正义标准达成共识。如果人们对于正义的标准达不成共识,那么一切在正义的名义下进行的所谓制度设计都可以理解为一部份人的偏见和特权。

由于偏见和特权,人们在自然法上显然没有服从的义务,所以人们在现实中的服从必须归因于国家机器的胁迫和压迫。这样一种解释,不仅让启蒙运动以来人们所建筑的政治文明大厦突然坍塌,而且也给人类的未来图景罩上了一层阴影,使得人们失去了浪漫憧憬的理性基础。罗尔斯的“无知现场”是通过试图排除人的主观偏见,客观界定正义标准而提出的一种假设。

罗尔斯借鉴了传统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将其转化为原始状态。在原初状态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有理性的,生活中都有一种轻度的匮乏,彼此间保持一定的冷淡。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所有特殊信息,例如:

阶级地位、社会地位、地位、财富、资历、意志力、年龄、性别等。罗尔斯的无知是一种对所有特殊个人信息的无知。然而,原始状态的人们对此一无所知。相反,每个人都知道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比如需要分工合人与人之间的合作。

如果人们在无知的帷幕下想要达成一个契约,然后以契约的方式构建自己的社会结构,那么契约就符合正义的原则。原因在于,因为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的特殊信息,他们只能把自己和其他人看作是一样的,所以他们不再有主观偏见。在没有偏见的基础上,每个人的正义标准都可能是一致的。

同时,由于彼此之间的冷漠,每个人仍然保持着自利的倾向。在无知的面纱下,每个人的自利倾向的结果是只能选择一种公正的社会结构。

人们在无知之幕下选择的正义,罗尔斯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因为这种正义是在真正公平的条件下被选择的。罗尔斯认为,正义可以分为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后者比前者更重要。社会公平问题主要是社会结构问题,即社会制度问题。

“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一种社会结构的正义。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最终概括为两大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这些原则又有优先次序:即平等自由原则是第一位的,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是第二位的,差别原则是第三位的。

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将机会平等区分为形式的机会平等和公正的机会平等。形式的机会平等是指所有的人都有合法的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然而,在罗尔斯看来,这种机会均等的形式是完全不平等的。

原因在于,这种形式的机会平等确保了每个人由于先天资质,家庭出身等偶然因素所导致的接近社会有利地位的起点不平等。罗尔斯认为先天资质,家庭出身等偶然因素不是某些个人应得的,相反应将之视为一种共同的社会财产。社会制度安排必须使得每个人在接近社会有利地位的条件上接近平等,这种平等就是罗尔斯的公正的机会平等。。

罗尔斯主张应将这种公平的机会平等进一步确定为一种社会制度,从而将之转化为程序正义。

罗尔斯区分了三种不同的程序正义。第一种,完善的程序正义,它包括两个特征:首先,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其次,能够设计出一种保证达到预期标准的程序。

常说的分蛋糕的例子就属于完善的程序正义。第二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其特征是,有一个独立的公平的标准,却没有一种程序能确保达到预期的标准。司法审判由于受制于证据,时效,法官个人偏见等诸多因素,就属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第三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其特征是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公平的标准,结果的公平取决于对程序的遵守。赌博就属于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罗尔斯明确指出,“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是要保证合作体系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

<>读后感2

(2006-08-04 05:46:36)

转载▼二

在原处状态中,在无知之幕之下,人们果然会选择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吗?对此罗尔斯进行了较为复杂的论证。他主要是通过列举可能的正义观念,然后通过排除和比较的方法,最终得出人们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结论。

比如,他认为功利主义原则虽然也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善,然而“功利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并不把人看作目的本身……如果各方接受功利标准,他们就缺少队他们的自尊的支持”。而自尊,在罗尔斯看来是“一个理性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善他都想要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善。与功利主义原则相反,两个正义原则将每个人的利益都包含在一种互利互惠的社会结构中,公开肯定支持每个人的自尊。

因此,在功利原则和两个正义原则之间,人们会选择后者。

◆ 正义论读后感

思想有多远生命就有多远。

————-生命的伟力。

不习惯太多的在乎也许吧任性的自我不喜欢太多的束缚向往自由。

但此刻的自由不禁让我彷徨。

现实与梦想的差距足以杀死一个充满幻想的孩童。

生活永远都像是一首谱不完的曲子总让人意想不到下一刻的篇章。

世间总有太多不了解的事它不是十万个为什么总会给好奇的孩子以惊奇的讲解与发现它是沉默的`像是三四十年代的默片那样静静的演绎着它作为原始的神奇。

在我的字典里只有前行···········。

◆ 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论》这本书,越往后看,越晦涩难懂。但也因此,让我越来越喜欢这本书。我在不断地学习过程中,不仅收获了书中的知识,也开始反思:哲学对我来说,有什么意义?可以说,王阳明的“心即理”或者说尼采的“权力意志”,磨练了我的毅力。而罗尔斯的正义思想,则逐渐锻炼了我的思维能力。总之,到目前为止,哲学改变了我的内在。也许随着时间的推移,哲学会给我带来更多。但实际上,“毅力”和“思考能力”,在我的人生道路上就已经很受用了。我也渐渐总结出了一些学习方法。知识就像水,探索知识的过程就像挖井。不一定要挖的很宽,但却一定要挖的足够深。

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这一正义观念,受了社会契约论很大启发。社会契约论具体是什么,它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在此不做深究。虽然“公平的正义”与社会契约论一脉相传,但我认为我们更应该看到“公平的正义”与“社会契约论”二者之间的差别。简单来说,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在历史某一时期存在过的为解决现实问题而产生的理论。而“公平的正义”,则以假设为前提。正如我们之前所说的理想的正义观念一样,“公平的正义”这一正义观念,即是理想的。我个人这样理解“公平的正义”:这种正义观念,毋庸置疑是理想的。但它却不像社会契约论那样,目标明确的要解决现实社会的问题。而毋宁说,“公平的正义”恰恰是要为那些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理论提供一种指导。

《正义论》当中的两段话,大概可以支撑我的观点。第一段话是,为一个暂时被理解为同其他社会隔绝的封闭社会的基本结构,概括出一种合理的正义观来。这一特殊情形的意义是明显的,无需解释。我们可以很自然地推测:我们一旦有了一种对于这种情形的正确理论,借助于它,其它有关的正义问题就能比较容易地处理了。只需做出适当的修改,这样一种理论便可以为别的正义问题提供钥匙。第二段话是,我相信,我们从理想的理论(idealtheory)开始的理由是,这种理论能为系统地把握那些较紧迫的问题提供唯一的基础。我们也许还可以做一个不太恰当但在我看来却很形象的比喻。人是由干细胞分化而来的。由于干细胞的存在,我们才有了皮肤、骨骼、血液、五官、内脏等人体结构。似乎可以说,干细胞蕴含了一种可以变成人体各种成分的能量。于是,我似乎就可以说:“公平的正义”就好比干细胞,它蕴含了一种可以变成各种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理论的能量。在此有一个直观的印象:如果一种理论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那么恐怕无论这种理论的目的是多么的好,其本身仍然存在缺陷。正如一种现实的正义观念,无论它多么的想解决与之对应的现实社会的不平等,其本身仍然无法彻底消除这一现实社会的不平等。

因此,在罗尔斯看来,一种现实的正义观念,如果能最大限度上解决某一现实社会的不平等,这种正义观念就是有存在的价值的。那么在这层含义上看,“公平的正义”,作为这种现实的正义观念及类似于这种现实的正义观念的其他正义观念的抽象,在罗尔斯看来,就必须是绝对的平等的。

为了更好的说明这种绝对的平等,罗尔斯假设了一种原初状态作为辅助。这种原初状态如同社会契约论里所讲的自然状态,但二者仍然存在差别。正如《正义论》中所提到的那样,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更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这一处境(situation)的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心理倾向。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veilofignorance)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在这一原初状态下,由于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和他人处在社会的什么位置,因此每个人不仅希望自己是处在社会最顶层的那一个人,同时也都会担心自己是处在社会最底层的那一个人。每个人都这样想,那么人和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共识。在这样一种共识的基础上,人们在选择正义原则的时候就都不会考虑社会地位(包括阶级地位、个人天赋等因素)这一条件。因为社会地位这一概念对他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不确定的。由于他们每个人都会这样选择,因此我们也可以说他们共同的确定了一个考虑到所有人的正义原则。亦即罗尔斯所说,这说明了“公平的正义”这一名称的性质:它意示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概括的说,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建立的平等是一种从出发点就开始的平等。

如果在一开始人们就确定了一种正义原则,并且这种原则是被普遍接受并且是绝对正义的,那么由这一正义原则所选择的社会制度,就是绝对正义的。由这一社会制度所决定的社会结构,也是绝对正义的。《正义论》中提到,在选择了一种正义观之后,我们就可推测他们要决定一部宪法和建立一个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等,所有这些都须符合于最初同意的正义原则。我们的社会状况如果按这样一种假设的契约系列订立成一种确定它的规范体系,那么它就是正义的。

◆ 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着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其视野虽然限于一种国内社会,但是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回顾和探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效率等一系列观点,并对我国的社会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

应该说,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还是挺清楚的,而且论证也特别的仔细而清晰,从演绎的和经验的两条路证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成为能替代功利主义的新的伦理观。罗尔斯走的是一条契约论的路线,继承而又超越了传统的霍布斯、洛克的思想,并借鉴的吸收了康德的某些思想。他试图恢复社会的正义,坚持公平正义的理想,这样一种坚持而崇高的理想我是十分钦佩的,而且我觉得这是当下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该坚持的理想,如果每个人都能坚持了这样的原则,那么社会也就会治理的更好了。可是,当前在西方国家尤其是中国,人们的思想都太过于功利了,人们把人当做手段而不是目的,从而更加注重发展一些工具性的东西,赚钱甚至成为很多人的人生理想和追求,整个社会成为了一个技术型工具型的社会,我深深的感到悲哀和无助。我总在想,这样一种社会风气的形成到底是社会体制的问题还是教育的问题还是历史的必然呢?

罗尔斯的回答必然是社会体制的问题,因为正义的原则还没有被人们普遍的意识到接受并贯彻:平等自由并没有放在第一位,并且人们往往同意牺牲平等自由而换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或者国家打着和谐的旗号去肆意的践踏人民的自由权,机会也不是对每个人都敞开,往往富裕的有权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并且更容易取得成功,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出现了富二代官二代的现象,并不是具有相同才能的人就能获得同等的地位,另外社会的发展也并没有把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的提高放在重要地位,农民,农民工们作为社会最底层的人并不安居乐业,他们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和不公平待遇往往表示极其的不满和愤慨,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可以看到,在中国,正义原则的任何一条原则都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一个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在中国能建立起来吗?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之路还有多远呢?我希望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看到,而我也要为着中国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不懈努力奋斗!

◆ 正义论读后感

论柏拉图的正义理念

理想国》读后感

【摘要】柏拉图的《理想国》是西方知识界的必读之书。他的哲学核心是他的思想理论,而他的政治理念的核心是他的正义观。本文对《理想国》中讨论的几种正义观进行了梳理 ,在此基础上 ,剖析柏拉图的正义城邦的内涵,对欠债还债就是正义,以善待友 、以恶对敌就是正义以及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进行了有力的逻辑批判。

本文认为 ,柏拉图提出的“理想国 ”设想有着深刻的哲学基础和社会基础 ,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但亦有不足。

【关键词】柏拉图;理想国;正义;理念;

众所周知,柏拉图是希腊古典文明的产儿。作为杰出的人类导师之一,他在思想领域的作品无疑是多方面的。他在其著作《理想国》中借苏格拉底之口和人讨论正义,通过对当时流行的各种争议观点的批驳和分析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之间的互通性,系统地阐述了正义的概念。

他设计并展望着心目中理想国度的蓝图 ,提出“理想国 ”的政治思想和国家学说 ,并提出具体实施的措施。他认为 ,国家的最高目的是“正义 ”,也只有在“理想国 ”中才能真正实现正义。

柏拉图要树立自己的正义观 ,但正义观在当时被大众所屈解了:一是认为欠债还债就是正义;二是认为把善给予友人 ,把恶给予敌人就是正义;最重要的是当权派和智者派则推崇强权政治的正义观 ,说:“正义是为强者的利益服务的而不正义对一个人有好处、有利益。

”在《理想国 》的第 1至第 4卷中 ,柏拉图通过优雅和机智的对话 ,对当时流行的正义观念作了逐一的分析和反驳。让我们看看柏拉图是如何驳斥当时流行的三种反正义观点的。

一、驳“正义是有话实说 ,有债照还 ” 的观点

柏拉图认为,这一观点与日常生活的概念是一致的,但它只是日常生活中某一情境下的正义行为,而不是正义的定义。因为如此定义正义 ,会造成有时是正义的 ,而有时是不正义的后果。

在柏拉图看来 ,正义就是美德的一种。美德是指人的行为具有高尚善良的道德品质。例如,智慧、正义、自制、勇气、博爱等都是古希腊传统美德的内容。柏拉图

用苏格拉底来探索这些美德的相对性。面对一个发了大财的富裕人士把正义定作是欠债还债时 ,苏格拉底揭示出其中的不足之处。

苏:克法洛斯 ,你说的妙极了 ,不过讲到“正义”嘛 ,究竟正义是什么呢 ? 难道仅仅有话实说 ,有债照还就算正义吗 ?

这样做会不会有时是正义的 ,而有时却不是正义的呢 ? 打个比方吧 ! 譬如说 ,你有一个朋友在头脑清楚的时候 ,曾经把**交给你;假如后来他疯了 ,再跟你要回去;任何人都会说不能还给他。

如果竟还给了他 ,那倒是不正义的了。把整个真实情况告诉他也是不正义的。

克:你说的对。

苏:这么看来 ,有话实说 ,拿了人家的东西照还这不是正义的定义。

在这里,苏格拉底通过对话寻求真理的方式是古希腊本义的辩证法。他的辩证法的特点是不断分析事实、推理,揭示对方在问答中的矛盾,示对方承认错误,按照自己的指导方向不断纠正错误,从而激励对方了解真相。在苏格拉底看来,这是一个帮助他人生育的过程。

故而称这种方法为思想的助产术。这种方法不同于智者试图简单地相互驳斥,而是引导对方沿着自己的逻辑路径走向正确的方向。

苏格拉底用不能将**还给一位疯朋友的例子 ,有力的批判了有债照还是正义之举的说法。因为当原业主心里不清楚时,不能简单地按照还债的常识行事,否则会给对方带来伤害,产生不公正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债务**显然忽视了正义的真正本质。一旦它在生活中被简单地复制,可能会产生矛盾的结果。

看来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 ,想要看一种行为是否是正义的 ,不能光从自身的立场出发 ,还要从我们的对象能否受益来检验我们的行为是否是有利于对方的。就说现在三月学雷锋做好事来说 ,有的小学组织学生去敬老院打扫卫生 ,本来是一件好事 ,我们社会应该多多表扬才是。但由于学生过于集中,一些敬老院3月份来得学生太多,这事的敬老院遭受了很多干扰。

这样的好事不产生好结果的例子在生活中还举不胜举。如果我们更多的采用柏拉图式的思想方式来考虑问题 ,或许就会真把好事办好 ,把实事办实

二、驳“正义是把善给予友人 ,把恶给予敌人”的观点

在古希腊 ,还流传着另一个把正义看成是以善待友 ,以恶对敌的观点。

玻:苏格拉底 ,假如我们说话要前后一致 ,那么 ,正义就是“把正义善给予友人 ,把恶给予敌人。”

……柏拉图认为这个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首先 ,就时间言 ,这个观点只能用在战争中和盟友合力抗敌的时候才能显现出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的作用 ,那么就会得出正义在战时有用而在平时无用的观点。苏格拉底说,不是医生不生病就没用,也不是舵手不航海就没用。

这说明这样的正义定义太过狭窄。事实上,恰恰相反,一个正义的人和一个正义的人在正常时期都能做好维护自己和国家的长期安全的工作。第二,如果正义在平时也是有用的,比如说,在为朋友存钱的时候,如果我们善待朋友,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金钱不被使用的时候,正义是有用的。一旦金钱被使用,正义就毫无用处。

最后 ,正义还要求“以恶对敌”,这是不是意谓着还要替朋友去掠取敌人的东西呢 ? 这样正义之举不就成了小偷行为了吗 ?这样的驳难看似荒唐 ,其实正好揭露出了这个定义本身所包含的内在矛盾。

我们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我们常常看到报纸上常常报到说某某市**在出现什么事故时组织了几个部门现场办公 ,迅速高效的处理善后工作。这种效率是必要的,但我们希望**能够在分散的时候消除火灾。

负责任的**不能只在发生事故时才采取行动。事实上我们在数不清的事故面前 ,都会发现 ,这些事故原本大都可以避免的。如果我们想在正义的基础上维持我们的社会,我们应该在平时注意预防。

最后,在苏格拉底看来,善与恶的标准也是相对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标准。一旦他们对同一行为作出不同的判断,以德报怨就会成为空谈。举一个例子说 ,**对于乱摆地摊是不允许的 ,这是出于对民众出行利益的考虑。然而,一旦被取缔,将给当地人民带来不便。

这就是对于地摊看法的标准有不同所致。

三、驳 “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 的观点

色拉叙马霍斯提出:正义不是别的 ,就是强者的利益。他论证说:

每一个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 ,平民**制定民主法律 ,****制定**法律 ,依此类推。他们制定了法律明告大家:凡是对**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正义;谁不遵守 ,他就有违法之罪 ,就有不正义之名。

因此 ,他认为 ,在任何国家里 ,所谓正义就是当时**的利益 ,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柏拉图对此进行了反驳:1、正义有时是不利于强者的 ,即并不表现为强者的利益。他说:

统治者无意之中也会规定出对自己有害的办法来;而遵照统治者所规定的办法去做是正义。那么 ,弱者受命去做对强者不利的事情也是正义。而这个推论结果恰好和正义的定义相违背。

2、强者的利益并不能包罗万象。比如科学和技艺 ,它们不可能只顾到寻求它的强者的利益而不顾及寻求它的弱者的利益。一位医生行医不会只图赚钱而不顾及病人的身体 ,一位舵手不会只顾及自己的利益而不照顾他部下水手们的利益 ,一个统治者不会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属下老百姓的利益。

每种技艺的利益都是特殊的 ,每种技艺尽其本职 ,使受照管的对象得到利益。

在这里柏拉图很深刻地讲明了一个道理 ,那就是统治者应该为民众谋取福祉。当一位船长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全体船员的利益那该是多么可怕。我们的**有义务去把好舵 ,当好我们的船长。

相反 ,如果正义只是强者的利益 ,一旦可以用一只手枪指挥一个国家时 ,这个国家一定处于一个极为可怕的乱世。在非洲的一些国家就是因为政局不稳 ,国家才一直处于动荡不安之中。

四、驳“不正义比正义更有益 ” 的观点

色拉叙马霍斯认为:在社会生活中 ,不正义的人生活总要比正义的人过得好 ;正义的人跟不正义的人相比 ,总是处处吃亏。这种情况使人们对正义的积极价值产生怀疑。

柏拉图反驳道: 1、上述观点必将把不正义归在美德与智慧这一类 ,把正义归在相反的一类 ,而这是违背常理的。2、不正义是强有力的论断站不住脚。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智慧与善 ,正义的属性是使他们友好、和谐 ,而不正义是愚昧无知 ,不正义的属性是使他们**、仇恨和争斗。虽然 ,不正义也是一种力量 ,但这种力量只具有破坏力 ———不论在国家、家庭、军队或者任何团体里面 ,不正义首先使他们不能一致行动 ,使他们自己彼此为敌 ,其次也跟对立面为敌 ,跟正义的人们为敌。正由于不正义的人狭隘的行为 ,造成与他人的合作的困难 ,甚至完全不能合作 ,因而没有战斗力。

而正义的人依靠智慧 ,与人为善 ,是能够成功的、坚强有力的。3、正义者比不正义者过得更好更快乐。柏拉图认为 ,如何生活得快乐不是一件小事 ,而是一个人该怎样采取正当的方式来生活的大事。

柏拉图指出 ,每一事物 ,凡有一种功能 ,必有一种特定的德性。所谓事物的功能 ,就是非它不能做 ,非它做不好的一种特有的能力。正义是心灵的德性 ,不正义是心灵的**。

正义的心灵促使人们能够以正当的方式生活 ,导致好的行为方式 ,因此必定快乐、幸福 ,所以正义者是快乐的;相反 ,不正义的心灵或说**的心灵指导下的人的行为是**的 ,因此其生活得不好 ,必定是痛苦的。

显然 ,柏拉图对传统的流行的各种正义的定义作了批判 ,他认为 ,上述个别的、特殊的、经验性的正义均有其适用的时空限制 ,超出一定范围 ,进入不同情况 ,或使用不当 ,就可能变成不正义;而且 ,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假象 ,使人们将不正义误解为正义 ,产生许多明显错误的观点。于是 ,他进一步思考着超越限制的普遍的正义究竟应该是怎样的 ,他在他所构建的“理想国”中寻找着正义。

读西哲名著 ,我总能在其中感到一种犹如渴者饮甘露的感觉。哲学圣贤的话总能超越时空来感染我。二千多年前柏拉图的正义观在我们现在看来还有这么深刻的现实意义 ,许这正是名著的魅力之所在。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 [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5.

[2]袁久红 ,王海风. 柏拉图的国家主义正义论 ——《理想国 》的政治哲学解读 [j].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3 .

[3]付丽娟. 柏拉图的正义观探析 [j ].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05 1 .

[4]高瑞泉. 走向理性的太阳 ———读柏拉图的《理想国 》[j].历史教学问题 ,2001 1 .

[5]李寅春 ,何东辉. 理想国的正义与法律 ———简评柏拉图之《理想国 》[j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 ,2004 3 .

[6]王莹章. 柏拉图《理想国 》新探 [j ].徐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6 1 .

◆ 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的尺度的读后感,来自京东商城的网友:正义现在是一个在学界讨论很热烈的话题。全球化正在改变我们讨论正义的方式。不久前的社会民主主义全盛时期有关正义的争论足以推定,我应该称什么东西为“凯恩斯主义-威斯特伐利亚框架”(“Keynesian-Westphalianframe”)。由于典型地说是在现代领土国家内部上演的,所以,有关正义的争论被设定为涉及伙伴公民内部的关系,并被归入到国家公民内部争端的行列之中,思考着来自民族国家的纠正。对于正义诉求两个主要家族——一个是有关社会经济再分配的诉求,另一个是有关法律或文化承认的诉求——中的每一个成员来说,这一点是真实的。当国际资本控制的布雷顿森林(BrettonWoods)体系推动符合凯恩斯理论的经济在国家层面上掌舵的时候,再分配诉求经常关注领土国家内部的经济不平等。由于诉诸于国家馅饼公平分享的国家公众舆论,一些提出要求者试图寻求国家经济内部的民族国家干预。在一个仍受到威斯特伐利亚政治假设(它鲜明地将“国内的”与“国际的”空间区别开来)统治的时代,对于承认的诉求一般也涉及内部的身份等级制。由于诉诸于力求终结国家层面上制度化蔑视的民族道德心,另一些提出要求者则强调国家政府宣布歧视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并且竭力调节公民内部的差异。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凯恩斯主义-威斯特伐利亚框架均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不论事情是否涉及再分配、承认,乃至阶级差别(classdifferentials)或身份等级制(statushieiarchy),正义得到运用的单位是现代领土国家,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经常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饥饿和惨绝人寰的屠杀,偶尔地让公众舆论超越了国界。同时,一些世界主义者和反帝国主义者也努力传播支持全球主义者的观点。但是它们只是证明了规则的一些例外情况。由于归属到“国际的”领域之中,所以,它们被包含到一种质疑之中,这种质疑最初被引向了安全与人道主义援助事物上,从而与正义相对立。其结果不……

◆ 正义论读后感

读了这本我认为很难理解的书之后,我发现它没有我想的那么难,相反,我读了一些东西,一些我认为很有用的东西;;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知道什么是正义,就要知道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读后感《读后感》。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这与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相似,即:

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这也是一种纯粹的假设状态,也是获得真正正义所必须的状态。

那么,反思我们中国的现状有什么感觉?我突然想到了这一点。我们中国的道德社会是什么样的魔鬼?。

例如,在范葆葆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达方式,几乎所有指责范葆葆的人都是基于传统的“吞枣”道德观念。其中许多都是在共同道德理解的基础上做出的。责任与义务、权利与自由、善与恶是统一的。

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没有明确的逻辑。如果你让他解释,你就不能解释清楚。那么他只有通过二条途径来反击。

1,就是通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意义。

所以读完这本书,虽然我对它的内容不是很了解,但我还是看到了一种正义的力量,一种反思,一种启迪,这是非常有意义的!

罗尔斯的理论也可以说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过程逐渐摆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的支配,开始寻求建立自己的目标和规范。多元化社会要求**严格按照公平的规则和程序行事。

除了程序和规则,**在竞争冲突的价值观时必须严格保持中立。因此,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是沉默的,不采取立场,也不采取立场。

可以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中国共产党的角色,使自由社会能够包含各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种多样的生活形态。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达到这个目标。除了这两个基本点之外,基本自由和社会经济不平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必须照顾到底层人民的利益;此外,他的正义原则试图最大限度地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保持一致。

正是这一点,给了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然而,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价值中立的。正如罗尔斯所说,虽然逻辑起点是价值中立,但由此得出的结果往往不是价值中立。正义原则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规范和限制可以允许的价值内容。

任何违反自由、平等和人们基于公平地位的理性选择原则的行为都是一种错误的谴责行为。相应地,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足的价值观,也必须受到限制。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

个人的特殊价值观不能违背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就没有法律地位。

从《正义论》的观点来看,机会均等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它不同于功利主义,它强调正义的实现,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和公益。机会均等原则是保障个体自主性发展起点和过程平等的基本准则。

当前,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阶层的教育、就业和保障存在相当严重的机会不均等,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关系到我国能否从根本上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罗尔斯理论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中,表现出一种试图达到全面、综合和平衡的倾向,从而使他的理论具有巨大的理论上的伸缩余地和回旋空间,以致具有相当不同倾向的理论家以致行动者都能从他的着作中找到证明自己观点的思想材料或至少批评的对象。他的正义论既可以满足那些仍缅怀和执着于构造某种一般正义理论的人的思辨兴趣,又可以为那些焦灼地面对社会现实中的严重不正义而绞尽脑汁的人提供某些理论根据或启发;既可以通过强调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平等主义倾向、尤其是最关怀最不利者的差别原则来使美国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左派获得某种支持,又可以说通过强调设计社会基本结构要考虑到的稳定性和可行性,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人们也不难从中得到某些辩护和建议。

当然,前一种倾向是更突出的。但无论如何,他是试图为他所处的美国民主社会提供一个合适的、能最广泛地为人接受的道德基础;他试图发掘这一社会的活力,建立这一社会的良性循环;他直率地承认,他的正义论要通过一种反复比较、互相修正,达到与这一社会所流行的、人们深思熟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接近一致的状态,并且把这种“反思的平衡”作为证明他的正义论的一种方式。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会疑惑,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其实我们很难用只言片语来解释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几本伦理学上的书,书中有关“幸福和法律的关系”这一让人头疼的问题作了很多引导式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法律呢?说道法律,我们这些不学法律的人常常会想到法院、检察院、派出所、穿正装的律师、高层的法官等等高楼大厦。解释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那就换种思路。

我们人类依靠身体生存。身体带来无尽和不断增长的欲望。欲望使我们有两面性。就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魔鬼和天使的两面,我们需要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我们。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种最主要的约束。与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以社会对某一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评价为基础,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否应该的标准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它调整的是一种涉及到他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外部环境与自身环境的主观共存。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幸福不仅是人的主观感受,也是人能够满足客观需要的主观感受。

在我们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要是幸福的低级阶段;爱。被爱与施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伦理法是以道德判断为基础的。法律观取决于社会观,社会观取决于生命观,生命的目的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是法律的目的,所以生命的目的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伦理学上叫做“至善”,“至善”分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

我们所说的幸福是一种有目的的善。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规范的背后总有一种制裁力量在彼此帮助的关系上实现我们个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实现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为基础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对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的维护,是对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和行为的约束机制,法律约束一切掌握优势资源的人滥用资源的权利。

总之,在法律的诸多特征中,制约和制约权力滥用是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一般来说,普通人的尊严和平等权利只有在法律的制约和制约下才能实现。

以我的看书感受来看,我们把基本善作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为社会的目的,把至善作为人生的目的,并且至善不能成为到达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就可以像“阶梯状”一样,将基本善作为所有善存在的基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保障,让我们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时候可以进行合作、建立契约,而幸福的实现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础和保障,当然,伦理学意义上的法律与幸福往往是理想状态下的,毕竟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很难确切地进行论证。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边城读后感鲁迅读后感

◆ 正义论读后感

通过半个月的时间,把罗尔斯的这本正义论翻看了一遍,在看这本书之前,我先把罗尔斯这个名人了解了一下。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性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正义论》——全书分三大部分:《理论》篇论述了他关于正义的基本理论,主要概念和范畴,基本出发点;《制度》篇论述了正义原则如何运用于社会制度,**了自由、宪法、多数原则、政治义务、非暴力反抗等重大政治体制问题;《目的》篇涉及理性、价值、目的、善等伦理价值问题,特别是社会稳定性的伦理基础。因此,罗尔斯设计了一个人民共同致力于幸福、正义、和谐与稳定的理想王国。

其风格也与二战以来英语世界大部分哲学著作有所不同,主要是再度采用较为思辨的语言引经据典地阐述实质性的理论问题,而不是像分析哲学那样较多地集中于语言与形式方面。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制度的首要价值一样,一个理论,无论多么精练,只要不真实,就必须予以否定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每个人都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使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也不能逾越正义。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个人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

◆ 正义论读后感

读郑成良老师《法律之内的正义》有感

《法律之内的正义》是一部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在以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安全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基本价值观下,正义的价值处于最高的地位。上论阐释公正与正义的关系,同时为中论和下论探讨司法公正的性质和结构做了一个基础行的讲解。

一、语义分析的语境前提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作者阐述的法律之内的正义是在司法过程这种特定语境中,公正或司法公正意味着什么?拉丁谚语中:de gustibus non disputandum est (个人兴趣是不值得争论的),在这种场合,理性和逻辑排不上任何用场,讨论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假设大家在理性和逻辑能力方面具有同质性,但是,几乎在任何社会的所有理智正常的人们中间,都难以指望他们彼此间在信念、态度、目的、兴趣和偏好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不仅程度上的差别广泛存在,实质上的对立也随处可见。所以让我们离开价值判断的领域,把它变成一个与价值判断无关的语言问题。讨论的目的不是为了理清思想,而是为了消除思想交流过程中的自我矛盾,保证理论本身的逻辑连贯性。

为了保证讨论的有效性,作者确立了一个思想前提,这个前提也可以称之为理论预设----我们假定有某项事实存在,并以此作为思想作业的阿基米德点,它即限定着理性思维的方向和范围,也为理性思维提供某种支撑,使思想的表达和交流能够具有必要的逻辑连贯性。作者的工作是描述性的,而不是规定性的和评价性的。作者排除了两种不能有效讨论问题的语境,然后假定对于那些重大的价值是非问题大家都能够采用相同的标准来判断,且这些一致的标准已经很好地体现在某个现实的法律制度之中,我们都做出并能够履行这样一个承诺——以合作的态度对待这个我们生活中的并构成我们话语背景组成之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

只有以这些假设事实为前提进行思考,才能够建一个能够有效探讨司法公正问题的语境。

司法公正是制度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制度伦理的特征,对于准确描述和描述司法公正的质量和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二、司法公正的品质

司法公正的品质----1、法律之内的正义;正义是而且仅仅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善,必须被按照法律中制度伦理的逻辑来理解,这样一来,正义问题就被转化为合法性的问题,关于正义有否的价值判断也随之转换为关于合法预购的事实和逻辑判断。司法公正按照既定的法律标准判断的具体正义,只能是法内正义,而不是法外正义。2。司法公正作为制度伦理的一部分,必然是有限的公正,所谓有限的公正意味着我们不能完全满足公正的要求。

因此,必须为较小的正义做出牺牲,也就是说,从制度伦理的角度来看,如果要避免较大的不公正,唯一的办法就是选择较小的不公正,那就是制度正义。同时其他伦理价值对正义也有一定的限制。3、普遍的正义;按照制度伦理的正义尺度和作为合法性的正义尺度来判断,作为普遍正义的司法公正立足于对分散的和冲突的个人目的的整合,换言之,普遍的正义的立场是各种善的整合。

三、司法公正的结构

文章中最重要的是下论的论述,重视个人权利,强调程序对实体的制约,司法公正的结构:形式侧面不一样,本质其实是一样的,都阐述了程序对公权力的约束,对私权利的保护----1、法律之善优先于事实之真;司法过程是一个制度化的争议解决过程,它通过对利益关系的确认和调整来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通过对利益和不利的分配来实现法律之内的正义。“真”是案件事实之真,是事实判断,实然性判断。

“善”是法律之善,是价值判断,应然性判断,即合法性。司法活动的实质并不是认知而是合法性评价,尽管这种司法公正是不完美的,有时是要以牺牲个案正义为代价的,但它却是人类的理性能力和制度伦理最相匹配的司法公正,也是与现代法律制度的德行最相适应,并具有制度上可操作性的司法公正。2、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合理性一词被用以指称“个人或集体在其思想、行为或制度中展示的特质”,在韦伯那里,形式合理性指的是可以准确计算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是指由“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享乐主义的、等级主义的或者某些其他的要求”来衡量的合理性,不可能达到精确计算的程度。

实现形式合理化的法律制度,是坚持法治原则,尽可能将实体理性转化为可衡量的形式理性,并对类似案件进行类似处理的法律制度。只有形式合理化的法律制度才能提供合理化的必然性,只有合理化的必然性才能支撑法治建设。3、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指的是结果的正义,即个案处理结论所具有的一种属性,程序正义指的是过程正义,即无论处理个案的过程所得出的具体结论是什么,这一过程都应当受到某些实体正义之外的其他正义原则的指引和限制。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而不是单纯的工具性手段。一个合理的法律制度必须依靠一套程序合法性规则来实施实体合法性规则。没有程序正义优先权,就没有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制度正义。

4、缺陷及解决思路

作者解读司法公正的视角是独特的,把实证分析的价值无涉的方法引入到司法公正的探讨中是一种理论创新,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的个人都是有各种价值判断和情感的呼唤,难免会对这种价值观念形成一致的价值观,且作者在探讨司法工会曾的语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理想化,可能对于司法活动的实践应用性不是太强。但是,理论研究和探讨需要一个理想预设的前提,这样才能够有一个讨论的前提进行研习,正是以这样一种静态的理论去诠释司法公正的性质和结构,以这样的静态去应对司法程序中司法公正的动态面貌,我们看待这本书不能以一种价值判断为导向,而是以一种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去分析,所以这也是法律人应当训练的一种逻辑性思维。

五、分析总结

合理的法律制度不仅难以完全排除司法自由裁量权,而且足以将自由裁量权限制在一个非常有限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在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我们在保护人权的时候,需要对公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在给予权力的同时,也需要给予限制。法治为人类社会提供的法内正义创造了一种理性秩序,这也是在制度建设中给予自由与公平、保护人民利益、保护人民权利、逐步实现司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实现的最佳礼物。

近现代以来科学化的思维理性判断,把边界划定出来,抛开自己的逻辑,理解作者的切入点(法律人理性的思维),在本书的范围内的批判,反对范围外的批判,法律之内的正义就是司法公正最为重要的特殊品质,在作者预设的思想前提下,司法公正就不再仅仅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逻辑意义上的问题,司法公正已经转化为一个来自于价值判断领域的事实判断和逻辑判断的问题。我们寻求在制度和程序内采取改进措施,而不是在制度和程序外采取行动。

作者以一种严谨的逻辑思维去论证司法共司法公正,我们应当以一种法律人的思维在法律之内的司法过程中的语境去讨论它的特殊品质和结构。

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试验田”的价值无涉,其实是价值预设,也就是这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正如韦伯为理论设置了一种理想,理论是对现实的更高的抽象。在书中,笔者多次强调权利本位的正义观。事实上,这一论据的存在,究竟是个人权利本位还是社会本位?是程序公正优先还是实体公正优先?

在这本书中郑成良老师为司法公正的结构的构建——在事实之真与法律之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理性选择,推论出了法律之善优先于事实之真,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该理论的完整性和逻辑严谨性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和指导作用,为我们今后进一步探讨这一课题提供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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