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资料|合法权益广播稿(精选十二篇)
时间:2019-02-01 赵老师教案网合法权益广播稿(精选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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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里,谁是上帝?是老板吗?不是,是那些服务员吗?也不是,那到底是谁呢?告诉你吧,是我们消费者。
虽然都说“顾客是上帝”,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做为众多消费者中的一员,就从没有体会到“上帝”的感觉。我家住在聊城,是有名的“江北水城”。有些素质较差、态度不好的服务员与我们这个文明城市很不和谐。
前几天,我到离学校不远的小卖部去买零食,小卖部的生意很红火,天天都有一大堆学生从那里买东西,一条不宽的小路挤得水泄不通。我好不容易挤了进去,要了一袋薯条,当我出来时,才发现这个包装袋坏了,我急忙又回去,要求换一袋,谁知那个服务员冷冰冰的对我说:“我没工夫给你换,不要东西就走开!”我很生气,愤愤不平地走开了。其实象类似的事情还很多,像乱提价啦、不退、换货啦等等一些不良现象。
遇到这种情况,要通过各中渠道维护好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也希望商家能讲诚信、守信用,不欺骗消费者。这样,我们的生活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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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是一个快乐的节日,也是孩子们的节日。我早已许下愿望,让爸爸妈妈到我去公园玩。今天我的愿望终于如愿以偿了。爸爸妈妈开车带我来到了大钊公园。
一到门口,五颜六色、各式各样、芬芳扑鼻的花朵向我们开放。绽放出笑脸。好像啦啦队在迎接我们。我们走向孩子的乐园,这里人山人海。有许多游戏:过山车、卡丁车、打枪……这时我不由自主的挑选了打枪这个游戏。在游戏中,我聚精会神地趴在桌子上,手握枪,一只眼眯起来,另一只眼瞄准“三个点”按动开关,发出子弹,结果百发百中受到了身边观众的赞扬。我想我就是小李广花容了!
接下来我们来到了划船售票区。我们租了一艘绿色舰艇,我小心翼翼的上了船,坐在了驾驶员的座位上,好像当上了小船长。爸爸妈妈平排坐在我的后面。我手握方向盘,看着前方,我们的小船在比率的湖面上行驶。当我们玩的正开心的时候,小船猛的一晃,传来了几声“枪声”原来有人在偷袭我们。身后船上的小朋友笑的前仰后合。我立刻改变船的行驶方向。悄悄的划到了他们的后面。趁他们不注意,像一条大鲨鱼一样冲过去,只见他们的小船左右摇晃,溅起了层层水花,淋湿了衣服,我们发出了胜利的笑声。我们在水面上度过了30分钟。下了船,我的心仍旧在水面上荡漾……
六一是儿童的节日,儿童的节日是六一。我希望每天都这样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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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今天我说课的内容是:《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 说教材
教课版教材中没有这方面内容,特此补充:本课时是通过对法律知识的传授,让学生知晓消费者有哪些权益,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和维权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法律常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说学情
在当前消费生活中屡屡发生侵权行为。而学生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和方法比较欠缺,在这种情况下,讲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三、说教法
依据课程标准,根据教材的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人的教学经验,确定本课的教学方法:采用直观教学方法
四、说学法
采用多媒体课件展示材料,学生生活实际进行小组合作讨论进行学习。
五、说教学过程
(1)导入新课:播放录象片《三鹿》,通过现实案例激发学生兴趣。
(2)发放课堂调查表,调查一下作为一名消费者,学生是否具有必要的消费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本环节的设置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学习兴趣。
(3)在调查的基础上教师趁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作为消费者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吗?假如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你该怎么办?引入下一个教学环节。
(4) 投影案例,让学生结合案例谈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总结全课:播放歌曲《雾里看花》让学生结合歌曲复习本课内容。
六、辅助教学手段
小黑板展示课堂练习题,录音机播放歌曲。
七、说板书设计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法律
二、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
1、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2、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3、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4、享有人格尊严
5、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6、依法求偿权
三、消费者维权途径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1.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说教学反思
本课教学遵循目的性原则,反馈性原则和学以致用性原则,针对教学目标,教学重点,教学难点。为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学生思想觉悟,培养学生能力,我设计了本课的课后练习:做一次本地区消费者维权情况调查。本活动的设置可以让学生充分接触社会,运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去解决具体的问题,符合政治教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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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答复合法权益以及信息公开行为界定[王冠华
一、案情简介
李某等四人在湖北省某市合法拥有门面用房,并取得合法权属手续。现有关部门在未向李某等四人出示房屋征收决定文件、亦未对李某等四人进行公平补偿安置的情形下,组织社会力量采取不法手段持续对李某等四人滋扰寻衅,咨意破坏李某等四人的财产,意欲达到强制征收李某等四人上述门面用房的不法目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和救济,委托我所并由我所指派,由赵健律师、王冠华律师(即笔者)担任本案的代理人。
在对房屋征收行为法律调查中,2013年12月,李某等四人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某市发改委邮寄邮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拟在当事人房屋所在区域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及相关报审材料。其后,某市发改委作出《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称“你们要求我委《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及报审材料》信息公开申请收悉,对项目立项、申报政策、法规及流程等,我委已在市发改委网站上进行了公开,请查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的‘行政审批栏’、‘政策法规’栏。”李某等四人认为某市发改委作出上述回复,答非所问,答复违法,未履行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故向湖北省发改委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湖北省发改委受理复议申请后,经审理认为:某市发改委虽然在法定时间内对李某等四人作出了《回复》,并告知李某等四人对项目立项、申报的政策、法规及流程的查询方式,及如有不清楚地方或需要其他情况的解决方法。但没有及时查清李某等四人要求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其承办的公开事宜,没有准确地对李某等四人进行答复,告知李某等四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故依法其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本机关决定撤销《回复》,某市发改委应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5日内向李某等四人重新作出答复。
二、律师评析
所谓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某市发改委作为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工作,“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系行政许可决定,是其制作的信息,“报审材料”系其作出立项行政许可的依据性材料,且该等依据性材料的范围、数量以及要求等,均由其根据项目情况、行政许可情形以及其他相关特别要求自由裁量,故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及报审材料”属于某市发改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李某等四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申请公开该等政府信息,某市发改委理应公开。本案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中的四个重要问题,即:申请要求,答复要求,合法权益界定以及具有可复议性、可诉性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界定问题。现予以具体分析。
(一)申请要求:具体化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现了申请具体化的原则,这也是世界各国对获得政府信息申请的一致要求。本案中,由于相关部门在对李某等四人门面用房进行强制征收时,未出示房屋征收决定等相关合法文件,李某等四人并不能够非常清晰地了解房屋征收的相关情况,否则的话,也就无需申请信息公开。因此,李某等四人在向某市发改委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对“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及相关报审材料”前作了“拟在当事人房屋所在区域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限定,将建设项目进行了特定化,同时界定了“报审材料”的.外延,即“报审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地质灾害不易、低易发区内一般项目除外)”,其申请无疑是明确的、具体的,满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化原则的要求,某市发改委不能也不应拒绝信息公开。
1.申请内容须明确、具体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中,行政机关常常以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具体而拒绝提供政府信息。对此,笔者提示:申请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寻找、确定并提供给申请人其希望获得的政府信息。
2.申请内容描述不明确、不具体时,应当给予申请人更改、补充的机会,并提供相应的协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故当申请书对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不明确时,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方式为由驳回申请,而应当给予申请人更改、补充的机会,并提供相应的协助。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描述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3.作出更改补充的告知原则上只能一次,不能滥用
关于作出更改补充的告知次数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具明文,但一些地方性的实施细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更改告知是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基于对申请书内容的审查而作出的一种程序性处置,是一种中间阶段的行为,尚不属于最终的行政决定。根据行政法上的成熟原则,这种程序性处置、中间阶段的行为是不能直接接受行政复议或者司法审查的。但是,前述限制是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义务未受实际影响的前提下而言的(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排除于受案范围之外),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程序违反”已经影响到行政行为之“实体决定”,譬如,行政机关反复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书进行更改、补充,迟迟不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这就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则不应受此限制。
当然,经过更改、补充,仍然不能使政府信息特定化的,可以成为行政机关拒绝申请的理由。不过,行政机关也应当合理把握“具体描述”的限度,不能要求申请人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如文件的标题和编号、具体项目的名称以及四至范围等,因为申请人没有见到文件、不知晓项目以前,不可能对文件、项目有具体的、详细的认识,否则将构成拖延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或者信息公开不作为。
(二)答复要求:适当性原则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的答复要求是申请书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换言之,即使行政机关公开了政府信息,如果不符合申请人在申请中描述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同样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未获满足”。鉴此,笔者以为,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要求应遵循适当性原则。内容和形式是一对范畴,内容是事物的内在要素,形式则是事物的外在要素。对于信息内容的审查一般应当尊重原告的要求,而对于信息形式的审查则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为标准。
本案中,李某等四人向某市发改委申请获得“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及相关报审材料”,而某市发改委却告知项目立项、申报的政策、法规及流程的查询方式,及如有不清楚地方或需要其他情况的解决方法,显然不是李某等四人申请书中要求的内容,违反了信息公开答复的适当性原则,应属违法答复,湖北省发改委依此而作出撤销《回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无疑是正确的。
(三)合法权益界定: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合法权益”指的是什么?笔者以为:关于“合法权益”的理解,不能限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人身权、财产权”这两种具体权利的八项肯定列举,也不意味着涉及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权益如知情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均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作出的这一复议请求权和诉权规定,是基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授权。在政府信息公开语境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知情权,也即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受侵犯的“合法权益”。
(四)具有可复议性、可诉性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界定: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受到侵犯以复议请求权或者诉权时,其针对的对象是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这一点需要引起足够注意。
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两种情形,一是主动公开行为,二是依申请公开行为。对于主动公开行为,并非针对一个特定的个人作出,因此这种行为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对此受理目前尚无程序法上的依据。当然,也并非所有依申请公开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亦可参照适用。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条文文义来看,如果依申请公开涉及的是中间性的程序行为、非政府信息、信息创制行为以及卷宗阅览权,则不可诉,亦不可复议。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可复议性、可诉性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界定时,使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术语,无疑是非常科学、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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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力)义务的预先设定,就应该有保障制度的建立,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法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规定如何,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款的有效征收,一国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质量,可谓税收的征收管理能否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对税收司法保障问题进行研究的意义正在于此。司法是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在法的运行中占有特殊地位。所谓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它的宗旨在于排除法律运行的障碍,消除法律运行被阻碍或切断的现象,以保证法律运行的正常进行,从而使社会保持法律秩序状态。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与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商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相并立的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 一般的讲,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国家干预或管理特定领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税法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亦即各类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些障碍造成了税法运行的阻滞和税收法律秩序的破坏。司法权的行使正是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法律秩序。上述司法权的行使就是税收司法保障;预先为上述司法权的行使所设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就是税收司法保障制度。
由于司法设置了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一国税收司法保障规范必然散见于一国法律体系中多个基本法律部门,但无不体现并统领于税收司法保障的大目标下,进而形成相互协调的一类制度体系。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完善建构。但不可否认,我国法律体系的多个基本法律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税收司法保障规范,这些规范体现了税收司法保障的价值目标,都应归于我国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从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法律部门的角度,可以把具有税收司法保障功用的法律规范,大略分为以下几类:
如前所述,税法属经济法部门。经济法的出现,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的私法自治的局面,使私法关系渗透了国家干预的痕迹;另一方面也突破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理论,使公法融入了对私权关系调整的内容。 税法的发展也充分体现和反映了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演变。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互动变化,决定税法在某些方面渗透(借用)了与私法相通但又不完全相同的一些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优先权制度,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等。与这些制度的正常运行相适应,配合设置的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税收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制度是为税收民事司法保障制度。
关于税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但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优先权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建立并完善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加以解决。
(1)虽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的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因此,建立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也就成了当务之急。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核心是税务机关通过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上述清偿行为,以达税款优先受偿的目的,从而保障税收优先权的有效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从本条规定看,税收优先权似乎由于与不得重复执行的矛盾而无法行使。实则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如果税款发生在先,则较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优先性,利用逻辑的方法进行分析和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理,税务机关仍可行使税收优先权,从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中优先受偿。上述制度规定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税收以其强烈的公益性而致税收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其他权利(力)(包括司法权)的行使。
惟上述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仍有需待完善之处。首先,法律文件宜明确规定在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情形下,税收的一般优先权;其次,制定在上述情形下可操作的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优先受偿的.程序性规定。
(3)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行使税收优先权时,极有可能与担保物权设定在后的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发生权利争议。尤其是质权人、留置权人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财产尚居于一种占有和控制的状态,于此等情形,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是颇值研究的问题。税务机关能否对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占有和控制的欠缴税款纳税人的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来行使税收优先权?笔者认为颇为不妥,因为税务机关与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间关系非同与欠缴税款纳税人间税款征纳关系,乃是一种权利冲突关系,二者处于平等地位。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收一般的优先性,但在税务机关与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间发生权利冲突情形下,以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行使税收优先权对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利益影响甚巨,稍有不慎就会有损于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信用制度,无利于争议得到公正、合理、彻底的解决。因此,在上述权利冲突情形,选择由第三方(即人民法院)权衡利弊(即冲突权利各自所代表的利益),判断各种权利的有效性,并最终居中裁判解决才不失为明智之举。在实体法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的规定,法律应明确规定“税款已经依法予以公告”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否则不得行使税收优先权,并以公告时间做为税
款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时间标准。以民事物权法理论为基础,从而使公告的税款取得公示的公信力,取得税款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合理、合法的根据,有力维护社会经济信用制度;在程序法方面,基于税务机关与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间发生权利冲突关系的性质,法律应做出税务机关参加诉讼应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都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于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可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构成了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但仍有待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有疑问的是,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先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而致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代位权或虽行使代位权但不足以清偿纳税人所欠税款,法律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解决正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适用的前提是行使代位权的多个债权人居于平等的债权受偿地位。由于拥有已经公告(公示)的税款的优先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非居于平等地位。因此,法律应创设规范: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在依法行使代位权前,须先行通知税务机关并于一定期限后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才可适用。创设该规范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方面。否则,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将遭到严重弱化。
税收刑事司法保障制度是一国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中极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税收违法行为恶化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时,税收刑事司法保障制度就会起到最强有力的纠正和排滞作用,从而保证异态税收法律关系回归正常的运行渠道。税收刑事司法保障制度主要时由一国刑事法律中有税收司法保障功用的规范组成。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已建立起的税收刑事司法保障制度主要包括:
在税收实践中,许多涉税案件或税款征收的有关事项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税收征管法》第十五、十七、六十、七十三条都对有关部门的相应协助义务和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但当有关部门的相应协助义务的违反恶化到一定程度,需要有关部门承担刑事责任时,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却缺乏相应规定,只能责令有关部门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有的部门承担行政责任的根据也很难找到。 因此,应适时在刑事法律中补充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做为保障有关部门相应协助义务能够依法履行的刑事制度规范。
这些制度规范是从在税务机关内部从严治理执法队伍的角度来保障税收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税收征管法》第五章的有关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九章的有关罪刑条款构成了保障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刑事制度规范。
这些刑事制度规范是税收刑事司法保障制度中极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的关键环节。主要由《税收征管法》第五章的有关条款和《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构成。我国已建立起较完备的保障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刑事制度规范,但仍有需待完善之处。本文限于篇幅,仅以偷税罪为例,阐述上述制度规范需待完善之处。
关于偷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刑法》关于偷税罪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无异。《税收征管法》之所以单独明确规定对“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正是由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不认为“不申报”行为构成偷税罪,而与《刑法》制度协调的结果。 实际上,以“不申报”方式偷税行为与以《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他方式偷税行为仅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不同而已。如果仅以行为方式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罪,而无视行为性质根本上的一致性,就会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以不申报”方式偷税,大大歪曲刑法设定偷税罪的立法本意,造成税收刑事司法保障偏离方向。因此,刑法应补充规定,将“不申报”列为偷税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之一。
刑法对偷税罪的定罪标准采用“偷税数额的绝对数加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的方
法”即“偷税数额与比例标准”与“受行政处罚次数”两个标准,只要行为人具备其一,即构成偷税罪。刑法关于“偷税数额与比例标准”的界定看似严密无懈可击,实则不然,从该条文的规定看,至少存在两个空档。一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二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两种情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保障功用不应是单方面的,还应当提供对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保障。这种保障即税收行政司法保障制度,从诉讼角度看,也就是税务行政诉讼方面的制度安排。如果不对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供税收行政司法保障,不预先做出税务行政诉讼方面的制度安排,那么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税款征收的有效性就会受到极大质疑。
考虑到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我国税收行政司法保障制度应着重研究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务机关行政权力干预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权力对诉讼权力的干预,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将制度建设与司法组织改革结合起来,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2.税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行政诉讼法》对间接行政相对人是否具备起诉资格的问题并未明确,《税收征管法》也仅提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直接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起诉资格。原告资格问题是关系税收行政司法保障制度建构的基础性问题,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消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这些规定较好地解决了间接行政相对人起诉资格问题。可见,在我国间接行政相对人同样具备原告起诉资格,其合法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税务案件的处理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因此,亟需建立专门的税务司法保障组织,来做为税收司法保障制度充分、有效发挥作用的组织保证。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税收司法保障制度本身。
首先,在税侦警察基础上,组建税务警察,作为税务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税务机关组成部分税务警察,在税收业务能力上,能够在税务机关的定期培训、指导下得到有效地巩固和提高;在工作协调上,能够极大加强和有效开展与税务稽查部门的合作,联手有力打击涉税犯罪活动。
其次,建立我国的税务法院,专门审理税收司法保障过程中出现的涉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税务法院的建设应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按照经济区域而非行政区域设置;税务法院的法官,应当由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税务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担任;在管理体制上,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在人、财、物等司法机构资源配置上,由中央直接安排,使其脱离地方政府制约,减少地方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
税务法院的建立,是从税收司法保障角度所采取的一次重大举措,是着眼于保证税务案件公正审理而在司法领域内进行的一次重大变革。而不是人民法院司法业务的简单地重新分工。
注释:
①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320页
③石少侠主编:《经济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月第一版,第6页
④《税收征管法》对工商机关的相应协助义务就没有设定相应的责任规范
⑤王军:《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及其完善》,《税务研究》20第7期,第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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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好工会维权这一神圣职责。中国工会十四大《报告》也指出:“广大职工分布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处于改革发展的第一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对于社会政治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电力企业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宗旨。但是,随着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改革措施的不断落实,电力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实际职能逐渐弱化,维权现状不容乐观。那么,电力企业工会在目前的条件下,究竟应怎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好电力工会的神圣职责,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课题。
科学发展观要求工会工作必须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把他们锻炼成一支具有先进阶级理想、社会主义道德、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严格组织纪律的强大队伍。电力企业作为国有企业,企业工会必须把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帮助广大职工不断提高政治觉悟、道德素养和劳动技能,成为适应电力改革和建设要求的劳动者。把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放在第一位,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努力促进并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爱护人,一切从人的实际出发,以人的利益为目标和归宿。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始终自觉坚持全心全意地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管理、支持改革;关心职工的生活,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让职工热爱自己的企业,并努力为之奋斗,使企业在持续、稳定、协调中发展。切实改善职工劳动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收入,让广大劳动者充分实现体面劳动,使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得到更好保障,主力军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使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得到更好贯彻落实。通过努力改善广大职工劳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条件,解除其后顾之忧,推动发展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电力工会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工会是劳动经济关系矛盾的产物,职工群众为了自身利益不受侵犯而参加工会的,无论国本文来源:查字典范文网
fanwen.家的社会制度如何,只要存在劳动经济关系矛盾,就会存在工会组织。工会产生和发展的这一客观基础,决定了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始终是工会的基本属性。工会如果不能很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职工群众就不可能参加工会,工会也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在电力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企业与职工将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突出。电力工会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发展的需要,不断强化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电力生产经营是电力企业的中心任务,作为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行业,供电企业能否较好地完成供电生产经营任务,确保正常供电,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企业各个部门都必须服务服从于生产经营这个中心,都应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手段来促进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组织,就必须通过履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广大职工自觉投身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艰务中去。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职代会工作水平,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职代会工作质量,使职代会真正成为职工发表意愿的场所,彻底改变目前存在的职工代表中领导干部占绝大多数、为数不多的职工代表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职工代表的提案绝大多数得不到落实,有些反映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职代会上得不到解释等。要抓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做好企务公开工作。要扎实抓好职代会工作,对涉及全局职工切身利益和规范电力企业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民主参与水平。通过职工广泛参与,献计献策,使电力企业的决策更好地贯彻实施,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不断加强和改进电力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强各级专兼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能力。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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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复习广播稿范文-广播稿
有在广播站锻炼的学生都知道,广播前都会提前准备好广播稿,一份优秀的广播稿能提高节目效果,那么应当如何写广播稿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期末复习广播稿范文-广播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今日的精彩,明日的记忆,将声音释放在校园的每一个角落。
乙:倾听我们的播音,关注我们的节目,聚焦我们的话题,“红领巾校园广播站”是大家永远的朋友。
合:亲爱的队员们、老师们,大家中午好!
甲:我是本期节目主持人xxx
乙、丙:我是本期节目主持人xxx、xx
甲: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不知不觉中,本学期即将过去,期末考试又悄悄临近了。这意味着展示我们本学期丰硕成果的机会来了!
乙:俗话说“成功总是属于有准备的人的。”队员们,都准备好了吗?
丙:我们不能打无准备之仗,所以我们应该抓紧考前时间,全身心地投入到复习中去。今天我们就和大家一起来聊聊“期末复习”。
甲:首先要正确认识复习、考试的意义。我国古代伟大教育家孔子就提出了“学而时习之”、“温故而知新”的观点,学习要经常复习,温习旧的知识能从中获得新的体会、新的见解、新的知识。
乙:“温故”所以能够“知新”,是因为新旧知识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些已有的知识,主要是有关知识的概念、原理、规律等,构成了队员们学习新知识的基础。队员们只有以这些知识作为迁移的基础,才能使自己在学习新知识时,思维通达,举一反三,不断扩大和加深知识;而离开了这些知识基础,便不可能在新问题面前从旧知识中受到启发,获得新体会,新知识就成了无源之水、空中楼阁,掌握新知识便只能是美妙的幻想。
丙:那么怎样才能做到“温故知新”呢?正确并适当地运用考试,对促进队员们的学习有着重要意义。因为考试对队员们学习的进步情况及其成绩是一个较为客观的.检验。队员们为了取得一个满意的学习成绩,就要很好地理解知识,牢固地掌握知识,熟练地掌握技能。这对队员们努力学习起着激励作用,同时也培养了队员们在学习中积极克服困难的良好学习习惯。队员们通过考试,还可以发现自己学习中的优点以及存在的问题。经常运用考试中所获得的反馈信息,找出原因,纠正错误,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这本身也是队员们自我分析、自我教育能力的增长。
甲:要用科学的方法去迎接挑战。复习的主要功能是使知识系统化、结构化,并进一步巩固知识,通过复习,还可以培养综合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乙:怎样做好复习工作?队员们可以借鉴以下几点:
1、要掌握科学复习方法,进行有效复习。
课上学会听讲,注意力集中,积极参与学习活动,跟着老师的思路去想,敢于质疑,敢于提问;对于老师在复习期间留的作业要独立思考、认真完成。养成认真审题的习惯,理清解题思路,学会检查,确保正确。对所学的知识进行系统复习、梳理,把以前积在那里的不懂的、未掌握的知识要抓紧时间向队员、向老师请教,及时解决。该背的抓紧背,该写得一定要写,把要记住的清晰地记住,把要掌握的彻底弄懂,让知识成为我们自己的知识。
丙:2、复习要有重点、有针对性。
可能这学期时间短的关系,课堂上老师的复习是有限的,这就更需要我们队员特别是高年级的队员学会自己查找知识上的薄弱环节,结合平时作业、练习找到自己知识上的漏洞,明确自己复习的重点是什么,查漏补缺,进行强化训练,把容易做错的题目,反复练习、反复理解,强化记忆,把知识的来龙去脉弄懂、弄清楚,并熟记于心。越是弱的就越要多花时间和精力。
甲:3、要珍惜时间。所有队员一定要珍惜点滴时间,充分利用晨读、上课、午读等有限的时间来学习,碰到疑难问题随时“不耻下问”,要“见缝插针”,见时间之缝,插学习之针,把遗憾变成慰藉,把失败变成成功,把流逝的光阴变成有用的财富,把有限的时间变成无限力量。
乙:队员们,期末考试将近,大家是否在为怎样进行有效的复习而苦恼?现在请大家与我们一起分享我们的复习计划。
丙:做好复习前的准备。我认为最首要的准备是思想上的准备;其次才是方法上的准备、时间上的准备。考试没有捷径,好好看书才是最好的办法。
甲:强迫自己学。要在短时间里提高你的成绩,就要学着克制自己,电视、电脑要暂时放一边,跟你的课本一起度过吧!考前的复习很重要,也很有效,如果你认认真真对基础性的知识进行系统的复习,把做过的题目,老师讲过的内容都看一遍,做一遍,再做一些期末模拟试题,将老师发的试题都系统练一遍,熟练掌握各种做题方法。
乙:注意复习的方法。你可以找一些跟你要好的队员,朋友一起来复习。朋友在一起的时候不会感到一个人复习时的寂寞,还可以相互讨论下不会做的题。在累了的时候,大家还可以一起玩一下,放松放松,一举多得。成绩也会在这种轻松愉快的气氛中提高。
甲:要有自信。对基础好的队员,我们应该相信我们的实力,应该有能够考好的自信;对基础不够扎实的队员,也不用老是去想成绩的好坏。如果我们前段时间努力了,就有理由相信我们的付出总有回报。每个队员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这次考试给自己一个合理的心理定位,不要过高也不要过低。过高则会造成过分紧张,过低则会太放松自己,这都不利于考试的发挥。静下心来,认真复习,充满信心,力求考试能正常发挥。胜利往往垂青于有准备的人,只要队员们各方面都准备好了,那就能满怀信心的迎接期末检测,交一份最佳的答卷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丙:在今天广播的最后和大家分享一个小故事:故事是这样的:两只青蛙都掉到了同一个奶油盒子里,盒子很深,也很冷,他们无法爬出来。第一只青蛙看看周围高高的墙壁对第二只青蛙说:“这的确是一个悲惨的世界,看来我毫无生还的希望了”,说完它就沉了下去。第二只青蛙却不这样认为,它为了求生,不停地踢、跳,几乎跳了两个小时,目的就是为了求生,尽管它不知道是否能够活下来。当它疲惫得几乎不能再坚持下去的时候,它也没有轻易的放弃,最后使它惊奇的发现自己已经不再下沉了--奶油已经变成了奶酪,已经形成了固体,它正是凭着自己的执着与渴望,最终活了下来。所以啊,队员们,我们要有积极的心态,认真复习,坚持到底。相信我们一定能取得更大的进步!
甲:队员们,又到说再见的时候了。
乙:亲爱的队员们,我们衷心地祝愿:红领巾广播站能成为你的良师益友,愿她能带走你所有的烦恼,为你带去无尽的欢乐;
丙:愿它能给你留下美好的回忆,伴随你度过金色的童年。
甲:感谢大家的收听,本次播音到此结束。
合:下周同一时间我们再会!
(结尾的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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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在的社会提倡男女平等,女人和男人拥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和行业都不能歧视女性,可是在我们的身边依旧发生着女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尤其是已婚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妇女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不管是古代还是到了现代,女性其实一直被认为是弱势群体。虽然说现如今讲究维护女性的权益,也为女性建立了有关的法律和保护机制,但大部分的女性还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大部分的女性还是作为弱势群体而存在的,但这并不是对于女性的歧视,因为不管怎么样,男女始终有别,在遇到事情的时候,男人和女人除了对待事情的做法和处理方式不同,女性更无法去有效地保护自己,最终酿成大错。
我国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2005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此外,《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对此也做了专门规定或特别规定。
有的女人甚至醉心于男人的宠溺之中,以此作为炫耀的资本。殊不知“宠溺”里面有一个“溺”字,那就是有可能淹死的意思。一旦对男人的宠爱产生依赖,就失去了自主适应生活的能力。万一有一天丈夫离开了,女性可能就像离开水的鱼一样无法生存。
女性应该把安全感建立在自身上,时刻保持自己个人权益的意识。女性当然希望能从感情上获得安全感,但同时也要构筑自己的安全感。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拥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社交关系。通俗的说,就是如果对方断了金钱的供应,你也能自己养得起自己和孩子。
不少女性在职场上是被歧视的,尤其时已婚已育或者怀孕的女性。不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女性不要被社会上的压力压倒,而是面对压力的时候更要抬头挺胸,用合法的方式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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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例的深度挖掘和老师精当的问题来引领学生的合作探究是本课的突出特点。整节课仅用一个小品和三个案例。其中,小品作为主线,贯穿课堂的始终;三个案例在课堂中被多次使用、层层挖掘。在老师的问题引领下,三个部分的学习以学生合作探究为主,于合作中获知,讨论中产生思想碰撞,探究中解决问题,螺旋式地实现能力和觉悟的提高。
(一)小品引入——激发兴趣,引出课题
【导入】小品《太厚大酒楼》以一家三口“五一”旅游过程中的酒楼吃饭经历为题材,以幽默、夸张的方式,将价格过高、强买强卖等现象浓缩在一起,体现了消费者的多个权利受到侵害。(整个小品幽默中充满着智慧,例如:存在歧义的菜名“鱼和熊掌不能兼得”,对联改写不仅前后对应,而且点出主题)
【设计意图】小品在一上课就紧紧抓住了学生,并且为引出课题,埋下了伏笔。
【问题1】小品中“太厚大酒楼”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利?
【教师】总结: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权、获得消费知识权、监督权等。
(二)案例的首次呈现——完成教学内容1
材料1变相收取开瓶费(酒店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主动为顾客开启瓶盖,并收取高昂开瓶费。)
【问题2】 “变相收取开瓶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材料2 中国进入汽车召回时代
【问题3】“汽车召回”体现了对消费者哪些权利的尊重?
材料3宜家小票中文化(图片,视频)
(出示英文小品请同学辨认,播放视频:消费者对英文小票所持的态度,宜家总裁的承诺)
为什么选择这三个材料,主要有两个原因。
【设计意图】
1、三则材料都源于现实生活,体现以生活为基础、以学科知识为支撑的课程教学理念。
2、三则材料各有特点:材料1体现多个权利受侵害,有代表性;材料2是商家尊重消费者权利的正面体现;材料3宜家承诺小票中文化,体现消费者的维权行为能促进经营者的不断完善。且材料2、3为后面学习作铺垫。
3、针对三个材料提出的问题十分具体,能调动学生的思维
(三)案例的第二次利用——完成教学内容2
【讨论题1】如果你是汽车厂家的负责人你会实行“汽车召回”吗?为什么?(或:如果你是宜家总裁会尽快实现小票中文化吗?为什么?)
(要求:小组四个同学讨论,教师将随机抽取一名同学发言,该同学的发言代表本组水平,回答要有理有据,尽量用学科术语。)
【设计意图】该问题是教学难点,直接让学生分析“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一定难度,因此转变为以上具体问题,这样使难点化解,老师再适当点拨提升即可。
通过学生的分析,得出结论:从商品的基本属性、价值规律、消费与生产关系分析得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能使经济资源达到优化配置,促进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四)案例的第三次挖掘——完成教学内容3
【讨论题2】如果你是小品中的孩子,你会怎么做?同时,你希望国家和政府怎么办?
(要求:前后四个同学为一组,每组从国家和消费者的`角度各找出一种合理有效的方法,并给出理由,评价要求同前。)
【设计意图】
1、该问题在解决时涉及法律、相关的组织机构等内容,正是学习重点。
2、每组只能给一种方法,学生会产生激烈的争论,从而掀起本课的高潮。在争论中,思想互相碰撞,沟通、合作和表达能力得到培养,同时深化对解决途径的理解和探讨。
【讨论预期】
情况1:学生认为算了,认倒霉,忍气吞声。
(分析)这种想法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学生的想法,是德育的契机,要抓住。
(应对)反问:汽车召回开始时间:美国1966年,日本1969年,韩国1992年……而中国20xx年。原因何在?从1998宜家入住中国市场,到20xx年,承诺一纸中文小票竟然花费了8年时间。原因又何在?
【设计意图】现实的数据胜过教师的说教,给学生以强大的震撼,激发学生增强的维权意识,提高觉悟。
情况2:学生列举出多种维权途径
(1)(国家)法律保证、组织机构:
(2)(个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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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词:同学们、老师们,美校园之声广播台开始广播啦!今天是113班同学为你带来的,
首先请听美文雅叙——《永远的坐票》
1、生活真是有趣:如果你只接受最好的,你经常会得到最好的。
有一个人经常出差,经常买不到对号入坐的车票.可是无论长途短途,无论车上多挤,他总能找到座位。
他的办法其实很简单,就是耐心地一节车厢一节车厢找过去。这个办法听上去似乎并不高明,但却很管用。每次,他都做好了从第一节车厢走到最后一节车厢的准备,可是每次他都用不着走到最后就会发现空位。他说,这是因为像他这样锲而不舍找座位的乘客实在不多。经常是在他落座的车厢里尚余若干座位,而在其他车厢的过道和车厢接头处,居然人满为患。
他说,大多数乘客轻易就被一两节车厢拥挤的表面现象迷惑了,不大细想在数十次停靠之中,从火车十几个车门上上下下的流动中蕴藏着不少提供座位的机遇;
即使想到了,他们也没有那一份寻找的耐心。眼前一方小小立足之地很容易让大多数人满足,为了一两个座位背负着行囊挤来挤去有些人也觉得不值。他们还担心万一找不到座位,回头连个好好站着的地方也没有了。与生活中一些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害怕失败的人,永远只能滞留在没有成功的起点上一样,这些不愿主动找座位的乘客大多只能在上车时最初的落脚之处一直站到下车。
温馨提示:自信、执着、富有远见、勤于实践,会让你握有一张人生之旅永远的坐票。
歌词:候鸟给我一个栖所只要有梦可停泊在你留给我的天空我可以永远有我给我一个渡口只要有路可以走在你需要梦的时候你可以随时有我我飘飘汤汤的奔波反反覆覆一场梦一生一世过不完的寂寞
在深情悲欢两头无怨无悔奔走过尽千帆你心头每当红叶狂吻深秋时是我无尽天涯的寂寞我飞著天长地久来来回回穿梭潮起潮落你眼中每当深秋离别红叶时候你是我的永远我是你...一场梦
2、《生命的价值》
对,生命就象一场梦,不要让昨日的沮丧令明天的梦想黯然失色!
在一次讨论会上,一位著名的演说家没讲一句开场白,手里却高举着一张20美元的钞票。
面对会议室里的200个人,他问:“谁要这20美元?”一只只手举了起来。他接着说:“我打算把这20美元送给你们中的一位,但在这之前,请准许我做一件事。”
他说着将钞票揉成一团,然后问:“谁还要?”仍有人举起手来。
他又说:\"那么,假如我这样做又会怎么样呢?\"他把钞票扔到地上,又踏上一只脚,并且用脚碾它。尔后他拾起钞票,钞票已变得又脏又皱。
“现在谁还要?”还是有人举起手来。
“朋友们,你们已经上了一堂很有意义的课。无论我如何对待那张钞票,你们还是想要它,因为它并没贬值,它依旧值20美元。人生路上,我们会无数次被自己的决定或碰到的逆境击倒、欺凌甚至碾得粉身碎骨。我们觉得自己似乎一文不值。但无论发生什么,或将要发生什么,在上帝的眼中,你们永远不会丧失价值。在他看来,肮脏或洁净,衣着齐整或不齐整,你们依然是无价之宝。”
温馨提示:生命的价值不依赖我们的所作所为,也不仰仗我们结交的人物,而是取决于我们本身!我们是独特的--永远不要忘记这一点!
结束语:同学们、老师们,今天的美校园之声即将接近尾声,谢谢大家的收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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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声声悦耳的钟声迎来新年的第一缕光芒,
拥着激情,揣着梦想,我们一路奔向朝阳。
当一阵阵清脆的书声在校园里荡漾,
传承者智慧,满载着希望,我们已驶进知识的海洋。
书啊,我们爱你,不为追求美丽的时尚。
书啊,我们敬你,只因那份虔诚的信仰。
让我们铭记:
如果你想飞翔,就请插上书籍的翅膀;
如果你想远足,就请踏上一路书香。
感谢书,它赋予我们想像的翅膀,
感谢翅膀,它让古今中外的文人相聚于我们身旁。
我们和拜伦谈笑世间之英雄,
我们与李白共邀天上之月亮。
我们和所有的文人智者共同品尝思想和智慧的芬芳。
手捧一本本教育名著,我们一次次聆听大师的智慧,
汲取营养,我们一步步追寻着教育艺术的至高理想。
翻开一页页美文佳篇,记录着我们和孩子的每一个朝来暮往。
用随笔,
用日记,
我们一遍遍对白自己的思想。
唯有书籍,可以给予我们力量,
唯有书籍,能让我们的孩子拥有一生阳光。
书,让我们自由的思绪驰骋在想像的天空,
书,让我们鲜活的生命焕发着绚丽的光芒。
书,带我们超越历史的隧道,
书,带我们游历时代的天堂。
我们飞到了春秋战国,我们飞到了明清宋唐。
我们与杜甫有约,我们与王安石一起畅想。
飞翔!
飞翔!
飞翔!
让书籍带我们跨过高山,
让阅读带我们飞越海洋。
让书籍带我们飞向未来,
让阅读带我们飞向理想。
各位老师,
亲爱的同学们,
让阅读靠近心灵,
伴随我们一路书香。
让书籍永驻身旁,
带给我们一生阳光。
♥️ 合法权益广播稿
甲:尊敬的老师,乙亲爱的同学们.
合:大家下午好!
甲:伴随着这熟悉的乐曲
乙:聆听着这动人的旋律
甲:红领巾广播站又如期和你见面了。我是XX中队的主持人我叫XXX
乙:我是XX中队的主持人我叫XXX
甲:你能背上几句有关读书的名言吗?
乙:那太简单了,听好了: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2、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3、读万卷书,行万里路!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甲:好了好了,你还挺不错啊!
乙:当然啦!还多着呢!
甲:咱们言归正传吧!本期红领巾广播站的主题是打造书香班级,创建书香校园。
爱上阅读,少一点打闹,多一点和谐;少一点安全事故,多一点静下心来阅读的美丽画面;少一点浮躁,多一点宁静,让阅读成为一种习惯,让阅读成为一种常态,让阅读成为一种像呼吸一般自然的生活方式。
引领所有的同学一起读书,让书香充盈我们的校园,让阅读与我们们终身相伴。
乙:我这里有几本好书推荐给你好吗
甲:好啊
乙:我看过的书,好多呢!,有《夏洛的网》、《爱的教育》、《尼尔斯骑鹅旅行记》、《查理和巧克力工厂》、《鼹鼠的月亮》等。让我印象最深的是《尼尔斯骑鹅旅行记》。
甲:那你给咱们介绍介绍这本书吧!
乙:好啊!《尼尔斯骑鹅旅行记》是19xx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瑞典女作家塞尔玛·拉格洛芙的代表作。讲的是一个叫尼尔斯的小男孩,调皮捣蛋,还爱虐待小动物。有一天因为他的顽皮,得罪了一位有法力的小狐仙,被小狐仙变成了一个比动物还小的小人,而且突然能听得懂小动物的话。他开始慢慢明白自己以前做错的事情。在公牛的指点下骑着家鹅毛真,随大雁漂泊,踏上了寻找小狐仙的漫长旅程。他们沿着狭长的瑞典国土飞行,一路上经历了无数的危险,演绎了种种传奇。漫长的旅途,其实也象征着尼尔斯成长的历程,他逐渐的长大懂事了,知道了什么是善恶,学会了同情和爱,最后尼尔斯用行动证明了自己改过的决心,当然,他也恢复了原来的样子。书中讲述了很多的道理,颇有教育意义,充满浪漫色彩的想象力,让我们爱不释手!
甲:我们也等待着下一本书的漂来!真是一本万利啊!
乙:
二、读书倡议:
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是智慧的源泉。校园是学习的“伊甸园”,与好书相伴,提高师生的素质和文化品味,是现代社会对我们的呼唤。多读书、读好书,应当成为我们天华小学师生坚定的信念和永恒的追求。因此我们红领巾广播站倡议师生齐努力、共携手做好以下几点:
甲:1、读好手中的书许多同学家中都有很多书,那我们要做的是每天确保一定的时间进行阅读,古人曾说过:“三日不读书,面目可憎,言语无味。”读书能使人充实。我们学校许多同学每周都带一本或者几本好书在身边,中午、课后,只要是可以读书的时间和点滴的机会,我们就可以马上走进书的世界和海洋,与好书为伴。大家都应该行动起来,利用好每一分种的读书时间。
乙:2、分享大家喜爱的书我们各班每个同学都可带上好书,相互交换着看,分享大家喜爱的书。
甲:3、珍爱每一本书不论是自己的书还是图书角的书,不管是同学的书还是从图书馆借来的书,我们都应该爱惜,爱书的人才是会读书的人。我们要做到拿放书本轻轻,翻看书籍小心,归还书本守信。
乙:读书还要讲究方法,只有方法对头,才能有一定的收获。下面向小大家介绍一些读书方法,愿您能从中获得启发今天我们的广播,就播放到这里,老师同学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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