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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

教案资料|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锦集十六篇)

时间:2018-07-18 赵老师教案网

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锦集十六篇)。

〈1〉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

答辩人:刘茶英,女,53岁,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务农,住本县清泉乡池水村3组。

委托代理人:王剑音、王娟,重庆剑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上诉人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提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认为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要求驳回其上诉请求理由。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之夫侯守银与分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分公司在上诉状中所称的委托代理关系

首先,侯守银与分公司于2000年8月23日签订的《代办电信业务协议书》,答辩人认为其名为代办协议实为劳动合同,因为该协议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律特点。首先从该协议的主体上看,甲方是用人单位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电信局(即分公司),乙方是劳动者侯守银。其次从该协议签订内容上看,明确了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例如协议中的第三条1—5项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6—7项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第四条约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第六条是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等。这完全符合《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故应当认定该协议为劳动合同。

其次,分公司与侯守银之间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人与代理人是平等的关系,代理人利用自身的知识、技能独立地完成工作,不受委托的支配与管理。劳动关系则相反,是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因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隶属性的特点。协议中的第一条第一项甲方“提供通信设备、电话号源、装、移机材料、工具、业务单册”表明是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第三条第一项乙方“接受甲方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完成甲方临时性交办的任务”及第6项乙方“遵守通信纪律,服从指挥调度”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与管理,由此可见侯守银与公司的地位并不平等,侯守银是在分公司的安排下工作的,故分公司上诉状所称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2001年8月23日《代办电信业务协议书》到期,侯守银与分公司并未续签订该协议

根据《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渝劳发[1999]2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2年3月28日侯守银在维修电话途中,遇车祸身亡是分公司认可的事实。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认定侯守银为工伤。

综上,答辩人认为酉阳县劳动局作出的(2002)字第8号《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予以维持。分公司的上诉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

_______监狱监狱长,

罪犯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岁,_______族,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人,_______年,因_______被判处有期徒刑_______年。

自从_______________年入监以来,我在党和政府的教育下;在监狱各级领导和管教干部的帮助下,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有了一定的进步,主要表现在,

(应祥述表现,此略。)

自_____年入监以来,我已经服刑_____年。在这_____年中,我确有悔改表现,正在积极努力重新做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我特向狱领导提出减刑申请。当然我还有不足之处,在今后我会更加努力,不辜负党、政府和监狱各级领导及广大管教干部的教育和挽救。

以上申请,敬请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3〉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

委托人:

委托代理人:田禾,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建伟,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事务所地址: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二路财富中心办公楼B1座518室

兹委托田禾、白建伟为我方与薛谢松、张家口张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其权限如下:

起诉、诉讼保全、追加、放弃、修改诉讼请求、提供证据、收集执行标的物、参与一切诉讼活动、参与调解、签署法律文书、签署起诉状和委托书、从法院提取判决款项。

受托人:

年 月 日

〈4〉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

被答辩人: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联系电话:

关于被答辩人不服(xxxx)民初字第003号裁定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体现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

众所周知,相比民事诉讼的二审终审程序,劳动纠纷案又多了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这样一来劳动纠纷在审理中实际是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三次审理才能终审,因此程序繁琐,负担沉重。

在本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双方都是针对仲裁裁决提出诉讼请求,其实质是围绕着仲裁请求进行对抗。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一审法院只需要针对仲裁请求进行判决即可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纠纷。

故此,在既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负担的情形下,细心体察一审裁定深层理念,入情入理,与民方便。

二、被答辩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之规定,假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也应是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况且一审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书,并未涉及实体审理内容,不具备发回重审的`条件,更谈不上原合议庭回避等事宜,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由二审法院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体现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被答辩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5、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7、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5〉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

委托人:xxx,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海口市秀英区长怡路长信。

委托人:xxxx,男,19××年7月27日出生,住海口市秀英区长怡路长信。

受委托人:陈泽雄,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现委托以上受委托人在我们与管从军、马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中,作为我们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陈泽雄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二审审结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6〉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领导:


您好!我是被告人张某某,现因涉嫌犯罪行为被判刑刑期二十年,经过反思深思熟虑,我决心向您提交一份减刑假释申请书。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过,对我所犯下的罪行感到深深的懊悔和痛心。我觉悟到犯罪对社会、家庭和个人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但我真诚悔过,希望能得到法律的慈悲与宽恕,重新回归社会,为家庭和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我在服刑期间不断自律,积极参与改造和修复,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我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和学习社会道德规范,逐渐培养了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我参与监狱内的劳动活动,做一些有意义的工作,既增加了自身的技能和经验,也对改造我自己有着积极的影响。


我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类思想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道德道义。我主动参与法治课程的学习,通过与专业人士的交流,加深了对法律的理解和对社会法治的认知。我还积极参与心理辅导和人际交往的课程,提升了我的心理素质和人际技能。这些都让我在改造的过程中体会到了法律和社会的力量,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并且下定决心要彻底改正。


我也有着固定的家庭和社会支持。家人始终对我保持支持和鼓励,他们相信我能够重新做人,并且会给我提供一个健康和稳定的家庭环境。在这个过程中,我愿意接受社会监督和帮助,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回报。同时,我会找到合适的工作,以稳定的收入为家庭提供支持,为社会做出贡献。


在提交这份申请书的同时,我也意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彻底弥补的。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已经深入我心,在未来的生活中,我将守法、恪守社会道德,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意义的人。


本人衷心希望能够得到法院的慈悲和宽恕,能够减轻我的刑罚并给予我假释。我保证在获得自由后,一定会加倍珍惜这个机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用自己的行动去证明自己的悔过之心,并为社会做出贡献。


再次向尊敬的法院领导表示我对自己过去的行为深感羞愧和懊悔,请求法院对我申请的认真审理。希望尊敬的领导根据我的表现和改造情况,给予我减刑和假释的机会。我深信,在法院的慈悲和社会的理解下,我一定会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并努力弥补我过去的错误。


我真诚地向法院领导以及所有痛恨我罪行的人民表示我的歉意。无论结果如何,我会接受法院的判决,并且将努力以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走出人生的阴影,用行动悔过和报答社会。


谢谢您给予我宝贵的审阅时间,真诚期待能够得到您的理解和宽容。并对未来接受假释后的生活,作出恪守法律法规、时刻遵守社会道德的庄严承诺。


被告人:张某某


日期:年 月 日


地点:

〈7〉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

答辩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_______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______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_____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此致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8〉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xxxxx诉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按原告起诉状内的陈述,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xx和其丈夫xx是我公司辖下xx的业户,经营x行业已多年。xxxx年xx月xx日原告xx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xx的名字,并由xx一直在xx经营到xxxx年x月。

二、xx在xx年xx月xx日用原告xx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xx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xx月xx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x元。

按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x元及xxxx年xx月xx日xx个月的摊位费xx元。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9〉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

答辩人(原审被告):________丰贸易有限公司

住址:____市____大道____村__路

被答辩人(原审原告):________纸张贸易有限公司

住址:____市____区____路__号戎居公寓__幢____房

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是正确的。

1、仓储合同的主要特征。(1)保管方要清点货物、明晰货物的数量、品名,性质,即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2)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2、本案货物存放的事实。被答辩人使用答辩人的仓库,自己掌握着仓库的钥匙,自主开门进货及出货,不受答辩人的影响,完全独立行使对仓库的使用权。只要是因进、出货物所需,被答辩人只需在进、出入仓库区大门时和答辩人打个招呼,得到身份正确后就完全可以自由出入了,并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也就是说,仓库区大门对客户而言永远是敞开的。鉴于仓库区院内不止被答辩人一家租赁答辩人的仓库,尚有众多客户租用其他仓库,确认客户身份只是防止外来无关人员进入整个仓库区,就像租住在一个规范住宅小区的租户一样,首先要接受门卫的身份确认才能进入。

依据上述对于仓储合同的特点及本案货物存放的事实,可以清晰地确认:本案案由非仓储合同纠纷,而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正确。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被答辩人在整个仓库租赁期间未依约购买商品保险的事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________年2月1日签约时,明确商定被答辩人的存放货物必须要先向保险公司投保,之后才能存放在答辩人的仓库中,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防止各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给货物带来的经济损失。对此,被答辩人也表示了认可,随列入《保管合同书》第五条第二款。但是,《保管合同书》签订后一直至________年1月30日合同期满,被答辩人也未履行自己的投保义务。在《保管合同书》延续的两年多期间内,即________年2月1日至________年5月水灾发生时,被答辩人为了节约企业成本,始终怠于履行自己的这份投保“职责”。因此,因被答辩人在存放货物之前未向保险公司“购买商品保险”,对________年10月5日晚仓库进水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三、答辩人已经履行了《保管合同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风险告知义务,对于被答辩人因________年10月5日晚货仓进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答辩人在洪灾发生6小时之前,即________年10月5日16时电话告知了被答辩人,让其面对即将来临的洪水风险,做好防范措施。

2、在答辩人履行完告知义务后近6个小时的抢险准备时间里,被答辩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来防止洪灾的发生。

被答辩人在接到答辩人的电话通知后,只是派一位员工来到货仓现场,虽然一直在此守候,但并没有采取任何应急防险措施。当时,答辩人在仓库院内储备了大量用于防洪用的沙袋,只要被答辩人在存放货物的大门口将一排沙袋垒高,再用帆布将其包裹起来,就完全可以阻止洪水进入事发仓库,因为它就像一面墙将洪水挡在外面。因为当时仓库围墙外的积水已经很深了,每个在现场的人都能预见到,若是大雨再这样持续不断地下,围墙倒塌是迟早要发生的事情。因此,其他存货人均采取这种沙袋垒高防护方式,只有被答辩人在预见到风险即将要发生时仍然选择无动于衷。

依上所述,在________年10月5日晚洪水冲垮墙体之前,答辩人已经提前6小时告知了被答辩人货物所面临的风险(包括洪水可能会进入仓库,造成纸张被淹),尽到了《保管合同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及时告知及护卫义务。因此,对于被答辩人的因仓库进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被答辩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一审判决认定答辩人未为被答辩人“提供适租的场所,保证租赁场所的安全”,因此,答辩人应对于被答辩人的经济损失承担20%的责任是完全错误的。

1、答辩人为被答辩人提供的纸张储存场所是合格的,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答辩人为被答辩人提供的储存场所,自________年2月至________年10月原告已经使用三年半有余,且场地一直没有变更;被答辩人对于仓库比较低洼的地理位置原告是熟知的,对于该场所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更是明知的,即存在的经营风险是明知的。因此,答辩人不承担为被答辩人提供储存供场所带来的任何风险及责任。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在最初签订《保管合同书》时特意设置了第五条第二款,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被答辩人在货物租赁期间内遭遇各种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时,免受经济损失。

鉴于仓库所处的地理位置比较低洼的特点,本着为被答辩人切身利益着想的原则,双方在《保管合同书》第五条第二款明确约定的投保条款,以保证被答辩人在自然灾害来临时免于遭受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在________年2月1日最初签约时,就已经尽到了储存物的风险及保护提示义务。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不但遗漏了案件的主要事实,即被答辩人为了节约企业成本,没有依据《保管合同书》第五条之约定为存放货物投保;且在责任分配问题上有失公正,即让答辩人承担20%的责任。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即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判决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辨人:________丰贸易有限公司

______年九月三日

〈10〉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及相关职能部门:


我是××监狱的服刑人员××,现因为自身悔过和积极改造的原因,特向贵院提交减刑假释申请书。


我在××年因××案件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在这段时间里,我经历了人生的坎坷和煎熬,也反思了自己的错误,并且付出了辛勤的努力来改变过去。


我积极参加了监狱的各项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并取得了相应的证书。在这些课程中,我学习了木工技能,电焊技术和计算机编程等方面的知识,不仅使我具备了一项重要的职业技能,也增加了我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同时,我还参与了监狱组织的数次文化讲座和心理辅导课程,在这些活动中,我反思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学会了如何控制情绪和面对困难。这些培训和课程的参与不仅增加了我的知识,也让我明白了自己需要为自己的过错负责,并且努力改变。


我在监狱内也积极配合并参与各项秩序维护和自我管理工作。我一直遵守规章制度,与其他囚犯保持良好的关系,从不参与任何违规犯规的行为。我经常主动协助狱警处理监狱内的事务,如保持监室卫生、维护安全秩序等等。同时,我也参加了社会责任活动,积极参与监狱内的文体活动,担任过篮球队的队长和图书馆志愿者等。这些经历不仅锻炼了我的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同时也让我明白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我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严格遵守监规,并参加了监狱内的法制教育和司法知识培训。在这些课程中,我了解了法律的基本知识和法律适用的原则,认识到了法律的权威和重要性。我知道自己犯下了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因此,我决心摒弃过去的错误,重新做人,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我也付出了对社会深深的悔过之情。我明白自己给社会带来了痛苦和伤害,同时也伤害了自己的家人和亲人。我非常后悔当初犯下的错误,并且向被害人及其家属深表歉意。我内心深处渴望能够重返社会,用自己的努力和智慧来弥补过去的过错,并为社会做出些许贡献。


希望贵院能够审慎考虑我的申请,给予我一个重新改造自己、回归社会的机会。我承诺,如果给予我减刑假释的机会,我将严格遵守社会法律法规,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对待社会和他人,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再次向贵院和相关部门表示我的悔过之情和诚意,希望能够予以减刑假释的机会。感谢您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服刑人员:××


日期:××年××月××日

〈11〉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

2016猴年春晚二审

随着新春佳节的日益临近,以吕逸涛总导演为首的春晚剧组也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之中。昨天(11月16日),猴年春晚语言类节目第一次审查在央视老台址如期举行,部分作品在一审中亮相。从参与首次审查的阵容来看,演员新老兼备,新一代春晚“常青树”将逐渐形成,“鲜肉”吕逸涛总导演猴年的这道年夜大餐值得期待。

昨天,包括相声、小品在内共有苗阜和王声两组,而小品节目则包括青年喜剧演员乔杉和修睿以及孙涛和邵峰两组。

以往年春晚语言类节目数量来看,此次参与审查的只是部分节目,另有一批节目正在进行紧张的创作和排练,准备在后期或第二次语言类节目审查中出现。对此,北京晨报记者从知情人士独家获悉,由高晓攀率领的'嘻哈包袱铺部分相声演员或亮相猴年春晚的二审,节目可能是语言类,也可能是歌舞类。目前,嘻哈包袱铺的主力演员正在进行全天候式排练。而春晚“劳模”冯巩以及“女汉子”贾玲目前分别携作品在北京各大剧场压场,将作品中的包袱糅到演出中从而观察观众对于段子中笑料的反应。据北晨春晚大数据统计,如猴年再登春晚,这将是冯巩的第三十一届春晚,表演的第33个节目。

扩展阅读

2016央视春晚相声小品节目单剧透

相声小品节目剧透:

曹云金、刘云天搭档 相声

苗阜、王声搭档 相声

乔杉、修睿搭档 小品

邵峰、孙涛搭档 小品

Ps.以上为一审亮相节目

随着新春佳节的日益临近,以吕逸涛总导演为首的春晚剧组也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之中。昨天,猴年春晚语言类节目第一次审查在央视老台址如期举行,部分作品在一审中亮相。从参与首次审查的阵容来看,演员新老兼备,新一代春晚“常青树”将逐渐形成,“鲜肉”吕逸涛总导演猴年的这道年夜大餐值得期待。

昨天,包括相声、小品在内共有苗阜和王声两组,而小品节目则包括青年喜剧演员乔杉和修睿以及孙涛和邵峰两组。之前记者在采访中曾了解到,曹云金、刘云天二人此次对春晚语言类节目的首次审查非常重视,他们在节目审查前进行了简短的交流,可以看出刘云天体态略显消瘦,以往观众眼中的曹云金、刘云天二人“一胖一瘦”的对比不再鲜明。

此外,在羊年春晚因表演反腐相声《这不是我的》而一炮走红的苗阜王声二人也出现在了审查现场。羊年春晚上,二人的“审查之路”并不顺利,作品直到第五次彩排才被导演组重新“复活”。据了解,此次苗阜王声二人为春晚准备了两组作品,可谓稳中求胜,而其中的主打作品此次与反腐题材无关。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语言类节目的首次审查迎来了一对全新面孔,青年喜剧演员乔杉、修睿。二人早先因参加由戴军主持的黑龙江卫视的《爱笑会议室》出道,后一起参加了今年由吴秀波主持的东方卫视节目《欢乐喜剧人》而逐渐走红,其中乔杉还参与了《丝男士全季》与《丝男士》电影的拍摄,虽在春晚仍属全新面孔,但二人的名气已不可小觑,此次携作品参与春晚首审,作品值得期待。

另外,以往年春晚语言类节目数量来看,此次参与审查的只是部分节目,另有一批节目正在进行紧张的创作和排练,准备在后期或第二次语言类节目审查中出现。

〈12〉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

申请人:李X X,男,白族,1975年04月11日生,云南省XX市人,住XX市路116号,身份证号532901,联系电话1350872。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杨X 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高 X X诉李X 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X X与高 X X一起,为了家庭生产生活,向杨X X借款20万元,之后还款2万元,目前仍有18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尚未偿还。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杨X X到庭作证,以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实际情况。

请予批准为盼,谢谢!

此 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李 X X

申请日期: 20xx年05月20日

〈13〉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同纠纷一案,经XX人民法院作出[20XX]X民(1)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执。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XX元;

2、请求法院执行本案的诉讼费XX元;

3、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XXXXXX。

至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14〉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

答辩人: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年月日出生,住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关于被答辩人不服(________)民初字第003号裁定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体现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

众所周知,相比民事诉讼的二审终审程序,劳动纠纷案又多了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这样一来劳动纠纷在审理中实际是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三次审理才能终审,因此程序繁琐,负担沉重。

在本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双方都是针对仲裁裁决提出诉讼请求,其实质是围绕着仲裁请求进行对抗。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一审法院只需要针对仲裁请求进行判决即可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纠纷。

故此,在既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负担的情形下,细心体察一审裁定深层理念,入情入理,与民方便。

二、被答辩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之规定,假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也应是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况且一审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书,并未涉及实体审理内容,不具备发回重审的条件,更谈不上原合议庭回避等事宜,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由二审法院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体现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被答辩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答辩人:

年月日

〈15〉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请求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强制执行。

申请人:

日期:

〈16〉二审法院减刑申请书

答辩人****,男,****年3月****日生,汉族,住xxx市xx区****。

答辩人****,女,****年9月****日生,汉族,住xxx市xx区****。

被答辩人****,男,****年8月****日生,汉族,住xxx市xxx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坊黄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本案一审法院是根据被答辩人户籍登记的住址和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均已签收。一审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是xxx年11月1日的九点,在等到九点半还不见被答辩人到庭应诉后,审判人员根据邮政详单的单号上网查询确认被答辩人已经签收了相关法律文书,又电话要求被答辩人在十点半前到庭应诉。直至十点半,该案才缺席审理。该案的审判程序及送达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辩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质证、答辩权。

另,本案一审原告****和****系夫妻关系,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享有共有财产权,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一审被告仅****一人。综合来看,本案一审原被告是同一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一审法院对合并之诉均有管辖权,且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合并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符合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辩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答辩人并未偿还答辩人相关欠款。

答辩人一审主张的债权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买卖****材料款199382.42元。现分述如下:

1、被答辩人于 xxx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xxx年6月24日前归还。

对该笔欠款,被答辩人应偿还本金30000元,并偿还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答辩人于xxx年7月24日向****借款1xxx00元,并出具了欠条,于xxx年8月24日归还了xxx00元,尚欠100000元。欠条中约定应于xxx年1月24日前偿还,同时约定了应承担这100000元借款在xxx年1月24日前六个月的利息5100元。

对该笔欠款,因约定了六个月的利息为5100元,应视为双方对利率的约定,折合月利率为8.5‰,因此被告除应偿还本金100000元外,还应偿还自xxx年7月25日起按约定月利率8.5‰计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材料款199382.42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多次发生买卖聚苯板业务关系,在xxx年6月3日至xxx年8月4日期间,答辩人共向被答辩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35元,计价款162114.28元。答辩人又于xxx年2月22日向被答辩人转让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60元,计价款37268.14元。上述货款共计199382.42元,被答辩人至今未予偿付。

以上事实由材料转让清单和出库单等证据为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答辩人除应偿还货款本金199382.42元外,还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被答辩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按照法定及约定,被答辩人对其中的30000元借款,应承担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其中的100000元借款,应承担自xxx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计算的利息;对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应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对被答辩人在二审庭审时提交的两组实体方面的证据材料,首先,被答辩人一审开庭审理时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举证权;其次,这些证据材料是在一审开庭审理前已经形成并存在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时的新证据的范畴,现在才向法庭提交,显然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原则上,答辩人无需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答辩,但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案件事实,略作以下答辩,请合议庭参考:

1、对其提交的银行卡取款明细。

首先,该证据材料系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且未加盖银行的印章,其对案件事实无证明力,对其真实性表示异议。其次,从该取款明细的内容来看,其只能说明李文有在xxx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两笔的行为,并不能说明这两笔款项的去向及用途,无法证明其提出的系对所欠****借款的偿还的主张,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再次,取款行为发生的日期是xxx年2月28日,而对****出具借条的落款时间是xxx年6月10日,取款行为在借款行为之前,即使该款系用于偿还****对****的欠款,那也是偿还xxx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与本案所诉的3万元欠款无关。因此,该证据材料既不具有真实性,也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请求合议庭不予认可。

2、对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条。

对xxx年3月19日的xxx00元收到条、xxx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条、xxx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条,共40000元,答辩人表示认可,这是对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偿还,同意从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减。

对xxx年3月24日的xxx000元收到条不予认可,这不是针对该案所欠款项的对待给付,而是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公司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第一期转让款的给付。

****与****签订有公司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xxx000元,****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转让费xxx000元整”的收到条,并办理了企业交接手续。根据公司转让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应于xxx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义务,付款金额为20万元。该笔付款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以及收到条中对付款内容的描述与公司转让合同中的约定一致,这是对公司转让价款的支付,而不是对本案所诉欠款的偿还。因该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和客观性,请求合议庭不予采纳。

****与****事实上存在长期、多次、多种类的债权债务关系,****对****的每一笔付款或还款都出具了相应的收据、收到条等凭证,****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时也都会收回或销毁相关的欠款凭证。根据常理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若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相关欠款,理应收回发货单、欠条等相关凭证,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应对答辩人所诉欠款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长期欠款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采纳上述答辩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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