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汇集13篇)
时间:2018-02-11 赵老师教案网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汇集13篇)。
❖ 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 ❖
1.甲方组织社员统一购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统一存放、统一销售,为乙方无偿提供茶叶种植技术指导,并常年跟踪服务。
2.乙方统一采购甲方提供种子,甲方保证低于市场价格并为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指导。
3.乙方以合同内约定的土地种植茶叶加入甲方的合作社,享有甲方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指导、优先使用农用机械等。
4.乙方按甲方要求种植茶叶,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种子,如乙方种植的茶叶不是合同内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具体处置方式参照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
5.如国家对合作社有任何优惠政策或各项补助,按入社土地面积平均分配。
6.如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采购化肥、购买种子、种植茶叶或私自出售茶叶、不服从统一安排调度的(包括但不限于统一购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统一存放、统一销售等),乙方愿意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前期的整体投入、管理费用等,但赔偿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种植面积按照本年度同等茶叶市场定价销售总价(茶叶品级以甲方出具的分级证明为准)的 200 %;
❖ 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 ❖
蜂业专业合作社理事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事迹材料
麦洪长出生于一个养蜂世家,自幼便追随父亲到各地放蜂,立志致力于发展养蜂业。xx年毕业于福建农林大学蜂学系,全国只此一间蜂学系本科,并取得了检测上岗证。其父为了更好地发展养蜂业,于xx年6月17日组织养蜂人士,注册了养生园蜂业专业合作社,当中的一些成员在当地的养蜂界中都有一定的声望,并具有一定的养蜂规模。
麦洪长曾说,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于一体的事业。养蜂业提供的产品,符合富有营养,回归自然,力求保健的世界食品消费潮流。养蜂业具有投资小、见效快、回报率高的特点,如今,养生园蜂业专业合作社在麦洪长的领导下,蜂群数量、蜂产品产量稳定增长,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蜂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已初具规模。
他领导的合作社秉承以质量为生命、以用户为上帝、以市场为导向、以诚信为根本的宗旨,给社员订了一个《养蜂场采蜜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以高质量谋求合作社持久的发展,为了符合国家对食品的严格要求,本合作社更置办了一个符合国家QS标准的加工厂。
麦洪长为了促进各地养蜂业的发展,经常到各地进行培训,通过各类农业科技推广计划及项目的实施,推广先进、适用、成熟的养蜂新技术、新品种。xx年6月被邀请到海南省参加中欧天然林管理项目担任养蜂培训导师,同年9月被邀请到四川宝庆县担任养蜂培训导师。xx年注定是一个丰收之年,麦洪长成为了广东养蜂学会的理事。
麦洪长并没有满足于目前的现状,奔走于各地大力推进养蜂业的标准化、规模化、优质化和产业化发展,逐步推动蜜蜂有偿授粉,促进蜜蜂授粉形成产业。xx年,受邀参加省农业局和广东省养蜂学会组织的会议,共同制定养蜂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 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 ❖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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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 ❖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 ❖
近年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通过乡党委、政府积极引导扶持和各有关部门具体帮助指导,我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无发展到目前的77家,如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对全乡所有合作社进行了实地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目前,全乡已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调和规范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合作社的运作模式,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合作经济组织也不断状大。按照利益联结机制,紧密型合作社占24%,松散型合作社占76%。
二、我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做法
一是认真学习,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和培训。乡里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以宣传发动、培训人员、学习法律法规为突破口,解除农民的种种顾虑,使之充分认识入社的好处,办社的意义。分类指导,制定规划,建立各类合作社培训班,指导农民办社、入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内部管理,构建科学的运行机制。为了解决合作社合作水平低,内部运作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我乡坚持“自愿、民主、互助、平等”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重点做到四个方面:即有一个可行的示范章程,有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有一个严格的管理制度,有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法。并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民主办社;坚持入社自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
三是完善规范。“按照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要求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标准完善合作社的章程,财务制度,议事规则,发展规化,落实合作社的基地,明确合作社的责权利。建好一批规范的合作社。如修学花生购销合作社、新科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沙园果蔬专业合作社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的作用和成效
(一)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实现了农村资金、技术、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聚合分散的农村生产力,使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更加合理和优化;同时,合作社通过为农民进行购销服务、传递市场信息、指导农民种养品种的调整,有力地促进了专业生产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加快了农业标准化和产业化步伐。农民加入到专业合作社后,从品种的引进、生产、管理、包装和销售所有环节都要求统一进行,既促进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又极大地降低了单个农户所承担的生产成本和市场风险。其中,花生种植合作社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小户生产无法起到做大做强的效果,但农户组成合作社或协会后,通过示范引导,统一加工程序,极大的提高产品附加值,逐步形成乡特色优质产业。
(三)推动了农民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是否顺利进入市场,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收入。作为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农产品很难打通市场销路,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组织农户,能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能在带领单家独户进入市场方面发挥着独特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
(四)吸纳劳动力就业,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大减少了由无业人员引发的偷盗、抢劫、打架、斗殴等社会问题,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近年来,我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着许多突出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认真加以分析和解决。
冷在户里的被动局面。大部分合作社是发起人为获得政府扶植资金或地方政府为合作社建设任务而成立的,它们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意义。作为专业合作社,应该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切实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但是我乡的一些专业合作社,受信息闭塞、管理不规范等因素的影响,给会员提供的支持少,增产增收效果不太明显。合作社本身由于没有带来较好的作用,其影响力、号召力越来越小,会员也相应减少,这样就导致不良循环,阻碍了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2、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合作社没有制定章程和具体管理制度,有的合作社成员合作意识不强,只愿利益均沾,不愿风险共担,社员之间诚信度不高,还有一部份合作社只是挂名成立了实际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3、发展资金不足。合作社唯一的资金来源便是入股农民自筹,但受农民保守思想的佐使,大都是见利后方愿出资,一个合作社全靠农民自发筹集实属很难。
合作意识、经营意识不强,科技文化管理素质低,观望心理较强。
五、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几点措施和政策建议
宣传和推广工作。
边发展边规范的要求,抓好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管理。合作社一旦建立起来,要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可以利用订单农业等合同方式保证农民利益,在发展壮大以后,应逐步使合作社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增强农村专业合作社实力,提高抗御各种风险的能力。
农业增效的作用。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促使相关部门、乡镇引起高度重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 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 ❖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调研报告为进一步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县政协组织部分委员在县农业局的支持配合下,通过现场查看、听取介绍、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和特点
(一)发展速度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各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数量迅速增长。截止目前,注册登记的各类合作社共157家,注册资金1.22亿元,入社农户1659户,带动非成员农户3020户。成功创建省级示范社2个,市级示范社4个,县级示范社30个。
(二)覆盖领域广。15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遍布全县7个镇办,覆盖了农、林、牧、副、渔等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其中:种植业(食用菌、中药材等)44家,占28%;林果业(苗木、板栗、猕猴桃等)48家,占30.6%;养殖业(中蜂、土鸡等)46家,占29.3%;渔业(冷水鱼、娃娃鱼等)11家,占7%;农机、植保服务业2家,占1.3%;其他6家,占3.8%。
(三)资源利用好。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地域资源优势,在带动当地群众致富,特别是在引领贫困户脱贫上发挥了较好作用。如长角坝、岳坝镇依托金水河、椒溪河水域和山林资源优势,成立了冷水鱼、土鸡、中蜂等养殖合作社;陈家坝、石墩河镇依托大户引领和技术优势,发展袋料香菇和猪苓、天麻等中药材种植合作社。其中陈家坝继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与当地50户贫困户结对子,吸收贫困户创业扶贫资金购买食用菌袋料,发展袋料食用菌30多万袋,预计今年每户贫困户将实现利润近万元。
(四)专业程度高。全县大部分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村种养能手、专业大户领办,他们懂技术、善经营、有市场,号召力强。如长兴苍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创办人苏沭名是当地苍术种植土专家,被省农业厅认定为高级职业农民,带领全县50余户种植苍术400余亩,年产值达400多万元。德信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依托自身优势,产前提供优质鸡苗、产中进行技术指导、产后统一销售产品,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注册了“绿源德信商标”,通过了无公害认证,建起了全县首个农产品追溯体系。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机制薄弱,运作不够规范。一是管理不严格。部分合作社组织制度不健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不完善,会员权利、义务不明。部分合作社运作和管理随意性大,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存在不按章程和制度办事的现象。二是运行不规范。合作社与会员的联结松散,利益关系不紧密,部分合作社靠个人信誉维持管理,服务停留在生产或销售的个别环节上,没有形成产供销一体化。部分合作社仅注册办理营业执照,无生产、办公场地,个别合作社甚至是有名无实的“空壳子”。
(二)发展水平不高,合作层次较低。一是社员人数少。截止目前,全县注册登记合作社社员为1659户,仅占全县农民总户数的23%,大多数合作社是几个、十几个农户的松散式联合。二是资产规模小。尽管全县合作社注册资金达到1.22亿元,但由于部分社员采取以土地、山林等实物入股,实际可营运的资金较少。三是合作环节少。多数合作社合作项目少、内容单一,基本停留在产前的农资统一采购,产后农产品销售等简单环节,在产品仓储、运输以及“三品一标”创建等环节上还比较欠缺。
(三)市场竞争力弱,带动能力不强。一是基地规模小。一些合作社基地建设意识不强,力度不够,加之自身条件所限,合作社的生产基地小而散。二是服务范围窄。绝大多数合作社服务的范围仅限于本村组的几户、十几户,跨镇、跨县发展的合作社还非常少,整体实力不强,规模效益不高。三是产业链条短。尽管我县农业特色产业较多,但合作社的主要经营模式还是生产、销售初级农产品,产业链短、附加值低,同质化严重,导致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弱,对农民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带动作用不强。
(四)扶持力度不够,发展后劲不足。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者大部分是农民,经营管理能力、专业技术水平相对较低,难以适应规模化发展的需要;我县耕地资源短缺,合作社启动资金和政策扶持资金不足,无法满足合作社扩大再生产的需要;部分合作社小富即安,没有发展壮大的强烈愿望。各业务指导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合力,在土地流转、技术指导、项目扶持、信贷扶持等方面支持力度小。
三、几点建议
(一)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一要强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知识、扶持政策、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合作社、积极创办合作社。二要树立典型。要积极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通过择优扶持、示范带动,积极培育一批让农民可看、可学的标杆和样板,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办社积极性。三要正面引导。积极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合作社,鼓励种养大户牵头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领创办等形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四要强化培训。重点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合作社领头人,提高合作社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内部运作,夯实发展基础。一要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组织形式,实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明确“三会”的职责和权力,保证合作社组织内部运作的公开、公平。二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合作社章程》规定,认真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确保合作社成员的主人翁地位和经济利益。三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严格审批,从源头上保证质量;要探索实行动态监测制度,严格监督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整合规模小、同质化、知名度差的合作社,取缔没有产业实体、运转不规范、违规经营、套取扶持资金的合作社。
(三)加强引导扶持,规范管理服务。一要加强管理,整合资源。建议县政府出台合作社管理和扶持办法,明确税收优惠、信贷支持、土地流转、招商引资等方面政策措施,健全完善指导服务体系。要整合农业、林业、水利、市场监管、科技、供销等部门的管理资源,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指导服务体系,共同协调和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要加大扶持力度。职能部门在安排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涉农项目时,要把合作社作为支持重点,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和农业扶持资金。三要强化带动能力。积极倡导合作社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吸收更多农户入社,逐步建成一批规模大、特色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农产品深度开发。通过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带领农民创收致富的重要力量。
(四)加大营销力度,创建知名品牌。要引导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据可查,提高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要加大品牌建设力度,规范使用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业规范标识,培育知名品牌,提高产品在市场中的认知度和竞争力。要指导合作社在巩固现有销售渠道和营销窗口的基础上,通过参加西洽会、农高会等各类节会的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推介,开辟新的销售渠道。要借助中央网信办扶贫佛坪的有力机会,积极与京东、阿里等电商平台对接,在互联网+、网络直销等方面下功夫,积极拓展市场。
❖ 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合作社章程,合作社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共人(占成员总数的100%),所作出决议经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的100%通过,达成决议事项如下,
1.免去理事长职务。
2.同意成员退出本社,其成员资格于年月日终止。
3.同意(身份证号码,)加入本社并出资万元。
同意(身份证号码,)加入本社并出资万元。
同意(身份证号码,)加入本社并出资万元。
同意(身份证号码,)加入本社并出资万元。
4.债务承担
(1)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作社审计报告(),截止年月日,合作社的总资产为元,总负债为元,所有者权益为。
(2)各成员对上述所列债务均明确认可,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合作社成员权利和合作社利润,并且不承担上述所列债务。
(3)新社员、、、认可上述所列债务并愿意承担上述所列债务。
(4)若退社后新社员发现合作社存在上述所列债务以外的债务,新社员、、、不承担,由承担。
5.选举为合作社理事长。
6.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变更为人民币万元,变更后成员出资情况为,出资万元,比例为%;出资万元,比例为%;出资万元,比例为%;出资万元,比例为%;出资万元,比例为%。
7.同意就本次成员入社、退社及选举新理事长修订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
签署时间,年月日
合作社(盖章),
成员(代表),
❖ 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 ❖
近年来我们以市政府提出的打造西咸一体化为引领的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为目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依托当地资源,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主要做法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为此,我站从抓宣传引导、转变观念入手,采取印发材料、宣传典型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知识和重大意义,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组织化意识,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和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广大农民群众认识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是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
二是制定激励政策。为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我区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出台了具体的政策、资金优惠办法。一是在工商局办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一切费用;二是在全区选择发展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作为试点,实行重点扶持。培育出了马庄莽原红、鑫农果友、钓台万盛和双照秦北果业等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
三是强化服务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区合作社发展实际,制定了秦都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程序,首先要求合作社在注册成立前由各合作社筹建小组向我站提出指导申请,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提供包括合作社章程、组织机构、合作社制度及合作社社员名单等详细资料,其次是我站进行实际考察,经查合格后上报农林局研究下发批准成立合作社的批复。
四是注重培育特色品牌。在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重视量的增加,更重视质的提高,积极帮助他们完善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提高组织化、规范化程度和标准化生产能力,引导他们增强质量意识、打造特色品牌,提高比较效益。合作社成立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申报无公害水果,注册果品商标。同时,充分利用“莽原红”的品牌优势,实行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价格、统一产品等级、统一销售,通过在农业信息网上发布信息、参加产品推介会等形式,迅速打开了市场。马庄莽原红以西安为主,远销至北京、甘肃西宁等地。该产品已被国家农业部认证为无公害产品,10000亩莽原红产地被陕西省农业厅认证。
二、下步打算
一是放手发展,全面建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区将突
出抓好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等服务组织的规范工作,加快发展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步伐。二是延伸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龙头带动作用。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成为引导广大农民有序进入市场、增加收入的载体和主力军。三是全力扶持,积极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宽松环境。我区将加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在工商、税收、土地、资金、项目审批和信息服务、媒体宣传和吸纳社会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四是统筹协调,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纳入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把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农业与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全区农业农村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同步到位。
尽管我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限于资金缺乏、合作社建设起步较晚等条件制约,与兄弟县区相比,在合作社的规模上、资金投入上、投资收益上等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将充分借鉴兄弟县区的经验,再接再厉,把我区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 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 等
成员发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社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所作出决议经全体发起人表决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设立 专业合作社。
2.同意通过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6.同意选举 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选举 为副理事长;选举 、
为理事;选举 、 、 为监事。
7.同意 、 等 人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具体名单见成员名册)
8.……
9.同意指定(委托) 为全体成员指定代表(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部门办理合作社设立登记手续。
说明:
1. 本范本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提交设立大会纪要;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设立大会,应由全体设立人参加。
3.设立大会纪要由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设立人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设立人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的,由单位盖公章。
4.要求用A4纸打印。
❖ 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 ❖
根据县政协xxxx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县政协组织了部分县政协委员及涉农部门相关人员对区内(县外)、县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
(一)总体情况
西林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相对较晚,最初是xxxx年库区移民在天生桥库区水域成立的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之后沙糖桔种植大面积发展,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随之快速发展起来。此外,精准扶贫大政策的推动,也是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一个重要驱动因素。截至xxxx年末,西林县共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409个,注册登记409个。在全县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以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主,占专业合作社个数90%以上;养殖专业合作社个数占比相对明显偏少,且正常运作的养殖专业合作社更少。
(二)本次调研对象情况
本次调研所选择的调研对象,都是从全县专业合作社名单中按种植、养殖类随机选样的专业合作社,共25家。这25家中:正常运行11家;创社模式:支部带领型1家;能人带动型9家;自愿联合型15家;行业类型:养殖型6家;服务型2家;种植型15家;种养型2家;投资方式:贷款2家;成员资金入股9家,其他的14家;营销模式:已有产品的14家全部是自产自销;管理建设:年召开社员大会9家;有会计核算9家;有固定办公地点12家;对社员进行过培训的11家;制定相应制度11家。
除了对我县进行调研外,我们调研组还到武鸣区嘉沃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调研,嘉沃农业专业合作社是一家以沃柑火龙果为主,集种植金融及技术服务果品增值包装及冷链于一体,配套农业观光旅游致力于打造“三产融合”、“沃柑全产业链”为主的大型农业专业合作社。嘉沃农业专业合作社依托气候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沃柑、火龙果的种植,主动探索金融与农业的融合模式,通过汇集金融企业、渠道商、农资厂家、科研机构、加工厂、冷链运输、社员种植户等各方资源,构建完整的产业链。主要做法:
一是出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合作社培育和发展工作。
二是简化工商登记手续。
三是农业农村局定期开展负责人(法人)培训,掌握合作的运作规律。
四是加强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销售额准,财务精。
二、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本次的调研对象看,我县当前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合作社的产权安排不合理
合作社财产支配权包括财产占有、支配和收益权。这次的调研对象中,成员资金入股只有化肥,或者销售农产品给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这些“成员”并不能真正成为合作社的成员,他们与合作社实质上就是买卖关系。如果没有出资就不是合作社成员,也就不存在盈余返还。合作社社员有的以林地入股后,仍按照分散经营的方式单家独户作业管理,林地产权不归属于合作社,导致合作社无法统一生产作业,也不能以林地来抵押融资。
(二)合作社结构不规范
这财务报告公开、盈余分配方案等普通成员均不能参与,民主管理成为一句空话。另外,本次调查的专业合作社,大部分没有制定合作社章程,或者已制定合作章程但未能按照合作章程进行管理和运作,除理事长(发起人)以外,没有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架构不符合标准,社员各自为战。25家只有6家有正式固定的办公地点,因此,合作社与成员的联结松散,利益关系不紧密。
(三)资产核算建账不健全
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和进行账务处理,财务监督审计根本谈不上。在收益分配的处理上,代办和交通费用,导致合作社各项工作难以开展。由于合作社成立未收取入社费,多数为实物资产(林地)入股,合作社缺少活动经费,难以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代为做账,无法规范生产活动资金的收付管理。合作社社员购买农资、出售产品收入均未通过合作社账户管理,各自收支,合作社账户无法真实反映合作社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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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销链脱接。我县当前已成立的各专业合作社,事实上并不能有效地履行生产规划、技术标准、操作监督和产品检验方面的管理职责,也不能做到要求每一个成员都要执行标准化生产流程,维护合作社对外签订的合同和承诺的产品质量标准。调研过程中,多数合作社反映,合作社负责人与厂家订购肥料、农药后,一些社员认为社长从中捞好处,非要自己另行采购不达标的低价肥和农药。施肥、喷药时令,也不服从要求,存在拖延时间的现象,结果导致合作社成员之间果品不一。另外,在销售季节,合作社联系了销售渠道,社员又不服从安排,为了早些多些出售,降低要求进行了采摘,以次充好,导致客商取消后续合同的履行,影响到合作社的声誉。个别社员还参与散户违反合作社规定竞相降价出售,致使产品价格难以统一。养殖合作社产品主要销售还是以零售为主。25家中,有产品的14家的销售渠道全部是自产自销,没有形成真正的产销链接。
(五)金融贷款扶持有难度
所调查的合作社带头人和合作社社员均未得到银行贷款支持的专业合作社共有不答复、不作为,服务态度差导致未能借款;二是大型国有银行贷款门槛高,贷款条件严苛,多数合作社难以符合贷款条件;三是银行现有贷款产品不够灵活,不能较好地适应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合作社方面的原因,一是合作社的性质决定合作社不需要贷款,例如八达镇坝林村吉装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其业务主要是为造林公司或个人造林大户提供劳务合作,无需周转资金,无贷款需求;二是专业合作社带头人有一定的资金,不需要贷款,例如那佐乡弄合村益友种养专业合作社;三是合作社自身没有资产,缺少抵押物,也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无法申请贷款。加之我县当前的农业保险服务发展困难,由于自然灾害的不可预测以及灾害评估难、保费贵等原因,保险公司不愿受理,果农也不愿意投保,合作社投保额为零,金融贷款扶持风险高,导致银行惜贷怕贷。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对合作社的支持有待加强
除了少数成立比较早、发展比较快的果品类合作社能够获得政府支持,大部分合作社都依靠自己力量在发展,但由于资金筹集难等因素的限制,加上国家金融支持措施没有落实到位,这些合作社面临的困难重重。
(二)合作社理事长的自身素质
由于理事长在自身素质方面差异很大,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目前我县合作社规范化程度的不一致。一是对合作社缺少认识,对合作社的发展没有明确的目标;二是民主管理意识缺乏,成员只是徒有虚名,并没有起到作用,理事长主导合作社,唱独角戏;三是信心不足,责任心不强,成立合作社之后才发现组织经营管理困难重重,缺少管理经费,于是对合作社的发展前景失去了信心,没有了责任心。
(三)对合作社规范化的重视程度不够
我县对于合作社的发展都持积极支持态度,从宏观方面给合作社的诞生及发展创造了条件,但一些部门在追求合作社数量增长的同时,忽视了对合作社的规范化进行引导和管理,数量较多,但总体运行质量不高。
(四)以经济实体抵押登记存在困难
比如当前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沙糖桔林权确权工作未完全推进,很多果农未进行确权,未办理林权证。与此同时,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刚成立不久,林权、经营权抵押登记系统上线不及时,特别是沙糖桔抵押登记相关系统未上线,导致无法进行抵押登记,银行发放以沙糖桔林权、经营权抵押的贷款尚存在困难。
四、几点建议
(一)重视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和建设。我县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缺乏有效的指导和模范社可参照,因而在组织建设、章程制定、财务管理、操作流程、规范化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政府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选择一定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细分水果种植类、养殖类、劳务输出类等)进行专门指导,明确“三会”即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保证合作社组织内部运作的公开、公平。同时,可以整合或撤销“空壳社”,由要数量向要质量发展。
(二)健全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的评估和监督机制
应该逐步建立合作社资信评估制度,财政扶持要预先进行科学评估,对经过评估后被认为具备发展潜力的合作社,政府可以提供财政支持,同时投入后要定期进行调研,避免有些合作社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幌子,套取国家的优惠政策与财政资金扶持在鼓励扶持合作社发展的同时也要完善监督机制,对财政扶持的资金进行必要的审计与稽查,增强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使用过程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专业审计和群众监督,使财政扶持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
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管理体制。应依据原行业财务制度,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本社的财务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四)引导合作社树立品牌化意识
有效引导合作社树立品牌意识,通过品牌优化达到产品优化,通过品牌竞争实现产品质量提升。相关服务窗口可以通过产品低农残、生态绿色认证指导合作社规范化生产,以产品的绿色食品产地认证打响合作社声誉,提高合作社的收益。
(五)积极推进和扩宽销售渠道
要指导合作社在巩固现有销售渠道和营销窗口的基础上,通过参加如农产品交易会以及推介会和各种节会的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推介品牌产品,开辟新的销
售渠道。积极与电商平台对接,在互联网+、网络直销等方面下功夫,积极拓展市场,政府应推广“党建+合作社+农户””“超市+合作社+农户”“合作社+电商+农户”的模式,借助合作社树立的品牌,形成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实现稳定的产销渠道合作。
(六)探索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折股量化、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
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对合作社经济组织成员配置股份、对资产股权加强管理,有效落实合作社经济组织成员对经济的收益权和分配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改革,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成员最大限度分享社会主义制度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红利。
(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建立示范专业合作社,使之在组织架构、制度建设、生产标准化管理、销售与财务管理、效益分配等方面走向合规、健康、有效益、可持续发展之路,从而带动其他合作社的发展。只有规范管理、有效益、可持续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够有效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得到金融部门的支持。一是为合作社提供贷款贴息政策。为合作社贷款提供财政贴息,贴息可以根据本县财力提供全额贴息或者部分贴息,减轻合作社发展的还息压力,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为合作社贷款出台优惠政策,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在政府与金融机构共同支持下,合作社融资成本得以降低,从而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二是由经纪人、选果厂提供担保。开创合作社与水果经纪人、选果厂签订订单合同,银行向合作社发放贷款,经纪人、选果厂提供保证担保的“合作社+银行+公司”模式,实现降低银行贷款风险。三是为沙糖桔林权、经营权抵押登记提供条件。推进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林权抵押,特别是沙糖桔林权(或者是经营权)抵押登记上线运行,给合作社融资提供方便,使林权、经营权转化为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实现收益。
❖ 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 ❖
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1月份,是一个深受果农欢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基本情况
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梨、桃、李子、杏等产中、产后服务质量,受到了全体社员的信任和拥护。合作社带动果农,建立科普基地一处,果品销售额达15万元。
二、建立果业生产基地,渡过发展难关,实行资源整合
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拥有的果业生产基地,规模最大、发展最迅速,成为合作社科普实验、示范基地,是农业局、林业局新品种实验基地,更是合作社带动农民学习、实践、培训的平台和主战场。本合作社物力、财力,对本基地进行规划改造,栽植果树,应用高新技术进行综合开发。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加速了基地的发展。在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困难:
(一)、缺乏统一化的管理,没有形成统一的品牌。一是种子、肥料、农药和包装纸、袋等原材料的采购,只有部分采取统一购买,既提高了生产的成本,又不能保质保量。尤其是包装和商标,不统一采购,就无法形成统一的识别,无法达到品牌效应,更不能很好的打开市场。二是各生产户虽有专家指导,也接受一些培训,但没有形成统一的生产标准,没有统一的品质水平。三是销售没有品牌,缺乏包装,缺乏市场识别度。没有市场知名度,就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会更难打开市场。当产量增多时,而销售渠道缺少订单式生产,也就是缺少长期客户,缺少大客户。这也是没有形成品牌的一大困扰。
(二)、农户仍旧缺乏积极性,产业宣传不到位。全村三产业谋求发展,却放弃寻求农业的新发展。
(三)、果品缺乏深加工制造,合作社每年只工作两季,没有寻求较高附加值途径。专业合作社产品全部用于销售,合作社没有寻找到除了销售以外的第二条致富道路。果业基地现有新、奇、特、果树系列,苹果、蓝莓、梨、桃、李、杏、核桃等,其中配方施肥、套袋、应用反光膜、节水灌溉、人工授粉等等,基地内广泛实行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早熟品种和
晚熟品种相结合,林下种植和散养鸡禽相结合等办法,加速了果业基地的发展,收到效益明显突出。合作社对社成员之间的资金、技术、资源进行整合,充分发挥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不断扩大合作社的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好的实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根据本社基地的具体条件,合作社把果园区划为大樱桃、苹果、蓝莓、梨、杏、桃、李子、药材、养殖、育苗、等小区。目前各小区成效越来越显现出来,绿色生态效益明显,小区将变成了生态效益、游客采摘基地,旅游观光园。游客可在园内农家小院的房舍里品茶,观赏大自然风光,让游客流连忘返。合作社被海港区科协评为科普工作先进单位,这种模式受到区领导好评。合作社充分发挥基地实验示范、推广、培训作用。合作社成立以来,开展技术培训授粉、疏果等手把手的教,对产中的施肥、打药、病虫害的防治,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对产后的果品储藏、保管和销售等都有具体的措施。通过这一系列的实打实的工作,合作社凝聚力、向心力、吸引力进一步提高。为推动海阳镇科普工作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区农业局培训1次,培训人数达100人次,通过宣传与培训,在各镇村涌现了一批林果农户包山栽果树的典型,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三、创新造林技术,促进林业大发展
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张志民,从事中级经济人新知识、新成果,多次参加区镇举办的农业科技培训班学习,掌握了丰富的种植技术。在实践中摸索创新了造林新技术。热心科普工作,经常性的开展科学技术教育、宣传、培训、咨询和服务等活动。在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流转了耕地蓝莓、梨、桃、李子、杏、苹果等系列区报纸以本合作社创造出奇迹进行宣传报道,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在这个基础上,经过多年的'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发明创造了《生物栽植法》,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四、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新的作用
养得起、用得上的乡土科技人才,推动一批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传播到千家万户,应用到林果产业上,开展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活动。
2、专业化生产与
产业化经营相结合。推动产业发展,通过合作社辐射到周边群众中去,形成一户带十户,十户带一村,一村带一业效应,推动优势产业规模化发展,为农村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一是带领农户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推行标准化生产,转变生产方式,促进增收提效。二是发挥市场导向,及时提供市场信息,规避市场风险,提供联合购买降低生产资料成本。三是参与产后加工、营销活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竞争力,同时,通过直接进入市场减少销售环节直接增效。
产中、产后服务,解决了一家一户难办到、基层组织统不了的难题。社员好果卖不出好价钱,加入合作社后,实行统一销售。
产生增值的一种无形的资产,品牌的首要功能是在于可以方便消费者进行产品选择,缩短消费者的购买决[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中国最强免费!]策过程;而造就强势品牌能享有较高的利润空间;品牌还可以超越产品的生命周期,是一种无形资产。正是品牌效应在市场营销中的这些作用和意义,国家也提出了“农村果蔬品牌化”,即: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国都在积极引进和发展水果和蔬菜产业,以此作为发展农业、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因而果蔬产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就需要我们发展名特优产品,创立品牌。形成竞争力,立足市场。有了品牌,才能保证农产品的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⑴、依靠合作社的林果优势,实现规模化经营,创造共同的品牌。本合作社在林果生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了地域优势,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形成了经济林果业、种植业、养殖业三大产业。将适合自身的品种、种植方式、经营模式引进其中,制定自身发展的长短期战略,制定共同的品牌和商标,发展种植园,实现规模化。本合作社积极实施农产品品牌化战略,注册了“年丰”果品商标。
⑵、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统一化管理。强化品牌作用。统一化管理要求从采购、生产到销售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技术管理模式,统一用药配方,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市场营销。将品牌意识作为稳步发展的基础,将品牌质量始终贯穿在果品选种、培育,修剪,土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治、采收、包装、贮存、销售整个生产和采集销售过程中每个环节中,并逐步带动合作社成员户同样建立品牌意识,使成员户为自己的品牌品质精心管理每一棵果树。尤其是销售方面。建立营销服务体系,研究市场,分析市场,根据市场变化趋势来改善和调整经营策略,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拓市场,拓展销售渠道,不断进行市场开发和策划,扩大销售网点。销售队伍主动与大型超市进行营销,方便品牌顺利进入消费者视野,并努力建立长久关系,逐步向“下单式”种植发展。
情侣游、偕老游等不同文化特色的线路。而另一点加工蜜饯食品,是由于水果不易储藏,运输过程中容易损坏变质的特点,制成蜜饯则不用担心,而且零食的消耗量不低于水果的消耗。我们可以采取在采摘果品的时候,根据果品的成熟度,软硬程度分开存放。熟透的果品可以采取加工成蜜饯这种方式,避免在运输途中造成损失。而且发展蜜饯加工又可以解决一批劳动力的工作问题,也创造了更多的产值。
❖ 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 ❖
三方经协商一致,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赢的原则,就下列事宜达成协议:
一、双方达成养殖生产合作协议,自愿签订本协议书。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作为养殖资金;甲方聘请养殖工人、兽医及置办养殖所需物品设施、种苗,负责养殖生产、销售。
二、三方协商确定,甲方先期投资人民币¥710,000(柒拾壹万元),乙方、丙方各出资人民币¥300,000(叁拾万元)。用作启动资金,甲方进行实际操作并把资金详细用处报知乙、丙双方。
三、运营后,乙方每月把养殖场内情况及资金出处报知乙丙双方。
四、任意一方退出,其出资由另外双方支付本金,如果任意双方退出,拍卖养殖场,所得按实际出资分配。
五、具体养殖操作由甲方执行或由乙丙双方方派人来场协助甲方执行。年底扣除实际的开销,剩余的利润部分,由甲、乙、丙三方按60%、20%、20%分成。
七、以上事实清楚,甲乙双方无异议。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人各两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 ❖
关键词: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法律 内容 提要: 我国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 的重大举措,它将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 农村 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开展双层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对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和 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文章对该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性质、原则、产权、自治、民主管理及扶持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从 理论 和实践两个维度进行了全面的解析,以便有益于该法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社会 经济 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九章56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这是新 中国 历史 上的第一部关于规范合作社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我国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重大的 影响 。为了使这部法律能够顺利的贯彻执行,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 研究 其制度设计,探索把法律文本转化成现实的有生命力的活法的途经,使之取得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是我们今后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大举措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先开宗明义地在第1条中规定了该法立法宗旨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农民自发组建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已成蓬勃发展之势。 目前 ,据农业部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产品行业协会的总数已超过15万家,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超过14万家。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从业务内容和组织化程度看,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社。是一种组织比较健全的组织实体,在经营方式上通过直接与成员签订购销合同,实行统一提供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收购和销售产品、统一结算。第二类是有股份化倾向的合作社。这类合作社通常是由农业 企业 、农民企业家、基层技术服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投资创办的,实行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合作社。第三类是相对松散的专业协会。这种协会主要以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作为经营范围。其中,第一类合作组织占整个农民合作组织的10%,第二类占5%;第三类占85%。 这些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除了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农业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外,一直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立法。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调整,合作社与非合作社界限模糊,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协会不具有合作社的特征;主体地位不明确,责任不清,缺乏统一的设立原则和标准;登记混乱,有的以公司的名义登记,有的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登记,还有的以民间社团的名义登记,甚至有许多没有纳入登记。诸如此类的 问题 使其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颁布实施必将使诸如此类的问题迎刃而解。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适用范围。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就划清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同那些与非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不为其成员提供与之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的其他组织的界限。也就是说,非农业经济组织,非自愿联合、不实行民主管理,不具有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以及主要不是以其成员为服务对象的农业经济组织,在本质上都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不属于本法调整的对象。 自然 就不能享受本法的扶持和各项优惠政策。其次,该法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运行的五项原则,即:(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条件和设立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10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成员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作为成员,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大会通过合作社的章程,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13条明确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件,申请设立登记。最后,该法第6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8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 金融 、 科技 、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与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下的这一定义,包含三个层面的意思: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合作社是在此基础之上,推动农村经济市场化、产业化、规模经营化的产物。合作社并不取代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度构架,农民设立专业合作社有助于推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深化,巩固这一制度的基础性地位。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性体现在,它是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种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而组建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社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往往具有单一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通常从事某种类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一点与欧洲传统的综合性的合作社具有明显的区别,后者往往根据成员的生活、经营的需要,为成员提供广泛的综合性的服务。由于合作社成员需要的异质性和多样性,迫使合作社必须进行多角化经营,加之,合作社资金有限,这类合作社运营的成本往往居高不下,因而普遍缺乏效率。由此可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20世纪90年代,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的新型合作社的成功发展模式有所借鉴和吸收,并且对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经验进行立法的 总结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不具有成员互助性,纯粹以资本利润为价值取向的经济组织,不属于合作社的范畴,只能采取其他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如,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结合该第35条第2款和第36条的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记入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1)该成员的出资额;(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因此,成员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是其个人账户中前两项记载内容之和,包括成员的出资额和量化的公积金份额。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对合作社的债权人不承担直接责任。 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属于营利性组织。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条文中,我们能够地看出明确的、肯定的答案。“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分,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 ”目前国际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第一,非营利性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分,不得分红;第二,非营利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当移交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不靠“利润动机”和“行政命令”的驱使,而是靠“使命”的凝聚力和引导。依此对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成员为主,“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互助性的经济组织”。第37条明文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并且要求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包括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除了第46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之外。第42条,第45条均规定了,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负责向成员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符合非营利组织的特征,而是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实质属于一类特殊的企业组织形态。正因为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3条将其登记划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主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是一种“用户所有、用户控制和用户受益的公司型企业”。 所以,“从概念上来说,非营利性的企业组织是无所有人的企业,完善的非营利企业法通常都会要求依照该法成立的企业严格遵守这种‘不分配限制’,并且同时禁止任何合作社或其他有所有人的企业依照该法注册成为非营利性企业。 ”作为一类特殊的企业,其特殊性表现为:(1)劳动雇用资本,而不是资本雇用劳动,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但是以劳动合作为主;(2)合作社与成员交易为主,与非成员交易为辅。(3)合作社破产时,成员债权优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8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合作社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其营业活动与其他商事组织别无二致,它的交易活动分为与成员交易和与非成员交易两种,在与非成员进行交易时它也必须追求交易价值最大化,即使是与成员交易也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如果合作社的经营不能实现营利的目标,势必难以为继,为成员利益服务的宗旨也必然落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利性,这一点明显地不同于欧洲传统经典合作社强调合作社的非营利性的做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所以抛弃了合作社非营利性的传统观念,一方面是为了克服传统合作社效率低下,难以为继的困境;另一方面也是对以美国为代表的新型合作社所奉行“投资——利润”取向的市场化潮流的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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